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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

论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
论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

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财税政策。

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避免财税风险。

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

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

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

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

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

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

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在财税审计中,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参见图1)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

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财税审计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

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3、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立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制度。税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加强配合与联系,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国税、地税、财政之间要互通纳税人的信息,查处涉税案件的情况要相互通报,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然而只是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还不能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直接检查的权力;完善银行支付体系,减少现金交易以配合税收征管;以征收管理为核心,精简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信息损失;完善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税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综上,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在实

际工作中应对二者加以综合考虑,充分运用它们的密切联系,使得税制优化设计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同时,应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不断优化税收征管,使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以体现税收的本质,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汇桔网就是能够给企业提供专业的、便捷的、诚信的工商财税服务的公司,与汇桔网合作,是您的不二之选!

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 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

税收现代化

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包括,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方法、创新能力、创新文化 在2013 年底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到2020 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这与自治区国税局提出工作标准化、行为规范化、手段现代化、成效最优化的“四化建设”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各级税务机关如何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得更实、走得更对、走得更快、走得更稳,关键在于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提出更高的工作标准、落实更严的作风要求、掌握更好的技术手段、配比更优的成本效率。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更应该结合本地实际,以“四化建设”为抓手,在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道路上,确定目标、找出差距、创新手段、奋力前进。 一、税收现代化的涵义什么叫做税收现代化?不同国家、不同人员在不同时期对现代化的理解是不同的。西方先进发达国家学者认为:税收现代化是以管理、服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为依托的,以人的现代化为决定性因素的,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税务管理状态。国内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收现代化是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以及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城乡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特征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的讲话,就是要正视服务大局、职能转变、依法治税、信息管税、人才支撑、合作竞争“六个差距”,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方法、创新能力、创新文化“六个创新”,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六个体系”,到2020 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也就是说,税收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在于“六个体 系”的完善程度。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本文指地市级及县区级税务机关),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应致力于 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转换为具体的内容,就是要实现队伍管理、业务流程、信息技术的现代化。 队伍管理现代化。法国现代化规划制定者让·莫内说过,“现代化要先化人后化物”。人的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前提和核心,包括观念的现代化、素质的现代化、行为的现代化、机制的现代化等。人员现代化重点要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业务流程现代化。现代税收管理业务流程,要以纳税人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为基础,以 对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为主线,确立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流程,并针对流程的不同环节、事项实施执法检查与监察。 信息技术现代化。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更趋多元化,同时也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载体和动力。信息技术现代化是税务收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工作平台,重点要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应用来创新税收工作,促进技术和业务的有机融合。 二、基层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现代化差距分析 税收现代化不是喊口号,不是简单画一张规划图,更不能坐等现代化的到来。纵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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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2-

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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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龙文泱刘育华 转型理念 2012年9月,长沙市地税局承接了全省系统征管改革试点任务,立足依法治税根本,通过推改革、强基础、抓数据、优服务,着力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依法依规征收和防范执法风险为目的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最终实现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转型升级的目标。 实践 “当前,我们征管理念相对滞后、管理方式不够精细、征纳权责容易混淆、执法风险不断加大等瓶颈问题凸显,尤其是税管员人均管户高达500多户,人少户多风险大的矛盾突出。”长沙市地税局局长方志平介绍,只有改革模式,才能解决问题。 2012年,长沙市地税局确立了“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目标,分行业、分层级、分规模实行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将征管业务划分为日常管理、综合管理、风险管理三类;分5部分108项业务,整合规范征管流程,配合省局开发建设了集数据中心、统一业务支撑平台、应用系统于一体的湖南省地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创新360办税服务模式,将涉税事项前置窗口受理,强化后台流转,减少审批环节。同时,组建专业团队,突出风险管理,抓好纳税评估。 通过“四大转变”,推动征管改革稳步进行。征管手段由“经验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管理格局由“属地管理”向“分类管理”转变、业务流程由“管户”向“管事”转变、服务职能由“单一式”向“多元化”转变。 改革分试点、推广、深化三阶段推进。先期选择在税源稳定、办税规范的高新区局试点,运行平稳后推广至税源规模大、业务类型全的雨花区局。2014年,高新区地税局通过风险应对直接评估产生的税款达8359万元,纳税人申报期内的申报率和入库率稳步提升,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的月缴纳入库比例从上半年的76.54%,到下半年已逐步上升达到了96%以上。雨花地税评估一科的税收管理员周茹对变化有直接感受:“以前是救火员,好像

