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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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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分析:

1.合同法

(1)合同的成立概念: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同一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需以一定方式表征,在书面合同的场合,签字或盖章即具有重要的标示意义。

(2)合同成立条件:1.由双方当事人; 2.具有必要条款; 3.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3)要约的效力概念:指要约的生效及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4)要约的失效的概念: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主要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5)违约责任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因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a.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合同当事人;b?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

的法律后果;c.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向对方所承担的具有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6)违约责任构成条件:a.违约行为;b.无免责事由。

(7)违约责任的形式:

a.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但作出以下限制: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b .采取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

d.违约金: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定金:

(8)三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

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二者范围应当大致相同———违约金的调整),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公司法

1.出资的方法:(1).出资均等主义

2.出资不均等主义

3.基本出资主义

2.出资的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30%。

3.组织机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

4.股权转让:(1)有限公司出资转让:

一般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特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

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258)

(2)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③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景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

(1)公司成立时: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

任。

③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

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成立时:①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

③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成立时,由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论述:

1.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1)概念: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

人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分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①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所互负之债务已届清偿期

③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其所负债务或履行不符

合约定的情况下请求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①须为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期限的前后

③须为双方所负之债务已届清偿期

④须为先履行一方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2.合同的保全:(1)概念:《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合同债权的保全制

度。

(2)分类: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

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指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对无偿之处分行为的撤销条件:①有债务人以财产或债权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②债权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简答题: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法定代理的概念答: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2.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合同的要约概念: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具有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人须具有以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3.内容须为具体确定; 4.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部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法律特征有:(1)此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2)此责任是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致。(3)须有行为人的过错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构成条件:(1)违反先合同义务。(2)造成损失。(3)有缔约过失存在。

4.债权转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债权转移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在不变更的标的和内容的前提下,有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的法律行为。

条件:(1)债权转移须告知债务人。(2)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应报经批准。(3)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证明债务文件的义务。(4)债权转移时,如有从债权,

也随之转移。

5.合同终止的原因

答:(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

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况不能强制履行违约

答:(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要求。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理念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二)签订公司章程;(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一)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人数有严格的法律限定50人以下; (三)全部资本可以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四)不得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本;(五)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

9.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 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合蒹公司。 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及组织机构?答:相同: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不同:1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2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3 出资转让的限制性。4 资本募集的公众性。5 公司资本的封闭型。6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组织机构:1 有限。①股东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监事。股份。① 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④监事 4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2.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43.破产的程序: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法院审核.受理→实质(成立债权人会议)→清算小组→偿还→终结程序。 44.合同法:常见的主要有: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本章所述特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均以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谜底。③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④均以债务发生的根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调整对象:①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②合同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原则:①平等的

大学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大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国宪法》 D、《中华人民国刑法》 【答案:C】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发行债券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承兑汇票 【答案:C】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是指10-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案:A】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20 年 【答案:B】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6、下列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超越代理权限围以陂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的 【答案:D】 7、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8、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D】 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10、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 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 A、1000 万美元 B、1400 万美元 C、1750 万美元 D、2100 万美元 【答案:C】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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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暨南大学经济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1.经济法概念与溯源。 溯源: 1、最早调整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 2、第一个提“经济法”一词的是1755年法国的摩莱里(《自然法典》)。 3、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经济法——1890年的美国谢尔 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收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4、第一次使用“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术语和科学的起源——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 界经济年鉴》。 5、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现代经济法的标志——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概念: 指的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概念: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血药有国家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 规范。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紧急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紧急发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 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 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 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其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 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财经大学期末经济法试卷复习课程

一、单选(10×2) 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P118) 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A)万人民币。 A、3 B、1000 C、500 D、50 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商品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金额就是(D )万元。 A、3 B、5 C、10 D、50 解析:《公司法》规定,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公司规定的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P113,125)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P67) 4.撤销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P209) 5.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在法定的有限期限内,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过了这个期限,这项发明就成为社会 公共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P558)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B) A、1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6.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和报价。投标是要约。(P200) 例:例: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依据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P113) 例: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A) A、分公司 B、子公司 C、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P26) 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B) A、90天 B、2年 C、365天 D、6个月 9.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45天。 例: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C) A、90天 B、3个月 C、45天 D、6个月 二、多选。(10×1) 1.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题的是(ABCD) A、公司 B、外国人 C、个体工商户 D、中国公民 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合伙人(P13) 2.下列纠纷不能提交仲裁: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 争议。(P572) 例: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下列纠纷(ABD) A、婚姻纠纷 B、继承纠纷 C、合同纠纷 D、行政争议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P604) 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ABC) A、被搞住所地法院 B、合同履行地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D、外国法院 4.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条件(详细见案例分析1)(P88) 例: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BC)。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缴清全部出资。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通论期末复习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

大学经济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大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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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C )。 A、发行债券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承兑汇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 )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是指10-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B )。 A、6 个月 B、1 年 C、2 年 D、20 年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D )。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6、下列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D )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以陂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的 7、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B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8、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D )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0、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 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C ) 。 A、1000 万美元 B、1400 万美元 C、1750 万美元 D、2100 万美元 1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A )。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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