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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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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正面填写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6. V 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15. Measurement (Cubic Meter)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 、per、prepaid 、collect、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

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要求填列

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 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 Item Number

项目号: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码: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

①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②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 Seven (47) Cartons of Frozen Prawn”;

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

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毛重或其他数量: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 Certification

签证当局证明: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

①生产国别;

②进口国别;

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即欧共体)。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装箱单的缮制方法

装箱单信用证中最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之一。

装箱单(Packing List)是列明每批货物每件内容、具体品种的清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装箱单原则上应单独缮制,但信用证若无“不接受联合单据”(Combined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条款,而且可以被进口商所接受,则可与商业发票联合在一起出具,但必须注明“Packing List”等字样。

通常,当货物的包装和重量较为繁杂时,进口商一般不在信用证中详细叙述,而要求“As Per Contract

No. ×××”(按照第×××号合同)时,制单则需以合同、备货单、出货单等资料为依据。

有时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出具的包装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 of …”,则在所制包装单据中加注“We Certify That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所列……均正确无误)的证明字句。

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日期晚一天(有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在缮制时,应注意所有填列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完全一致,如编号(和日期)、品名、包装、件数、规格、尺码、毛重、净重等,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商业发票填写说明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中的必备单据之一。它不仅是注有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条件及装运内容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作为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所有其他单据都需要参照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缮制,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差错,最后均会在其他单据中表现出来,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必须准确而全面地体现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即可。现就模版介绍其缮制方法。

(一) 抬头条款(Heading)

1. 卖方名址(Seller’s Name and Address)

此栏要求填写详细并正确。

2. 买方名址(Buyer’s Name and Address)

此栏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严格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方名址。

3. 发票号码与日期(Invoice No. and Date)

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因此尤其重要。发票日期一般都是在装运之前,要求尽量接近装运日期,发票日期不晚于汇票日期和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日期。

4. 信用证及合同号码、日期(L/C and Contract No. and Date)

托收方式下的发票,填合同号码;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一般都填列信用证号码;信用证中未指明要求列出合同号者,则可以不填。

5. 运输情况:应填明出运港和抵运港,以及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运输航线即出运港和抵运港应严格与信用证一致。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

6.价格术语(Price term):应表明交易方式,如是FOB 则在其后注明装运港名称,如是CFR 或是CIF

则在其后注明目的港名称。

(二) 主文条款:(Main Body)

1. 唛头(Marks)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有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则发票(包括其他单

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

3. 数量(Quantity)本栏填写货物的包装件数、商品规格、重量及包装情况。货物包装的实际情况应如实地反映在发票上,如有内包装,亦应原句照填。

如果货物有各种不同规格,或各规格价格不同,则应分别列出各种规格的数量、重量。货物以包装单位计价时,一定要表示货物包装单位的数量或件数,以重量计价时,一般除件数外,还应再表示重量。散装货物没有数量或件数,可以只表示重量。

信用证规定数量允许有增减幅度,如有明确的百分比规定,则不能超出此规定的百分比;若无明确规定,而仅在规定数量时有“about”(约)、“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约)等词语时,则按UCP500规定,允许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必须注意的是,发票上的包装、规格、数量及重量等一定要与运输单据中的这些项目一致,而且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字句不得随便加入发票内。

4. 价格与金额(Price and Amount)

国际贸易价格由四部分组成:①计价单位,②单价,③货币名称,④价格术语,这些都必须完全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根据规定,发票计算出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发票是否扣佣也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发票的总值要与汇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时,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其二,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以用光票托收收款。UCP500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

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果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将对有关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5.总量说明和其他:包括总重量,总包装件树和总价值。注意总价值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三) 结尾条款(Closing)

1. 参考号

信用证条款常规定发票要注明进口许可证号(Import License No.)、外汇管理编号(Exchange PermitNo.)或其他参考号,这些都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结尾部分注明。

2. 声明文句

许多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某些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现举几例仅供参考: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发票

