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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要求

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

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三章承兑收取

第八条收票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和电子)时,需要填写《**集团承兑汇票交接单》(交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客户,一份交由财务中心核算人员记账,一份由收票人留存,一份由汇票管理人留存)。收取时收票人要与交票单位核对登记信息,确保交接单与票据一致,汇票管理人要进行监督核对。

第九条收票人与交票单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收票人应复印纸质承兑(电子承兑需打印)两份,一份并同汇票原件及《交接单》转交给汇票管理人进行管理,一份收票人留存。同时收票人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台账》,进行票据收入日记帐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票日期、收票事项、票据类型、票据金额等。

第三章票据存放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收到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应存入专用保险柜或指定银行。指定两人同时在场时,方可开启专用保险柜。同时设置专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汇票管理人收到电子承兑汇票,应由专人保管相关银行U盾、密码器等银行转账工具。

第十二条汇票管理人收到承兑汇票(包括纸质和电子),经审查无误后,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登记内容包括:票面基本要素、对方企业名称、经办人姓名、收付票时间等。登记完毕,将承兑汇票妥善保管。相关主管

人员将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汇票管理人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承兑、贴现、支出、退回等情况。

第四章票据出库

第十四条支付票据时票据管理人员应填写《**集团承兑汇票交接单》(交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收票单位,一份交由财务中心核算人员记账,一份由票据管理人员留存,一份由支出票据人留存)。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背书,承兑汇票收取方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转交单》签字,同时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支出票据人员应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台账》。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筹资计划需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质押时,票据管理人应将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交接单》,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票据转交给融资人员,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台账》。

第十六条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由票据管理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制作《票据托收汇总单》,并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账簿》。

第五章票据的盘点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并定期编制票据盘点表。财务中心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票据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票据日记帐与台帐,台帐与库

存数每日要进行核对,票据日记帐与财务帐面数每周要进行核对,保证一致。

第六章票据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人员在核算时,应按票据类型将应收票据分为纸质银承和电子银承分别进行核算,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纸质票”和“电子票”两个二级科目,再按票据存在的不同状态下设“在库”、“托收”、“质押”等三级科目。

公司收取的各种银行承兑汇票记入“在库”借方;票据付出、贴现、托收、质押记入“在库”贷方,同时记入托收、质押科目或相关科目的借方。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票据交接单应按月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YC+年份+月份+序号,例YC1708001。每月1号重新排序计号。

第二十条票据台账应及时进行登记,每月打印存档;年末整理做为财务档案归档保存。承兑复印件每月根据账务核算情况进行整理装订,作附件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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