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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应该说,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先进、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吸收了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各级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政法工作者,认真理解并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涵,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仅就五个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关内容,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正义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公平正义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它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共同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竞争、获得发展,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

公平正义体现了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国家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法与公平正义不可分开,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作为人类社会一个共同的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有树

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二、“平等对待”的主要内涵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平等对待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执法相对人,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实现平等对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要反对歧视,做到不唯权,不唯上,不分人,不分籍,只依法。

首先,平等对待必须反对特权。特权与平等水火不容。特权是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它从来就是对平等的否定。我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特权思想和特权观念有着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即便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某些特权的挑战,因此,在我国要消灭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任重而道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这就要求在执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任何人权力有多重,影响有多强,地位有多高,财富有多大,在法律面前都是要站在同一“起跑线”,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其次,平等对待必须禁止歧视。歧视是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看待,它人为地把人划分弱肉强食的等级,同特权一样是对平等的否定,是与平等根本对立的。歧视涉及人格尊严问题,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平等对待的问题,不平等的对待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从而对人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歧视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歧视使一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参与、平等进入、平等对待的机会,在一个歧视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歧视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阻碍,由于被歧视而导致恶性犯罪的事例不胜枚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禁止歧视是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突出,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主观歧视和制度歧视、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等等,引起了广大群众和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态度上的歧视,而且还应当享受到社会给他们的利益补偿。看一项制度能否经得住公平正义标准的检验,就

要看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是否从社会中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待遇、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三、“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这里所说的“看得见”就是指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是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处理各类事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第一,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也无从谈起。我们也应认识到,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是诉讼参与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程序公正与结果的逻辑关系来看,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程序公正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不同的程序,往往决定了事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上的差异。正义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而且使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裁判或决定的过程中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从而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程序正义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具体可以包括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的对话、提出陈述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尊严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增进判决的准确性,这些价值也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必须予以维护。因此,政法干警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这既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目标要求,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第三,程序正义必须克服执法者的恣意。任何人都不是神仙圣人,都有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只要失去有效制约,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就必须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程序正义对恣意有着天生的预防和监督能力,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条件,这一突出功能理应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

社会公平的意义

社会公平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和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①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 ②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③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 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9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亚太区域合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应该携起手来,充分运用亚太经合组织这一合作平台,深化合作,拓展合作,不断朝着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不断造福亚太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据9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 在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我们看到这样的一段话:“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笔者相信,这是一段令许多人欢欣鼓舞的话语,这是一段让我们对未来充满着期待与希望的话语。 胡锦涛主席强调“坚持公平正义”的深层含义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深思,更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践行。解读这段话,我们与公平正义及民生走得更近,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这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可编辑版】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中央政法委决定201X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

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成不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

从哲学的角度看待社会公平

从哲学角度看待社会公平正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矛盾。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或冲突,而在于如何认识、纳和化解这些矛盾。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主要矛盾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家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已经到了一个关节点,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为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这一矛盾,不但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发展原则,而且采取各种重大的有力措施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要遵循客观规律 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和公平正义感分别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在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力还不发达的生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 三、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问题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工程。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德、制等素质,使道法他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参求公平正义的行为。而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2012-6-8 15:55|发布者: admin|查看: 441|评论: 0|原作者: 律达网|来自: 律达司考网 摘要: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 ... 司考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律达司考网的小编将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 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义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 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 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 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 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 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 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 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 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向往和追求。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够建设和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公平的内涵 社会公平不单是指经济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我认为,从总体上说,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公平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地位的平等,即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它包括社会成员应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在工作的机会上应该平等,社会成员应在收入分配上平等,即等质等量的劳动获得等质等量的报酬。其次是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人作为公民应该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政治平等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是文化上的平等,文化教育对调节现代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最后是人格上的平等,不管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能随意受到污损。 二、社会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认为正义就是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别懈的憧憬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惟独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干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降到实处,才干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管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爱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别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进展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全然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算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别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经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惟独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干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阔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制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可以平等亲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基本上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并且,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惟独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干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三、公平正义是新阶段广阔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别断进展,广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别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日子中,别可以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假如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别公听之任之,别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阔人民群众的信任,妨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和广阔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整个社会和广阔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经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托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别习惯的地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阔政法干警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别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纳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办法,最重要的是要经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进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经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能够感觉得到的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假如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假如执法别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别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管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养: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味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别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