中的内容正确真实。)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true and correct in all particulars including value

and origin.”(兹证明本发票的所有项目,包括价格和原产地是真实正确的。)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is invoice shows the actual price of the goods described,that no other invoice has been or will be issued and that all particulars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亦未签发其他发票。所有项目均真实、正确。)

3. 出票依据

某些信用证在不要求汇票时(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为说明出票依据,常注明如“Payment received against Credit No.…issued by …Bank.”(根据某某银行第××号信用证收款。)等文字。

4. 受益人签章

即出口人的签章,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一致。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Signed Invoice”等要求,则必须签字;若规定名称“Manually Signed”等类似要求,则须手签。

(四) 关于发票的份数

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则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根据UCP500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以副本来满足。银行对于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则作为副本处理,因此,发票若干份数中的第一份应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

海运提单的填写介绍:

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主单位: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该项数据必须填写!

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申报关别: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根据《关区代码表》确定。

件数:货物的总件数。

包装:货物的包装式样如袋、箱、捆、包、桶等。

毛重: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重量,(单位固定为‘公斤’)。

体积: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体积,(单位固定为‘立方米’)。

集装箱数:每一个提单所对应的集装箱的数量。

合同号: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币制:录入三位正确的币制代码,程序显示币制名称;如果货物总值项为0,则币制项必须为空。

货物总值:进出口货物的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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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及如何填制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

海运提单填写规范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这两栏空白。 5、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6、Port of Lading,装运港。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 9、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 10、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1、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13、Gross Weight (kg),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 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托运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托运人人(二)收货人(Consignee) 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 (注:Applicant: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 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凭托运人指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写 (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ty,Notify,Addressed to)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记名”式的,即 在收货人栏中填上了买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则在该栏中填【买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填上:“THE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凭指示”式的,则该栏目中填写货物到达目的港(地)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一般情况下,该栏目填写的内容与托运单内容相同,即【买方或进口商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的单位名称;×××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但驳船用“Lighter”字样填入此栏目。 (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项目内容要点提示 1、提单的号码 (B/L NO.)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全称 和地址 ①信用证下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②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 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③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 3、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即提单的抬头①信用证项下应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 指示中选择一个; ②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 shipper”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在货物 到港后通知的 对象,一般为收 货人的代理人, 其全称及详细 地址 ①信用证项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②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为确保单证一致,此栏 可留空,但提交给船公司的副本必须详细记载 申请人全称、地址和电话等; ③托收项下可填合同的买方。 5、前程运输 Pre-carriage by 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本栏留空6、收货地点收货的港口如果货物不需转运,本栏留空

Place of Receipt 名称或地点 7、海运船只、航次 Ocean Vessel Voy. No.实际货运船 名、航次 如货物需转运,填第二程的船名 8、装运港(Port of Lading)货物的实际装 船的港口名称 如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口名称 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一般是目的港 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即最终目的 地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 空 11、唛头(Marks and Nos.)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 ③如无唛头规定时可填注“NO MARKS”(N/M) 12、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 or pkgs) 13、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货物描述可用货物统称

商务英语:填写提单时的常用术语.doc

商务英语:填写提单时的常用术语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写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也是进口人的意思。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应填写准确。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

海运提单的填写方法及各家公司海运提单样本[1]

海运提单 (托运人)一般为出口商 (收货人)“order ” 或“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中国 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OF RECEIPT (前程运输)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 ACKAGES (IN WORD 总件数) 一般为3份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 P ) CO. (预付地点) (到付地点) (出单地点和时间) 一般与装船日一致 B/L NO. COSCO of XXX Bank PARTY (通知人)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 P ) CO. BY 填feeder ship 名即驳船名 填 Huangpu ORIGINAL 6. OCEAN VESSEL VOY. NO. 7.P ORT OF LOADING Combined Trans port Bill of Lading (船名及航次) 填大船名 (装货港) 填HKG OF DISCHARGE (卸货港) 填LAX OF DELIVERY (交货地)若大船公司负责 至NYC 则填NYC 若负责至 DESTINATIONFORTHEMERCHANTS REFERENCE (目 的地) 仅当该B/L 被用作全程转运时才填此栏(填 NYC (收货地) TOTAL PREP AID (预付总金额) OF ORIGINAL B (S )L ( 正本提单 的份数)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章) ON BOARDTHEVESSELBY (船名)

