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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doc 7页)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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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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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参保个人篇)

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

2.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6.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4.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须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急诊加盖“急诊章”)

2.住院费用结算单(急诊留观须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出院诊断证明

5.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急诊留观提供)

6.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申报流程

1.每月1?D?D20日医保中心接收单位(或社保所)申报材料;

2.医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将数据传递到区社保中心医疗部;

4.社保中心核对数据后,通过财务将报销的费用拨付:在职人员报销的费用由银行划拨到单位账户,

退休人员报销的费用直接划拨到北京银行医保个人存折上;

5.单位(或社保所)持财务收到的《北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到医保中

心(905房间)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分割单)。

(五)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患精神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病房治疗)、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定点中医院针灸科针灸治疗的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2.结算周期

(1)普通疾病的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为360天;

(3)精神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

3.报销比例

(1)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2)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3)退休人员自2006年4月1日起建立全市统一补充保险,对大额、统筹个人自付一部分(不含起付线)报销50%;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当次的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4.支付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2)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图表

附表一: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医院

例医疗费用金额段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3万元90% 10% 87% 13% 85% 15% 3万元以上-4万元95% 5% 92% 8% 90% 10% 4万元-支付七万元97% 3% 97% 3% 95% 5% 附表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医院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

例医疗费用金额段

起付标准-3万元94% 6% 92.2% 7.8% 91% 9%

3万元以上-4万元97% 3% 95.2% 4.8% 94% 6%

4万元-支付七万元98.2% 1.8% 98.2% 1.8% 97% 3%

三、注意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

1.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因使用多本《手册》导致的费用结算错误,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提交补发《手册》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手册》;

3.《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后,应将原《手册》交用人单位办理换发《手册》。

(三)报销时间

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咨询电话:82071188转8360

北京市咨询电话:12333

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社保大厦905房间

邮编:10008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7f5107478.html,

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月一日

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9家)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 北京王府井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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