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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目录

1 总则 (1)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

3 使用安全管理 (11)

4 检验 (13)

5 附则 (1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

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

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 (20)

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 基本要求

2.1.1 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2.2设计

2.2.1 一般要求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表等;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证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的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的要求;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2.2.2主要受力结构件

2.2.2.1 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叉车承载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2.2.2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结构、座椅,成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2.2.3 主要零部件

2.2.

3.1 一般要求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2.2.

3.2叉车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2.2.

3.3观光车辆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 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2017.3.23日起改为GB/T);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CCC认证产品。

2.2.4 系统与装置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2.4.1 动力系统

2.2.4.1.1 叉车

(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适;

(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lOmm;

(5)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 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2.2.4.1.2观光车辆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注2-1)。

注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2.2.4.2叉车的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2.4.3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

3.1 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

3.2叉车

(1)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

(2)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待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3)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6N~20N;左右转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2.2.4.

3.3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2.2.4.4液压系统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

(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2.2.4.5制动系统

2.2.4.5.1 一般要求

(l)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2.2.4.5.2叉车

(1)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2)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 26562-2011《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2.2.4.5.3 观光车辆

(1)行车制动系统应当采用双管路或者多管路;

(2)制动力保证其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满足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5.5.7的要求;

(3)制动力能够保证在额定载荷状态下,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驻车;

(4)制动力能够保证其在设计最大爬坡度的下行方向,额定载荷、最大运行速度条件下制停。

2.2.4.6 电气和控制系统

2.2.4.6.1 一般要求

(1)场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蓄电池场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3)蓄电池场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

2.2.4.6.2叉车

(1)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

(2)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且符合GB/T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7544-2011《工业车辆电气要求》中5.1.5的要求;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和 GB19854-2005的要求。

2.2.4.6.3 观光车辆

(1)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

(2)仪表及信号装置应当符合GB/T 21268-2014中5.4.1、5.4.2的要求;

(3)蓄电池观光车辆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主电路分离,观光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4)蓄电池观光车辆的总电源应当设置机械方式紧急断电装置,该装置在电路失控时,驾驶人员应当能方便地切断总电源;

(5)蓄电池观光车辆的电器部分绝缘电阻应当符合GB/T 21268-2014中5.10.2的要求。

2.2.4.7叉车工作装置

(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叉车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的装置;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化,所用材料应当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者塑料)包覆。

2.2.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2.2.5.1一般要求

场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

2.2.5.2叉车

(1)座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2)护顶架应当符合GB/T 5143-2008《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3)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4)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端意外脱落;

(5)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当符合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笫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2017.3.23日起改为GB/T)中4.7.5、4.9.2的要求;

(6)蓄电池叉车,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单位为V),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小于lk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

(7)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2.2.5.3观光车辆

(1)每个座位上应当配备安全保护装置,井且满足GB 28709-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2017.3.23日起改为GB/T)的要求;

(2)应当为每位乘客设置安全实用的扶手或者拉手,扶手或者拉手距离座垫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

(3)应当在观光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并且在车辆运行时,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4)应当为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观光车辆最后部的乘客,设置安全护栏或者侧围等安全防护装置;

(5)顶棚具有足够强度,顶棚蒙皮优先选用金属材料;

(6)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7)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

(8)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上,应当设置防止观光列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9)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2.3制造、改造与修理

2.3.1 制造与修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场车制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5)叉车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车的试验检测装置,至少包括制动性能测试仪器或者装置、标准载荷、试验坡道等;

(6)观光车辆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车的试验检测装置,至少包括制动性能测试仪器或者装置、试验坡道、侧倾性能测试装置等。

2.3.2 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制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制定完整的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下料、机加工、焊接、装配、喷涂、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

2.3.3制造、改造、修理过程与记录

2.3.3.1 一般要求

(1)制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制造、改造、修理活动,并且记录;

(2)制造单位心当记录车架、电动机、发动机、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的可追溯信息;

(3)制造单位应当对场车的车架进行编号,车架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标示在车架的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2.3.3.2土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

2.3.3.2.1 焊接工艺评定

主要受力结构件施焊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首次执行焊接工艺的;

(2)焊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

2.3.3.2.2焊接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应当符合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文件和相关焊接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好记录。

2.3.3.2.3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

(2)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对焊接质量的其他要求。

2.3.3.3产品检验

2.3.3.3.1 一般要求

(1)制造、修理单位应当依照进货检验、过程验作业指导书,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2)制造、修理单应当依照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检验记录,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2.3.3.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离合器应当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规定;

(2)变速器运行不应当有异常声响,变速箱不应当有自动脱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

(3)传动系统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合适、运转平稳,运行中无振抖、无异响;

(4)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5)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损伤。

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并且球销不应当松旷;

(6)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得有明显的蛇行现象;

