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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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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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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数量地域分布,法律选择适应,立法动态诸多方面阐明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并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发展趋势的原因。

一,概述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分为两大类: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如下表:

序号

名称

英文缩写

种类

备注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CA

国际性常设

我国96年加入

2

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

SCCCA

国际性常设

3

伦敦国际仲裁院

LCA

国际性常设

4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国际性常设

国际法人

5

美国仲裁协会

AAA

地区性常设

6

中国经贸仲裁委员会

CIETAC

地区性常设

7

香港仲裁中心

HKIAC

地区性常设

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地区性常设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及立法

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适应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笔者认为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000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 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2000年则上升到%,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

(三),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适应和选择。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适应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不仅可以选则仲裁程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第三国法律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增长较快。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有所下降。

(四),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仪,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只是根据该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在专属管辖的范围,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未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仍未生效。中国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为什么如此受欢迎,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速度,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所决定的。

(一),广泛的国际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础

由于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使得仲裁裁决承任与执行有了可靠的基础。如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约束力并执行之。

(二),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势

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各方面的选择自由,具有高度意思自治性。首先,可以自由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势:即可以自由选择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可以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其次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的地点,一般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总部所在地,也可以自由选择分支机构所在地,甚至可以自由选择第三国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报告记录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8件中国涉案纠纷,均在香港审结。

(三),执行的强制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保证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院判决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强制执行。如我国1995年制定实施的仲裁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四)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是正确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前提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员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人士组成。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员专家化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特色,有很强的权威性。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报告中标明812名仲裁员分别来自58个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五,小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自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至今,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多分布在欧州。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速度,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仲裁立法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立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了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所决定的,即广泛的国际性,高度意思自治性,执行的强制性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决定的。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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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 案例分析题11 某宾馆经理接到处分职工王大成的报告,他觉得问题不太清楚,就作了一番调查 事实是王大成的母亲患病住院,他母亲想喝鸡汤 由于王白天上班,晚上去医院陪母亲,连去市场买鸡的时间都没有 在这种情景下,他在餐厅里偷了一只鸡,犯了错误 经理了解了情况以后,批准了餐厅对王作记大过一次、扣发当月奖金 然后带着慰问品去医院看望王的母亲,并对他母亲说:;王大成在工作中表现很好,在家里对你也很孝顺,他是你的好儿子 ;患病的母亲含笑听着 次日,经理找王大成谈话,先肯定他工作好,接着又指出偷公家东西是十分错误的,并征求其对处分的想法 王大成对这种赏罚分明、合情合理的处理十分感动,并表示自己错了,愿意接受这种处分 这时,经理离开座位说:;你母亲生病半个多月,我们都不知道,没有给予关心,我们很对不起你 ;说后,经理毕恭毕敬地向王大成鞠了一个躬 问题: (1)从管理与道德的关系,分析王大成的行为

