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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20200420182726)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20200420182726)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20200420182726)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

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

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

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

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

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

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

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

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

年期。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

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

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

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

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

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

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

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

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

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物业安保培训方案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

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

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

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4-06-25 浏览次数54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一、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管理 1.原则 1.1公司周转材料租赁管理执行建设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1.2脚手架、扣件的租赁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公司《关于脚手架钢管、扣件管理的规定》。 2.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 2.1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应按施工网络计划和施工安排,结合先进的合理的施工工艺编制,严格控制量的投入。 2.2结合施工预算中周转材料的费用情况编制,做到周转材料租赁费用的有控管理。 2.3各需用单位于开工前10天提出周转材料需用计划,应写明单位、名称、规格、数量、使用起止时间等内容,经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租赁分公司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周转材料的领退点交验收 3.1出租的周转材料必须完好无损、性能可靠,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租用单位(项目)有权要求调换。 3.2租用单位(项目)退租还回的周转材料要求完好无损,即无断裂、无打洞割锯、无变形、不缺件、数量相符。如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应负责赔偿,其原则是钢模板、脚手架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执行,其余按以下内容执行:

a 一般损坏变形,可以修复,又不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修复工作量的大小,收取相应维修费。 b 损坏较严重,可以修复使用,但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损坏程度,除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外,还需赔偿损坏费,赔偿费按原值的50%以内计赔。 c 凡丢失、损坏报废(不能修复使用)的应按质论价150%计赔。 d 达到使用年限的周转材料,如发生弯曲、变形等现象,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进行报废处理。 4.施工现场周转材料管理 4.1周转材料在运输、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操作,防止损坏。4.2周转材料不得任意切割、打洞,不准作其他用途。 4.3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要求执行,周转材料完成使用任务后,应及时拆除回收,按指定地点分别堆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保持场容整洁文明。 4.4就地退租封存的周转材料未经出租部门的同意,不得将周转材料转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者,将加倍收取租金。 5.租赁费用的计取 周转材料租赁费的计取从出库之日算起,至合同终止为止。 6.停滞费的收取 周转材料自出库起开始收取租赁费,因特殊原因,如由于路途遥远不便返回或有利下期工程施工的及或季节等原因造成停工的施工单位可和租赁分公司协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只收取周转材料折旧费。 7.其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9年1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部 2017年2月22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 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 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工程承包、劳务外包 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 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 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 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 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完善设备租赁制度,实行设备的有偿占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设备,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以及危及安全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出租和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和周转材料为公司所属设备和周转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物资采供部应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设备和周转材料,开拓外部租赁市场,面向社会开展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高设备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公司的物资采供部为租出单位,施工项目部为租入单位。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工作;负责租赁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设集团对各公司租赁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资采供部负有以下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二)对机械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三) 及时结算和足额收取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 (四)及时办理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库手续。 第八条公司内部租用单位在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结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二)设备租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大型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三)设备租用单位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和周转材料台帐;设备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设备周检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交接清单等。 (四)对于在用的塔吊、施工电梯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予埋件图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塔吊、电梯的自检记录。 第三章设备和周转材料内部出租 第九条要求项目部书面形式指定一名设备及周转材料管理人员上报物资采供部备案,负责该项目部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台账,保养及维修工作,包括同物资采供部对接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条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必须由公司的物资采供部和项目部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经物资采供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各种参数、进场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处罚细则等有关内容。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起租期为2个月,不足2个月的租赁费按2个月计算。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周转材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周转材料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及我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周转材料的范围 本项目周转材料包括:再用钢轨、再用鱼尾板、压板、轨距拉杆、枕木、钢枕、走道板、高压电缆、水(气)管、始发托架等。第二条周转材料的购置与加工 1.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应该充分利用内部的现有资源,尽量减少 新增资产。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成本测算,决定是否新购、加工、市场租赁或内部调剂。 2.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原则上由设备材料租赁公司负责采购和加 工,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或加工周转材料。 3.项目部如需加工或购置周转材料时,而设备材料租赁公司现有资 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必须向公司设备物资部上报需用计划,公司设备物资部根据全公司的资源情况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在没有批复的情况下,严禁私自购置或加工自制。 4.经公司设备物资部批复后,物资保障部应按《项目物资招标询价 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原材料,在库房(即加工场地)内,由物资保管员对原材料验收后交给钢构公司,并履行交接手续。钢构公司在接收材料后按合同及图纸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工,在加工完成

