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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静脉输液基本标准

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静脉输液基本标准

村级医疗机构静脉输液基本标准

1.从事执业活动的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护理人员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2.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房屋布局流程合理。治疗室有流水洗手设施。

3、基本设备齐全:观察床、床头柜、输液架、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治疗盘、有盖污物桶、处置台、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并符合要求。

4、抢救设施及药品齐全:氧气瓶及吸氧设备设施齐全。盐酸肾上腺素、阿托品、利多卡因、西地兰、速尿、10%葡萄糖酸钙、异丙嗪、地塞米松、地西泮、间羟胺、多巴胺、可拉明、洛贝林、甘露醇等抢救药品齐全。

5、各项规章制度成册可用并严格落实(包括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药品管理、处方管理、查对、转诊、消毒隔离等有关规章制度)。

6、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现场抽考理论及操作分别不少于2项)。

7、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8、所用药统一从乡镇卫生院购进,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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