王大成的行为,违犯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也是违犯爱护企业财产的规定,这是容易认识的事实 因而王自己也认识错误,接受处分 但从这件事,不仅要认识道德,还应分析管理问题:a.餐厅的管理是否有疏漏,为什么会出现生产材料被偷走的事情?b.餐厅管理者对王家庭困难情况是否了解得不多,关心得不够?c.餐厅对员工的教育力度应该加大 概括一句话,应该从行为科学来认识管理的问题 (2)评价经理处理这件事的做法 本案例中经理的做法略嫌过分,本来是员工犯错误,反而像是领导有错 一般情况下,此举不妥 案例分析题12 齐鲁石化公司是一个现代石油化工生产的企业,由于这种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公司一开始就实行从严从实管理,制定岗位操作要求,实行公司、厂两级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1990年7月,公司所属烯烃厂裂解一班工人提出;自我管理,让领导放心;的口号,并提出;免检;申请 公司抓住这一契机,在全公司推广创;免检;活动,并细化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这就是(1)工作职责标准化;(2)专业管理制度化;(3)现场管理定量化;(4)岗位培训星级化;(5)工作安排定期化;(6)工作过程程序化;(7)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契约化;(8)考核奖惩定量化;(9)台帐资料规格化;(10)管理手段现代化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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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专项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用波士顿矩阵分析甲公司的A、B、C三类产品分别属于何种业务? 参考答案:计算得A产品的相对市场占有率为2600/4200=0.62,B产品的相对市场占有率为8800/22000=0.4,C产品相对市场占有率为14500/11000=1.32,结合表1所示近年产品市场增长率,可画出波士顿矩阵图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A产品目前属于问题业务,B产品属于瘦狗业务,而C产品属于现金牛业务。 (二)参考答案: 1.你认为李某是否已掌握了市场细分的基本原则? (1)生产者市场细分的标准较为常见的是使用“最终用户”、“产品应用”、“顾客规模”、“用户要求”等细分标准。“最终用户”的因素是指不同行业、种类的最终用户往往会有不同的要求,这必然会影响购买者对产品的选择。”产品应用”的因素是指产品不同其要求也必然不同。”顾客规模”是以用户对产品需求量的多少来区分的。”用户要求”指的是不同类型的用户的采购行为在追求利益点上往往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同样是采购某种电子原器件,一家军工企业、一家民用通讯器材生产企业、一家电子零配件商店在采购行为上会有很大的不同。 生产企业在进行市场细分时,可以把要求大体相同的用户分为一类,并为不同的类别相应地运用不同的市场营销组合,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以促进销售。与消费者市场一样,生产者市场的需求差别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需要同时从多种因素、若干个角度进行细分。 我们认为李某能够按照“最终用户”、“产品应用”、“顾客规模”对市场进行细分,并把建筑市场的大用户作为目标市场,已掌握市场细分的基本原则。 2.你议为李某是否有必要再进一步细分? (2)这家铝制品企业还可以在建筑部件的大用户市场中进一步细分,即按照“用户要求(追求的利益点)”来细分市场,把此部分市场细分为价格、质量、服务,并从中重点选定占领”服务”或”质量”某子市场。同时鉴于该企业是一个不足700人,年产值200万元的小企业,不可能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几项”用户要求”上面面俱到,所以有必要按照”用户要求”对市场进一步细分;这样这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6 月21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 8 章 36 条。 第一章,总则(第 1-6 条);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 7-9 条);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 10-15 条);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 16-17 条);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18-27 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 28-33条); 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 34 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 35-36 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 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 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 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 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 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 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 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中国 1994年的《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也参考了该示范法。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管理案例分析各例题-打.doc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松下)是中外合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以来,北京松下以良好的经营业绩确立了在我国工业界的地位。曾经连续多次被评为全国“三资”企业中高营业额、高出口额的十大“双优”企业.。 北京松下高度重视计划工作,他们常说:“制定一份好的计划就意味着工作完成了一半”“什么是管理,执行计划就是管理”。公司对职员考核的五条标准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制定计划的能力。 每年年初,公司总经理都要召开一年一次的经营方针发表会一制定计划,设定公司该年度的努力目标。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各部门都要有该年度的活动经营方针,都要制定该年度的活动计划,设定目标。制定计划的目的在于推动以目标管理为中心的事前管理,克服无计划的随机管理。公司总经理曾经形象地说:“等着了火再去泼水傻瓜都会,管理的责任在于防止火灾的发生。” 北京松下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推行“事业计划”。