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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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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贮存条件;

(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十)“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三)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在报关时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后,在符合要求的时限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 装箱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载非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海关凭《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08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

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出口检验检疫实务A

A.7 B.10 C.15 D.30 6、报检后()天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A.7 B.10 C.15 D.30 7、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A.10,15 B.7,10 C.15,15 D.30,15 8、某公司从比利时进口一批盒装巧克力,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合同、发票、提单 B.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标准 C.卫生证书 D.原产地证书 9、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D.《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1、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应填写(),并注明()。 A.换证申请,食品原产地 B.入境货物报检单,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C.入境货物报检单,食品原产地 D.换证申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 12、报检一批进口燕麦,HS编码为,报检员查阅《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为P·R/Q,则可判断该商品为 ( ) 。 A.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B.进境植检,出境商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进口商品检验,进口植检,出境植检 D.进境植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13、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A.7 B.10 C.15 D.30 14、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登记制度。 A.生产许可 B.卫生许可 C.质量许可 D.卫生注册 15、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A.7 B.10 C.15 D.30 16、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 ) A.审核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 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第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 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 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5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 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 整表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912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 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人到存货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有时一批商品的数量很大甚至达几万吨,有的为了充分利用仓库而采用密集堆垛,有的散装商品采取露天存放等等,这些都给抽样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 一、登轮抽样 进口大宗商品,如散装粮谷、铁矿砂等,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办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到各个部位的代表性样品,然后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二、甩包抽样 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1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三、翻垛抽样 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于在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应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个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四、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五、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六、生产过程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七、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样品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后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八、开沟抽样 出口散装矿产品,如砩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九、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 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 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例.

外贸单证库单证样本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 【业务介绍】 2014年7月21日,广州诗优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西兰的奶粉供应商签订了一笔婴幼儿奶粉的进口合同,用海运方式从宁波口岸进入中国。8月30日东方海外船公司的代理给进口商的货代发来到货通知,通知货物已经到达宁波港,可以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了。广州诗优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已经将国外供货商发来的发票、装箱单等进口清关单据快递给宁波的货代。之后货代办理向宁波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9月23日通过了宁波CIQ的实验室检验,宁波CIQ出具了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该合同项下三个批次奶粉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单据实例】

【单据知识】 什么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谁来开立?有什么作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由中国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货物检验检疫合

格后开具的证明进口货物情况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证书,是进口法检商品在国内销售与使用的“身份证”,是证明商品是合格商品并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主要官方凭证。 【单据价值】 在这个样本案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样本中用方框标出的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进口商品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部分,可以看出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进口要求,证书是否是真实有效的。尤其是进口奶粉为婴幼儿食品,因国产奶粉质量问题,大家尤其关心其质量,而目前国内有很多假进口奶粉,以次充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有时销售的商家出具了盖有貌似政府相关部门红章的证书有时也是假的。那么如何辨别该证书的真假呢?鉴别真假可以有以下几个方法: 方法一:看格式。证书最下方左边打印的是5-1,这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证书格式类别。 方法二:看流水号。证书最下方右边打印的是证书的流水号,每个流水号都是唯一的,在CIQ2000系统里可以查出证单流水号,以此判断出市面证书的真伪。 方法三:看编号。证书最上面右边打印的是证书编号。本证书380000114041131头六位数字380000表示证书是宁波CIQ出具的,第七位数字1表示是进口商品(如果写成2就不对了,因为2表示是出口商品),第八九位数字14表示是2014年进口的(如果写成13或15就可以断定为假货,因为入境时间是2014年8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及后来合并成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实施垄断性的官方检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受检验检疫机构自身行政资源所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入世以来,也是由于国家承诺,国内出现了一大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商业性机构,但是其发展极不平衡,不同机构在业务范围、检验人员能力、检测设备配置、内部管理水平、检验服务质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助与整合各种检验力量,服务好我国外经贸,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成为监管部门急需考虑的问题。本课题从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监管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政府监管现状。同时,在剖析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如健全的法律法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监管的作用、信息公开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等等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应用数据等方法,针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监管体系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提出强化契约精神,重建道德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品牌检验鉴定服务商和加强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供给等一系列创新措施,以期构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外贸的出现而出现,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后得以确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不适合世贸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关修订。我国商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额都在2万亿美元以上,2007年为21738亿美元,2008年达25616亿美元,2009年为22073亿美元,排名世界前列。由此可见,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总的来说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发展悠久,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由目前的制度可略见一斑;二、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换言之,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需定位准确,重新以法律的角度与层面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僵化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渠道,完善现有的商检法规内容,使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并且重新定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的职能,分离部分服务职能,建立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文以行政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商品检验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阐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差距,并借鉴外国先进发达国家的商品检验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构想,以克服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商品进出口起着重要的把关、服务与促进作用,对国内进出口企业、国内消费者起着保护、服务、扶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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