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

使用。

2.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

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

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TF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

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B

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S

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

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R

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

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ME

国无管表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G

国无管表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 NG

3.“T____-____-____”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T”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

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001-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用户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其他用途时,由用户填

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申请设置

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作者名称。

5.“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6.“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

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

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

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7.“通信地址”栏,系指设台单位和卫星操作者的通信地址。

8.“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9.“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10.“无线电系统/网络名称”栏,系指由用户命名的、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

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不用填写。

11.“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

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或地

球站时,不用填写。

12.“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3.“业务性质”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

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

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14.“技术体制”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

例如GSM、WCDMA等。

15.“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

内填写“√”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6.“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

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17.“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

批准文号。当设台单位已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填写“频率使用许可证号”,否则填写批准文号。

18.“批准频率使用期限”栏,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中批准的频率使用期限填写。

19.“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设置无线电台(站)时填写此

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可不填此栏。

20.“使用频率范围”栏,当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某一频率范围或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时填写使用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并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填写规则与第19条相同。当设置地球站时,“/”的左侧填写地球站的接收频率,“/”的右侧填写地球站的发射频率。对于单发射站,其发射频率填写在“/”的右侧;对于单接收站,其接收频率填写在“/”的左侧。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

21.“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使用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

内填写“√”号。

22.“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3.“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栏,系指当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

24.“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设台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

以确认。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 2.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 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 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TF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 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B 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S 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 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R 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 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 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ME 国无管表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G 国无管表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NG 3.“T____-____-____”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T”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 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设台单位信息、缴费单位信息变更或变更己建台站(网)的技术参数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每次可申请修改同一通信网的多个台站的多项内容。 4.“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当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 作者名称。 5.“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6.“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7.“通信地址”栏,系指设台单位的通信地址。 8.“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9.“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10.“无线电系统/网络名称”栏,系指由用户命名的、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申 请设置空间电台时,不用填写。 11.“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或地球站时,不用填写。 12.“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3.“业务性质”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 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4.“技术体制”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 15.“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国 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6.“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 填写。 17.“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当设台单位已取 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填写“频率使用许可证号”,否则填写批准文号。 18.“批准频率使用期限”栏,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中批准的频率使用期限填写。

加油站审批流程

加油站审批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当地发改委初审。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报送材料要附《山东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5、市发改委组织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审验。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审验。 6、省发改委核发经营批准证书。根据市发改委的审验意见,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持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二、怎样才能符合批证的条件呢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

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9〕38号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经委川经运行[2005]299号文件 提交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3、成品油供油协议及《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设台单位或个人的署名并加盖印章。设台申请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 ②拟设台(站)的主要用途和工作方式; ③拟设台(站)的位置、发射功率、天线高度; ④申请的频段和所需的频率数量; ⑤拟选用的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指标; ⑥设台具有的基本条件等。 (2)申请设台单位或个人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台申请书及申请表,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到设台站现场了解情况。 (4)对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要求 固定无线电台(站)一般功率较大、耗资较多、质量要求较高,涉及到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而且建成后改变其台址和其它特性比较困难,因此要求申请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前,先报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业务的需要、立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同意的意见,

尔后无线电管理机构方可受理设台申请。 2.行政审查 (1)无线电管理机构综合申请书、表及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设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②申请的频段和频率是否符合国际国内频率划分表,是否有可供指配的频率; ③拟建台(站)址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④设台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设台的基本条件。 (2)必要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进行台(站)址协调。 (3)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批复,批复应明确“不同意设台”或者“原则上同意设台”。不同意设台的,应说明原因,原则上同意设台的,可同时预指配频率,并通知申请设台者继续下项工作。 (4)申请设台者组织台站或网络的设计,并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 3.技术审查 (1)申请设台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并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网络、台站设计资料和拟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及技术论证工作,通常包括: ①审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②审查台站、网络的设计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单采血浆站行政审批工作指引(2020年版)

单采血浆站行政审批工作指引(2020年版) 一、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许可(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流程

