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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1)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 通知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 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 富 二○一○年一月 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

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2020银保监会考试题库:财会类模拟试题练习(一)

1.下列关于会计要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负债的特征之一是企业承担的潜在义务 B.资产的特征之一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C.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内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D.收入是所有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属于( )计 量属性。 A.历史成本 B.现值 C.重置成本 D.公允价值 3.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 年 1 月 1 日收购农产品一批,适用的增值税扣除率为 13%,实际支付的款项为 300 万元,收购的农产品已经入库,发生装卸费 2 万元,入库前挑选整理 0.8 万元。则该企业收购这批农产品的采购成本是( )万元。 A.263.8 B.302.8 C.302 D.300 4.下列有关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的订货数量,实际持有与

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 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 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C.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导致产成品的售价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其售价计量,按其差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D.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 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5.A 企业 2014 年 11 月 1 日购入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价为 498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 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5 万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定其未发生减值。A 企业该 固定资产 201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是( )万元。 A.98.6 B.119.52 C.185.92 D.192.56 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负债的特征之一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选项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6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四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2019中国银保监会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19中国银保监会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 试大纲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统一部署,报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考生于2018年XX月XX日下午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及个别较大城市。为便于考生了解、准备和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现将考试大纲公布如下,供参考。 一、职位类别 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保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保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保监财经类、银保监财会类、银保监法律类、银保监计算机类、银保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请考生务必牢记自己所报考职位的类别,按照相应类别答题,在答题卡“职位类别”一栏正确选择填涂。 二、试题题型 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 三、分值比例 专业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四、考试内容 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银保监财经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保险学等; (二)银保监财会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 (三)银保监法律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四)银保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考察信息技术理论与实务,包括信息系统架构、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数据库与数据挖掘分析、网络技术及应用、信息安全及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 (五)银保监综合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学科知识。 五、其他事项 (一)试卷装订。“银保监财经类、银保监财会类、银保监法律类、银保监计算机类、银保监综合类”五类职位的笔试试卷将按序排列,合订成一本。请考生务必按照自己所报考职位类别选择正确的部分试题作答。 (二)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2018年XX月XX日XX:00-XX:00,共120分钟。 六、试题题型(以银保监财经类试题为例,其他类别试卷题型结构相同) (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20题,计1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020银保监会招聘: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考

2020银保监会招聘: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考 吉林银行招聘网为您提供吉林省银行招聘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等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备考指导、时事政治、模拟试题、笔试面试/递补/体检等考试信息。更多吉林省银行招聘考试信息,请关注吉林中公金融人。 近年来,国考银保监会因其工资待遇优厚,发展前景广阔以及相对较低的竞争比,越来越受到广大求职者的青睐,那么很多人就想问了,"这么好的岗位,我能报考吗?报考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接下来,吉林中公金融人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据中公金融人小编了解,今年的银保监会报考条件还未发布,但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今年的报考条件跟往年不会有太大出入,接下来我们就以2019年的银保监会报考条件为例,具体来看一下吧。 满足这些条件可以考: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出生),2019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17)(1)共20页文档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2019银保监会面试考试形式和成绩计算方法

2019银保监会面试考试形式和成绩计算方法 内蒙古银行招聘网提醒大家在12月1日下午银保监会专业笔试以及12月2日公共课笔试结束之后,很多同学都在考虑面试的事情,那么对于银保监会的面试你又知道多少呢?中公金融人在此提醒大家,要抓紧时间,紧张备考啦! (一)考试形式 1、面试形式:结构化 2、答题时间:15-30分钟,思考一道答一道,部分地区仅在总面试时间剩余2-3分钟时提醒。 3、入围比例:银监会机关和银监局机关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4,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3。 4、成绩计算方式: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总成绩的50%。 5、题型介绍: 第一题一般为自我介绍。例如介绍一下年龄、所学专业、毕业学校、学术成果等;在职的介绍一下社会经历等。通过自我介绍了解考生的过去,通过过去推断将来。 第二题和第三题一般是普通结构化(包括综合分析、岗位匹配性、应急应变、计划组织协调、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主要是通过结构化看考生的价值观以及对问题的看法是否全面、合理。 第四题和第五题一般是专业题。主要是考查经济金融的专业知识,会和当前的时政联系起来考查,毕竟财经类的岗位还是专业性极强的,所以测查专业能力以及专业素质。

第六题是英语题,重点考查英语听说能力和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考查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考生个人基本情况和职业规划相关的问题;二是涉及一定银行或银监会或金融相关的常识性专业知识的问题。 6、面试难度:难度中等以上,竞争比例比较大,而且有英语口语的题目,对于英语不是很好的同学是很大的挑战。 (二)如何备考 1、自我介绍的准备:一般都会有自我介绍,所以大家可以反复书写逐字稿的自我介绍,然后不断的修改,完善自己的自我介绍。自我介绍还是非常重要的,首因效应的发挥必须重视,所以可以让老师给出不同的思路书写,选取适合自己的自我介绍。 2、结构化的准备:普通的结构化没有什么标准答案,但是还是有一定的答题思路的,所以对于每一类题型来说应该把控好答题思路;结构化的题目重点在反复的练习,而且是听题的形式,如果前期没有进行过训练,考场中往往题干就会听偏,甚至答题就会偏题。 3、专业课的准备:专业课考查和笔试范围大体一致,但是笔试阶段是客观题,只需要选出选项就可以了,但是面试阶段是需要把客观题转换成自己的语言,答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当下的时政热点以及主导思想,难度会比较大。 4、英语的准备: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但是我们也可以分为母体和子题进行练习,多说多看多练习,英语口语问题不会很大。 如果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大家可以持续的关注中公金融人的网站,谢谢大家的支持。

