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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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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891-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前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

公司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敏生、万水娥、夏祖宏、刘杰、贺克瑾、吴晓海、周辉、董宏、王祎、燕达、刘烨、张野、鲍宇清、周宁、刘铭、刘瑞萍、何庚中、佟立志、赵志军、田辉、刘越、钱文森、杨理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以姓氏拼音为序)蔡敬琅、曹越、李宁、刘月莉、刘振印、罗运俊、王根有、翁如壁、吴德绳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 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3 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

2 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单位为m2/m3。

2.0.2 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ratio

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面积)之比(M1)。开间窗墙面积比是房间的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M2)。

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uilding

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

2.0.4 活动外遮阳装置 active e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活动外遮阳。安设在建筑物室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上,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

2.0.5 中间遮阳装置 middle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中间遮阳。位于两层透明围护结构之间的遮阳装置。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2.0.7 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

考虑了外墙、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传热系数。

2.0.8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

2.0.9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modification fo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考虑了太阳辐射对外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0.10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ζi)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building envelope

根据围护结构同室外空气接触状况,在设计计算中对室内外计算温差采取的修正系数。2.0.11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 e)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供暖期是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期间室外平均温度是室外的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0.12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2.0.15 热量表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0.16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testing 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其流量传感器测量精度可适当放宽。

2.0.1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

2.0.18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或热量直接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19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

2.0.20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0.21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

2.0.2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2.0.2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

二级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4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2.0.25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

2.0.2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

2.0.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

2.0.28 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 jz calculation for gross collector area

指北京地区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为0.5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3 主要房间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

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当S大于表3.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和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V0,应按本标准附录A.1计算确定。

表3.1.3 体形系数S限值

3.1.4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

3.1.5 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1不应大于表3.1.5的限值。当M1大于表3.1.5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但M1不得大于其最大值。

表3.1.5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M1限值和最大值

3.1.6 窗墙面积比M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面积和朝向根据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和确定。

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 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如下计算:

1)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阳台内侧与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面积计算,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隔断时,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

3.1.7 平屋顶的屋顶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平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顶房间的窗户为

采光窗时,开窗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房间面积的1/11。

3.1.8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3.2.1 外墙需保温时,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当确有困难无法实施外保温而采用内保温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当K值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3.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

注:1.坡屋顶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45℃按外墙计,小于45℃按屋顶计。

2.低层别墅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阳台门计。

3.当变形缝内沿高度方向填满保温材料,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 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外墙和屋顶的K值应是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C 计算确定。

2 门窗的K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E。

3 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形缝墙的K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3.2.4 东、西向开间窗墙面积比M2大于0.3的房间,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2≤0.4时,SC不应大于0.45;

2 M2>0.4时,SC不应大于0.35。

注:1 M2的计算见本标准第3.1.6条。

2 下列情况可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

1)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装置;

2)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

3.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按下式计算:

SC=SC C·SD=SC B(1-F K/F C)SD (3.2.5)

式中 S C——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C——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部分外窗的SC C值可参考附录E;

SD——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当外窗仅有活动外遮阳时取SD=1,当有固定外遮阳时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SC B——玻璃的遮阳系数;

F K——窗框的面积;

F K——外窗的面积,F K/F C为窗框面积比。

3.2.6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3.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1) 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限值为表3.2.2序号4和1),或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2 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门窗时,保温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以及设置隔墙和门窗、但保温设在阳台外侧的封闭式阳台,应按阳台门冬季经常开启考虑,将阳台作为所联通房间的一部分。

4 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顶传热系数的限值。

3.2.8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

2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

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3.2.2条的规定。

3.2.9 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7级。

3.2.10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 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 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3.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3.2.12 外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示意见附录C。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 变形缝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300mm;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3.2.2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1 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第3.2.6条1款、第3.2.9条、3.2.10条1款和3款的规定,且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参数均不大于第 3.1.3、3.1.5、3.2.2、3.2.4条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当不满足第3.1.3、3.1.5、 3.2.2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2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不应大于表3.3.2的限值。

表3.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W/m2)

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 H=(Q HT-Q TY+Q INF)/A0-q IH (3.3.3)