浅谈税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税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收分析是税收理论和税收工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一个效能工具。税收分析的目的就是分析税收与经济的适应度,通过税收分析,能够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程。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目前,税收分析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效果还不太理想,和新时期税收与经济的发展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目前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县级局存在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的现象,税收分析仅限于由计会岗位人员独立完成撰写任务。 (一)税收管理人员参与税收分析的意识不够造成分析依据不充分。税收管理员工作在税收征管的最前沿,能够充分掌握所管辖的各行业、各部门的税源变化,但往往税收管理员或是没有深入实际调查,或是懒与动笔,或是敷衍应付,不能够为计会部门提供详尽的分析、预测的可靠依据,而计会岗位人员对税源管理又不熟悉,与实际业务联系很少,造成税收分析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现状。 (二)税收分析中“就数字论数字”现象不能揭示内在规律。有些税收分析通常是大量的数据堆砌,却缺乏产生这些数字的充分理由。这样的税收分析不能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内在的主要矛盾及问题,不能很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弱化了税收的预测、指导作用。 (三)税收分析“八股文”定式的存在影响税收分析的质量。现阶段的税收分析由于思维定式的影响,存在公式化模式分析的误区,束缚了税收分析人员的创新意识,使税收分析不够深入、角度不新、内容没有深度、千篇一律,不能够准确分析出增、减收入的深层次的原因,不能充分反映某一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税收分析中“以偏概全”影响分析质量。以个别、典型实例为根据来说明税收问题的整体状况。比如:典型的情况是在说明本地税源不足时,只举出某重点税源企业,今年税源比上年减收多少,就得出结论“本地税源严重萎缩,难以完成本年的收入任务”。等到年底超额完成收入任务时,转而又列举其他企业增收原因来说明“经济税源的发展是今年税收收入超收的根本原因”。这种只顾眼前,以偏概全,而导致前后逻辑混乱。 (五)税收分析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税收分析要求分析人员不仅要精通计会知识,而且要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很强的经济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水平,还要对事物有一定的敏感性、创新性和前瞻性,而我们的计划分析人员在其中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有所欠缺。

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

李林军副局长到驻马店、平顶山、南阳、郑州四 地调研 提出建立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4月上旬,省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林军同志先后深入到驻马店、平顶山、南阳、郑州等市局进行调研。在各地调研期间,李林军副局长着重就如何在全省国税系统构建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税务管理新模式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信息化管理和运用是全省今年工作的重点。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决不仅仅是一个CTAIS和计算机手段的运用,而是涉及到观念、组织、机构、手段、方法和人员素质革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即:河南国税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五化”标准: 一、税务管理程序的标准化 要搞信息化就必须把各项工作制度化、把制度程序化,而这些制度、程序都要是标准的。标准化是信息化的前提,如果不统一、不规范,没法搞信息化。就象CTIAS一样,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征管流程,就没有今天的CTAIS,业务上提不出这个需求,也开发不出这个软件,其它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同样道理,所以在税务管理的制度上要向标准化、程序化发展。比如去年省局搞的执法责任制,60万字,就是把法律法规、征管规程、岗责体系、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追究标准化。第二个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权监督办法。去年我们已经搞出来了,正在驻马店搞试点。就是说在执法行为规范的同时还要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对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大宗物品采购、基建这些权力的运行要规范,要把这些程序化,这就是ISO9000要求的,把这些制度变成工作程序,而这些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是标准的、统一的,有了这个前提才能进一步开发行政管理的CTAIS。 二、税务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制衡化和效率化 随着以上观念的转变,特别是信息化带来的这些变化,需要税务机构去适应这个变化。过去的机构是不适应的,包括现在的机构。将来税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发展方向有4个: 一是由综合性管理机构向专业化管理机构发展。过去是综合职能的局,集征管查于一身,现在是征管查分离了;过去传统的局是即管政工又管业务,按照总局137号文件规定,将来征收局和稽查局不管政工、不管后勤,要市局去管,要专业化。 二是内部机构设置由税种管理向征管流程环节的设置来发展。现在基层局已经这样设置,这就要求市以上的机构来适应这种变化,不能下改上不改。

