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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

室外消火栓的管理

消火栓顾名思义就是在出现火情灾害时消防部门用于取水灭火的一种装置。消火栓的种类可大体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类,按消火栓布置大体上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按室外消火栓安装形式又可分为地上式和地下式。按消火栓出水口个数分单口式、双口式和三出水口式等。室外消火栓通常安装于市政给水管网上,按市政给水管网上消火栓设计规范规定,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因而它的数量不亚于给水管网阀门,是供水管网上重要设施之一。

消火栓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它的管理在市政给水管网上特殊性,它不同于市政给水管网上的其它设施,其使用、维护、管理均由供水企业承担。而消火栓例外,其使用主要是满足于消防管理部门使用,而维护、管理则由供水企业自身承担。也有个别城市消火栓维护管理由消防部门承担。消火栓犹如一个军人,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救火取水控制设备。一旦出现火情必须满足消防部门取水灭火要求,因而作为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来讲,消火栓的管理责任重于泰山。

消火栓作为市政供水管网上的重要设施其与管网连接形式有:引接水平专用分支管道,设立控制阀门来连接消火栓,其消火栓井室位于引接主水管旁。也有消火栓设立在非专用于消火栓的分支管道上,往往还与主控阀安装在一个井室内,俗称消火栓套井。即与消火栓相连的阀门除了在消防栓需检修时实施关阀停水作用外,同时也起着对下游管段水流的控制,用于安装、维修等作用。还有直接在输配水管道上加三通,消火栓直立于管背的安装形式等。随城市建筑、人口密度加大,以及消防设备(主要指消防车)规格性能的变化提高,地下式消火栓都选用了出水口径为φ100mmSX—100型,而过去的SX—65型等逐步退出了城市供水管网。

很多供水企业在供水管网设施管理中只重视对阀门实施管理,认为管好阀门就管好了供水管网,而往往在消防栓的管理上有所忽略。殊不知消火栓的管理一旦失误,其酿成的后果和造成社会影响更大。这应该引起负有对消火栓维护管理职责的供水企业高度警觉。

要确保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就得从消火栓选型,消火栓设计安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这几个方面谈起。

一、室外消火栓选型

1.选择地下式消火栓与地上式消火栓应因地制宜。在市政给水管网中有些城市给水管网的消火栓规划设置强调采用地下式,而有些城市则由原来的地下式又全部改造为地面式。地下式消火栓有隐蔽性强,不影响城市美观,受破坏情况少,寒冷地带可防冻等优点。但作为使用和管理部门来讲,寻找

维修不甚方便,容易被建筑车辆停放等等埋、占、压,大量的地下式消火栓需要井室保护,资金投入大,同时在城市地下管网规划中占据了不少的位置,给规划带来了困难。而地上式消火栓则反之,比较醒目,容易寻找,使用、维修较方便,但容易受破坏,易造成偷窃用水。若真正按规范120米设置一个消火栓,势必对城市街景造成一定影响。消火栓主要用于灭火取水之用,因此作为消火栓使用部门来讲,如何快速寻找到消火栓,取水快捷、方便、容易是消防部门的愿望和要求。既要满足使用,又要考虑市容市景,同时还要利于维护管理,因而消火栓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地下式地面式相结合。且消火栓的规格型号不要太多,便于使用维护。

2.消火栓出水口径不得小于φ100mm。随着城市建筑及人口密度加大,灭火的难度增大,为确保灭火的水压水量要求,必须保证消火栓至少一个出水口径不小φ100 mm。

3.消火栓的启闭方向应统一,均应按顺时针关逆时针开。其丝杆应采用不锈钢,密封皮碗选用三元乙丙橡胶或丁晴橡胶,腔体内防腐应满足饮用水卫生指标等,应与阀门要求一致。

二、室外消火栓安装设计

1.地面式消火栓安装设计,应设计考虑安装在街道的十字路口区,在保证醒目又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上,同时考虑维护和日常排水泄水方便。如人行道街沿上,雨水排泄口旁,人行道树侧。有些地面式消火栓由于当初安装和后来路面高程发生变化后,将消火栓的泄水口被土掩埋、堵塞而无法泄水,从而造成消火栓腔体内水质发生变化,丝杆等锈蚀,影响管网水质和消火栓的使用寿命。

