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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制度的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得出了以下的立法建议及对策。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并使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建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报备案制度,再次,要突出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制约作用,发挥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对订立好劳动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问题对策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制度从 1982 年的试行,到 1986 年的正式确立,再到 1994 年《劳动法》颁布后的全面实施,应该说已经经历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起步发展到渐趋成熟的过程。但与劳动用工形式改革前已延用了近五十年的计划用工形式相比,劳动合同制度还显得稚嫩了一些。立法上的缺欠、观念上的准备不足、实践操作中的种种问题仍阻碍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劳动法制建设,更严重的是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与我国的劳动立法的水平、执法的水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供大于求的矛盾分不开的。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便操作

1994 年的《劳动法》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的内容要想把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都规定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不太可能。但至于何时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何体现法律规定的原则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根据。

2、没有把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法律责任中也显得强制力不够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明确将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还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一些什么样的条款,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故意拖延”也缺少相应的赔偿范围和尺度。

3、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

目前,虽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不再有异议,但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一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经济补偿,可是这里的“终止劳动关系”却是一个很不明确的概念。在实践中有了这样的疑问:既然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双方关系的结束为什么不能是“解除劳动合同”,而生硬地制造出一个“终止劳动关系”来呢。即便是“终止劳动关系”,那么,经济补偿金到底是给还是不给

呢?仲裁实践中有给的,也有不给的;有按原合同期满后的工作年限给的,也有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给的。立法上的不足造成了执法上的混乱。

(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对于订立劳动合同知法、懂法的观念差。由于劳动者整体素质与法律要求存在的差距,经常会有劳动者以一句:“我不懂,没人告诉我”回答了类似“订立劳动合同了吗?为什么不保管好你的合同?合同中怎么约定的?”等等这样的问话。该不该订立合同他们不知道,怎样订立合同、订立一个什么样的合同他们就更没有愿望去了解。他们关心的是有没有活干,给不给工资。他们只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而工作的机会离他们很近,只有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才找来《劳动法》看看,才发现原来法律离他们这么近,可是他们没有利用上,没有利用好。而用人单位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当面对因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承受不利后果时,抱怨到:我们工作太忙了,没有时间去研究这样的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同意识或称契约意识淡薄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另外一个观念上的问题。但整个社会的契约意识的淡薄,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同样缺少很强的合同意识。有的用人单位是把一样的格式合同像发传单一样发给所有的职工,让职工在合同上签字,而劳动者也像家长给学生签作业一样,大笔一挥,一签了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没有把合同的签订与事后合同的履行联系起来看待。更有甚者,还有这样的用人单位,让职工签过字之后,连看一看的过程都省略了,职工是否签字都不清楚,只有在职工要求辞时,才发现根本没有签字,显得很被动。

(三)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文本过于格式化

劳动合同文本过于格式化,直接出现两种不利后果:

(1)合同的订立流于形式

最初,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和掌握都还有一定的欠缺。为了订立合同的规范和合法,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了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否认的是,当初的格式劳动合同文本对刚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工形式,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逐步被认识和接受,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指示在不断加强。虽然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动关系的很大不同,劳动合同文本也出现了几大类,如一般合同文本、外来劳务工合同文本、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文本等,但既然是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的内容就很难不原则,不面面俱到。往往对于有着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的用人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甚至工作时间规定上的差别无法充分体现出来。

(2)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真正做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往往不是很多,要么是通过广告宣传,要么是通过招聘

人员的讲解,要么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本来,合同的订立过程应是双方协商认定的过程,是一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现实中,无论建立劳动关系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和需要慎重,“因为资本所有者可以放弃经营利益,但劳动力所有者却不能放弃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与较量之中,劳动者常常不得不做出让步”。当格式化的劳动合同摆在劳动者面前时,他们的知情权经常是被忽略了,往往很难再去要求知晓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于即将签订的合同已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了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地去协商进而达成一致的机会,而只有签字的份了。

2、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一些违法和不确定的内容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霸王合同”: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如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即可以违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一些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岗位上约定:如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在有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在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条款上只作原则性的约定,而同时约定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埋下了很大的伏笔。而劳动者或是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差,或是由于对用人单位的良好期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钻劳动合同的空子,制定了很多的内部规章制度,甚至用其不完全公布于劳动者的内部规章制度来修改合同,使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或敢怒不敢言,或利益受损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可能,加大了诉讼成本和经营成本。

