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法律权属分析
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政府保障性
住房管理中心与房开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房开企业将保
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报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经认
定的建安成本回购或者由财政部门支付房开企业建安成本。房开企
业在办理权属的时候,分开办理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商品房的权属,
直接将保障性住房办理在房管局或者指定的单位名下,此时保障性
房产属性为国有直管的房产。
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务处理:
1、土地供应方面:在经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的土
地上配建,《廉租房保障办理》规定,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有: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
房、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等;对于新建的廉租房,主要在经
适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在土地规划中或者出让合
同明确廉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
布局、户型及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2、配套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属
于财政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如下: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如:城市
保障性住房支出等)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财务处理
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
是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是政府补助是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基于此规定,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从财政部门获得
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资金,是保障性住房的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从而不是政府补助,实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
此,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从财政部门获得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资金必须按照“销售
不动产”税目的收入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税务处理: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 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政府要求房企在项目内配建保障
性住房,建成后将产权登记与政府保障房管理中心,并从财
政部门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资金(政府回购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获得销售保
障性住房的价格,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政府
要求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必须在本项目内的开发产品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