马克思开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

摘要:马克思在哲学史上实现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就是开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期,人们为了摆脱人与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追求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新时代。马克思在哲学史上从哲学态度和哲学对象、人本论基础、唯物论基础、辩证法基础、社会存在论基础、观察世界的哲学立场、哲学的使命和性质、哲学价值观、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家的人格理性精神十个方面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把握马克思这些思想的深刻蕴涵,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现代哲学凸显“以人为本”时代主题的历史根源和思想逻辑有所助益。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正义;人类学哲学;以人为本 一 马克思创立自己哲学的时候,就反对传统哲学仅仅停留于空谈或思辨性的方面,不关心人民疾苦,不解决人类社会存在着实际上不公平正义的问题,他要求自己的哲学要从“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出发,使自己的哲学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这些奠定了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的发展方向。这种哲学发展方向指引着马克思的哲学视野关注探索和解决人类社会不公平正义的现实问题。由此,马克思开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 18至19世纪,西欧主要国家完成了由封建专制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变革,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说,不仅要摆脱传统的和封建的人对人、人对物的依赖,而且也要摆脱新兴的资本主义的人对人、人对物的不合理的依赖,进一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的新时代。因为,从西欧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又产生了新的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人类社会又因为资本主义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对当代人类,特别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合理生存和健全发展造成新的阻碍,资本主义和劳动异化给人类社会造成新的深重灾难。这与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绝对不相容的,马克思也由此走上对资本主义不公平、非正义进行深刻批判和辩证否定的理论研究道路。 19世纪前后,在西欧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多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流派和政治思潮,对马克思的人类学哲学的研究和创立产生过重要影响。譬如说,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工业革命、社会政治革命以来,人类进步精神超越宗教的统治而关注人类生命、人类尊严、人类自由、人类平等、人类价值、人类幸福、人类解放等等,但这些都是一种广义的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思潮。其最激进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的兴起。马克思正是这一哲学流派和政治思潮中最进步的代表,由此马克思开创和发展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 马克思在1842年就基于理性思考提出“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思想,马克思认为:“这种哲学思想冲破了固定不变的、令人难解的体系的外壳,以世界公民的姿态出现在世界上。”这种“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变成当代世界的哲学”。对于这样一种哲学应该如何命名呢?马克思把它定义为“为人类而工作”的哲学,是要从理论上批判现实社会中“人的异化”的哲学。马克思始终强调他的哲学是“因为人而为了人”的哲学,这就进一步表明了马克思创立的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新哲学。这种“追求公平正义”的新哲学用“人类学哲学”来命名是最贴切的,因为,这种命名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物”和“人”、“人类世界”的整体意义上实现了近代哲学革命的转向,马克思不仅实现了自己哲学世界观的革命,而且开创了人类“追求公平正义”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