现代税收征管模式探索

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探究 简介:本文通过浙江国税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的情况回忆及改革实践中的成效,探究现代税收征管模式,提出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究、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进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穿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治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究。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忆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要紧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

本、优化干部素养为要紧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差不多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差不多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差不多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纳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治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职法律硕士学号:2013160007 姓名:段家元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1994年税制改革的要求逐步确立的,即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税收征管体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大为减少,征管模式逐步向集约型方向转变,税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也大大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新税制,强化了税收征管和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相当多的实际问题阻碍着征管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此,我就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所遇到的征管问题,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探讨。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科层制的税务组织结构导致管理层次多。我国目前实行的科层制的税务组织机构,其主要问题就是职能部门多,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多,造成税务机构设置的重叠和臃肿,管理职能的交叉和政出多门。在征、管、查三分离或者征管与检查两分离情况下,征收的只管征收,检查的只管检查,资源不能有效共享。 (二)税收征管信息不能共享。由于一些税务机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理念不同,服务定位不清,管理措施不衔接,因而不能有效实现网上跨部门的交互办公,不能实现跨行业的协调办公。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财政、海关、公安等各部门虽然都有自己的信息,但彼此之间并不能实现共享。 (三)征税成本总量和增幅都偏大。有资料显示,1996年我国的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税务机关费用支出占同期税收收入的比例)

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思考(1)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含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下同)以其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而相对于国有集体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个体税收增长很快,占整个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尽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标准不尽一致,但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因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2、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或帐务不健全(含不公开真实帐务)、不懂法律,或善于利用法律、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3、征管力量薄弱,税收流失严重。一方面,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及时性、有效性)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税收流失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受部门利益驱使,在个体税收本身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国税、地税工作不协调对个体税收流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基本上放弃了部分个体税收征管,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中的临时经营户的税收征管。

提高认识 深化改革 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提高认识深化改革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提高认识深化改革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宋兰 (2012年7月26日) 同志们: 我们召开这次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受总局党组委托,我讲四个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改革创新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不竭动力。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围绕实行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方式进行了艰辛有益的探索。特别是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

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主要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征管,税收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共同构成税务部门核心业务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深入推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满意度不断提升;积极探索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等实施分类管理,摸索同类税源的管理规律,不断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探索开展大企业风险防控和个性化服务的新路子;切实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努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开展税务稽查管理方式改革,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深化信息管税,初步搭建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开发应用行业风险模型,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创新发票管理方式,加快由以票控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国税地税合并备受关注。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之后,中国税收征管体制迎来了再次重大改革。这一重大变革对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夯实国家治理的财力基础,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税收征管机构从分设到合并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变迁,可以说每次重大变革都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是时势推动的结果。 先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央实行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各种财政包干制,这一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但同时也造成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1993年降到了历史最低的22%。中央宏观调控所需财力严重弱化,甚至一度出现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的现象。1993年7月,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提分税制,并于1994年推行。在当时背景下,很难将省级以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直接转变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机关,而如果仍继续由地方税务机关来为中央和地方筹集收入,在央、地间财政关系没有彻底理顺的情况下,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几乎不可能。因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借鉴国际经验,在征管体制上在各地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前者隶属于中央,后者隶属于地方,独享的税种各自征收,共享的税种视情况划分征收。 国地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机构分设后,随着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迅速上升,从1993年的22%迅速提升至1994年的55.7%,显著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所需的财力。但在运行过程中,国地税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弊端也越发明显,包括国地税机关之间征管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机构设置重复、纳税人办税不够便利、税收征纳成本高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2018年的国地税机构合并,我们就不难理解其必要性。其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加剧了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必要性。2016年5月1日“营

