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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名录新旧对比(2015.6.1实施)

环评名录新旧对比(2015.6.1实施)
环评名录新旧对比(2015.6.1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2015.6.1实施)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合同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十五大比照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要求与培训内容简介 1.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2. 考试内容(2013版大纲) 2.1 环境标准体系 2.1.1 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1)熟悉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 (2)熟悉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及其应用范围; (3)了解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1.2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3)了解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4)了解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原则;掌握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调整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原则;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取要求。 (2)工程分析 掌握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熟悉工程分析的方法;熟悉工程分析的内容。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掌握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熟悉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方法;熟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熟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掌握常用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熟悉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内容。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熟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的内容;了解筛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要求;了解社会环境影响分析的要求。 (6)公众参与 熟悉公众参与的要求、对象和形式;了解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熟悉公众反馈意见的出来要求。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熟悉清洁生产分析的重点;了解循环经济分析的内容。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了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原则;熟悉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的要求。 (11)方案比较 熟悉同一建设项目多个建设方案比选的要求;熟悉方案比选的重点;了解不同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评价的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2.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熟悉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内

2020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00分

2020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范围一般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规划的环境影响可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二是自然地理单元、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等的完整性;三是()或已有的管理区界。 A.河流界线 B.道路界线 C.行政边界 D.海洋岸线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2.()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环境影响评价(EIA)并将其当做1969年()环境政策法的一部分而加以推行的国家。 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日本 用户答案:[B] 得分:8.00 3.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包括: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规划方案的可持续发展论证、()。 A.不同类型规划方案综合论证重点 B.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C.辨析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和环境要素 D.规划概述、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4.2009年8月()在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A.《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C.《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5.环境承载力评价,就是要在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环境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对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的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评价,确定各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 A.容纳SO2 B.容纳NO2 C.容纳COD D.容纳污染物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内容比较专的规划,包括()、()、()、()、()、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A.工业 B.农业 C.畜牧业 D.林业 E.能源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2.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通过对规划可能涉及内容的分析,收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 A.对规划区域进行现场踏勘 B.收集有关基础数据 C.初步调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有关情况 D.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 E.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3.环境影响评价在()、()、()和()层次的应用称为战略环境评价。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与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

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25号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3 第一章 总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具体规定请登录: https://www.sodocs.net/doc/798840692.html,/jsxmhp/gldt/201104/t20110419_209388.htm查 询。 表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环评) 估算投资额 (亿元) 咨询服务 项目(万元) 0.3以下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5~6 6~15 15~3 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 1~2 2~4 4~7 7以上 注:1. 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 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 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 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行业调整系数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表; 5.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 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 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时)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见表2和表3。 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 1.2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 工、医药、区域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1.1 1.0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路、民航、管线运输、 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最新)

此资料是本人用了一个月时间,对照网校讲义及教材整理出来的,全面而精简,重点突出。学友们可以结合此资料复习,节约大量时间来复习实务,本次上传只是一部分,完整版共68页。需要的同学请QQ39704807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第一章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己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环境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二类区。 ?标准分级;一类区适适一级浓度标准;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和标准值 ?功能区分类:Ⅰ、Ⅱ、Ⅲ、Ⅳ、Ⅴ类。?标准分级:五类。 ?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功能区分类:0—4类。?标准分级:五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号 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2008年前后新旧劳动法对比工资与离职补偿金计算标准

2008年前后新旧劳动法对比工资与离职补偿金计算标准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新劳动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最新环评法新旧对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原内容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原内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

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新)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一、概述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二、解读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准则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企业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准则Q/SD3-ZY-096-2005 ( C版) 第1页共2页 1 目的 为改进环境绩效,确定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制定本准则。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程局内所识别的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方法、判定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工程局环境因素进行环境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 3 引用文件 Q/SD3-CH-22-2005《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 4 职责 4.1工程局生产副局长负责本准则的保持和改进; 4.2安监办负责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和解释; 4.3环境管理评审组负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4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参与本准则的实施与运行。 5 工作流程和评价准则 5.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和控制措施: a) 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的规定,对本单位内的所有活动、过程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形成《环境因素清单》报安监办: b) 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评审组依据本准则对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本部门、单位/项目部的重要环境因素,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安监办: c) 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评审组针对环境因素策划和确定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d) 安监办负责汇总、审核《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指导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环境影响控制措施的实施。 5.2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应采用是非判断法与综合评分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5.2.1是非判断法 对环境因素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凡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者,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环境影响波及全球; b)社会强烈关注; c)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d)一旦发生可能引起重大环境事故的环境因素。 2005-5 -8发布2005-5 -8实施编制:审核: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1-2016 代替HJ2.1-20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General Programm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12-8发布2017-1-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附件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 ——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 ——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删除了附录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 ——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新旧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新旧对比 一、经济补偿金 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况下: 旧法-合约自然解除,单位不需经济补偿金 新法-合约自然解除(除非单位以提高合约条件,个人拒绝的)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从新法实施起,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额外经济补偿金: 旧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新法-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旧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新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除此之外,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注:劳动法在支付赔偿金时是否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没有明确说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008.1.1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2008.1.1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20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大纲对比】2.导则标准与2017比较详细变化

第二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 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熟悉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含义; (2)掌握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3)了解环境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1.适用范围 熟悉导则的适用范围。(2018 增加) 2.术语和定义 (1)熟悉累积影响的定义;(2018 增加) (2)熟悉环境保护目标及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定义。 1

3.总则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原则;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3)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4)熟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5)熟悉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2017“掌握”变 2018“熟悉”) (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 (7)掌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8)掌握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原则; (9)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原则; (10)掌握建设方案环境比选的原则; (2017“了解”变 2018“掌握”) (1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取要求。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掌握建设项目概况的基本内容要求; (2)掌握污染与生态影响因素分析的内容; (2018 增加“污染与生态”) (3)了解污染源源强核算的要求。 (2017“掌握”变 2018“了解”) 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掌握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2017“熟悉”变 2018“掌握”) (2)熟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 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掌握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2)掌握常用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 (3)掌握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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