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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

2016-08-04 高治法律雇佣兵

崔立诉白家连、隋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

来源:燃灯者(Thelamplighter)

作者:高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律雇佣兵」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

所有权归属经济适用房借名购房协议效力

[裁判要点]

1、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在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名义购房人应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借名购房行为应遵循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仅有债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购房人享有要求后者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债权,并不对借名购买的房屋直接享有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510号(2013年12月19日)

再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再字第3号(2014年9月26日)

[基本案情]

崔立诉称,2006年11月27日和12月6日,我与白家连签订两份协议书,由我借用白家连名义购买河北区曙光路敬贤里4号楼4门201号房屋,以隋婷名义办理贷款,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契税款均由我承担。

2013年6月,隋婷将我持有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存折挂失,致使我不能按时还款。现要求确认天津市河北区曙光路敬贤里小区4号楼4门201室房屋归崔立所有,白家连、隋婷配合崔立办理房屋贷款清偿手续(崔立负责清偿贷款)及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崔立承担),逾期还贷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白家连、隋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由由白家连、隋婷承担。

白家连、隋婷辩称:

1、讼争房是经济适用房,购买该房需要相应购买资格,崔立不具有该资格,无权购买讼争房,崔立与白家连所签的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所签的协议无效。

2、崔立没有按照2006年12月6日协议的内容按期还款,多次逾期,影响了隋婷的征信记录。即使崔立与白家连所签的协议有效,按照2006年12月6日协议约定,讼争房的所有权也应归白家连、隋婷所有。

3、讼争房仍存在抵押权,崔立的诉讼请求影响了抵押权人利益。综上,请求驳回崔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崔立经案外人介绍,与持有“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但无购房意向的白家连签订“协议书”,约定崔立支付白家连5000元补偿款,借用白家连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全部出资由崔立支付,房屋归崔立所有,待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白家连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崔立名下。

当日,崔立将5000元补偿款交付白家连。2006年12月6日,崔立与白家连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购房贷款的“补充协议”,约定崔立借用白家连名义办理购房贷款,由崔立负责偿还,白家连不负任何还款责任,若崔立不按时还贷导致白家连承担法律责任,则所购经济适用房归白家连所有。

2006年12月7日,白家连与其女儿隋婷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河北区敬贤里小区4号楼4门201号经济适用房一套(讼争房),崔立交纳了该房屋首付款及税费。2007年1月11日,隋婷作为借款人,天津银行振北支行作为贷款人、天津津房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房产担保借款合同”,由天津银行振北支行向隋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0000元(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白家连、隋婷作为抵押人,天津津房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白家连、隋婷以讼争房抵押给天津津房担保公司作为该公司提供保证的反担保。此后崔立按月偿还贷款至2013年5月,其间曾有9次逾期还款记录。2013年6月,因对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隋婷将崔立持有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存折(以隋婷名义开户)挂失,自2013

年6月起由隋婷实际偿还贷款至今。

另,讼争房自交付后由崔立实际占有使用,2009年4月28日,讼争房核发产权证书,登记产权人为白家连、隋婷,他项权利人为天津津房担保公司。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原审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需要一定的购置资格,原、被告明确知晓原告并无购置资格,仍签订《协议书》,将被告白家连的购置资格非法让与原告,利用被告隋婷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现讼争房仍存在他项权,原告的主张势必影响他项权人的利益,故对原告的全部主张,不予支持。遂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3510号判决:驳回原告崔立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内,崔立向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天津银行振北支行、天津津房担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天津银行振北支行称,在保证我行贷款能够收回的前提下,我行服从法院判决。第三人天津津房担保公司称,只有清偿所有剩余贷款后,我公司才同意撤销抵押权。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北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崔立一次性清偿隋婷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北支行所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清偿当日银行计算为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北支行及隋婷予以配合;

三、本判决第二项所涉贷款全部还清后,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隋婷、白家连共同办理天津市河北区敬贤里4-4-201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北支行予以配合;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崔立将隋婷自2013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前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仅包括正常本金及利息,不含因逾期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还款明细为准)给付隋婷;

