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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0年最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0年最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xx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示威、罢课、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

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反动**秽、邪教书画,收听收看**秽、邪教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反动、**秽、邪教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条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1、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2、其余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一条处分管理权限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处分管理部门核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办法

1、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 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六个月。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3、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学院成教学生、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另行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平牧场子弟校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处分范围的学生,政教处将签发"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住校生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8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处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处分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

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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