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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XY-合同书

委托方:

受托方:

项目名称:

2012年月

目录

第一条集成服务内容 (3)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 (4)

第四条项目变更 (5)

第五条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6)

第六条项目培训 (7)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 (7)

第八条违约责任 (8)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第十条不可抗力 (9)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9)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9)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北京轩洋迅雷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珍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62973366

通讯地址: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D座09A

邮政编码:100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集成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项目”)。

2、集成服务内容

(1)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硬件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

(2)本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技术标准和交付日期等相关约定见附件[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本项目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甲方现有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3、项目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天,自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总额为¥(大写:),币种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货款支付,支付期限及额度如下:

(1)首付款。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项目费用总额的50%,即¥元(大写:)。

(2)进度款,乙方完成该项目所有施工及安装后,甲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40%,即¥元(大写:)。

(3)剩余尾款: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元(大写:整)。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组

(1)甲乙双方应当委派人员分别组成项目组。其中,乙方委派人员应当与本项目的实施要求相适应。

(2)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在本方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项目经理,代表本方处理项目有关事务。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

质。双方应当互相提供本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视为本方法人行为。

(3)项目组成立后,乙方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安排、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提供等事项。项目实施计划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附件[二]。

2、信息与资料提供

(1)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现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2)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补齐补正。甲方未按照约定补齐、补正,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本项目工程环境提供

乙方依据项目进度,在甲方所需的合理时间之内,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供相应工程环境。甲方应当依据本项目工程的条件、性质及乙方的要求提供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甲方未能提供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项目变更

1、项目变更

(1)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内容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产品交付或系统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甲乙双方应当以书

面形式予以确定。因甲方提出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1、交付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硬件设备检验

硬件设备交付后[1]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设备的规格、数量等状况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情况。如交付的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补足并重新提交检验。

3、竣工验收

(1)本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为: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

(3)甲方应当于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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