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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xx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县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凡户籍在永嘉县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下岗职工;贫困残疾人;在乡

重点优抚对象。

第二类救助对象:

因病或因灾害性事故住院治疗后,当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

人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度的医疗费用,经下列一项或几项报销(赔偿、补助等)后,自负部分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救助标准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一)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

(二)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三)经优抚等各类政策经济补助;

(四)经商业医疗保险机构赔付;

(五)经社会和组织捐赠补助;

(六)经个人或单位经济赔偿。

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排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

(三)打架斗殴;

(四)酗酒、吸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

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

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进给予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1000元起救助,分级救助标准如下:

1、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25%救助;

2、3000元以上至100元(含100元)部分按30%救助;

3、10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部分按35%救助。

4、3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部分按40%救助。

5、500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100元起救助,分级救助标准如下:

1、10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部分按25%救助;

2、3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部分按30%救助;

3、500元以上部分按35%救助。

救助对象(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女儿户外)全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元。救助对象属于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女儿户的,其救助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全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0元。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最高救助但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主管部门

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二)集中供养的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包括户院挂钩对象)的门诊费,由县慈善总会给予适当救

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医疗救助机构给予全额救助。

第六条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时间要求。医疗救助每季度救助1次,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进行。符合救助条件的

困难人员,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医疗救助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填写《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特困下岗职工、贫困残

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病历和医疗诊断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或报销后自负部分的证明。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医疗报销清单证明;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救助

对象要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清单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各级救助机构有权拒绝审核其救助资格。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所接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

有关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的名单及有

关情况在其户籍所在村(居)进行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救助材料报县民政局。

(四)审核。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在本季度救助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予以救助;对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xx。

(五)救助金发放。县民政部门以乡镇为单位按季度下拨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发放完

毕后,将发放清单报县民政局。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1、财政性资金。县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资金。

3、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利息。

(二)医疗救助机构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四)县卫生局要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总工会、县残联、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

助的强大优势。

(六)各乡镇要把医疗救助工作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所负责医疗救助受理、

初审、申报及救助后资金的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责任追究

救助对象采取隐瞒、虚报、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予批评教育,并追回

其冒领的救助金。

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医疗救助金的,视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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