单采血浆站设置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经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血液管理、疾控中心等专家并联合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级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技术审查工作。现场技术审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对技术人员现场考核等方式,并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出具技术审查报告。专家现场技术审查发现的问题,单采血浆站必须限期整改并逐级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地级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采血浆站,核发《单采血浆站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要求,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和XX省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没有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申请材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 2.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职称证明,并附公安部门/血液制品设置单位出具的没有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 6.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7.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的申请材料还应包括: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对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2.单采血浆站采浆区域(范围)意见。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的申请,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的采浆区域(范围)批复意见。 3.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能否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意见。

加油站“三同时”审批程序范本

加油站“三同时”审批程序 一、审批事项 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审批实施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 四、审批围 加油站的新建、改建(含隐患整改局部改建的)、扩建 五、审批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已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价;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主要技术、工艺已确定,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经审查备案通过; 2.选择了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且设计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3.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4.采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2.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依法进行了检验、检测;

开设加油站所需的手续

加油站开始所需要的手续 一、取得土地: 通过协议出让、招拍挂等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加油站的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预审: 1.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办理程序: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三、规划定点。责任单位:规划局 四、环评。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1.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责任部门:商务局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任部门:安监局 3.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责任部门:气象局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工商局 5. 组织架构代码证。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6.税务登记证。责任部门:国税局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表

附表三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表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盖章) 地址邮编法 定代表人电话执业许可证号有 效期限采浆区域;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工作人员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名,所占 比例 %;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 %;持有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证 书》人,持证率 %。从事血源管理、检验、质量控制、采浆、消毒供应等技术岗位的 工作人员名,持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名;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体检医师人,取得《医师 执业证书》人,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人;采浆护士人, 注册人;单采浆机台;现有供血浆者总数,2007年采浆量(吨)。 浆站业务用房面积 m2。 二、供血浆者管理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档案按照合格供血浆者、暂时拒绝供浆者、永久拒绝(淘汰) 供浆者分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保存至该供血浆者达到规定的最大供血浆年龄期满 后10年,淘汰者超出其供浆年龄1年)符合要求()。抽查25份《供血浆证》,内容记载 不完整份,非采浆区域人员献浆份,采浆时间间隔<14天份,单次采浆量>600g 份;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核实无误张,无法核实张。 三、血浆采集检测 抽查合格供血浆者体格检查表25张,采浆前按照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体格检查份、血液 检验份,供浆员开展乙肝疫苗全程免疫份;初次申请供血浆者25份,做X光胸片 检查份;重复供血浆者25份每年做一次胸片检查并存档份。有供血浆者休息()、 体检()、洗手()、候采区域()、观察室()、急救药品()、基本抢救设施(); 采用非成套耗材的,在万级背景局部百级进行组装();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 检验记录按规定保存10年( );不同的病毒检测项目分区或分台进行检验();使用的体 外诊断试剂有批准文号并逐批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 );试剂和样本分冰箱存 放( )。所有物料购入索证(),实行入库验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相适 应的物料库房(),物品分区存放(),标识明显()。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定期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本表用于个人或集体申请设置各类业余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此表为

申请表,不同的操作频段需填写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4种: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国无管表3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国无管表6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国无管表1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 此表右上角的“PA_________”栏,系指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编号。“PA”后由8位数字组成,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PA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用户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其他用途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其中前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时,由用户填写。 “申请人信息”数据项中,如果个人设置业余电台,请按表格栏目如实填写;如果单位设置业余电台,则“姓名”栏填写联系人姓名,“服务单位”栏填写设台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栏填写设台单位的详细地址。 “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各种代号的含义如下: FB基地台LC车载台LS手持台JT 其他。 “资料表号”栏,系指和本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 “台站地址”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详细地址。若是车载台则填写车牌照号。 “操作证等级”栏,系指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操作证书的等级。 “操作证书编号”栏,系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编号。 “呼号”栏,系指业余电台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加油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村及偏远地区成品油网点建设(不含两大集团建设的)事先应须经当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公司确认为两大集团公司难以建设的加油站站点。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两大集团意见后,报省商务厅。上报材料包括: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报告(一式两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设规划、市场的需求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新建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审批手续。 六、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进行验收。 七、验收的条件:1、需具备的加油站法律文件:消防审核意见书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的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计量合格证具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图纸环境影响登记表开工许可证 2、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