后分批分次交给物资保管员验收。加工好的成品周转材料,物资保障部要做好材料的点验手续和台帐登记、规定标识等工作。在周转材料加工过程中机电设备部负责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在用周转材料的管理: 1.进入现场的周转材料:再用钢轨、再用鱼尾板、压板、轨距拉杆、枕木、钢枕、走道板、水(气)管等由调度室负责保管、使用、维修;始发托架、反力架,高压电缆等由机电设备部负责保管、使用、维修等。上述每批周转材料进场时由物资保障部负责登记、发放、监督,相关使用部门必须签字确认接收数量。 2.现场周转材料的摆放应分类存放、界限分明、整齐有序、标识清 晰、便于装卸,便于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3.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各部门及个人擅自对周转材料进行改造、加 工。如确需改造加工的,必须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保障部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得到许可后方能进行改造加工。否则对于擅自改造加工者,物资保障部将按其总额的5-1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罚款。 4.物资保障部应经常对在用的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无论购买的还是租来的所有周转材料,均由物资保障部负责总体调拨,任何部门及个人严禁私自将其以任何形式外借、对外租赁,否则物资保障部将按其总额的5-1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罚款。 5.进场在用的周转材料,使用部门要利用空闲时间对周转材料进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1目的1.1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收取、抵扣使用、补足、退还,防范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开展的车辆租赁业务。 3术语/定义3.1租赁业务保证金:租赁业务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支付给公司的担保金。保证金是防范承租人租赁业务履约风险的措施。 4保证金收取4.1保证金按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报价方案收取。 4.2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承租人资信存在瑕疵的客户,如租赁方案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依据客户资信瑕疵情况予以适当比例上调。 4.3保证金以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收取。 4.4根据保证金的资金属性,保证金收取后不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待保证金冲抵后按相应冲抵项目开具发票。 4.5收取承租人的保证金一律不予计算利息。 5保证金的冲抵使用5.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承租人逾期租金。 5.2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保险费的方式替客户购买保险,避免租赁物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5.3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达到5次以上,或者被扣分12分以上,自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满30日仍未处理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公司替承租人处理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 5.4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最后几期相应金额的租金。 5.5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相应金额的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结清款项。 6保证金的补足6.1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车辆保险、未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违章等违约行为,公司选择从保证金中优先冲抵相关应收款项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 7保证金的退还7.1承租人有任何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公司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承租人。 7.2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完成,并已依约向我司支付了租金、违约金、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全部款项后,公司将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 8附则8.1本规定为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及确认协议书为准。 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8.3 1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材料管理,管好和盘活周转材料,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管理遵循,合理配置、加快流转、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职能 (一)周转材料分级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 (二)公司副总工程师分管,公司物资设备部具体落实。 (三)项目部商务经理分管,项目物资设备部具体落实。 第五条公司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周转材料配置方案、购置计划审批,统一调配全公司所有周转材料。 (二)建立全公司周转材料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下场周转材料处置报告审批。 (四)监督检查项目部周转材料调配、加工、采购、使用、保养维护、保管存放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项目部周转材料配置方案、购置计划。

(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级管理体系,落实公司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三)建立项目部周转材料明细台帐、周转材料管理档案资料,按公司要求定期及时上报所需资料、报表。 (四)负责周转材料调运、交接验收、技术交底、组织加工改造、采购、回收、修复、移交、使用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第七条周转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A类:衬砌台车(含钢轨)、桥墩(台)模板、挂篮主架、挂篮模板。 B类:可直接调配周转材料。如:隧道风水管、栈桥、钢支撑、国标钢模板、平模、各类脚手架、各类上下托撑、制式器材、小型道岔、试验仪器(5000元以下)、电缆线、配电箱(柜)、活动板房等。 C类:易损、易耗周转材料。如:专用洞室模板、水沟电缆槽模板、防撞墙模板、仰拱模板、枕木、木枋、竹胶板等。 D类:价值较高或是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等耐用品。包括: 第八条周转材料配置方案及报批制度 (一)工程开工之前,完成项目策划报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所需周转材料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配置计划予以调拨。

07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sodocs.net/doc/7915523468.html, 2010年12月16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