它的编制往往始于该财政年度的前几个月,其内容包括:生产、销售、库存、设备投资、材料采购、材料消耗、人员聘用、工资基准数等一系列详细计划,并以此为前提的资金计划、利润计划和资产负债计划。“事业计划”的一个特点就是以资金形态来表现计划的严谨性,计划的详细程度大于决算的详细程度。“事业计划”来自于全体职工的集体智慧,其中的“标准成本”“部门费用预算”等,使职工们看到各自的岗位与经济责任。总之,“事业计划制”的实施大大地加强了企业从投入到产出经营活动的可控性,指明了全体职工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协调努力的方向。 北京松下不仅注重计划的制定,更注重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予以检查确认,提出改善措施环节。在北京松下它被称为“把握异常”与“防止问题再发生”,这是日常管理的基本点与着眼点。公司经常强调要有问题意识,就是说在制定计划的时候能否事前预计到种种问题的发生,问题发生时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北京松下的口号是:问题要预防在先,一旦发生了,要努力使同样的问题不发生第二次。工作今天要比昨天好,明天要比今天强。 问题: 1.你对“制定一份好的计划就意味着工作完成了一半”、“执行计划就是管理”这两句话如何评价? 2.说明北京松下事业计划的类型。 案例一答案提示: 1、说明了计划的重要性,计划是管理的首要职能,具有首位性,计划就是要明确组织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管理者就是围绕着计划规定的目标,去从事组织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和控制,以达到预定的目标。 2、事业计划属于预算,包括生产、销售、库存、设备投资、材料采购、材料消耗、人员聘用、工资基准数等。 案例二:不同命运的三家啤酒厂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北方某大城市,人们主要引用拜节,啤酒消费量不高。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啤酒消费量开始迅速增长。到20世纪80年代末,该市已有啤酒厂11家,其中七星啤酒厂、北京啤酒厂和燕都啤酒厂三家企业占据90%的时常份额,各自的时常占有率分别为40%、30%和20%。七星啤酒厂创立于本世纪初,是闻名全国的老字号。北京啤酒厂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与七星啤酒厂一样,同为市里的国有中型骨干企业。燕都啤酒厂则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诞生的乡镇企业。到80年代末,三家企业中,七星啤酒牌子硬,底子厚,为当然的龙头老大;北京啤酒根正苗红,实力也不弱,排行老二;燕都啤酒盘行老三,因为出身的原因,当时在人们的印象中,多少带有一些乡土气息。从1985年以后,这三家企业走上了三条不同的发展道路。 七星啤酒厂由于起品派有时,一直被公认为业界巨人。利用其品派有时,七星啤酒厂走了一条联营之路,到1990年,其在全国的联营伙伴已达30多家。联营最初几年,着实是风光了一阵。既不用扩建厂房,也不用增加投资,一张小小的商标就能引来白花花的银子,但因联营厂家两莠不齐,啤酒质量难以保证,顾客投诉频起,七星啤酒厂此时已物理控制局面,一时间经营业绩暴落,穿没也由过去的笑脸变为冷面。七星啤酒厂面临着有史以来的最大困境,1995年其时常份额已不到10%,企业负债累累,职工时期也跌至谷地。 与七星啤酒厂相比,北京啤酒厂比较沉稳谨慎。其产品宣传上着重突出“高雅、高贵、高档”的“三高”特点,在宾馆、酒店及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中站稳了脚跟。回顾该企业几年来的历程,应该说是稳重有升、有所开展。但从全行业急剧膨胀的北京来说,其业绩并不令人十分满意,尽管绝对规模较以前扩大不少,但因目前市场容量有限,市场份额只有20%,而且近几两年国外品牌纷纷强摊我国市场,北京啤酒厂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压力。对于今后的战略,最高管理层必须做车抉择。 燕都啤酒厂则是一颗耀眼的新星。十几年来该厂坚持“以优质创品牌,以份额求发展”的经营战略,一方面通过改进技术、设备和狠抓管理来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则通过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在前几年的“联营热”中,决策层始终保持情形的头脑,采取了通过兼并、收购其他弱小企业来扩大自身规模的策略努力使规模稳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如今,燕都啤酒已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之一,起市场占有率已超过60%。 问题: 1.从七星啤酒厂由胜而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 A.品牌无影无踪,说倒就倒,不能作为资产来考虑 B.品牌可以看作资产,但贬值极快 C.品牌只能带来短期利益,不能作为长久打算 D.品牌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必须加以精心呵护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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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 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有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不过,为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些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所谓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开始对欺诈合同进行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普里曼涂料公司诉福依德公司”案中就将欺诈行为分成两类:一般欺诈行为;旨在诱使达成仲裁协议的欺诈行为。对一般欺诈行为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将之提交仲裁,对后一类欺诈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须依法院裁判决定其效力。 4、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2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德意志州银行(NORDDEUTSCHE LANDESBANK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 选择国际仲裁的优势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二、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三、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相关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 国际保险中的争议;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 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 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 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

