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
保
培
训
资
料
武汉鑫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目录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3)
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4)
学生保护制度 (5)
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6)
学校值班制度 (7)
学校门卫管理规定 (8)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9)
学校安全防范制度 (10)
学校安全防火制度 (11)
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12)
学校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3)
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5)
学校电警棍、催泪剂使用规定 (16)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17)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交通规则,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2.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玩弄或私藏气枪弹弓。
3.不准随便从楼上往下扔杂物,不准在楼上走廊追逐打闹,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
4.禁止乱动各种电器设备。
5.不准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和滑旱冰、踢球、做游戏。
6.不准单独游泳。
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教导处负责对班主任及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班主任和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
消防常识等宣传教育,提高班主任老师和全体学生自觉遵纪守法、遵章守规和爱校护校的责任感。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严格遵守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做到确认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告家长书。要严格执行事先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申报制度,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需租用车辆,必须租用公交公司或旅游公司的车辆。
3.在校内组织大型学生活动,要做好活动场地的规划工作,疏通疏散通道,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并向保
卫室备案。
4.寒暑假放假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要注意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自燃事故、防上当受骗;
要注意游泳、滑冰安全,严禁到非游泳区、非滑冰区去游泳、滑冰。
学生保护制度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
活指导。
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出未成年学生。
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的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育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7.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本着认真、负责人的态度,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2.各单位安全检查要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大检查,每周重点检查,每天巡查;遇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寒
暑假前、开学前、五一节前、国庆前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全面大检查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重要检查和每天巡查由保卫人员负责。
3.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食品卫生、用电、校舍情况、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学生公共活动场安
全情况及校园周边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等。
4.检查重点部位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危旧房屋、剧毒和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堂卫生、财会室、学生
宿舍、机房、配电室等。
5.安全检查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注重实效,力戒走马观花、形式主义。
6.要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对于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
期整改,校内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隐患严重的设施要马上采取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关闭的关闭。
7.做好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
学校值班制度
值班是人防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校应按照以下规定,认真做好值班工作:
1.学校设有专门的值班室,为日、夜间值班专用,不准作为其他用房。
2.值班室和传达室装有可拨打外线的电话机,张贴值班人员要求,张贴学校主要领导的家庭电话、手机号
码。
3.平时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节假日要安排本单位一名以上正式职工值班,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国家
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非常时期要有中层以上干部在单位带班。
4.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要认真负责、加强巡逻,不得脱岗,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允许将亲属
和其他人员带到单位,严禁让家属、亲属或其他非本单位人员代替值班。
5.值班人员在值班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重大事件要向教育局值
班室报告,发生案件、火灾、火险要及时报警。
6.夜间值班人员要按时打开报警器开关,要加强巡视,重要部门要加强防范。
7.认真仔细做好值班记录。
学校门卫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学校门卫工作管理规定如下:
1.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学校联系工作或其他事宜,一律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并通过门房保安人员通知相关
人员,得到确认后方可进入校园,出校园时门房需作相应离校记录。
2.本校学生家长进入校园,登记后通过门房保安通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并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到门房
接洽,如需进入校园进一步沟通,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带入并送出。
3.非本校激动车辆需进入校园,必须征求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
一律停放在小区制定地点,请勿在校园外乱停乱放,以免影响学生进出校园,或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4.上学、放学时间,接、送学生的家长请在校外划定的区域止步等候,未经同意请勿入校或簇拥在校门口,
以免阻塞学生通道。
5.值班人员日常值班在值班室内,逢上学、放学、来人来访车辆及学校重大活动时应在值班室门口站岗,
维护学校门口秩序。
6.值班期间要不间断对校园进行巡视,师生离校后要坚持门窗水电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事后做好值班记
录,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7.值班人员上班时一律使用普通话,在接待家长和其他外来人员时应注意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请
坐、请登记、谢谢合作、再见等),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老师接洽,确有需要入校的要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不准入校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8.做好学校各部门及老师的报刊杂志收发工作,及时将报刊送到,并做好记录。
9.对老师寄存物品要妥善保管,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领取,并做好记录。对家长给学生所送物品请家长注
明姓名、班级、由门卫统一送达各班,家长不得入校。
10.在校学生不准自由出入校园,只有生病受伤由家长到学校接,并且有老师批条或电话确认保安方可放行,
并且做好离开和返校时间记录。
11.教职工、学生携带公物出校门必须持有关领导的批条,门卫凭条、登记后放行。非本校教职工及家属携
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应由有关教职工陪同说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门卫有权例行检查。
12.值班人员应保持整个值班室、校门口及大厅的清洁卫生,维护门前秩序,控制外单位车辆进出学校。
13.值班人员应协助完成学校领导及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广大学生集体外出的人身安全,特对学校组织集体外出性外出活动做如下规定:
1.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进行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加强各个环节
的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负总责。
2.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对行走路线、目的地要提前踩点,做到心中有数,要指
定严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措施,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3.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办公室请求,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教育
局办公室备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市局分管安全办公室报平安。
4.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要选用正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的车辆,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或
单位的车辆,不得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同时严格车辆超载行驶。
并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督促其为每位师生购买意外伤害责任险。
5.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有学校领导带队,有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要责任到人,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