3、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当前,事实劳动关系多数是以下两种情形出现: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选择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而是口头约定一些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一些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用工双方都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走就走,用人单位想开人就开人,双方都说不出什么。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缺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减少缔约成本或是为了更加方便自由地用工,逃避履行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义务,多数情况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故意不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方,或是根本就不知道应当订立合同,或是反复要求订立合同遭到拒绝后,为保住难得的就业机会而委曲求全了。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是双方选择的结果,而是弱肉强食的表现。实践中,特别是对外来劳务工的使用,大量存在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

4、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相互了解的过程。对是否约定试用期,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试用并不是先试试再用,而是先录入再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意见》中第 18 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约定,但试用期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一些这样的用人单位,钻劳动法上关于试用期如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空子,投机取巧使用试用期: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约定长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规定较低的工资待遇,在试用期满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工。目前,这样的情形在一些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用工相对便宜的产业很多见,如保安、酒店的服务生等。更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变相解释为实习期,无偿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支付任何的劳动报酬。

5、订立合同时收取抵押金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直到今天,订立合同时收取押金的现象仍不显见,少则收几百,多则收几千。对于收取合同押金的问题,用人单位也知道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是约定在合同之外,而且往往是口头约定为合同期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返还。而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只能有很少的劳动者能够真的因为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而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工作,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收也就收了,但现实中,能够正常将押金拿回的劳动者却寥寥。

6、政府监管的软弱无力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监管是在劳动关系产生之初最有效的监管。政府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对合同的鉴证及上报备案要求,二是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监察处罚。可是目前多数地方都显得苍白无力。

在《劳动法》颁布以后,有的省市对鉴证的合同的类型做过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要求外资企业的自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经劳动部门鉴证等。但结果同样是越来越萎缩,用工单位能躲就躲了,或许不是因为自己的合同有问题,而是因为觉得太麻烦,没那个必要非要到政府去盖一个走过场的鉴证章。而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由于人力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能力的问题,也就得过且过了。关于劳动合同的备案,有的地区曾有不使用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自行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将合同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但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根本做不到适时的监控,所以对备案的要求也只能停留在用人单位主动到劳动行政部门去的程度上,守株待兔,效果不好。由于对合同订立中鉴证制度和备案要求的无法实现,使得劳动合同的订立处于一种真正的无政府状态。

对订立合同的监察处罚没有足够的力量。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很难掌握第一手情况,只靠几年一度的劳动合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订立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存在人力物力上的问题和

处罚权限及处罚方式上的困难。还会经常发生来自于“改善软环境”、“以宽松的环境招商引资”的有权部门和有权人士的干预。

二、立法建议及对策研究

(一)加强劳动合同立法

《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制度在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的劳动法典实在与有着几亿劳动人口的泱泱大国不相匹配,特别是作为建立劳动关系基础的劳动合同仅在其中占有半章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立法随着《劳动法》的逐步深入贯彻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需要,越来越显得重要。我国单行的《劳动合同法》始终难产,全国范围内的征求意见几上几下,至今也还未出炉。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需要采用私法性质的合同规范,而且需要采用公法性质的基准规范。通过劳动合同的立法要真正做到使得劳动合同的订立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法可依,而不是空泛的、原则的、不疼不痒的、有也行没有也行地放一些生硬冰冷的法条在那摆着,而是应该真正体现社会的现实和需要。无论是修改完善现有的《劳动法》,还是制定《劳动合同法》,都应该着重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1、把公平确立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

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基于这一立法宗旨,把公平确立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十分必要。立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现实社会发展水平的体现。法律往往应该有时效性,一段时间的法律就应该体现一段时间的社会需要。在现阶段,我国“时代性”的社会现实体现在劳动力市场明显的供大于求,劳动力结构矛盾突出,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中难以改变弱势地位,只有一少部分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与用人单位地位平等、订约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只一味地在立法中强调平等、自愿、协商,很难真正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同时强调公平,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让用人单位接受更多的约束、让用人单位承受更多的不利后果,才是按照目前我国的“社会标准实事求是地待人处事”,是社会的需要。其实,《劳动法》中对公平已有许多具体的体现,但明确规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才能使得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理和完整。将《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立法中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条款