提单填写要求

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填制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可以为货代,方便卖方结汇。 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信用证中有这样的规定:买方作为托运人,则在托运人一栏填上买方,一般是“申请开证人”(applicant) 的全称。这种作法是买方为更方便本提单的流通或转卖货物。 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卖方收汇安全才能照办。 (二)收货人(Consignee)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收货人可能是公司、个人、指定代理人或银行。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 ——记名收货人 照搬即可,收货人栏:consigned to ABC Co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to order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收货人栏:to order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 ——记名指示 收货人栏:to order of ABC Co 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 ——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收货人栏:to order of XYZ bank to XYZ bank,s order 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 收货人栏:to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1、如来证规定出具“发货人指示空白背书”提单(Shipper’s order endorsed in blank),则提单应做成“Order of …(发货 人)”并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2、如来证规定“指示空白背书”(To order endorsed in blank), 则提单上应作“To order”,并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3、如来证无明确规定,提单可作“指示”(To order)并由发货 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4.如来证规定提单作“××公司指示”(To order of ××Co.)可照作,但不能作成“to××co.”,因为前者可由收货人在提 单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提货,而后者则不能转让。 5.如来证规定提单作“To order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

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汇总

第八章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第五节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

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 “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1 / 4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2 / 4 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

海运提单 填写格式范例

PACIFIC INTERNATION LINES (PTE) LTD (Incorporated in Singapore)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s enumerated below for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hereof. One of the signed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document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te rendering them binding on the Merchant) become binding in all respects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Holder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SEE TERMS ON ORIGINAL B/L Port of Discharge

海运提单抬头人的填写与背书要求

海运提单抬头人的填写与背书要求 海运提单和其他单证抬头人填写及背书的不同方法比较

1. 背书有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ENDORSEMENT INBLANK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种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第二背书人通常采用记名背书,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用得少。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 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2. 提单上CONSIGNEE填TO ORDER 或其他,但其他单证的“收货人”就不一定都这么填写。 2.1如保险单“受益人”也可以写TO ORDER,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保险单也可记名背书,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上面打印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即[交由××银行(或公司)的(指示)]。记名背书里的被保险人一栏通常在出保单的同时一次直接打印完成。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通常都给开证行。 2.2 而FORM A 的收货人填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汇票抬头人填写To order of xxxx Bank. 2.3 汇票背书 ①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公司”(pay ×× Co. only)。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票款。不背书。 ②指示性抬头。例如,“付××公司或指定人”(Pay ×× Co. or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可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③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海运提单及如何填制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 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 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 sig 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 填法有下列几种: (1) 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 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 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 To Bearer ”(交来人/持票 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 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 To Bearer ”,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 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 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空 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 Deliver to xxx” “Endorsed to XXX”,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 可。记名背书后, 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 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 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 To Order of Shipper ”,此时,发货人 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 L/C 中规定“ To Order of Applicant ”,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XXX Co ”; 凭开证行指示,即L/C 中规定“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则填“To Order of XXX Bank ”。 在实际业务中, L/C 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 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 10条a 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 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 贷物直接运交银行, 或以银行 的指定人为收货人, 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 该银行并无 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 被通知人(N otify Party )。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 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 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 其办理提货, 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 供承运人或目 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 若 L/C 中未规定明确地址, 为保持单证一致, 可在正本提 单中不列明, 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 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 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 船名(Ocean Vesse )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 Voy.No.)。 5. 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 )。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 L/C 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 规定为“中国港口” (Chinese Por )此时不能照抄, 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原则上,L/C 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 要按L/C 规定办理。但若L/C 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XX 主要港口” 如“ European Main Ports ”(“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 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 L/C 规定卸货港名后有 “In Tiansit to XX”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 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 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 不能在 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 L/C 项下一定要符合