国际商事的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的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井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2、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4、适用的实体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关阅读: 海事仲裁的基本内容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 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 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三) 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四) 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五)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六) 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 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八) 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1.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分公司,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2.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10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3、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4、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的一半作股息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5、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预提税1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综合题1: 1. 假如有一美国公司1986年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1000万美元,税率

管理案例分析历年试题汇总

1.管理案例的核心有三点,即案例的真实性、案例的可读性和案例中的人物与故事情节。(X) 2. 在案例分析过程的五个步骤中,第一步是确认问题,在此基础上才是分析形势、提出方案。(X) 3. 案例教学具有启发式的教学特点,就是指改变学生和老师的地位,由学生成为学习主角,老师进 行辅助指导。(√) 4. 对于案例的结构安排通常可以遵循两种顺序:一是时间顺序,二是内容顺序。(X) 5. 案例内容的表述涉及很多方面,第一个就是写好案例的开头和结尾,即指案例的开头必须要和结 尾相呼应。(X) 二、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6. 简述筛选、加工案例素材资料时需要考虑的三个方面。 7. 讨论法在案例教学中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8. 简述管理案例分析的基本原则。 9. 案例分析中的分析形势环节包括哪些层面的工作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 35 分,共 70 分) 为什么员工失去了工作乐趣 (1)为什么管理流程"科学化"后,员工反而失去了工作乐趣? (2) 请分析如何激励员工产生新的工作乐趣? (1)管理流程科学化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流程管理的科学和严谨,由于专业化极强, 确实会带来员工作业环节联系紧密,工作单调等问题,因此,管理流程科学化的另一方面 还要有对于员工作为不同个体的人文关怀,以及能够激发其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制度和措施。 (2)答题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多样,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 美泰玩具公司 (1)公司为什么要不断改变做生意的方式呢?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2) 公司要真正做到有效改变,需要有哪些资源和支持? (1)美泰采用的不断变化的交易方式,就是在竞争中争取主动。市场竞争有个规则是" 人元我有、人有我好、人好我巧,人巧我转"。 (2)公司要实现这一战略变化需要资源主要是销售渠道成熟、产品创新性强和高素质公司员工。 二、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15 分) 6、在撰写案例时,需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考虑对素材资料进行筛选加工问题: (1)本案例所要体现的管理主题及有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2) 案例中的当事人(主要是决策者)必须掌握的情况有哪些。 (3) 案例分析者需要哪些必要的信息。 7、讨论法在案例教学中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启发诱导。 (2) 鼓励和激励。 (3) 目的性。 (4) 层次性。 8、管理案例分析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2) 创新性。 (3) 归纳与分析。 (4) 可操作性。 9、首先是收集信息,把所有主要信息都筛选出来,尽量做到完整详细,这是案例分析或者 管理决策的基础。其次是梳理信息,就是对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类,去粗取精,使信息变 得条理化。再次是评价信息,就是辨别信息的真伪、准误和轻重,通过信息价值的评价,去 掉不实、不准确和不重要的信息,并对缺少的必要信息进行补充。最后,根据信息提供的情 况,了解决策主体所处的环境,并做下一步思考的准备。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 青郭国汀译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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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 (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 (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 (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 在本法范围内: (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 (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 (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 (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 (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 (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 (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 (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 (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

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 ①②③④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116-122页。 ⑤John Y.Gotanda,“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38No.11997.pp.76-77. 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 计京旺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41) 【摘 要】惩罚性赔偿可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 态度。美国相关案例对此做出了肯定性判决,这对国际商事仲裁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所遭遇的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于完善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背景下的我国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裁决【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01(2010)01-0034-03 【收稿日期】2009-10-21 【作者简介】计京旺(1979—),男,安徽庐江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No.1,2010 General No.46,Vol.9 2010年第1期第9卷(总第46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当今社会,由仲裁员裁决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反托拉斯、证券和劳动争议并非异常。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是否有权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引起了争论。①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包括商事仲裁中,禁止法官或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或裁决,而美国的趋势则是允许这种裁决。这种趋势在美国最高法院对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一案判决后,有可能持续下去, 而这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深远影响。② 一、有关惩罚性赔偿的仲裁裁决 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比较多的美国,对于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由法官做出抑或可以由私人比如仲裁员做出仍存在差异。在美国,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③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员不具有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相关法院认为,即使法院或陪审团可以对恶意的违反合同行为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但契约自由并不包含通过合同惩罚当事人的自由。纽约州法不允许私人通过协议使自己服从惩罚性的制裁,其理由是惩罚性赔偿裁决是社会性的惩戒性救济,只能由作为国家机构的司法机关做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授权时,仲裁员不可以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由于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的救济,不能认为当事人规定用仲裁解决所有纠纷的含义广泛的文字就默示仲裁员有权做出这种裁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员有权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除非当事人在仲裁 协议中明确禁止这种救济。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仲裁事项包括惩罚性救济的请求,因为仲裁是替代法院诉讼的一种方式,所以在仲裁中,可使用的救济范围至少应和法院可采用的救济保持一致。④ 美国最高法院在Mastrobuono 一案中实际上是持第三种观点。该案案情是:Mastrobuono 在Shear - son 公司开设了证券交易账户,并签订了证券交易 协议(该公司的标准形式)。该合同包含一指定协议受纽约州法支配的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应根据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 (NASD),New York Stock Exchange Inc.(NYSE),American Stock Exchange Inc.(AMEX)的规则,通过 仲裁加以解决。几年之后,Mastrobuono 撤销了账户并在伊利诺斯州法院对证券公司起诉,主张证券公司错误地操作了账户。法院裁定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定证券公司因未授权的交易等赔偿Mastrobuono 159,327美元及400,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Shearson 公司支付了补偿性赔偿部分,但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惩罚性赔偿部分的裁决,理由是根据Garrity 规则,仲裁员无权做出惩罚性赔偿。地区法院和第七巡回法庭支持了证券公司的请求,裁定指定纽约州法为准据法的法律选择条款排除了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三条原则:⑤首先,通常当事人有界定其仲裁协议范围的自由,而且联邦仲裁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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