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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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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第二章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第三条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管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护保健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七条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第八条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十二条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三条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使用,处理合格后方可投运。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第十六条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继续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处理。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继续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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