五、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履行完毕后,白家连、隋婷配合崔立将天津市河北区敬贤里4-4-201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崔立名下,过户所需全部税费由崔立负担;

六、隋婷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北支行所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在本判决生效之前继续由隋婷负责偿还,如因逾期产生逾期利息及复利,由隋婷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后,该贷款由崔立按本判决第二项清偿;七、驳回崔立其他诉讼请求。再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

诉,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崔立与被申请人白家连所签订的由崔立出资,以白家连名义购买讼争房及办理购房贷款,待允许过户时将讼争房过户至崔立名下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具体情节也不能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并应依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申请人隋婷虽然未在上述两份协议上签字,但隋婷已实际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说明其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两份协议的效力,故亦应受协议约束。

被申请人援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无效。

对此,应认为,第一、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出资以被申请人名义购买讼争房,待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该情形并未被上述文件所直接禁止。

第二、上述文件只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作出一定限制,但并未绝对禁止经济适用房转让,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缴纳税费之后,经济适用房允许上市交易。也即无购房资格人员只是不能直接从开发商处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无购房资格人员因他人转卖而取得经济适用房并未被上述文件所禁止。

本案的情形与约定先由被申请人购买,待允许上市交易后再按照原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的情形并无实质差异,只不过是简化了价款交付手续而已。而后者(约定先由被申请人购买,在允许上市交易后再按照原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的情形)显然并不为法律、政策所禁止,因此本案情形亦不能评价为违反法律或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上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非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在效力层级上均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即便认为本案情形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亦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民事活动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个别的、具体的判断。本案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际需求和意愿,而申请人除讼争房外别无其他住房,其购买讼争房系用于自住而非用于投资或投机,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不能认定存在非法目的,其实际效果与政策规范目的亦不存在明显背离。

且依据房管政策,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也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办理更名过户)时要缴纳各种税费,政府通过收缴税费的方式已经收回一部分政策补贴性投入,因此亦不能认定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

申请人已在签订协议后从申请人处获得5000元补偿款,现房价大幅上涨,被申请人又主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要求按原价格留买讼争房,该主张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所谓协议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现讼争房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于申请人崔立主张确认讼争房归其所有的请求,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讼争房登记于被申请人白家连、隋婷名下,因此不能直接认定讼争房归申请人崔立所有,申请人仅能依据借名买房协议要求被申请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对申请人确认讼争房所有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购买讼争房时曾办理贷款,而目前尚有剩余贷款未还清,且讼争房上还存有抵押权,故需待还清剩余贷款,撤销抵押权之后,才能办理讼争房转移登记手续。

另外,自2013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前的贷款是由隋婷偿还,崔立亦需将此款返还隋婷后,才能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庭审中,隋婷表示再审期间的贷款由隋婷继续负责偿还,崔立表示愿意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并愿意将隋婷自2013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前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给付隋婷。双方上述主张有利于减少诉累,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应予准许。

另,虽然在2013年6月之前崔立曾出现9次逾期还款记录,但考察实际情况,崔立逾期天数均较短,应非恶意欠款不还,且隋婷现无证据证明因崔立9次逾期还款给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主张按照2006年12月6日“补充协议”约定讼争房所有权应归白家连、隋婷所有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如今后因该9次逾期记录给隋婷造成实际损害,隋婷可另行向崔立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注解]

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效力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并不罕见。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以名义购房人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义购房人需亲自出面办理签订合同的有关手续),将房屋落户至名义购房人名下,同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名义购房人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也有人将这种借名购房的行为称作“隐名购房”,用语虽异,其意则一。

一般的借名购房协议如果不具有法定合同无效事由,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效力应予认可。

本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由于原告本身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于是双方的协议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本案原审与再审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分别代表了实务中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再审裁判意见,也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在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

名义购房人应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再审裁判理由中就该问题已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故在此不再重复论证。