式中 q 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 HT——单位时间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W);

Q TY——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W);

Q INF——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

A0——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q IH——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m2),取q IH=3.8W/m2。

注:1.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地面(还包括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墙面)、外门窗、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楼板、暴露在室外空气中架空或外挑的楼板等。

2.封闭式阳台保温设在外侧时,外围护结构为阳台外侧的外墙和外窗;当在阳台内侧设置保温的隔墙和门窗时,外围护结构为分隔阳台和房间的墙、窗(门)。

3.3.4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Q HT,应按下式计算:

Q HT=∑εi K i F iζi(t n-t e) (3.3.4)

式中:ε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3.3.4-1取值;

K 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2·K)],按表3.3.4-2值;

F i——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2),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t n——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围护结构内侧是楼梯间或封闭外走廊时,取12℃; t 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ζi——温差修正系数,按照表3.3.4-3取值。

表3.3.4-1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注:外墙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表3.3.4-2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i取值

注:周边地带为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或与土壤接触部分不超过2m的外墙。

表3.3.4-3 温差修正系数ζi

注:阳台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3.3.5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Q TY,应按下式计算:

Q TY=∑I TYi C mci F mci+∑I TYi C'mci F'mci (3.3.5-1)

C mci=0.87×0.70×SC (3.3.5-2)

C'mci=(0.87×0.70×SC W)×(0.87×SC N)

=0.53SC W SC N (3.3.5-3)

式中 I TYi——北京地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强度(W/m2),应按表3.3.5选取;

C mci——一般外门窗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F mci——一般外门窗和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m2),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SC——一般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C'mci——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F'mci——分隔封闭式阳台和房间的透明保温门窗面积(m2);

SC W——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SC N——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内侧透明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0.87——3mm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

表3.3.5 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外表面供暖期总辐射平均太阳强度I TYi(W/m2)

注:垂直面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3.3.6 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Q INF应按下式计算:

Q INF=(t n-t e)C pρNV=3.238V (3.3.6)

式中 t n——室内计算温度,取18℃;

t 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C p——空气的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的密度(kg/m3),取温度t e下的值,北京地区ρ=1.292;

N——换气次数,取0.5h-1;

V——换气体积(m3),当楼梯间和外廊不供暖时,V=0.60V0;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V =0.65V0,V0为建筑体积,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4.1.7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1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

2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

1 冷热风机组:1.80;

2 冷热水机组:2.00。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是指设计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即冬季室外侧温度为供暖计算温度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4.1.9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或EC(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1.10-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2取值;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3取值;

∑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4取值。

注:管网主干线长度∑L如下确定:

1.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

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100m确定。

表4.1.10-1 △T取值表

表4.1.10-2 A取值表

注: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表4.1.10-3 管道系统的B取值表

注:1.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表4.1.10-4管道系统的α取值和计算式

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

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

3 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 173)和相关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F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δ'min=λ'mδmin/λm (4.1.13)

式中δ'min——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δmin——附录F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λ'm——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λm——附录F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4.2 热源和热力站

4.2.1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要求。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 B=Q0/η1 (4.2.2)

式中 Q 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0——锅炉负担的供热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3中的限定值。

表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验值。

4.2.4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 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14MW;

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超过5台;

3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60%。

4.2.5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2。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 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3台。

4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

5 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4.2.6 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

4.2.7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4 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4.2.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2。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2.9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供热参数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 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2.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4.2.11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多层建筑和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高层建筑必须采用时,选用的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 20665)中节能等级(2级)的规定值;

5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

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都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都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园林差不多术语标准、DBJ 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都市园林绿化养护治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讲明。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差不多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治理工作。 本标准为举荐性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T91-2002 园林差不多术语标准 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 11/T213-2003 都市园林绿化养护治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 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依照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玩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 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样不承诺非修理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 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3.5 活荷载(临时荷载)temporary load 由积雪和雨水回流,以及建筑物修缮、爱护等工作产生的屋面荷载。 3.6 静荷载(有效荷载)payload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管理规程 (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盒子 目录 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 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 表AQ-C11-1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表AQ-C7-1 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 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表AQ-C7-3 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表AQ-C7-4) 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资料 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 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

