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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的“邻里中心”就很好的表现出混合集中的布局模式。在园

区中按住宅区的分布规划设置有17座邻里中心,目前已建成4个,见图23。每

个邻里中心承担为方圆1公里内约8000户居民服务的功能,其辐射半径约为500

米。每一座邻里中心都是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于一体的服务中心。

如新建成的湖东邻里中心由主体为3万平房米的湖东大厦、2500平方木的活动中

心等组成,为2万人组团的住宅区服务。湖东大厦中布置有银行、邮局、社区文

化娱乐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阅览室、游乐场、书画廊等,充分满足了居民

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如图2.4。

但不是所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都适合用混合集中的布局模式,因为某些

设施功能和要求的特性,不适宜和其他设施综合设置。如表2.9,可以看出各个公

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兼容性。教育设施的兼容性就比较低,除了可以和文化

娱乐设施结合布置外,其他的设施均不适宜。文化娱乐设施的要求并不高,基本

可以和各类设施混合设置,但是由于医疗卫生设施本身的功能和特性,文化娱乐

设施与其混合布置的话,会显的用途不大,且从精神上考虑不合情理。

2.“适度分散”模式

“适度分散”指多种公益性或同类型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其服务半径的

因素,将其进行适度分散布置,从而以最好的服务半径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如图

2.5;这种模式适合城市新区中片区规模较大,用地性质较杂、人流量大、步行环

境好的片区内。

此模式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卫星城建设,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哈罗

新城。如图2.6哈罗新城的平面示意图,由4个半径均等的居住区构成的居住片

区,全城的市中心位于此片区的东北位置,每个片区通过交通道路又形成了各自

的小中心,每个居住区都由自己的邻里单位组成,每一个邻里单位中都设置有小

学。哈罗新城将中学和休息场所等设施分散的布置于整个片区的各个点上,并且

是各居住区之间的宽敞空地和绿地上,这些设施不仅仅服务于邻里单位内部,而

且面向整个城市,扩大了服务规模和范围。

教育设施是比较多的运用适度分散的模式进行布局,因为教育设施自身的教

育属性,需要均等化的分配资源,合理的服务半径,满足各个居住区教育事业的 3.“混合布局”模式

“混合布局”即汲取了“混合集中”与“适度分散”二者的优点,摈弃了二

者的缺点,将个别的公益性公共设施进行“混合集中”的布置,如法律咨询、心

理咨询、社区管理等,见图2.9;而对老年活动中心、图书室、警务室、公共厕所

等则按照最佳服务半径进行“适度分散”的布置。这种布局模式在大城市新区规模较大中采用,其能够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得到最大化得共享利用。如图2.10是上海市杨浦区平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图(不包含教育设施),图中左上方,就是混合集中布局的模式,其中社区文化中心设置在杨浦区工人俱乐部内,相邻还有烟草博物馆和平凉街道办。图中还可以看出医疗卫生设施,包含医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医疗机构分布在整个片区的各个地方,由于要满足医疗资源的均等化分配,所以需要适度分散的布局模式。这种模式是目前最常见,也是最合理的布局方式,不仅可以合理分配各类资源,集中的设置还可以节约土地的利用。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 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 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 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 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1581 1763 0.72 35 0.71 4004500.71 400450