排除出入活动地点。
6.要事先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乘车安全、饮水饮食安全进行教育。
7.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组织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
8.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保卫处(校行政办公室兼)职责:
(1)负责保护学校校舍设备、财产和师生的安全。
(2)负责防火、防盗、防毒、防污染、防事故。
(3)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安排值勤、值班。
(4)制定安全防范公约,检查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1)措施
①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两名保安值班(日、夜班各一名),安排教师、后勤、食堂人员值
班,节假日由领导带班。
②每年定期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各进行一次,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
改消除隐患。
(2)防火制度
①任何人不准随意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校。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
确实可行的措施,妥善保管好物品。
②任何人不准随意拆装电器设施,玩弄电线。
(3)防事故制度
①教职员工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②全校工作人员,要能力合作,及时消防各种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防盗制度
①各教师、办公室都须有防盗门锁,要随手关门、锁门。
②各室、各班都必须保管好室内财务和个人钱物。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学校存放。
③财务室、重要库房,都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盗措施。现金、票据、账簿都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数
额较大的现金,必须送银行。
④送取现金,必须有两个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去银行办理,绝不允许单人送取千元以上的现金,否则,
一旦丢失或发生意外,责任由承办人自负。
⑤保卫人员要加强巡视,严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1.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及办公室对全校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加强业务训
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2.统一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和配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3.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位管理干部有义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教职
员工、学生做好防火工作。
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
5.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6.物资、教学食品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
7.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
8.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果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
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1.严禁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严禁在学校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吹口哨、扰乱教学秩序。
3.凡酗酒闹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由保卫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
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他手段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传抄黄色刊物,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对当
事人给予治安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5.学校禁止玩火、打鸟、攀折花草树木,不听从劝阻,损坏公物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1.目的
为使安全消防工作能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一旦发生消防隐患时能将灾害降到最低程度,并避免人员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学校小区和活动区的安全管理。
3.安全消防作业程序
(1)成立安全委员会。
(2)消防人员规划及其职能。
①安委会会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各组成员应以男士
为主,且必须身强力壮。
②区域按楼层划分。
③总指挥负责指挥安全消防的全盘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④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如今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学演和救灾工作。
⑤警戒组
A、由保卫人员担任。
B、拨打119.
C、负责引导消防车和消防人员。
D、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E、维护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⑥灭火组
A、由各部门另外成员担任。
B、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C、例行演习,了解消防设备的简单维护。
D、当遇到火警时,全体教职员工应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E、抢救规定及危险物资。
⑦拆卸组
A、由维护保养人员担任。
B、负责电源的截断。
C、负责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
D、防火体的设立。
⑧救护组
A、由医务室人员担任。
B、参加特写紧急护理训练。
C、负责伤病患者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⑨疏散组
A、由保卫人员和各部门领导担任。
B、紧急通知全校教职工疏散及采取应急措施。
C、负责疏散闲杂人员、校外围观人员。
4.火警通道顺序
(1)白天发生火警时,立即按警铃并通知学校,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救灾人员视火势联络消防部门。
(2)夜间或假日发生火警时,当值保卫马上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5.全体教职员工应注意事项
(1)当某部门发生火灾时,全体教职员工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
(2)迅速切断配电箱总开关。
(3)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加抢救工作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4)现场若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防火工作,强化用电管理,杜绝火灾,特做如下规定:
1.非专业电器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2.各操作人员操作各种电器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听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3.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4.校领导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化建议。
5.专业电工认真执行地区电器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6.各办公室、教室、功能教室等的配电盘及总闸、各分闸所控制的负荷标准应清楚准确,安装的插座烧损
后绝不允许继续使用。
7.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功率大的电热器。
8.拉设临时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抗拉强度的要求,严禁在各种
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9.照明线路不能再暖气、水管上敷设。
10.学校防火小组定期检查,发现故障、隐患,以及督促协助相关部门整改。
学校电警棍、催泪剂使用规定
警棍和催泪剂是保卫人员强调约束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暴力行为之械具,所有警卫提取使用警具时,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警棍白天放在警具柜内存放,由两位白、夜班值班人交接时两人同时负责人清点、检查,发现缺损立即
上报。
2.警员夜间上岗使用电警棍及催泪剂巡逻。
3.领取电警棍时,需进行登记(签领、签还),要写清使用人姓名、时间、数量等内容,使用人要签名,归
还警具时应认真检查警具状况,无问题方可收存,并记录收存时间。
4.携带电警棍时,应扣好套扣,不得随意挥舞、打闹,不得随意按动点击按钮,更不得随意敲击,一般情
况下,不得随意使用电警棍。在使用完后,应做好放电处理后再交还,以免误伤他人。
5.注意保护警具,使之处于良好状况,遇有雨、雪天气,要注意防潮,避免损坏。
6.同事之间严禁使用警具开玩笑,更不得交与无关人员保存、玩耍,严防被坏人抢、盗。
7.只有遇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警员自身受到侵害时,方可使用电警棍或催泪剂。
8.除工作需要和上级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将警具携离学校。
9.全体门卫安保人员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出现丢失、损坏、以及伤人事故,将追
究当事人责任。
10.早7:00-8:00 中11:30—12:30 晚16:40-19:00 三个时间段安保人员必须着整齐警装,手执电警棍,腰
挂催泪剂上岗,其他时间段电警棍锁于专用柜内保管,催泪剂置于抽屉内随时备用。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习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跳槽或未保留现场的。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
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偶那么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
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
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
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
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生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雪看着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事件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假话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
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
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