(7)观光车辆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得有切口和裂纹,稳定杆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得有变形和残损;

(8)观光车辆减振器齐全有效,不得有明显的渗漏油现象;

(9)观光车辆前、后桥无变形和裂纹;

(10)观光车辆以15Km/h(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5km/h时,以最大车速)速度直线行驶,方向盘保持不动时,不得有明显的蛇行现象;

(11)观光车辆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灰沥青道路上行驶,以lOKm/h的车速在5s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作用在方向盘外缘上的切向操作力不大于150N;

(12)观光车辆最大转角时,转向轮不应当有明显的侧滑。

2.3.4随机文件

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最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3.4.1 主要设计图样

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或者整车示意图)、制动原埋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2.3.4.2 产品质量合格征明

产品质量合恪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格式见附件A)。

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声明,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3.4.3铭牌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

量)、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在铬牌中应当同时标注防爆等级等信息。同时,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标注应当醒目,采用黑体,字高不小于5mm)。

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最大行驶坡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同时,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标注应当醒目,采用黑体,字高不小于5mm)。

2.3.4.4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简介、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埋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2.3.5告知与检验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及相关变化的信息。

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在场车改造、修理后,由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场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使用安全管理

3.1 基本要求

3.1.1 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

(2)对其区城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购买场车的选型负责;

(4)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规光车辆的设计爬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没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6)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7)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期间,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9)场车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10)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2)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1.2作业环境

(1)场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

(2)观光车行驶的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十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3)场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因气候变化原因,使用单位可以采取遮风、挡雨等措施,但是不得改变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

3.1.3观光车辆的行驶线路图

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行驶线路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线路图,并且按照线路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3.2 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3.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场车的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人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2)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记录;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的巡检,并且记录;

(3)场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实施;如果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应当签订相应合同,明确责任。

3.2.2 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叉车和观光车辆具体型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使用维扫保养的要求,选择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车的使用繁重程度、环境条件状况,确定高于本规程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雀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有关项目和内容的基本要求如下:

(1)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2)在用场乍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载荷搬运装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等,以及本规程附件B、附件C中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3)在用场车的全面检查,除包括前项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电气和控制系统功能的检查,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4 检验

4.1 基本要求

从事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和人员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活动。

本规程仅给出了场车检验中基本的项目和主要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如需增加项目,应当按照不同设备的特点及实际使用情况适当增加。对于增加的项目,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B)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附件C)。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4.2.1 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科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铬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件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t的内燃叉车不少于400小时,蓄电池叉车小少于200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lOt且不大于25t的叉车小少于100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25t的叉车不少于60小时。

4.2.2观光车辆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观光列车牵引连接及二次保护装置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H点高度、轮距(前轮、后轮)、长度、宽度(不包括后视镜)、高度、最小离地间隙、轴距、乘客座椅面到顶棚之间的距离、同方向乘客座椅间距、面对面乘客座椅间距、座椅宽度、座椅靠背高度、坐垫至前靠背距离、观光列车的车厢数、观光列车每节车厢的座位数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观光列车视频监控装置检查;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作业环境检查和行驶路线最大坡度检测;

(8)性能试验,包括转向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制动距离、静态横向稳定性、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观光车辆)、跟踪能力测定(适用于观光列车);

(9)噪声试验;

(10)结构强度试验(注4-1);

(11)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注4-2、注4-3);

(12)强化试验。

注4-1:结构强度试验,是指在车架和车身金属结构上加载相当于该车100%整备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以验证车架和车身金属结构的承受荷载能力。其试验方法及要求,进行加载试验,加载至最大静载荷后保持载荷不少于5min,试验后,进行硷查,车身金属结构与车架不能分离,每一座垫上方有大于或者等于900mm的净高度。净高度,是指从没有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在平面向上至顶棚的最短距离。观光列车按照每节车厢分别进行结构强度试验,其整备质量为各自的质量。

注4-2:型式试验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应当选择在满足试验条件的试验坡道上进行。试验时,观光车辆在额定载荷状态,最大运行速度、最大设计爬坡度条件下,在坡道的下坡方向进行制动试验,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

注4-3:定期(首次)检验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应当在使用现场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的下坡方向进行,在观光车辆额定载荷状态下,采用最大运行速度制动,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

4.3型式试验

4.3.1 一般要求

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合格的基础上,型式试验机构对场车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等,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

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注4-4、注4-5)和规格(主参数,注4-6)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注4-4:机动工业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

注4-5:观光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车架结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车架结构形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

注4-6:机动工业车俩的规格(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观光车辆的规格(主参数)是指座位数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最大运行速度。

4.3.2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4.2、4.3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型式试验结论、样机主要参数、样机主要结构型式及整机照片、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等。

4.4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4.4.2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4.2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5 附则

