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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及解题方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及解题方法公共基础知识题型分值比例分析中我们得出案例分析题的试题约占10%的分值,尽管没有选择题占的的多,但每一类型的题我们都要保证拿到比较高的分数这样才能整体分数有所提高,每一种类型的题我们都要掌握必要的方法,这样我们才能不至于知识点都掌握了但没有好方法而去失不必失的分值,下面我们就公共基础知识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及解题方法总结如下:

掌握了方法后我们来做一道相关的试题来检验我们所学的方法:案例分析题(共10分)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

1.据相关报道曾指出,人们曾经以为法律本身就是一剂拯救世界的灵丹妙药。但许多法律颁布后的实施状况却令人们大失所望。以经济类最权威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列举了八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除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取得一些成效外,全国查处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在是寥寥无几,因此人们很快发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结合行政管理部分的内容,谈谈如何才能加强行政决策的实施。

2.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住在邻居的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方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3年12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方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1.答: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需要强化执行、落实实施方能收到实效,否则形同虚设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①有效实施法律,首先要阐释法律内容,广泛发动社会宣传,使执法者、守法者树立明确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依法维权,严格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所以取得成效,同新闻媒介及全社会上下的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②有效实施法律,需要各方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求做到步调一致、政令统一,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各

负其责,明确事权,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③有效实施法律、重大监督、检查和落实。对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执法力度,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朝令夕改,有令不行。④落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执法情况不断总结,找出不足,吸取教训、归纳经验。通过不断评估——修正——再评估,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2.答: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方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李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各不相让,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方某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李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李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方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它要求考生对此进行仔细阅读和分析。然后运用某种基本原理和理论知识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或做出评价。解答案例分析题,考生应该仔细阅读背景材料。为增强针对性,一个很好的办法是带着问题进行阅读。因为试题中的问题会在背景材料中有直接或间接的某种暗示。把握题意后,紧接着就应该确立分析重点,考虑需要运用哪些理论知识或原理来进行分析。就解题思路及具体分析过程中的要求来说,案例分析题的解答同论述题有着较大的相似之处。此外,考生在确立分析的原理或理论知识时,也要有主次之分,切忌面面俱到,以免被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或现象所困扰。原理的选项应该有较强的代表性,使之为重点内容的分析服务,从而提高答题的整体质量。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位置,而应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对此进行客观地分析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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