2020国考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分析

2020国考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分析 在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银保监会职位是需要加试专业课的,银保监会专业课考试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下面中公网校专家就根据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给考生予以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经济金融基础知识部分是各类别考试都要考查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难度不大,主要考查考生对一些基础知识的了解。具体考查内容如下: 题型考点具体考点单项选择题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市场理论、消费者理论、分配理论等货币银行学货币供给、货币需求、货币政策等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等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管的相关法规等国际金融学国际储备、国际收支等保险学保险学基础知识 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复习,主要依靠的是考生平时的积累,要求考生具备基本的经济、金融常识,平时多关注一些和经济、金融相关的时政。 (二)各类别专业知识 考生还应掌握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下面具体介绍各类别专业知识的考试内容及备考策略。 1.银保监财经类 银保监财经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保险学等。虽然考点分类上和经济金融基础知识比较类似,但难度明显加大了。一些宏观经济模型、监管理论、保险学知识等也都会作为考试内容。 这部分内容就需要考生阅读更加专业类的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教材,掌握更扎实的理论。 2.银保监财会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18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

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摘要:本文通过2008年年报数据证明,a股和h股财务报表存在较的差异,为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财政部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本文通过阐述其出台的背影和主要内容,并选择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二家公司实施《2号解释》前后的财务报表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实施《2 号解释》后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已完全消除,并就实施《2号解释》给我国保险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2号解释影响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也逐渐地与国际接轨。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 联合声明。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趋同。截至2008年,我国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有51家,其中净利润的差异情况: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572.49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442.2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2.39%。其中净资产差异情况: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003.07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595.51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净产差异率为 0.96%。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保费收入确认收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保险风险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其他风险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不能拆分的应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有关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收入认为保费收入。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为了签订保单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于保费收入在损益表中需进行递延,因此许多国家保单获取成本也分期计入损益,以保证收入和费用配比。但我国现行新会计准则下,保单获取成本必须计入当期损益。 (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2号解释》前保险业按保监会2.5%的评估标准计提准备金,评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 2009〕 1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11年 10月 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任命决定; 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 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的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 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 (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2006年第8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六年八月七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2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1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

2020银保监会考试:上岸经验分享

2020银保监会考试:上岸经验分享 想必各位会计专业、经济学、金融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在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不想进入到银行工作,想要考进公务员体系,但是总会觉得大学四年的专业学习又浪费了,那么银保监会能够满足专业和其他方面的需求,所以小编今天分享一下银保监会的上岸经验,。 1.相关经历 银保监会在招聘专业岗位的时候基本上是两种要求:一是应届毕业生,可以没有工作经验;二是往届生,要求是具备几年的银行、保险等的相关工作经验。所以各位应届生想要考入银保监会的要抓住机会,这个是银保监会给我们的福利,利用应届毕业生的优势,无需我们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但是往届毕业生也不要气馁,只要我们的工作经验符合银保监会的招聘要求,也还是有很大的优势的,而且利用我们的经验,有助于后续面试准备。 2.笔试 银保监会笔试包括3部分内容:一是行测,二是申论,三是专业课。其中,专业课考试中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注重对于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的学习,打好基础知识的底子,在备考阶段,要对于高频考点、难点要重点学习,千万不要只重视行测、申论,而不重视专业课,有多少考生虽进入面试,但就是由于专业课分低,不得不在面试阶段下了很多功夫;当然也有一部分考生,因为专业课遥遥领先,所以顺利经过笔试,进入面试环节,所以在笔试准备阶段要重视对于专业课的学习。 3.面试

银保监会面试包含6题,第一题自我介绍,第二至三题普通结构化,第四至五题专业课,第六题英语题,所以面试是对一个人的综合能力的考察,进入面试阶段更不能掉以轻心。 (1)自我介绍:在自我介绍的时候仍然要注意的是人岗匹配,突出的是本人具备的能力、坚韧的品质。如若各位的身份还是在校大学生,建议将在校的时间充实起来,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证书、实习、参加各种大赛提升专业素养等等;如若各位的身份是往届毕业生,那在众多的经历中进行充分的挖掘,做到最适合。 (2)普通结构化:重视的是对社会中的现象、政策、名言警句的分析概括的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等素质的考察,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在准备的时候要及时关注时事政治,平时注重积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 (3)专业课(以经济金融专业为例):在考察的时候,重视对于基础专业课、当年的金融热点这两方面的考察,所以各位考生在准备的时候,一方面要打牢基础知识,对于宏观、微观、货币银行学中的基础知识要理解这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另一方面要关注金融领域的实事热点,注重积累,进行梳理总结。 (4)英语:该部分基本是所有考生都头疼的部分,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一方面在平时工作、准备银保监会的笔试阶段等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加强对于口语的练习,注重日常词汇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对于专业词汇的积累,这样在面试中才能够在英语部分给自己加分。 银保监会成功上岸的考生一定是在各个阶段都在努力、踏实的备考,希望各位考生在准备中有方向性的、技巧性的准备,最终能脱颖而出,考入理想的职位! 更多内蒙古银行招聘相关考试信息请进入内蒙古银行招聘考试网查看。

2019中国银保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

2019中国银保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 2019国考银保监会招聘考试预计于10月底正式开始,不少同学已经开始加入了此次考试备考的大军。无论笔试还是面试,对于同学们能否银保监会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同学们对每一个环节都要足够重视。下面中公金融人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2019中国银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供大家参考。 2019中国银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报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考生于2017年12月9日下午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为便于考生了解、准备和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现将考试大纲公布如下,供参考。 一、职位类别 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监会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请考生务必牢记自己所报考职位的类别,按照相应类别答题,在答题卡“职位类别”一栏正确选择填涂。 二、试题题型 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 三、分值比例 专业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四、考试内容 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银监财经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等; (二)银监财会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1号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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