要说明的是,再审裁判理由认为“本案的情形与约定先由被申请人购买,待允许上市交易后再按照原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的情形并无实质差异,只不过是简化了价款交付手续而已”。

对此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与约定他人先买房然后再按原价转卖的情形存在本质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对此笔者认为,二者在法律行为的构造上确实存在差异,但在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配置上不存在差异,因此在法律效果上也不应该有差异。

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出资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后,又根据借名购房协议要求名义购房人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或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则不应予以支持。

这是因为,与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只限制无购房资格人员直接从开发商处购买而不限制因转售而间接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同,对于限购对象而言,只要国家限购政策不取消,无论是直接购买还是间接购买房屋均为政策所禁止,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限购对象在限购期内要求名义购房人办理过户的,不应支持。但如果限购政策取消或限购对象因其他原因不再被限购(比如其原有房屋已经出售),则过户请求应予支持。[1]

二、借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确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如协议中所约定的那样直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对此问题,所谓“事实物权”的理论相当有力。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动产交易实践中, 常常出现这种现象: 某人实际购买了房屋, 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 就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亲朋好友名下,但实际又没有赠与或者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

其中, 实际购买人就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人, 登记权利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并认为“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 保护的基本措施是异议抗辩登记和更正登记等”[2]实务中,也有法官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具有登记外观的事实物权(其中就包括借名购房场合下实际出资人的事实物权),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不动产事实物权优于登记物权,依法应支持事实物权人的确权请求。[3]

相反观点则认为,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以完成登记为生效要件,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实际出资人不能根据借名购房协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名义购房人在对外签订购房合同后完成了产权登记,其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存在实际出资人的所谓事实物权。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购房人享有债权,名义购房人负有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实际出资人的义务。[4]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因司法裁判、仲裁、政府征收、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等非依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的特殊物权。

除这些例外情形之外,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借名购房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且权利标的是房屋所有权,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生效主义,只要借名购买的房屋还没有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就不能承认实际出资人享有物权。

如果承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具有物权效力(直接确认实际出资人是所有权人)等于是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相抵触的。

换一个角度,借名购房其实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间接代理”行为。民法所规定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代理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而在间接代理中,间接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间接代理人再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将因该法律行为所获得的权利转移给被代理人。[5]

在借名购房的场合,名义购房人要以自己的名义亲自签订合同,故可视为间接代理人,而幕后的实际出资人则可视为被代理人。房屋买卖关系仅存在于名义购房人与卖方之间,实际出资人与卖方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也不能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直接获得权利。实际出资人只能根据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协议要求名义购房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实际出资人。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常春丽、苗佳、刘捷

再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高治、路子凤、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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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5月发布的《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指出:“1、关于借名买房问题①实际出资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因该行为违反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②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之前,实际出资人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予支持。符合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且当事人依法交纳相关转让税费的,可以支持。

③其他借名买房行为,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有效。如依法能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实际出资人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

[2]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3]魏海:“不动产事实物权的判定依据及冲突解决规则”,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4]周峰、李兴:“隐名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与执法对策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9页,第819—821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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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 )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___________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___________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甲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关系,现有意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 (以下简称“”)于—开 发的一处房屋;对外拟采用甲方为房屋单一认购人及所有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为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及确保双方履行房屋共有人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共有人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建设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下或简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二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50% 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处置权。 2.甲方知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甲方实际仅出资50%该房屋所有权及配套设施全 部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房屋购买合同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外仅以甲方名字予以登记,双方了解并知悉国家对不动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故立此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事宜。 3、房屋的出资安排 3.1甲方于年月曰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认购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出资比例甲占50%乙占50% ,首期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 整。 3.2乙方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屋首期款________ 元(大写)____ 佰____ 拾_____ 万____ 仟_____ 佰____ 拾元整,甲方收悉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屋首期款。