2.地下式消火栓安装设计。地下式消火栓设计安装位于地下井室内,因此消火栓出水口高度和出水口平面位置对取水是否方便是关键,从消防部门取水接带来考虑,出水口距地面高度应控制在30cm左右,考虑维护、使用方便出水口平面位置应紧邻井口边。如果消火栓井很深,消火栓连接立管过长,应在井内将立管加以固定,方能确保使用中的安全。

3.对于超高层建筑附近周围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应考虑消火栓与超高层建筑的水泵接合器间距,以便一旦超高层建筑失火,消防部门能够在最短的距离内取水加泵接带。

4.由于受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时常有将控制阀井与消防井功能合二为一,习惯称套井,看起来似乎节约了规划位置,且达到了一井双功能,但同时也带来管理上的弊病。第一,一旦消火栓需维修则需关阀而影响下游正常供水。同理维修下游管道时关阀又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该处消火栓的正常使用率必然降低。这对于“用兵一时”的消火栓使用管理是极为不利的。第二,因为该井具备双功能,而井盖究竟以消防井盖还是阀门井盖为主,带来管理使用上的混淆,因此设计上应尽可能避免这种套井。

三、消火栓的管理

1.消火栓作为管网附属设施之一,其管理应等同于其它设施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实行专门的管理。一旦发现消火栓失效应视同于管网抢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促进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对本制度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2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手续报批、验收和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 3.3各使用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 4、工作程序 4.1消防设施的设置 4.1.1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并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要求。 4.1.2生产过程中因消防设施不足,需增添的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科审查同意,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科购置。 4.2消防设施的管理 4.2.1各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建立消防器材、

设施台帐 4.2.2各部门在新增、使用、技改、新上项目、维修等情况时要每月及时更新消防器材、设施台帐。 4.2.3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所属消防器材要严格执行“三定一交”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列为交接班内容。 4.2.4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地点要明显,便于取用,无火灾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动用消防器材、设施。 4.2.5各部门要保持消防器材清洁,无灰尘,无锈迹,主要部件完好,保险销、铅封完好,压力正常,喷射软管无老化,消防水带接口牢固,接口胶垫无老化。 4.2.6各部门要保持所属区域内地上消防栓、室内消防栓的压力正常(大于0.4MPa),并保持消防栓性能良好。 4.2.7各部门要做好消防管网,消防栓的冬季保温工作。 4.2.8使用到期、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并将灭火器挪离现场。 4.2.9各部门到期需维修检验的灭火器材报安全科审验后,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外协维修。 4.2.10操作人员巡检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4.2.11各级安全检查(公司级安全大检查、车间级检查、班组级检查等)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韦邦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的财产及人身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1.总指挥:行政经理( ) 副总指挥:行政主管(李培发),家具厂长(陈双春) 领导小组组长:家具厂(熊一宇)、沙发厂(许起云) 成员:全体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 2.专职、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①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②随时准备参加火警处理,勇敢扑救,不怕牺牲。 ③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防演练。 ④监督公司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消防制度。 ⑤各消防队负责人对该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责任负责。 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总、副总指挥) ①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 实。 ③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致工作。 ④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 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⑤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二.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 防火检查 1.每周五由专职消防队负责人(保安队长)带队组织保安人员对全厂进行消 防检查。 2.各部门负责人每天8:00组织该部门义务消防队有关人员对该部门进行消 防检查。 3.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员工有无违反操作规程,厂区有无吸烟等现象。 ③电线路、开关是否完好无损。 ④消火栓、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 关闭状态。 ⑤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 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⑧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 名。 五.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985-44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