西方哲学家的正义观

西方哲学家的正义观 一、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 柏拉图是第一个系统地思考“正义”的哲学家,他的正义观贯穿于《理想国》一书,是其民主和法治构建理论的基础。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在书中第一卷中对当时流行的“正义”概念进行了批判,与对话者一起一步一步去接近找到他所理解的正义。 克法洛斯认为正义即言行诚实。他认为,正义的实现与金钱有关,“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而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只是一种行为正义。且,还债的对象和还债的时机也会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比如,一位朋友借给我们一件武器。后来他发疯了,接着想要我们归还这件武器。肯定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把武器归还给他,还给他是不对的、不正当的;毫无保留地把事情告诉一个疯子也是不对的、不正当的。此时,我们就“不能用说实话和把我们受委托的任何东西归还原主来定义正当的行为。波勒马霍斯认为正义即给每个人应得的。根据他的说法,“善待朋友”相当于拯救生命的医生,水手们谨慎航行以确保托运人安全抵达目的地;“把恶给予敌人”就相当于“在战争中联友而攻敌的时候”。而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因为对象过于明确反而导致了模糊。因为如果医生没有患者,而舵手没有航行或战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正义是没有作用的呢?换而言之,“正义只对无用的东西有用,那么正义也没什么了不起的。”同时,有时敌友并不能明确分类,那么我们就会混淆善恶给予的对象,那么这样的话,很可能会出现帮助坏人、危害好人的情况。色拉西马霍斯认为正义即强者的利益,公平正义完全是国家实际掌权者依法对臣民的任何行动所强加的名称,并认为他们都是为了增加他们自己个人的或阶级的利益。柏拉图认为色拉西马霍斯的观点没有道德的含义,,统治者本人还会依据其欲望对权力尽行扩充。当强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下属的利益时,他的行为也是非正义的。 柏拉图详尽地阐释了正义的两种形态: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并进而指出了正义实现的三种路径。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国家的组织应该像整个宇宙和个人的有德行的、和谐的灵魂一样,由理性在其中占统治地位。同时,这个国家里有三个阶层,正如灵魂的三部分各自的功能那样: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也相当于康健灵魂中各种功能之间的关系。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有三个阶层的公民,即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统治者拥有的德性是智慧,因而居于国家的最高层面。他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的职责是通晓治理国家的知识,能依靠自己的智慧力量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来管理国家;护卫者的地位仅次于统治者,其所拥有的德性是勇敢,他们经过一定的教育,作为治国者的辅助者,主要职责在于用忠诚和勇敢保卫国家的安全,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秩序;生产者作为最后一个阶层拥有节制这一品性,他们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主要职责是为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据此,柏拉图认为,如果每一阶层的人都能固守其位置,各司其职,那么“整个国家将以非常和谐的方式发展,所有阶级都将获得大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在讨论国家正义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三个阶层分别具备智慧,勇敢和节制三种美德,且各司其职、和谐共存,便可称为国家正义。而一个

公平与正义的哲学发展

公平与正义 摘要 在我阅读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及康德的《纯粹理性与批判》,还有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后,我觉得我可以在公平与正义这个论题上以发展史的形式,来论述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人们对道德的公平与正义的哲学上的认识由抽象的,到具体可衡量的变化历程,以期望能从中体会到人的思想的发展,还有对功利主义的正确认识。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隐约模糊的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的影子,但是我们只是知道我们该这样去做,却似乎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去做,这样去做对自己有什么样的好处,或者对社会有什么好处。于是我们便试图在康德的理论中寻找答案,康德注意到研究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平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自由和道德这两个概念,有这两个概念,我们离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有了充分的理解,进而对道德有了新的看法,于是就有了边沁的功利主义道德。 关键词:柏拉图康德边沁公平与正义道德自由 一、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对公平与正义的解读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从苏格拉底和玻勒马霍斯等人的讨论中,我们发现:

1、什么事是正义的:最浅显的是欠债还钱。但是,如果对象 不同,那么正义与非正义就说不清了。 2、正义是否有用:订立契约的时候,正义是有用的。可是除 此以外,在平时的生活中,正义的作用如何体现呢? 3、正义是否是强者的利益:在这里,正义这个概念涉及了利 益,而谈到利益,正是我们下面边沁理论提出的功利主义所 需要讨论的。 当时的苏格拉底对正义确实有着自己的认识,而且提出了许多到现在都很难以回答的难题。最后,苏格拉底也不得不承认:“既然我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也就无法知道正义是不是一种德行,也就无法知道正义者是痛苦还是快乐的。” 尽管没能给出具体的概念,但是,柏拉图还是在正义与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了哲学王的理想社会状态,将人按其出生的价值赋予同等的权利及义务。告诉我们的的是,要想得到公平和正义,就需要各司其职,将整个社会纳入哲学王的统治之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二、康德的对公平与正义的解释 康德提出“正义的原则是一种道德原则,这个原则应该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只是诉诸于道德直觉主义,是人们能够认识到的,它应该是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正当性的根据。正义的原则是要除去一切与人的主观需要和愿望有关的因素,也不涉及任何自然的目的,而只是以理性作为其依据,因而是普遍的,形式的,必然的。只关心人的自由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公平正义的价值》省优质课一等奖教案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设计