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7915523468.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减少周转材料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的流失和 损毁,科学周转、合理利用,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结合巫奉高速公路 A20标工程经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特殊周转材料: 1、特殊周转材料是指桥梁模型、墩身模型、桥台模型等在重庆 市场上租赁不到,由本项目部专门向专业生产商家购制的周 转材料,各协作队伍不得自购。 2、特殊周转材料由工程部根据施工图纸设计,由工程部、物资 部派员参加共同考察市场,确定制作厂家,统一购制。在确 保制作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量大的优势,力争最优单价。 3、对协作队伍实行租赁制度。特殊周转材料租赁单价由经理部 根据其使用的砼数量和合理工期安排,并扣除残值后确定。二、外租周转料: 1、开工之初,由经理部物资部组织各协作队伍物资人员对重庆 市场周转材料的租赁单价及货源进行详细调查,物资部出具 书面市场调查报告。 2、租赁商家的确定: (1) 在协作队伍的授权下,由项目部物资部确定。 (2) 由协作队伍自行找好租赁商家,谈妥单价报项目部物资 部,由项目部物资部出面确定。 3、为方便管理,所有周转材料的租赁合同,均由经理部签定。 经理部同时跟协作队伍签订相同的租赁合同。三、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 况,经理部将陆续购置一批常用、易丢、

易损的周转材料,转租给协作队伍,租赁单价比照重庆市场租 赁单价。 四、建全两本台帐,坚持三项制度,对周转材料实行动态管理: 为如实反映周转材料在各单项工程的投入情况,以及在施工过程的收、发、存、使用、更新、维修、丢失、损坏等情况,物资部要建两本台帐。即: (1) 自有周转材料管理台帐。 (2) 租赁周转材料管理台帐。 坚持三项制度: (1) 月盘点制度:物资部派专人管理周转材料,每月底和协 作队伍材料人员一起对协作队伍的周转材料进行盘点, 真实反映各种周转材料在各协作队伍的实际存量。丢失、 损坏的按合同单价赔偿,从当月的计价中扣除。 (2) 月清算制度:物资部每月对协作队伍租赁费用进行清算, 出具结算清单,完善签认手续后,从各协作队伍当月的 计价中扣除。 (3) 季度报表制度:为真实反映项目部自有周转材料的动态 情况,物资部每季度对财务报送周转材料季度动态报表。五、加强对协作队伍周转材料使用过程的管理: 1. 协作队伍必须配专人管理周转材料,周转材料进场后必 须分规格堆码,集中存放。存放场地应选择平整、无积 水的地方。 2. 科学合理地使用周转材料:不得以大代小,任何改制、 切割或烧焊。教育工人轻拿轻放,防止野蛮作业造成周 转材料不必要的损伤。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在当地房地产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同时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禁止租赁对象〕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其房屋。 第七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日期,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周转材料规定

周转材料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材料管理,使周转材料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管好和盘活周转材料,减少浪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管理遵循合理配置、加快流转、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管理部(以下项目部含管理部)。 第二章机构、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公司物资部是周转材料统一调配、管理、监督部门。各单位的设备物资部是周转材料使用、管理直接责任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是周转材料管理的监督部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专职周转材料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职能、职责 (一)负责统一调配公司范围内的周转材料。 (二)建立周转材料台帐,实现周转材料动态管理。 (三)负责审批与周转材料相关的报告。 (四)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周转材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职能、职责

(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级管理体系,落实公司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二)负责编制、上报周转材料配置方案及租赁购置经济对比分析报告、购置计划、报废、处置等报告。 (三)建立项目部周转材料动态明细台帐、周转材料管理档案资料,及时上报所需资料、报表。 (四)负责周转材料调运、交接、验收、组织加工、改造、采购、租赁、回收、修复、修整、移交、使用、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第七条周转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A类:专用性周转材料。如:轨道板模具、双块轨枕模具、管片模具及盾构施工用的走道板、主电缆、钢轨、始发架等。 B类:通用性周转材料。如:贝雷梁(片)、贝雷销、连接片、钢轨、连接板(鱼尾板)、钢板桩、钢支撑、型材等。 C类: 一般性周转材料:台车(架)、栈桥、隧道高压风水管及隧道用钢模板;承台、墩(台)模板、梁体模板(挂篮主架、挂篮模板)、及沟槽、防撞墙、遮板等钢模板;路基、涵洞、挡墙、站场(房)等工程用钢模板;其他类钢模板。 D类:易损、易耗周转材料。如:枕木、方木、竹胶板、各类脚手架(上下托)、扣件、螺栓、塑料模具、电缆线、配电箱(柜)、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产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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