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火险,消除火险隐患,不使公司的物资财产遭到损失,并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的总负责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3.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具体负责,并负有归口管理的领导责任; 3.3 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各线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4 行政部(保安班)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措施以及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及消防设施管理等; 3.5 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并保证完成公司消防安全计划及管理目标。 4、工作程序 4.1 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 4.1.1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那项工作,由谁对该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即可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纵向能层层负责,在横向能分口把关,形成纵横交错的消防安全网络; 4.1.2 “防范为主”的原则 消防安全应牢牢把住预防关口,只有消除事故苗头,排除各种隐患,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4.1.3 “依法管理”的原则 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工作走向法制的轨道; 4.1.4 “全员参与”的原则 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应使每位员工都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4.1.5 “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要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方面各种有关安全的要素实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

4.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1 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司实行三级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a、一般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每天检查作业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二级检查由部门领导负责,每周检查各班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c、三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行政部会同保安人员、维修人员每月对重点防火安全区进行一次检查,并汇集隐患整治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由行政部跟踪整改效果。 4.2.2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a、行政部保安班负责对灭火器、消防栓、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特别对重点防火区如:氢气库、油库、变配电室等易燃易爆物的作业现场重点配置以备急用; b、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保持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行政部保安班应定期检查、换液、标明有效期; c、公司内所配消防设施,均不得擅自移动、拆除,若工作需要挪动,应报公司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施工。 4.2.3 日常防火管理 a、公司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者不得乱扔烟头; b、所有用电设备均不得超过线路的安全容量,严禁超负荷用电; c、生活中使用的液化气,使用者应正确操作使用; d、所有的易燃易爆物品均应符合安全条件下的使用; e、公司设置的安全通道,任何人不得乱堆放物资,应保持通畅; f、所有员工不论在生产、办公、生活中均应养成人走关机、关灯、关电源的安全习惯。 4.2.4 火灾再现后的灭火抢救工作 a、一旦发生火灾,在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采取有关措施,如切断事故电源,启动消防栓水龙头,关闭着火房间通向走道的门等;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集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火栓是集团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各部门必须将安全部门负责编制的全集团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第三条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条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千万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水费附加的5%用于消火栓的维修、更新和管理,以及与消火栓直接连通的支管改造。此项消火栓整修经费由供水部门负责代征,按月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年终结余资金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除部门共同提出,其预决算报市公用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火栓管理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刁难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人员执行管理维护消火栓公务。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会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颁布的《加强城市消防水门管理的通令》同时废止。

消防栓安装规范样本

消防栓设计及施工规范 一、室外消火栓布置的消防要求 1、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设置安装应明显容易发现, 方便出水操作。 2、市政或居住区室外消火设置。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 道路宽度超过60m时, 宜两侧设置,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布置间隔不应大于120m, 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m, 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距离高层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宜 大于150m。 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 流量和室外消防用量综合计算确定, 每只流量按10――15L/S。对于高层建筑, 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之内; 对多层建筑,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如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建筑物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4、工业企业单位内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对于工艺装置区, 或储罐区, 应沿装置周围设置消火栓, 间距不宜大于60m, 如装置宽度大于120m, 宜在工艺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改消火栓, 消火栓栓口直径宜为150mm。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或液化气体储罐区, 消火栓应改在防火堤外, 且距储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 不应 计算在储罐区可使用的数量内。 二、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与最大布置间距的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一般按消防车串联9条水带考虑, 火场上水枪手留有10m的机动水带, 如果水带沿地面铺设系数按0.9计算, 那么消防车供水距离 为( 9×20-10) ×0.9=153m。因此, 室外低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50m。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按串联6条水带考虑, 同样计算, 其保护半径为( 6×20-10) ×0.9=99m。因此, 室外高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00m。 2、室外消火栓的最大布置间距。室外消火栓间距布置的原则, 是保证城镇区域任何部位都在两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间。根据城镇道路建设情况, 市政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X=√R2-( L/z) 2, R 是消火栓最大保护半径, L是街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按城市规划要求约为160m。经计算得: 室外低压消火栓间距X=127m, 室外高压消火栓间距X=60m。考虑火场供水需要, 室外低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高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三、室外消火栓的流量与压力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流量取决于火场上所出水枪的数量。每个低压消火栓一般只供一辆消防车出水, 常出2支口径为19mm的直流水枪, 火场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为10―15m, 则每支水枪的流量为5―6.5L/S, 2支水枪的流量为10― 13L/S, 考虑接口及水带的漏水, 因此每个低压消火栓的流量按10―15L/S计。每个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一般按出口径为19mm的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公司全体员工; (三)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