5.1 用语的含义

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5.2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3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编号: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 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 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 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 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 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 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 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 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 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 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 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 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 触、误碰、误操作。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 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题

厂车安全管理理论题、判断题 1、叉车的稳定性是指叉车在进行装卸和在各种道路上行走是抵抗倾覆的能力,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 2、叉车货叉左右两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 正确答案:错误 3、蓄电池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没有绝缘层时必须有上的空间。(正确15mm) 正确答案:错误 4、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急转弯时,应提前减低车速,尽量缩小转弯半径,已克服离心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错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作业项目代号是 正确答案: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正确答案: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局令第140号)规定,场(

厂)内专用机A5。(正确A8)10mm以5%。(正确3%)分为14、额定载荷下,将叉车门架起升到一定高度后发动机熄火,于10mm。(正确20mm) 正确答案:错误10min门架自沉量不大15、叉车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接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于1.5mm,滚轮滚动应灵敏,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正确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侧滑量是对( )的要求。 A、制动系 B、传动系 C、转向系 D、行驶系正确答案:C 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车辆除轮胎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A、行驶时 B、作业时 C、空载时 D、满载时正确答案:D 3、电阻式调速蓄电池车是靠改变供给电动机的 A、电压 B、电流 C、电感 D、电容4、驻车制动必须通过机械装置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 A、300 B、400 C、500 D、700正确答案:C 5、叉车的倾斜油缸多采用( )式油缸。不得大 10%。 ( )大小在调速的。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总共78题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分)6共,题6(共三、判断题. 安全知识 1. 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是保证安全运输的基本措施之一。 ( ) 2. 经领导同意可以将厂内牌号车辆驶出厂区外。( ) 3. 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 4. 机动机驾驶员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等疾病,可以边治疗边驾驶。( ) 5. 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不属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内容。( ) 6. 在厂内驾驶车辆时,可不必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TSG 21-2015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TSG R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3最新版 第160条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第162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

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1、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年检测1次,无证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无证者一律不得操作,且作业证需每4年复审一次。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与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有效作业证。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饮食,精力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动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及时补充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了解车辆的各种技术状况,确认车辆的喇叭、仪表、照明系统和制动系统全部正常。蓄电池叉车动车前,驾驶员还应检查蓄电池内电解液面高度、比重和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格,行车电机和油泵电机电路、各电线接头及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 5、起步前,驾驶员应观察四周,确认无人及无障碍物,鸣号后再开车。 6、驾驶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限速行驶,变道或转向时必须先开转向灯示意。 7、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 8、临时停车和作业完毕后,应将货叉、属具平放至地面,拉紧驻车制动器。 8、炎热天气里注意不要疲劳驾驶,注意下雨天气时对视线、制动等方面的影响。冬季需做好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因寒冷影响发动机动力输出,且需注意

因冰雪路面附着系数降低而制动距离延长。夜间行车防止疲劳,防瞌睡,作业场所的照明要好。 9、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货叉、属具上,且严禁用货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10、叉车行驶时,当货物高度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车行驶。载货下坡时,必须使载荷面向上坡方向慢速行驶。 11、蓄电池叉车不得在雨中行驶,非防爆蓄电池叉车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行驶。 12、用软索牵引车辆时,软索长度应在5-7m之间。牵引制动失灵或无制动装置的车辆,必须使用硬杆牵引。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 年月日 | ------------------------------------------------

维护检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维护检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标准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维护检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1.上岗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到各工作地点时,应与有关单位人员联系好,并详细了解工作物的结构和环境,然后再开始作业。 2.检修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多单位工作时操作应相互联系,并设专人指挥。 3.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检修、液压,检修后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全部恢复,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好后,方可进行试运转。 4.拆装设备部件时,必须切断电源,经确认无误后,挂上“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后,方可工作。 5.在轧机平台上工作时,必须确认周围是否可靠,所使用的工具必须放在牢固可靠的地方,禁止往下乱扔。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吊工件时,必须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设专人指挥吊运。 7.检修煤气设备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同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遵守有关煤气的安全操作规程。 8.在检修装配中,两物件间的孔型不对时,禁止用手伸入孔内去调整,以免物件错动挤手。 9.在密闭的场所内如地沟、管道或大容器及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两人进行,设置监护,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无有害气体后再工作。 10.修理轴瓦时,在吊起的工作物没离开时,不准用用手拿瓦和拆瓦,必要时用木头垫起来再工作。 11.在检修设备安装后,应详细检查一遍,并将工作地区的杂物清理干净。 13.在使用砂轮、电钻及天车等设备工具时,应遵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14.在进行钳工基本操作时,应遵守通用工种安全技术规程。

(完整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及答案B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卷 B 总共78题共100分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 三、判断题(共6题,共6分)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YF-ED-J20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 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 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 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

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前言 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 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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