3.3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 分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如附件一),通过甲方设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户信息:)每月进行扣款还贷;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有权的50%承担每月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于每月号前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元(大写)_________ 。 3.4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支付其应承担的还贷金额的,守约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连续超过 3个月未及时支付还贷金额的视为其放弃持有该房屋,守约方可根据房屋市价购买剩余50% 的所有权,双方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事宜的手续,届时可另行协商细则。 4.如乙方客观原因消除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以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5.甲方系该房屋对外的所有权人,对该共有房屋应恪尽善意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如该处分已完成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应按照该房屋当时市价的50剜乙方归还出资额,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 房屋市场的30-50渐乙方支付违约金。 6.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五五的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所有权人,不得将共有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后,房屋共有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 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扣除了成本后的房屋出租权益的50%给付 另一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在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共有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7.如共有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占50% 房屋共有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屋,应按照收购 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8.房屋所有权证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共有人利益的事情。 9.本协议若有任何属于法律规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经法律程序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实施;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属于违法或无效条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等情况变化已成为违法或无效条款,双方应善意协商并将其修改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条款。 10.因该房屋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欢迎阅读借鉴。 甲方: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X市X X区X 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XXXXXXX 乙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X X 鉴于: 双方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 妻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儿XX。根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XX市X X区X X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X X ; 2、位于XX市XX中路XX及车库,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XX执有的XXXX有限公司20%勺股权。 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x x所有,其中上述第2项在办

理房屋产权证时,双方一致同意产权人为x x。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 后,各自经于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 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 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 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 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 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 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 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 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

甲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 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元整(大写)(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__市 __县__街__小区__房__楼__单元__室( __室__厅__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三、全部税费由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

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4421 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协议范本) Sample of agreement on house property right

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协议范本) 甲方:王##,身份证号:410 ##. 乙方:刘 ,身份证号:410 #. 丙方:时##,身份证号:410 ##. 鉴于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乙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为乙方按揭购买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郑州市##区##路西、##路南3幢2单元16层北2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7313. 二、该房屋总价款为311952.00元,其中房屋首付款为116952.00元,余款195000.00元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当中丙方出资40000.00元,甲乙共同出资76952.00元;银行按揭贷款195000.00元由甲方一人负责偿还。 三、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丙对该房屋的出资视为对乙方的个人赠与,甲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张

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违约责任:甲乙丙各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内容无正文)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 XX图文设计 Your Name Graphic Design Co., Ltd.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一份有效而又简单的房屋归属权协议书怎么写?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为大伙儿推举房屋归属权协议书的内容,希翼可以帮助到你,欢迎大伙儿的阅读参考。 房屋产权归属权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元整(大写)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降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治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治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关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接受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接受并签字,)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接受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别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别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接受并签字的事情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别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妨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___________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别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治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托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___________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宅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治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接受,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刻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别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伤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情况。 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别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浮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别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甲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关系,现有意共同出资购买(以下简称“”)于开发的一处房屋;对外拟采用甲方为房屋单一认购人及所有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为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及确保双方履行房屋共有人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共有人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建设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下或简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二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50%,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处置权。 2.甲方知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甲方实际仅出资50%,该房屋所有权及配套设施全部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房屋购买合同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外仅以甲方名字予以登记,双方了解并知悉国家对不动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故立此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事宜。 3、房屋的出资安排 3.1甲方于年月日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认购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出资比例甲占50%、乙占50%),首期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3.2乙方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屋首期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收悉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支付了房屋首期款。 3.3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分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如附件一),通过甲方设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户信息:)每月进行扣

款还贷;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有权的50%承担每月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于每月号前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3.4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支付其应承担的还贷金额的,守约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连续超过3个月未及时支付还贷金额的视为其放弃持有该房屋,守约方可根据房屋市价购买剩余50%的所有权,双方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事宜的手续,届时可另行协商细则。 4.如乙方客观原因消除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以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5.甲方系该房屋对外的所有权人,对该共有房屋应恪尽善意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如该处分已完成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该房屋当时市价的50%向乙方归还出资额,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房屋市场的30-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五五的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所有权人,不得将共有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后,房屋共有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扣除了成本后的房屋出租权益的50%,给付另一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在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共有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7.如共有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占50%,房屋共有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屋,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8.房屋所有权证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共有人利益的事情。 9.本协议若有任何属于法律规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经法律程序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实施;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属于违法或无效条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等情况变化已成为违法或无效条款,双方应善意协商并将其修改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条款。 10.因该房屋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权属分配协议

