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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专题研究:创业板新老制度对比、创业板注册制制度影响、海外借鉴

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去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 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有效实施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媒体和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全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改革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司制度设

研究论文: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142898 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1.证券侵权行为概述 1.1概念的比较研究 美国并无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是贯穿其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美国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颇为完备。[1] 德国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方面过去一直奉行自律模式,但它现在吸收美国的监管模式之长而有所改变,所以其现在正从自律监管向集中监管模式靠近。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以民法的侵权制度为依托。在德国证券法律制度上主张构成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要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4个构成要件。

国内关于证券侵权行为的认识,差别很大。总体来说,证券侵权行为是证券市场主体从事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因为该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2证券侵权行为的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遍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受害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集团性。第二,证券市场所发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利益损失,且其具有不易计算的特征。第三,举证困难。第四,证券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所谓证券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是指证券侵权行为各种行为样态之间都具有联系性特征,即以信息为手段而作出各种违法行为。 1.3证券侵权行为的类型 我国对于证券侵权类型的规定很不统一。王利明教授认为证券市场侵权主要有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陈洁把证券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错误管理,而狭义的主要指虚假陈述。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的改革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的改革 摘要: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的明晰,推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 制过渡已经成为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趋势。基于此,本文将从最基本的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概念和区别入手,探求现阶段核准制的不足以及注册制的优点。并结合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注册制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对如何更好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票融资”和“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1 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的明晰、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股票发行市场化越来越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热点。推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已经成为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趋势。 (二)研究意义 如上所述,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由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配合和制度条件的辅助。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一味模仿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也是不可行的。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本文将从最基本的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概念和区别入手,结合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现行的股票发行的核准制的问题,探求注册制改革对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最终对如何更好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通过这些研究,可以清晰地了解核准制和注册制各自的特点和区别,从而更加明确现阶段核准制的不足以及注册制的优点,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二文献综述 通过搜索和阅读一些文献,发现国内对于股票发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股票发行制度的概念的界定以及对于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和分析。如曹凤岐教授通过对股票发行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详细地比较分析,得出注册制是成熟市场普遍的普遍采取的发行审核制度2;蒋大兴教授从全新角度理解注册制的含义,认为注册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实质审核。3也有学者在详细分析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特点之后认为,基于立法理念的差异,注册制下的发审制度主张发挥市场的作用,而核准制则强调监管机关的职能(吴弘,2007)。 二是参考其他国家注册制的经验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提出建议。由于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多采用注册制,很多学者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指导我国的注册制改革。如钟樑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的注册制、英国的核准制、德国的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的发展演进,从中汲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发审制度经验,为我国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曹凤岐“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2 期 3蒋大兴“隐退中的“权力型”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与证券监管权之重整”《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关于注册制的看法