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和订立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主动权主要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由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在法律责任中也就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所以,首先应当将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相应的,在法律责任中也要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故意、过失以及其他原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明确处罚的尺度和补偿的办法:“按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人数每人一定金额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同时按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为躲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不可避免地会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所以,仅仅将订立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还不够,还应该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明确规定出来。例如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多少日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4、加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

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与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保护应当区分开来。如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和工资的支付标准等,在发生争议时,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在双方没有证据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标准可做不低于本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而对现有的源于劳动部答复中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做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同样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二)强化政府作用

劳动法是在劳动关系领域限制“契约自由”的一个法律发展的产物。劳动法为社会法范畴,劳动关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

1、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建立订立劳动合同的上报备案制度,提倡劳动合同鉴证

通过多种方式,灵活方便地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进行指导。可以通过办班讲解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通过各种媒介对劳动者进行订立合同的法律宣传。有权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通常是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把劳动合同鉴证当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内容依法进行认真有效的鉴证,防患于未然。

2、实现合同文本的多样化

政府的职能正在逐步地由强制向服务转变,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更贴近于市场和企业类型的、更多形式的合同文本就是对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最有效的服务。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对现实需求的调查,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同的岗位制定出更多、更合理的合同文本。同时,也可以鼓励有能力自行制定本单位格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使用本单位的格式合同,以便于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3、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监察,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强欺弱、故意拖延不签合同或合同期满故意不续签合同【要区分故意、过失以及其他原因】、在合同中强行规定违法条款、强行收取入厂抵押金和试用期不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以免发生更严

重的后果。在当前,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还可以对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就不予工商年检,银行不予贷款等。

4、加强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更多的就业机会是改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不利地位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加强对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动用人制度,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加大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解决就业结构上的突出矛盾。大量进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龄失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使得有限的就业机会弥足珍贵。

(三)强化集体合同效能,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它与劳动合同共同发挥着确定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集体合同规定了不低于任何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是制定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集体合同一般都是通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是集体的力量体现,往往更切实地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企业的效益、企业的发展、企业主的承受能力相联系,它可以使劳动者实现一些劳动合同所无法对抗和争取的利益。

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重要的一点是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不同于西方的工会,工会的一些权利和地位是法律所赋予和保护的。但目前工会工作缺少独立性,尤其是企业工会,在人、财、物上的依赖企业、受制于企业,使得工会出现“吃人家的口软,拿人家的手短”的不利局面。所以必须改变工会的组织现状,使企业工会在人、财、物上都与企业进行“母子分离”,由地方工会或企业工会自己兴办的产业来养活自己。同时,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提高工会工作者的协商谈判能力。工会工作者应成为集体合同的专家,协商谈判的高手。只有这样的企业工会,才能有理有节地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的老板去谈判、去帮助劳动者争取利益。

(四)提高劳动者本身的法律意识

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才能改变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出了问题不能总是靠找政府,应该说现在的靠自己、找市场的意识有所增强,但还远远不够。自身的强大,才可以更强地去对抗。劳动者应该有一种不仅仅满足于有一个活干的低级需求上,而是应该不断地去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对各种职业知识的学习和自身技能的提高,提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改变目前只有在个别的行业或岗位中,只有个别的人可以向老板“叫板”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梁书文等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年版。

2、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年第 1 期。

3、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4、冯彦君主编:《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5、李坤刚:《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兼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 6 期。

6、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新华出版社,1999 年版。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制度的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得出了以下的立法建议及对策。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并使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建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报备案制度,再次,要突出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制约作用,发挥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对订立好劳动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问题对策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制度从1982 年的试行,到1986 年的正式确立,再到1994 年《劳动法》颁布后的全面实施,应该说已经经历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起步发展到渐趋成熟的过程。但与劳动用工形式改革前已延用了近五十年的计划用工形式相比,劳动合同制度还显得稚嫩了一些。立法上的缺欠、观念上的准备不足、实践操作中的种种问题仍阻碍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劳动法制建设,更严重的是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与我国的劳动立法的水平、执法的水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供大于求的矛盾分不开的。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便操作 1994 年的《劳动法》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的内容要想把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都规定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不太可能。但至于何时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何体现法律规定的原则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根据。 2、没有把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法律责任中也显得强制力不够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明确将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还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一些什么样的条款,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故意拖延”也缺少相应的赔偿范围和尺度。 3、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 目前,虽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不再有异议,但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一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经济补偿,可是这里的“终止劳动关系”却是一个很不明确的概念。在实践中有了这样的疑问:既然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双方关系的结束为什么不能是“解除劳动合同”,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 3、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要不要对其经济补偿?