浅谈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

浅谈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 摘要:本文针对影响税务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以及目前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需要逐步解决的几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为今后税务管理的近一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流失税务管理发展 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 1短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税务管理短期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树立税法的绝对权威。如何完善税务管理,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树立税法和税务部门的权威。 依据纳税人知法、懂法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以下三大类:①知法且愿意守法者;②想守法但不知法者;③不愿意守法者。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尽量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对于第二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或者为其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对于第三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惩违法者,让逃者得不偿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第三类纳税人占的比重较高,但惩罚不力,使得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因为后者取决于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被发现之后所受的处罚。由于税收执法不完善和执法中的随意性,逃税一来难以被发现;二来即使被发现,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因此,以追求收入(税后)最大化为目标的纳税人的逃税就成为必然。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要树立我国税法与税务机构的权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1完善税法体系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界定等重大问题往往只见诸于学术讨论之中,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其次,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条例形式出现。《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应该是要确立基本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条款;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税收强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配合执行部门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刚性。 1.2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我国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同税务部门缺乏独立的执法机构有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查封纳税人的财产、货物,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作后盾而难以执行;许多恶性逃税事件与此有关。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设立独立的税务检察机构与税务法院。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当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侵犯”时,必然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抵制,这时候就必须用国家政权来保障政府的征税行为,税务司法机构便是这种强性权力执行者的具体体现。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一些税务司法机构,但一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税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善,难以独立执法;另一方面,设立的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的威摄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实其力量,并在相关的税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等重大问题,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强有力的后盾。 1.3强化纳税检查纳税人是否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逃税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税收审计、纳税检查能够大大地增加纳税人逃税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目前的税收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每年检查的结果来看,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纳税检查方法的缺点是缺乏针对性,费时费力。在检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进行检查,一方面造成检查力量的浪费(比如对照章纳税者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

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

试谈税收征管社会化

试谈税收征管社会化 ” 论文关键词:征管社会化;政府公共管理;现代税收 论文摘要: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值得商榷。提出并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公共财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经济资源包括税源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给全国统一制定税收法律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行,有前提地、适当地给地方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同时便于同国际税收惯例对接。 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

税收现代化六大目标体系)

税收现代化应该是六大体系的统一,即“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的统一体。 税收现代化六大目标体系。即: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也即“里子上的现代化”,查找当下的“六大差距”,即,“面向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有差距;面向市场经济,职能转变有差距;面向法制中国,依法治税有差距;面向科技创新,信息管税有差距;面向事业需要,人才支撑有差距;面向国际潮流,合作竞争有差距”。 以征管现代化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更快发展 2014-10-08 10:30: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湖北省阳新县地税局太子镇征收处| 作者:李名海 国家税务总局描绘的税收现代化蓝图中,提出了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这六大目标,其中的征管体系以税法体系为根本,以税制体系为依据,以服务体系为基础,以信息体系为支撑,以组织体系为保障,既是有效履行税收职能、保障税制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的重要载体,科学、严密、现代化的征管体系建设在整个税收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实现征管现代化我们要做好哪些功夫呢? 一、促进纳税遵从由被动化向主动化转变 在以往的征管实践中,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现象,纳税遵从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管理人员的被动服从。因此必须促进征纳双方地位平等,合理划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一是明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纳税人主动、负责的自我评价、自主申报机制,由纳税人对自我评价和自主申报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建立纳税人风险提醒、信息发布、结果追踪制度,对一般性的风险由纳税人在自我评价过程中进行自查整改,有效规避税务管理的风险性,充分体现纳税遵从的主动性。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税收的最终实现.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论文摘要 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作者从事基层税收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法律条文入手,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谈到了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实施细则》中关于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单独探讨,对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就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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