消火栓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消防栓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在发生火灾时,使其能够正确操作使用消火栓,使火灾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消防栓。 3、职责和权限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消防栓进行标示、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定期对公司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4、术语 室内消防栓:消防栓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内部的消防供水设备,一般用来扑救室内初起火灾,它由报警器、水箱、阀门、水带及水枪组成。本规定中消防栓仅指室内灭火所用的消防栓。 5、作业程序 5.1消防栓的用途、放置要求及标示 5.1.1消防栓仅用于公司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5.1.2工厂、宿舍楼、食堂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必须放置充足的消防栓。消防栓必须放置在 走廊、楼梯间、建筑物边缘及室内墙壁等易于取用地点。 5.1.3消防栓必须用红色作特殊标示,以防止挪作它用。 5.2消防栓的操作使用 5.2.1消防栓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安全防卫人员操作使用,当发生火灾时,要在第一时间内 通知相关安全员。其通知途径见《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5.2.2发生火灾时,要辨清火灾发生地点,选定离火源最近的消防栓。 5.2.3打破红色报警器,打开消防箱门,铃响后水自动加压。 5.2.4从水箱中取出水带,并将水带接在消防箱内水箱阀门口上。 5.2.5将水带全部展开,取出水枪,并将水枪接在消防水带上。 5.2.6逆时针打开消防阀门至适当处。 5.2.7左手握水枪头,右手拿水带,并将水枪顶在右腰部,蹲马步,将水枪头对准火源 根部喷水。 5.2.8待火灾消灭后,先消除火灾报警器,后关阀门,从水带上取下水枪,将水带卷起,卷好 的水带连同水枪一起置于水箱内,最后关上水箱门。 5.3消防栓的维护管理 5.3.1消防栓要正确放置,处于良好状态。保安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放置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 定 文件编号: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1、目的 为确保工厂消防系统的正常使用,增强消防系统反应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工厂统一选定有资质的消防维护保养单位对工厂消防系统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针对消防维保单位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消防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执行。 3.2人事行政部负责日常监控并记录消防系统的运行情况。 3.3消防维保单位负责对工厂内消防系统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3.4各部门对维保人员的作业过程及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及时反馈。 4、工作内容 4.1工厂内消防系统 4.1.1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讯控制柜、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报警器、燃气探头、手动报警按钮、警铃、事故广播、备用电源等。 4.1.2消火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浮球阀、屋顶水箱、管道阀门、管网等。 4.1.3防火卷帘门系统。主要包括:卷帘门控制箱、电机、限位器、帘片、按钮盒等。 4.1.4防排烟系统。主要包括:防排烟阀、防排烟风机、电控箱等。 4.1.5消防广播级通讯系统。 4.1.6消防电源配电系统。 4.1.7其它消防设施。 4.2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内容 4.2.1消防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工厂消防系统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出具有效维护保养记录(盖章)。 4.2.2日常维护保养 4.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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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政消防栓管理制度 导语:市政消防栓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具体有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 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 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 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消 防 器 材 使 用 及 检 查 管 理 制 度

消防器材使用及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把保证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良好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管理范围:包括消防沙池、消防桶、铁铲、消防栓、水带、 灭火器(各种型号)、防毒面具、灭火毯、烟感报警器、防火通道、安全指示灯、安全门、安全通道。 三、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1.消防沙池应保持充满,保证有足够的消防用沙。并应保持池内沙 的清洁,防止杂物铺盖沙顶,并确保沙池内的消防铲及沙桶为完整无破损能正常使用。 2.消防栓给水系统,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项 目有: (1)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喉是否齐全完好,有无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 (2)消防水泵在火警后5分钟内能否正常供水。 (3)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故障。(4)检查消防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有无损坏,涂层是否脱落,箱门玻璃是否完好无缺。 (5)定期检查消火栓的完好情况,注意有无土埋、漏水、打不开等情况,并随时排除故障。 (6)消火栓三米范围内不准堆物,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7)消火栓钥匙应保证完好,并放置于消火栓附近明显处,不准随