房屋权属分配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位于广州市XXXXXXX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系先人XXX 的遗产,甲乙双方均系XXX儿子,系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现甲、乙双方已在上述土地合作重新建造祖屋,为厘清双方对房屋权属,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土地权属及重建房屋相关情况 集体土地位于广州市XXXX(四至:东至XX、西至XX、南至XX、XX、北至XX),土地面积约XX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该土地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系甲乙双方父亲留下的遗产,双方均有继承权,现甲乙双方出资重新建成了一座东边高两层西边高两层半的新楼房。 二、房屋产权分配 房屋产权按以下方式分配: 1、楼房共建有楼梯一条,楼梯宽为2.5米,甲乙双方对楼梯各自拥有一半所有权,双方对楼梯均可使用,楼房以楼梯中心为界楼房分为东西楼。 2、西楼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系甲方独自出资建造,西楼高两层半,地基面积约为53.76平方米,墙面长约9.6米(包含甲方所有的宽长为1.25米的楼梯部分),上述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 3、东楼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系乙方独自出资建造,东楼高两层,地基面积约40.92平方米,墙面长约9.3米(包含乙方所有的宽长为1.25米的楼梯部分),上述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 4、双方对各自分配的楼房有所有权、居住权、改造、出租的权益,同时亦对各自分配的楼房所支出的楼房养护、装修、水电等费用负责,双方相互不干涉。

如遇到征地征收,有关的一切征收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青苗补偿、搬迁费补偿,甲、乙双方约定按照各自占有的部分分配,即西楼(含西楼梯)的补偿款归甲方,东楼(含东楼梯)的补偿款归乙方。 三、其他事项。 1、附件一为土地及房屋分配的平面图,系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名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产共有协议书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出资比例甲占、乙占),购买座落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车库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二人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共有产权房屋没有对外出租或者产权人一方在此经营、居住,由经营方或居住方,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物业费 等经营或居住所产生的费用。产权人一方在共有产权房屋单独经营,应给 付另一方产权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 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二、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在此处房产居住的权利,产生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居住房间由双方协商。如一方产权人在此处居住,应承担房屋居住时的维修、装修费用,如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产权人,不得将共有产权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产权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产权房屋经营、出租中,共有房屋产权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将房屋出租时间、价格收益等情况,通报另一房屋共有产权人,并将房屋出租费用的50%,给付另一共有房屋产权人。如共有产权房屋在经营、出租过程中,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在外地、国外或需共同办理相关手续时,不能及时赶回,为避免利益损失,双方共有房屋产权人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委托第三人代为办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书,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拥有对此处共有房产的继承权,共有房屋产权人任何一方如发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产权人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房屋共有产权人,办理共有房屋的产权过户、继承等相关手续,此订立的协议继续发生法律效率,不影响此协议的继续有效执 七、共有房屋产权人如一方在此经营、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经营、居住,任何一方产权人不得将共有产权房屋擅自出租或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须经共有房屋产权人双方协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产权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经营、居住、出租、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姓名登记手续,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只能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系父母) 住址: 父亲: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母亲: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乙方)(系儿子) 住址:同上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方自愿将位于 房屋(房产证编号为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夫妻确认位于的房屋产权归属权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乙方共同占有使用。待日后还清房贷后需转名过户,甲、乙方双方再协商办理。 3、乙方保证甲方单独使用房间,尊敬孝顺甲方,不得驱赶或占用甲方现在房间,直至在甲方百年之后。

4、乙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理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5、甲方为该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不得任意处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理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6、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财产,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出售。在甲方付清贷款后,甲、乙方可以协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7、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房屋遗产协议书