××××××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 X年 X 月 X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1) 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 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 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 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 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 八、安全用电措施 (7) 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 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 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 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十二、施工用电系统图 (10) (1)临时用电系统图中必须体现出三级配电,(2)编号清楚,电缆标明型号。 注: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盖章),报送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并签字方可实施。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废止号01-1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2-2004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3-200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26-200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分册) 01-27-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01-29-2000 轻隔条板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01-30-2000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水泥聚苯复合保温板)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石膏聚苯复合保温板)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界面渗和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 标准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屋顶绿化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 65.020.20B 05 备案号: DB 屋顶绿化规范 Code for Roof Green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屋顶绿化类型 (2) 6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 (2) 7屋顶绿化技术 (4)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城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城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基本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DBJ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根据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览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般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3.5活荷载(临时荷载)temporary load 由积雪和雨水回流,以及建筑物修缮、维护等工作产生的屋面荷载。 3.6静荷载(有效荷载)payload 由屋面构造层、屋顶绿化构造层和植被层等产生的屋面荷载。 3.7防水层waterproof layer 为了防止雨水和灌溉用水等进入屋面而设的材料层。一般包括柔性防水层、刚性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三种类型。 3.8柔性防水层floppy waterproof layer 由油毡或PEC高分子防水卷材粘贴而成的防水层。 3.9刚性防水层rigid waterproof layer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上,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砂浆搀5%防水粉抹面而成的防水层。 3.10涂膜防水层membrane waterproof layer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号:DB/TXXX-20XX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审查专家:

目次 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 9 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10 15 16 17 18 18 3.8 18 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 20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21 26 27

29 29 4.8 30 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 31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32 37 39 40 41 42 5.8 42 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 43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44 49 50 52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DB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07—200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内容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 3.2 其他规定 (1) 4 监测 (6) 4.1 采样点 (6) 4.2 采样频率 (6) 4.3 排水量 (6) 4.4 统计 (6) 4.5 方法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9) I

DB11/ 307—2005 II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 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891-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前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6年标字第6号(总第189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6年标字第6号(总第189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9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20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11/238-2016 车用汽油 DB11/238-2012 2016-10-19 2017-01-01

2 DB11/239-2016 车用柴油 DB11/239-2012 2016-10-19 2017-01-01 3 DB11/T535-2016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535-2008 2016-10-19 2017-02-01

4 DB11/T543-2016 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DB11/T543-2008 2016-10-19 2017-02-01 5 DB11/T646.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则DB11/646.1-2009 2016-10-19 2017-02-01

6 DB11/T646.2-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2部分: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DB11/646.2-2009 2016-10-19 2017-02-01 7 DB11/T646.3-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3部分:实体防护与入侵报警子系统 DB11/646.3-2009 2016-10-19 2017-02-01

8 DB11/T646.4-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4部分:化学监测子系统 DB11/646.4-2009 2016-10-19 2017-02-01 9 DB11/T646.5-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5部分: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 DB11/646.5-2009 2016-10-19 2017-02-0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ICS 03.220.20 R 11 备案号:XXX-XXXX DB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П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2) 5运营调度 (2) 6行车服务 (3) 7车厢服务 (3) 8站台服务 (4) 9信息服务 (4) 10服务质量监督 (6) 11运营安全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设施检查及报修项目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服务用语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检查项目 (12) 附录F(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指标合格评价方法 (14) I

前言 本标准附录A和B是规范性附录,其它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正、卢峰、李明远、杨大忠、杜乃红、赵哲成、祝世钧、马从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DB11/T 281—2005 2005-05-10发布2005-05-10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城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城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 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基本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T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 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 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根据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览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 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般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 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418—2007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Ruies for the daily maintenance of electric lifts (内部宣贯资料) 2007-07-11发布2007-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11)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一般要求 (2)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2) 4.1基本规则 (2) 4.2电梯施工单位 (2) 4.3电梯维保单位 (2) 4.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作业人员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梯周期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表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周期日常维护保养项目 (16) 参考文献 (25)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勇志、张弟华、王琦、赵伯锐、李庆文、杨小军、刘连璋。