提单补料单填写注意事项

提单补料单填写注意事项 一 SHIPPER 1 OBL:按客户资料补料 TLX:把SHIPPER改为GUANGZHOU RUNTONG INT’L TRANSPORTATION CO.,LTD.后补料 HBL:把SHIPPER改为GUANGZHOU RUNTONG INT’L TRANSPORTATION CO.,LTD.后补料 2 OOCL的BUSAN提单务必改为 GUANGZHOU RUNTONG INT‘L TRANSPORTATION CO。,LTD。 O/B AN YANG INDUSTRY。 3 发货人可代行(ON BEHALF)另一间公司,但不可代行多于一间公司; 二 CNEE-尽量要求客户提供电话和传真,但可以不显示在提单上(IRISL 一定要提供,否则不能放货) OBL:按客户资料补料 TLX:按客户资料补料,但如果客户补料为“TO ORDER”,则告诉客户船公司不接受。 HBL:CNEE改为 TO ORDER OF THE ORIGINAL THRU B/L NO.: _______ISSUED BY ____ (IRISL 只显示TO ORDER) 三 N/P-通知人的地址必须与收货人同属同一国家。 OBL:按客户资料补料 TLX:按客户资料补料 HBL:显示提单上的CNEE 但注意CNEE必须是具体公司名, 如果客户HBL的 CNEE为 BANK,那么显示提单上的N/P 四 SHIPPING MARK 1 如货品没有唛头标记,在提单上显示“N/M” 2 如唛头是影像或图昼,在提单上显示SEE ATTACHEMENT并以附加文件另外补上资料。 五 DESCRIPTION 1 详细描述品名,若客户显示“GENERAL CARGO”,则必须询问船公司是否接受,同时亦要客户提供确切品名,以供船公司留底。 2 IRISL LINE 目的港为:BANDAR ABBAS/BUSHEHR/KHORRAMSHAHR 等伊朗内陆港货描请加上:"THC AT DESTINATION PORT ON CONSIGNEE’S ACCOUNT" 不能删除,否则CNEE在目的港无法清关 六. NO. OF PKGS 注意客户提供过来的包装数中哪个是总包装数,哪个是分包装数;如果分包装时单位不一样,如有"CTNS" 和"SETS",则在总包装中应该建议客户显示"PKGS".同时亦要注意客户提供的分包装数总额是否等于总包装数. 七. 毛重和体积 1 请注意客人提供的数据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及时通知客人。 例如:CBM 如果客户提供过来20‘大于30,40’大于65,HQ大于70的话,那就不要出给客户了,应及时咨询客户是否补错料 2 注意毛重是否有超过规定,如超过,请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他们会产生什么问题 CNC普通柜的重量标准 : 20’不超过21T,40’不超过24T,40HQ不超过25T CNC加重柜的重量标准: 20’不超过27T,40&40HQ没有加重柜. IRISL普通柜的重量标准: 20’不超过21.8T,超过须加收USD100(伊朗内陆港不适用)IRISL 伊朗内陆港:20‘不超过14T,如超过按以下标准加收,40’GP&40’HQ不超过22T(含柜重) add usd100 14-18 m/t add usd200 over 18 to 24 m/t

海运提单填写规范

Shipper 托运人 B/L No. 必须有提单号,否则提单无效 卖方的名称 卖方地址(名称和地址分两行写) 中 国 外 运 广东 公 司 SINOTRANS GUANGDONG COMPANY OCEAN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备运提单(一般会有两个签署,且在提单上要注明LADEN ON BOARD THE VESSE )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此处要非常注意不同的付款方式下提单填写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抬头处。 前T/T ——一般写买方公司的名称 后T/T 、D/P 、L/C ——TO ORDER(OF SHIPPER) marks and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m 3) 运输标志 (俗称唛头) 一般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所给定的唛头填写; 若无唛头,可写N/M ; 包装情况 货描(不用像合同里一样逐项列明,只写明统称即可) 总毛重 总体积

填写说明 1、SHIPPER:托运人 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CONSIGNEE 收货人:L/C通常情况下写“凭开证行指定” 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3、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通常情况下为进口人 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5、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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