关于注册制的看法 学院:经济学院 专业:经济统计学 学号:6048 姓名:彭博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 以便作出投资决定, 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另外,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 一.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 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 由此可以看出,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而实质审查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界定中的核准制时,一般取实质审查的第二种含义,即判断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二.我国实行注册制的利弊: 一方面,注册制的全面铺开无疑扩大了市场的融资需求,从而为股市带来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审核制度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又备受质疑。由此可见,如果盲目推进注册制度,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与以往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即只要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把该披露的信息披露出来,则其能否顺利上市,就完全由市场进行判断。针对这一模式,其实既有利又有弊。 有利之处,即打破核准制下,发审委“一揽大权”的局面,上市公司无需为“人情”而烦恼。此外,注册制下,IPO长时间排队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随着拟发行公司的批量上市,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53 秦皇岛晚报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理成功,比之前节省了不少时间,程序简便多了。”3 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降低了 门槛、简化了手续,全省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在我市诞生。 首张新版执照诞生 3月1日是周六,早上8点多,本该紧锁大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却来了不少市民 在市工商局的窗口前排队,工作人员早早地就坐在窗口前准备好登记工作所用的物 品。 8点30分一到,工作人员叫01号市民到窗口办理业务,中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单鹏爽带着材料坐在窗口前的椅子上,开始提交资料、填写表格,工作人员认 真核对着每一份材料。不到一个小时,单鹏爽就办完公司的营业执照。得知自己是 全省第一个拿到新版营业执照的人,单鹏爽还高兴地向大家展示了一下。 “我们公司来了几个人,最早的5点多就已经等在门外了。”单鹏爽告诉记者, 早就在网上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知道不需要验资报告和年检之后, 他们就想着要试试,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完了。 扩大“一元办企”范围 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人比喻成:“一元钱 也能办企业。”但“一元办企”并非是从这儿才开始有的。 “在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注册资本金额限 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马全说,这次改革将公司 由注册资本实缴也变成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虽然改革后扩大了范围,但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 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 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 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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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doc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 2019年7月3日,国新办举行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吹风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对于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玉亭指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继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据刘玉亭介绍,"三证合一"的含义是:将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帐户等有关事宜。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应届毕业季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最新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1、论我国公司法与公司资本制度 2、公司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基于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 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 5、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 6、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7、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以重庆实践为例 8、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演进探析--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9、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0、浅析我国“一元公司”的发展前景 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1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 13、德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14、论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资本制三大罪名的影响 15、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 16、浅论《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要求 17、担保链危机的法律问题思考 1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19、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 20、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21、探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异议点--兼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1条适用问题 22、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23、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24、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探析 25、新《公司法》视域下强化防控交易风险的对策思考 26、论封闭公司中股东的受信义务 27、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28、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29、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30、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31、公司优先股制度发展的反思与完善 3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33、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34、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35、关联公司交易与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 36、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 37、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公司法发展趋势探讨 38、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与公司法的完善 40、论我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探讨 42、新丝绸之路下的公司法务变革 43、试述我国公司法的特性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https://www.sodocs.net/doc/799720414.html,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北京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北京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简化市场准入手续 2019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北京市工商局介绍,北京将统计登记纳入合办范围,实现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统计"五证合一"办理。改革前,企业在准入环节需要向多个部门申请办理多个证照,最快20多个工作日才能办结;改革实施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极大的简化了市场准入手续,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过渡期 据介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使用功能,企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一照通用"。 此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

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北京投资热情持续高涨 据介绍,去年以来,北京市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为企业"降门槛"、"拆围墙"、"建通道",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数据显示,2019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至2019年9月底,北京市投资热情持续高涨,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快速增长,认缴总额达27875.82亿元,较改革前环比增长188.87%。吸纳从业人员超过160万人,较改革前环比增长93.66%。 改革后,北京市市场主体结构和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19年9月底,全市总体企业与个体户数量比由去年同期的1.47:1增长至1.74:1。截至9月底,北京市服务业企业占比高达92.49%,第一、二、三产业企业比重为0.53:6.98:92.49,反映了北京作为服务型城市的显著特点。 北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三证合一"简化市场准入手续 2019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

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比较分析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 核准制就是指证券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实质要件,由证券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其核心在于证券审核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时,不仅要求充分公开披露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查并获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管制度。 核准制下,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的批准获得的。核准制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是“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方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果没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核准制并不排除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核准制并不排除注册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样重视对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审查,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就实践而言,执行核准制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也重视公开原则,其强调程度并不亚于注册制,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规定了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核准制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强调实质管理原则。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核准制的实质条件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或证券监管机构中的相关文件中。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人资木结构的合理性;发行人所得报酬的合理性;各类股票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投资人将承当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核准制依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作为证券发行的事前审查,同时,核准制的审核机关也享有事后审查和撤销权。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有卜列特征: 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白然取得,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在注册制卜,公司发行证券并不需要政府专门授权,只要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发行证券的权利便自动取得,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注册制有以下特点: 1、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木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管理者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基于这一理念,公开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1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4〕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