应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其他国家关于加油站建设的政策。 八、省商务厅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其它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1、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资格证》; 2、申请单位向中介机构申请安全评价; 3、在安监局网上注册后,将有关材料:消防审核意见书、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的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计量合格证、具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图纸、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评价)、开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原件上报省安监局; 8、省安监局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发布 2017-0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实施机构: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频率台站管理科(二)申请主体: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窗口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

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内容的书面申请;设置组网无线电台(站)和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提交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者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停用或者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五)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变更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 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 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 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个人或集体申请设置各类业余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此表为申请表,不同的操作频段需填写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4种: 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2.此表右上角的“PA_________”栏,系指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编号。“PA”后由8位数字组成,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PA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用户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其他用途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3.“申请人信息”数据项中,如果个人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请按表格栏目如实填写;如果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则“姓名”栏填写联系人姓名,“服务单位”栏填写设台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栏填写设台单位的详细地址。 4.“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各种代号的含义如下: FB 基地台 LC 车载台 LS 手持台 JT 其他。 5.“资料表号”栏,系指和本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 6.“台(站)地址”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详细地址。若是车载台则填写车牌照号。 7.“操作证等级”栏,系指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操作证书的等级。 8.“操作证书编号”栏,系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编号。 9.“呼号”栏,系指业余电台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10.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4张表,此表为第2张表。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第一步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出具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四步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步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六步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步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第八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导航台站建设工作流程空管局

导航台站建设流程图

导航台站选址审查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选址报告(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立项批准文件 B、更新改造项目应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C、土地规划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建台并提供保护的信函或批准文件 D、根据台站情况,应有和军方签定设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位置或设在军用设施附近的台站位置的协议书 E、机场导航台站应附录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F、台址经纬度(54和84坐标系)、海拔高度测绘成果(需由具备测量资质单位出具 G、电磁环境测试分析报告 H、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导航台站保护区周围地形图以及相对位置图 I、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报告 J、如必要,附录厂家分析报告 K、如必要,附录飞行鉴定报告 二、导航台选址审查程序 1、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上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2、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审批。

3、民航总局空管局进行审核并具体承办台址批复,由民航总局下发。 导航台频率、呼号申请流程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导航频率申请表 B、导航台址批复文件 C、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审查程序 1、拟建设备工作频率和呼号的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提出。 2、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设备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上报至民航总局无委办。 3、民航总局无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频率。

加油站建设审批手续流程

加油站建设审批手续流程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加气站建设审批手续流程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加气站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建筑,其建设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施工完成初验验合格后,经过政府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及出具的证明。 一、加气站建设的前期手续: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发改委,发改委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建设用地出让、规划局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 3、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规划红线(规划局);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支队); 6、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对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7、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

8、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建委审图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委); 9、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技术监督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二、加气站建设后期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支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检验所)、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质量技术监督局)。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业余无线电设台申请表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国无管表 17PA_________①申请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服务单位邮政编码 常住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参加社团或俱乐部名称主管单位 名称 会员证编号 会员证编号 会员证编号 单位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说明 事项 ②设台情况 □新设□更改台站类别□FB □LC □LS □JT 资料表号□集体□个人台站地址(车载台车牌照号) 操作证等级操作证书编号呼号③申请人承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1、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 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或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 等相关规定; 4、在业余无线电业务和执照规定的范围内操作电台,并对自己 的行为负责; 5、不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6、本单位(或本人)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或准备注销电台, 将书面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7、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其他规定。 申请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表号/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个人或集体申请设置各类业余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此 表为申请表,不同的操作频段需填写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4种: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2.此表右上角的“PA_________”栏,系指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编号。“PA”后由8位数字组 成,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PA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用户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其他用途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其中前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时,由用户填写。 3.“申请人信息”数据项中,如果个人设置业余电台,请按表格栏目如实填写;如果单位设置业余电台,则“姓名” 栏填写联系人姓名,“服务单位”栏填写设台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栏填写设台单位的详细地址。 4.“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各种代号的含义如 下: FB 基地台LC 车载台LS 手持台JT 其他。 5.“资料表号”栏,系指和本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 6.“台站地址”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详细地址。若是车载台则填写车牌照号。 7.“操作证等级”栏,系指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操作证书的等级。 8.“操作证书编号”栏,系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编号。 9.“呼号”栏,系指业余电台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10.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 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7号令,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