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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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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厂长,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让步率控制在2%以,每超1%,扣200元。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50~1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50元。

3、凡本组产品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5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

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50元。

第八条

凡产品(包括玻璃、配件),工具等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遗失、

碰伤破损的责任部门(班组)扣每次50元。

第九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50元。

第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返工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一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

凡在一个季度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十三条

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十四条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2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2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70元+“三包费”

第十五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5/10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1、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2、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3、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2、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2-1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2-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以上的。

3、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3-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3-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0小时以上的。

第二十条

质量责任:

1、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产品成批磕碰,变形的,由当事人负责。

3)、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2、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70%责任,操作者负30%责任。

2)、产品完工,检验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3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个工程门窗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和操作者各负一半责任。

3、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包括公司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人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

承担70%,主管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所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配件或外购件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配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第二十一条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包装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

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公司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管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到2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5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另外赔偿经济损失0.2%。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奖金;1000元以上至2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

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四章:关于质量信得过个人标兵和TQC活动积极分子评选奖励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公司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升级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公司将开展评选信得过个人标兵和TQC活动积极分子;现将这些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得过个人标兵评选条件:

1、凡完成全年下达个人的生产工作任务,无违反厂规厂纪行为,全年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2、工人全年废品和让步品率合计均不大于1%

3、工序管理点工人(各班组长)自控率达到100%,无废品。

4、检验员全年对质量的错漏检次数不超过2次。

5、对提高改进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创造价值或避免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各部门或班组的质量管理员除完成全年下达个人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完成质管员的各项职责,使本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卓有成效者。

2、在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中,如QC小组,工序质量管理点等活动有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九条

评选办法:

1、信得过个人标兵由部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全年的废品指标统计和工作实绩评选上报厂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2、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分子由各部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提名,上报主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

每年年终评选奖励一次,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以物质奖励。

第五章: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全面质量管理,就是企业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数理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从而用最经济的手段,生产用户满意的产品。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把关为主转变为预防、改进为主,从管结果变为管因素;因此必须发动企业的全体人员,全部门参加到质量管理的各种活动中去,依靠科学管理的理论,程序和方法,使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发挥操作员、管理人员和检验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把产品质量的“预防和把关”结合起来;对产品质量实行控制,开展“三自”、“三验”、“三按”、“三不放过”活动:

1、“三自”即:自检、自分、自盖工号。

自检:即每个操作者对自己检修的车窗进行自检,确定是否符合工艺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自分:操作者自己检验的车窗,把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分开存放。

自盖工号:在自己检验的车窗上打上工号,以明确责任。

2、“三检”即:首检、过程检、完工检(入库检)。

首检:在车窗分解前检验车窗是否有缺损。

过程检:在检修过程中检验是否有漏装配件和漏装螺钉。

完工检:每个车窗完工后,检验员都应该进行完工检(全面检查),防止不合格品混入。

3、“三按”即按图纸、按工艺、按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操作。

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三按”生产。操作前必须认真消化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三按”生产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违反“三按”生产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厂关于工艺纪律的有关文件处理。

4、“三不放过”即出了事故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会分析,做到:不分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查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拟订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六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搞好技术改造,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有关专业部门在设计、制造、维护等技术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的容如下:

1、新产品开发

2、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工艺采用。

3、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4、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效显著的项目。

5、生产工艺、试验、检验方法,设计与计算技术改进,劳动保护技术等的改进。

6、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三十五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验证和实际应用,并在生产或工作中经过一年的验证取得成效者,方能获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被采用,经过一年时间能验证的、并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三十七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燕城装饰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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