房屋遗产协议书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的35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70%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模板(协议示范文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模板(协议 示范文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模板(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 (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元整(大写)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

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 )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房产编号:)壹套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父母方)代表:甲方爱人见证: 乙方(长女方代表):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次女方)代表:丙方爱人见证: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乙方(长次女)。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该房由甲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乙方享有,与丙无关;该房待甲方百年归老年后其所有权、使用权由乙方继承,与丙方无关。 第三条甲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四条该房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修缮、装修等施工行为,由甲方承担,不得有异议。 第五条该房在甲方或甲方爱人在世之年,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甲方同意,对本协议此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六条本协议订立后,该房若遇拆迁、维修等事宜不能居住,乙方必须及时为甲方或甲方爱人提供与该房同等条件以上的居住生活房屋;本协议订立后,乙方及爱人必须照顾甲方或甲方爱人的起居生活。否则甲方或甲方爱人有权终止该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后,乙方必须拿出十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交给甲方或甲方爱人,该款每年交壹万元人民币、分十五年交清。每年阳历十二月底前交清。 第八条本房产协议书所涉及内容为甲方百年归老后房产分割协议,除该房产之外的任何有形无形财产继承份额则以甲方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为准,乙方、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壹份,自签名之日起有效,女婿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经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长女):乙方爱人见证(长婿): 丙方(次女):丙方爱人见证(次婿): 叔辈旁证: 签订时间:年月日时 签订地点: 第一条本协议书中所述的房屋位于,登记证书号为篇二:农村房产分割协议书 农村房产分割协议书 1、农村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房产编号:)壹套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父母方)代表:甲方爱人见证: 乙方(长女方代表):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次女方)代表:丙方爱人见证: 第一条本协议书中所述的房屋位于:,登记证书号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乙方(长次女)。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该房由甲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乙方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关系,现有意共同出资购买(以下简称“”)于开发的一处房屋;对外拟采用甲方为房屋单一认购人及所有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为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及确保双方履行房屋共有人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共有人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 (建设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下或简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二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50%,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处置权。 2. 甲方知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甲方实际仅出资50%,该房屋所有权及配套设施全部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房屋购买合同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外仅以甲方名字予以登记,双方了解并知悉国家对不动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故立此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事宜。 3、房屋的出资安排 3.1 甲方于年月日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认购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出资比例甲占50%、乙占50%),首期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3.2乙方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屋首期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甲方收悉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

向支付了房屋首期款。 3.3 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分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如附件一),通过甲方设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户信息:)每月进行扣款还贷;甲乙双方按照房屋所有权的50%承担每月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于每月号前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3.4 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支付其应承担的还贷金额的,守约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连续超过3个月未及时支付还贷金额的视为其放弃持有该房屋,守约方可根据房屋市价购买剩余50%的所有权,双方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事宜的手续,届时可另行协商细则。 4. 如乙方客观原因消除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以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5. 甲方系该房屋对外的所有权人,对该共有房屋应恪尽善意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如该处分已完成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该房屋当时市价的50%向乙方归还出资额,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房屋市场的30-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房屋对外出租产生的费用及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五五的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所有权人,不得将共有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后,房屋共有人一方对外签订的出租合同,应视为有效,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扣除了成本后的房屋出租权益的50%,给付另一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在房屋单独经营,应给付另一方共有人相关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具体给付金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应单独订立协议。 7. 如共有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占50%,房屋共有人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屋,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8.房屋所有权证件,由乙方代为保管,乙方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共有人利益的事情。 9.本协议若有任何属于法律规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经法律程序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实施;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属于违法或无效条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等情况变化已成为违法或无效条款,双方应善意协商并将其修改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条款。

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婚内房屋归属权协议书,欢迎阅读借鉴。 甲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身份证号:××××××××××××××××××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市××中路××及车库,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执有的××××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所有,其中上述第2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双方一致同意产权人为××。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 甲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元整(大写)(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

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 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 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 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 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 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 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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