意动用。 (8)地下消防栓必须有明显的地上标志。 (9)冬季应做好消火栓的保温措施,以防冻坏。 (10)水枪、水带应装置在消火栓附近的防雨箱内,并经常检查保证质量。 (11)站内各部位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12)消防器材应置于便于取用的指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检查、充药装粉,以备急用。 (13)消防工具应具有固定存放位置,不许乱动,周围不准堆放物品。(14)设专职人员负责全面的消防器材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做到不丢失、不随意挪动,对器材存放问题要及时上报解决。 四、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维护保养 灭火器应存放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场所和便于取的通风、阴凉、干燥处,禁止暴晒,以防止驱动气体因受热膨胀而泄漏,影响使用效果。如发现灭火剂结块或气量不足,应更换灭火剂或补充气量。再行充装好的储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五、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护检查 检查车架上的转动部件是否灵活可靠;经常检查干粉无结块现象,如发现结块,立即更换灭火剂。检查封件和安全装置,如发现故障,须及时修复,修好后方可使用。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农村、社区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哪一级组织规划建设、即由哪一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1 / 6

二、消火栓的建设 第五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纳入到规划条件制定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阶段应当征询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审核验收。 第八条消火栓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等情况建立档案,移交市政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属地供水企业。已建市政道路未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

消火栓(消防栓)的保养规定

消火栓(消防栓)的保养规定 一消防栓保养规范 1、目的: 保证消火栓箱内部配件齐全、完好,灭火时能迅速正常地输出消防水。 2、职责: 由管理处维修工负责,大楼由机电安装维修工程部负责。 3、内容: 1)月保养: A.检查: a. 检查栓内配件是否齐备、完好,并填写《消防栓检查表》。 b. 检查栓门把手是否完好,栓门开关有无卡销,锁、玻璃有无损坏; c. 指示灯、报警按钮、警铃是否齐全,有无脱落; d. 栓门是否完好。 B.测试: 在每栋随机抽取1个消火栓,按消火栓报警按扭,消防中心应有正确的报警显示。2)年保养: A.完成月保养中的所有内容。 B.开栓门检查水带有无破损、发黑、发霉现象。如有,应立即进行修补、清洗或更换。 C.水带展开交换摺边后重新卷起。 D.检查水枪头与水带,水带与水龙头之间的联接是否方便可靠,如有缺损应及时修复。 E.清除栓内阀门阀口附近锈渣,将阀杆上油防锈。 F.将栓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关上栓门。 G.随机抽取总数的20%,逐个测试报警按扭的灵敏性和检查指示灯显示的正确性,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增抽20%进行测试,直至完全正常为止。 一、根据公司情况规定消火栓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检查,时间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进行。 二、栓外检查 1、检查栓门是否完好,栓门把手是否损坏,栓门开关有无卡阻、有无损坏; 2、指示灯,报警按钮、警铃是否齐全,有无脱落; 3、栓体是否生锈、变形。 三、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发黑、发霉现象,如有,应立即进行修补,清洗、晾晒或更换; 四、检查水枪头与水带,水带与水枪头之间的联接是否方便可靠,如有缺损应急时修复;

五、并清除阀口附近锈渣,将阀杆除锈上油; 六、将栓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关上栓门加上封条; 七、5%进行抽查报警按钮的灵活性和检查指示灯显示的正确性。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城管[2009]18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城管〔2009〕185号)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六区城管局,大榭城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根据《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的通知》(甬城管〔2009〕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护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配套阀门后的管道、消火栓及消火栓配件的巡检、养护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统筹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同时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承担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各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自行管理或委托其它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养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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