本标准所涉及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安装与验收后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日常维护保养后也应符合上述标准。本标准引用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条款,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因在一定运行时间内由于震动、磨损、老化使其产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处于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为此应由持有相应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日常维护保养,根据相关尺寸的变化及零部件情况在日常维护保养时进行调整和更换。本标准的目的是使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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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xxxx—201x 备案号:J xxxx—201x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1x-0x-xx发布201x-0x-xx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DB11/T****—201* 主编单位: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年**月**日 201X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提高人民居住生活质量,科学、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统一涉及建筑日照计算的相关参数,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标准及参数;6.计算成果。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信箱:ghysjs@https://www.sodocs.net/doc/852607329.html,)。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68021694,邮箱:bjbb3000@https://www.sodocs.net/doc/852607329.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参与编制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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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 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项目类别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全项填写;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除第九、十项之外,应全项填写。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填写第五项,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填写第五项。 4、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5、申报书“编号”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类别□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申报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应已形成具有详细技术内容的标准草案。 □二类项目(研究项目) 二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鼓励所有标准项目通过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在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3、原二类项目 编号 已经立项为二类的项目填写。4、制定或修订□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5、涉及领域□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化□工程建设 □环保□卫生□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公共安全□其他 一项标准涉及多个领域的,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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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 填写说明

附件 2 编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 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项目类别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全项填写;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除第九、十项之外,应全项填写。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填写第五项,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填写第五项。 4、本表用A4 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5、申报书“编号”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申报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 基础,应已形成具有详细技术内容的标准草案。 □二类项目(研究项目) 2、项目类别 二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可申报 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鼓励所有标准项目通过二类项目转 为一类项目,在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3、原二类项目 已经立项为二类的项目填写。 编号 4、制定或修订□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化□工程建设 □环保□卫生□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源利用5、涉及领域□公共安全□其他 一项标准涉及多个领域的,可多选。

□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 )强制性:只有涉及安全、卫生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 规定的可以申请制定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绝大多数标准均应申请制定推荐性标准, 由各标准相关方自愿采用。 6、标准性质 (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 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 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 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申请 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采用何种标准□ISO□IEC□ITU□其他7、拟采用的国 际标准或国外采标程度□等同□修改 先进标准编号 采用国际标准号 及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名称 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 1000 字以上) 阐明立项的必要性,不少于1000字。说明标准是否在全市 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涉及全市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不属于部 门内部规范,标准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标准涉及 的内容是否属于本市经济或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否列入 本市各行业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或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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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206—2010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检测要求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油气泄漏和汽油滴漏检测方法 (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的检测方法 (3) 附录C(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油气排放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表 (6) I

DB11/ 206—201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参考了国际上先进的储油库油气排放标准和技术,结合国内储油库实际情况,对DB11/ 206—2003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 206—2003。 本标准与DB11/ 20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扩充,规定了检测步骤等内容;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修改,进一步严格规定了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等内容;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删除了有关固定顶罐等内容。 本标准的第4.1.2、4.3.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修订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维荣、李钢、刘明宇、高原、周玉杰。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 II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488-2018

ICS13.040.40 Z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 2018-01-08发布2019-01-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监测要求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6)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II

引言 为控制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居住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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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环境卫生)一、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垃圾分类。 2、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 3、每月至少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5日喷洒1次杀虫药。 4、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二)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1、楼内 1)大堂、一层候梯厅 每日清扫1次、每周清拖1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 每月擦拭1次信报箱、大堂玻璃。 2)楼道、楼梯 每周清扫1次、每季度清拖1次楼道、楼梯地面。 每季度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 2、电梯轿箱 每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门、面板。 每日清拖1次轿厢地面。 3、天台、屋面 雨季前清扫1次天台、屋面。 4、楼外道路及设施 每日清扫1次楼外道路。 5、水景 根据水质情况进行消毒净化处理。 使用期间每周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2次水池池底。 6、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 7、雨雪天气清洁 雨后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 (三)工作检查和记录 每日抽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二、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垃圾分类。 2、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 3、每月至少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3日喷洒1次杀虫药。 4、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5、垃圾清运车外观整洁。 (二)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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