4、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5、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6、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7、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合同原则 篇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鉴证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深圳市工之程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深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 ^章O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九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给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有双方签名的附页。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Y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叶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601 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601 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_____ 年____ 月日起至__________ 年月日止。 (二) ______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工作任 务完成时止。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 种形式确定试用期: (一)无试用期。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为—个月,从 _____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徽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 存在问题与对策 专业 学号 学生姓名 函授站 二O 年月日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本文主要就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与解除形式、当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阐述、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和实施其他一些措施,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合法权益

目录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1)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一)存在的问题 (1) (二)分析原因 (2)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一)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二)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4) 四、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无视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报酬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合同体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在格式合同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合同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个别企业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但是这似乎是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劳动合同的订立试题满分

单选题 1.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遵从的原则不包括:√ A合法原则 B全面原则 C平等自愿 D协商一致 正确答案: B 2. 关于劳动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是民商式合同 B是劳动法法律体系下的合同 C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D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 正确答案: C 3. 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位置的因素是: A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B劳动力的供给 C企业的强势地位 D劳动法的不规范 正确答案: B 4.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包括:√ A劳动合同期限 B劳动纪律 C劳动报酬 D职业培训 正确答案: D

5. 企业与员工签订无效合同的结果是: A部分履行 B劳动者一无所获 C解除合同 D恢复原状 正确答案: D 6. 按期限分类,劳动合同划分的类型不包括:√ A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长期合同 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 C 7.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都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有期限的合同在解除上的约束是不一样的C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合同都有固定期限的 D要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正确答案: B 8. 有期限的合同容易给劳动者造成()不稳定。√ A工资 B心态 C职位 D技能 正确答案: C

9.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限定是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年以上。√ A8 B9 C10 D 5 正确答案: C 10.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的行政监督或服务的措施,属于:√ A劳动合同拟定 B劳动合同复核 C劳动合同公证 D劳动合同鉴证 正确答案: D 判断题 11. 企业只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可以不交社会保险”,就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 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法定的七个必备条款,就属于无效合同。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用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巨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不变期限劳动合同、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在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7、持续订立两次不变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持续订立二次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危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危机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危机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失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不变期合同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9、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

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 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 用人单位的利益。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 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

“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 / 8 (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归纳

订立劳动合同归纳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 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 动合同,其行为也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 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归纳: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都符合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概念与订立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1、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法人;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是越狱逃犯、童工 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约定优先于规定;劳动法:规定优先于约定。 形式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完备。

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确立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对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全文共12313字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研究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1、主体界定 (1)“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似乎表明事业单位有实行聘用制与未实行聘用制的两类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仅适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2)合同

类型:载明是“劳动合同”,目前运行模式在编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聘用合同,有的地区、部分事业单位对在编工勤人员也适用聘用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主体应当是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招聘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准确概括为“编外人员”),至于“不在编人员”的编外人员范围有多大,类别有多少,什么原因形成编外仍不清楚,其界线当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为限。 2、法律适用 (1)国发办[2002]35号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员(全部编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没有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在于,虽然《劳动合同法》强调以实际用工之日建立起劳动关系,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强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必须签订或称一个月宽限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书也就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九十六条中的“工作人员”是狭义的,应当不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该条含意应当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执行劳动合同法,而执行相应规定。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从不同的角度出认识差异很大。归纳起来有两类:狭义说,依照国发办[2002]35号规定,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在编制核定范围内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编外人员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国务院另有规定”;广义说,主体上编外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仍可适用第九十六条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狭义说,对眼下区分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并分别对应之管理是有利的。问题在于,第九十六条对其针对主体表述“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既然是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就不是编内人员,而编内人员根本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何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对于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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