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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便于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二级会计核算科目定为以下两大类23 款:一类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共20 款,分别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类是:基本建设支出共3 款分别是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含图书的购置);

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同时分类别制订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科目、项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所编制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报县教育局计财股、核算中心备案。

第三章经费审批管理

第四条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计财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各学校申请公用经费时,须带上拨付经费的使用凭证(发票)、账目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乱收费、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现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有无乱招待、乱发或滥发教师津补贴;票据是否合法、合理,报销手续

是否齐全;有无产生新的债务;账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务处理是否科学

规范等。凡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支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精神,2009 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 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 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 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 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 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

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 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校设账、集中核算、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和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监督学校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除少量零星支出必须用现金支

付以外,符合转账要求的一律转账支付,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

据。

第十条学校公用经费使用采用联批制度。校长是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严把票据审核关。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要据实列支,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票据入账。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做到支出项目全面、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工程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基建

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立项、审批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审计才办理结算。凡属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专户

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将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告知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规范收支报账程序。

12.1 、学校审核签字: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报账员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入报账单、支出报账单和转账通知单,由报账员

签字,到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12.2 、核算中心审核:各项支出的票据先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主任逐级审核,2000 元以下的单项支出报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批。

12.3 、学校预借款和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在学校、核算中心审核的基础上,报教育局领导审批。

12.4 、各校报账员应根据收支报账单登记收入、支出备查账,缴存财政专户备查账,固定资产备查账和往来款备查账,并将报账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对账与备查。

12.5 、学校的报帐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

续,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交第十三条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以后发生的学校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要求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再移交给各单位保管。

(各小学的会计档案,由学区统一保管)。会计档案要求专柜专人保存。在保管期间如遇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需要对单位账务进行检查时,应先报学校负责人同意,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由学校报账员陪同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报账员制度。

14.1 、在学校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自主权和法人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下,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责任。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报账员一人。

14.2 、报账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熟悉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审批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

14.3 、报账员由所在学校确定,报送核算中心备案后,行使报账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各项收支报账业务,及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递交单位领导,保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完整。

14.4 、报账员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变

更手续,以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转

14.5 、核算中心将对报账员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将通知单位取消其报账员资格。

第十五条公用经费支出有关项目执行要求:

15.1 教师培训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

15.2 电教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5%;

15.3 办公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

15.4 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学校维修(护)费;

15.2 招待费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

15.3 差旅费反映学校教职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标准。

15.4 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交通费的支出。

15.5 取暖费学校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预算,经教育局审批核后报支;

15.6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等,需经理财小组共同讨论后决定开支金额。

15.7 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50%以内;

15.9 每学期均按公用经费总额的5%留存预备金。

第五章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五条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管理体制,即学校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其财务纳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筹管理。

第十六年条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全县各中、小学、教学点的经费拨付审批,对其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要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七条各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推行财务公开。学校经费预决算、金额较大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规模较大学校还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要进一步强化会计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各校会计要熟悉各项财经政策与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类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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