公平的作用: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 重要保障。 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正高举高打挑战星巴克市场地位的瑞幸咖啡 ( luckin coffee ) 今日又出重拳:发布公开信批评星巴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 条和第17 条的有关规定,并将在有关城市法院对星巴克提起诉讼。 为什么我们反对不公平竞争? 不公平竞争有何影响?解答问题: 不正当竞争就是不公平,不公平必然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其它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阻碍社会技术革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公平的作用: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像梁山好汉那样劫富济贫是否属于正义? 正义却是体现在对弱者的帮扶,就像对上文中杜某夫妇的救助,就属于正义,但是劫富济贫,却是错误的,富有没有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们应该用其它正义的方式帮扶弱者。 正义的意义: 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到惩罚;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 欣赏视频:聂树斌观看完聂树斌案件视频,你有何感想? 生活中的正义应该体现在哪里? 有感而发:聂树斌从被认定死刑显然是非正义的,虽然正义的审判最终来到,但是伤害已经无法弥补,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更应该体现在法律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利益。 正义的意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往往被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价值标准。

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摘要: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社会生产力。那么在不同的时代,我们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力和保障社会稳定,就会对效率与公平的侧重点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这个生产力水平下的社会。但在任何时候效率与公平一定是并存发展的,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发展的前提。所以,恰当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尤为重要的。 关键词:效率公平社会发展 纵观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效率与公平是一个社会所追求的两个目标,既已有了效率,而公平则又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但现实的状况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侧重问题一度有一定程度的冲突。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呢? 先从我党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政策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党为了迅速打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低效率局面,中共中央提出了要优先强调效率。党的十三大上明确提出了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共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即明确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大也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方针。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初次分配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个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党的十七大则旗帜鲜明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则更加注重公平”。明确的摒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由此看来,我党对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在认识、实践层面上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即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相应的诞生一个适合这个时代发展的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新论断、新定位、新调整,这也反映了人们在认识方面的不断深化,也反映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顺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从根本上涉及认识同经济、政治的关系问题,“经济是政治的基础,认识则是经济通向政治的桥梁。政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通过人们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转化而来的。正确的认识,能把经济的利益和要求集中到政治上来,相反,就会导致错误的政治主张。”①所以,要正确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我们必须先理解公平和效率。 一:就公平而言,“公平本是伦理学的概念,是指人们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其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内容涉及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②现行的对公平的的理解观点大致有四种:1.、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观点认为商品和服务在社会所有成员中平均分配就意味着公平。2、罗尔斯观点。罗尔斯认为,只有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提高了,社会的公平程度才有可能提高。因为人们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生刻而持久的影响,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所无法自我选择的。所以罗尔斯所追求的是一种根据社会契约组成的公正的理想社会,再这个理想的社会里公平优先。3、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公平原则认为社会所有成员总效用水平的极大化就是公平。4、市场决定论。市场决定论则强调效率就是公平,认为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公平的,因为它奖励那些最有能力和工作最努力的人。由此可见,要给公平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的确是一个难题,因为公平“包含这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③。所以我们所说的公平只能是“一定社会中 ①巢峰:《政治经济学论稿》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②崔朝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第五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4页。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2012-6-8 15:54|发布者: admin|查看: 936|评论: 0|原作者: 律达网|来自: 律达司考网 摘要: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 ... 司考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律达司考网的小编将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 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 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 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 平正义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 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 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 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 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编辑本段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编辑本段如何理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保证? 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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