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将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均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允许将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xx大和xx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什么是“三证合一”?开办企业还需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发布“三证合一”有关政策权威解读。 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

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 “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 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9)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现状,提出现阶段创业板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政策建议:完善制度和明确定位。 [关键词]创业板;制度;主板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51;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5-6432(2014)16-0042-03 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又称二板市场(Second Board),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 Board)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特指深圳创业板,旨在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为其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创业板的推出作为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民间投资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它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功能,有利于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然而,比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成立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还太过年轻,运行时间短,各种规则也有待完善,因此认清目前我国创业板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完善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现状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经过十年筹备,证监会已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2009年10月23日,证监会举行创业板开板仪式,宣布创业板正式启动,同年10月30日,28只创业板股票首次挂牌交易,上市的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高达56倍,至收市时28只新股的平均市盈率已高达111倍,远高于主板和中小板的平均市盈率,其中10只个股股价翻倍,个股涨幅悉数高达60%以上。截至2014年1月17日,创

注册制的影响

注册制的影响 1.什么是核准制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2.实质审查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界定股票发行中的核准制时,一般取实质审查的第二种含义,即判断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另外,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

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对中国股市短期影响注册制推行之前,从2003年到2014年每年新上市的公司数分别为:65,99,15,65,168,77,64,349 ,277,146,116家。平均每个月上市10.92家。而2015年上半年共计发行190家,平均每月上市31.67家。由此推算,注册制推行后每年新股发行数量将为原来的 2.9倍,这意味着股票市场将以每年新增380家的数量迅速扩容。在新增资金未能入场之前,这些新增的股票将分配原来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这将会导致股价的下降。 这可以参考中国台湾模式,首次在两种制度(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的情况下,在制度推行前三个月市场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反应,通过3、4个月的消化,推行之后三个月就迎来了一波非常大的行情。之后再次改为单一注册制时,市场对新制度已基本不存在负面反应。 对中国历次IPO重启分析,可以大致判断在标的资源供给增多时,股市的波动情况。自1990年起,中国一共经历了8次IPO 暂停和重启,重启持续时间也逐步在拉长,从历次IPO重启前三个月,重启首月和首半年的涨跌幅、区间涨跌幅可以分析出,IPO 并没有明显对股市产生一致性的涨跌影响。重启前三个月,市场波动相对增大,重启后市场整体仍然沿着自身的经济趋势在变化。 二、对中国股市长期影响

浅析我国股票推行注册制改革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99720414.html, 浅析我国股票推行注册制改革问题 作者:陈怡我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 【摘要】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审批制到1999年《证券法》的实施使股票发行变为核准制,再到今天国家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注册制:2014 年5月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必须要正面稳当的推进。2014年10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2015年,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实行股票注册制的决定。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历史潮流,我国当前股市处在十分艰难的时期,股票核准制的弊端日益凸显。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市场化 一、核准制 (一)理论基础。指发行股票不仅要以真实情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若干适用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经过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取得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的资格。它依照的是一种实质管理原则,其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股票公开发行,从而维护股票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秩序。 (二)弊端。核准制更多强调政府监督,而忽略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与市场参与方的价值和作用。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一体化,同时证券监管部门管控上市的规模、节奏和资源分配,从而造成上市审核数量少、效率低以及多家企业排队上市的局面。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与“高定价”等问题使得一些具有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被拒之门外,只能去寻求海外市场。股票发行审核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即更多的放在事前审核环节,这必然导致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的欠缺,以及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足。证券发审委的自由裁量权利过大,极易产生权利寻租。 二、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理论基础。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各种资料公开、完整和准确的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只对发行企业提供的一系列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并不针对发行人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而是将股票良莠交给投资者和市场判断,即使发行的股票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干涉。注册制本质就在于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二)目前实行注册制的代表国家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后,你应该知道的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后,你应该知道的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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