800100035 35 203035 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 3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 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 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0.71 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 1702004000500023 0.4 1.4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 1.3车位/户,社 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190220 0.72 35 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提要: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相当于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300~800户为宜。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大多由居委会管辖,这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自行车存车处、基层商店等。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设在住宅底层,也可独立设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办园单位性质、条件、所在地区幼儿园入托率以及均匀合理的服务半径等因素有关。幼托最好布置在环境安静、家长接送方便的独立地段上,而且需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以保证自身功能及环境需要。如果用地紧张而必须设置在住宅底层时,应将幼托入口与住宅入口分开,并有独立院落,建筑单体设计还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设雨篷等,尽量减小上层住户与幼托之间的相互干扰。幼托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米,层数以1~2层为主,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3层。一般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按每班30座计,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以节约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此外,幼托的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硬地和活动器械等,以供儿童室外活动。幼托建筑位置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A.幼托位于住宅组团之间,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接送也较为方便。B.幼托位于住宅组团内部,特点是与居住生活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c.幼托位于小区或街坊中央,特点是较易组织小区中心的景观,并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见图3-42。 2.基层商店的规划布置。 基层商店的特点是面积小,品种多,布点灵活、面广,深受群众欢迎,一般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设在组团入口处,也可以设在住宅底层,还可和居住组团级其它设施如居委会、自行车存车处等联合布置。 3.自行车存车处。 自行车存车处的布置可以相对集中或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就是在组团集中设立一至两个存车处,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统一管理,有较强的经济合理性,只是服务半径稍大些;分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第八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规划原则 1、以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基本思路,公共设施布局体现层级化和系统化,结合开放空间和生态绿地布置。 2、重大公共设施选址应结合公共交通系统组织综合考虑,规划建设体现“绿色建筑”的示范性,并有利于城市环境品质和文化品质的改善和提高。 第三十三条多层级的公共服务体系 1.新城中心公共服务系统: 构建“一站、双核、九心、九社区”的中心体系。以高铁枢纽为核心,塑造功能复合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中心和生活服务中心,打造集商业商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站前核心区,展现中法生态城门户形象。 东广场结合高铁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建设城市中心,包含商业商务功能,形成生活服务中心。 西广场结合商务区规划知音文化展示馆、规划展示馆、零碳体验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益性公服设施,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2.社区级公共服务系统: 结合轨道站点和交通枢纽规划九个社区中心,均衡服务各个居住社区,提供开敞空间、文化活动设施、中小学、幼托、卫生站服务中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与普通公交站点良好衔接。 第三十四条教育设施规划 1.配置标准:规划建议小学学位按60-65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初中学位按30-35座/千人的标准配置;高中学位按30-32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保证小学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85%,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90%。 2.基础教育设施: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布局规划小学7 所;规划初中3 所;规划高中2 所。 3.高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中法合作教育大学1所,位于汉蔡高速以北,武潜城际铁路以南。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1.规划目标: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设施总体布局,规划布局专科医院1座,占地2.83公顷。2.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处,占地7.97公顷,保障居民治病就医与日常保健相结合的健康需要。 第三十六条文化娱乐设施规划 1.文化设施规划的目标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以提高居民综合文化素质为总体发展目标,分级设置,满足各种类型的文化需求;提升生态城文化内涵和创新品质,体现“绿色的优质文化”,增强“生态文化”和“科技创新”的宣传、展示和教育等内容。 2.新城区文化中心: 在新天大道以北,知音湖大道以东,规划布局综合性文娱中心1座,规划建议以较高的标准来配置,包括音乐厅、图书馆、科技展示馆、文化交流中心等内容,占地5.5公顷。 3.社区级文化设施: 共8 处,主要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居住区级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的“邻里中心”就很好的表现出混合集中的布局模式。在园 区中按住宅区的分布规划设置有17座邻里中心,目前已建成4个,见图23。每 个邻里中心承担为方圆1公里内约8000户居民服务的功能,其辐射半径约为500 米。每一座邻里中心都是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于一体的服务中心。 如新建成的湖东邻里中心由主体为3万平房米的湖东大厦、2500平方木的活动中 心等组成,为2万人组团的住宅区服务。湖东大厦中布置有银行、邮局、社区文 化娱乐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阅览室、游乐场、书画廊等,充分满足了居民 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如图2.4。 但不是所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都适合用混合集中的布局模式,因为某些 设施功能和要求的特性,不适宜和其他设施综合设置。如表2.9,可以看出各个公 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兼容性。教育设施的兼容性就比较低,除了可以和文化 娱乐设施结合布置外,其他的设施均不适宜。文化娱乐设施的要求并不高,基本 可以和各类设施混合设置,但是由于医疗卫生设施本身的功能和特性,文化娱乐 设施与其混合布置的话,会显的用途不大,且从精神上考虑不合情理。 2.“适度分散”模式 “适度分散”指多种公益性或同类型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其服务半径的 因素,将其进行适度分散布置,从而以最好的服务半径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如图 2.5;这种模式适合城市新区中片区规模较大,用地性质较杂、人流量大、步行环 境好的片区内。 此模式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卫星城建设,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哈罗 新城。如图2.6哈罗新城的平面示意图,由4个半径均等的居住区构成的居住片 区,全城的市中心位于此片区的东北位置,每个片区通过交通道路又形成了各自 的小中心,每个居住区都由自己的邻里单位组成,每一个邻里单位中都设置有小 学。哈罗新城将中学和休息场所等设施分散的布置于整个片区的各个点上,并且 是各居住区之间的宽敞空地和绿地上,这些设施不仅仅服务于邻里单位内部,而 且面向整个城市,扩大了服务规模和范围。 教育设施是比较多的运用适度分散的模式进行布局,因为教育设施自身的教 育属性,需要均等化的分配资源,合理的服务半径,满足各个居住区教育事业的 3.“混合布局”模式 “混合布局”即汲取了“混合集中”与“适度分散”二者的优点,摈弃了二 者的缺点,将个别的公益性公共设施进行“混合集中”的布置,如法律咨询、心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_(办食品流通许可)

有限公司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操作流程: 1、在供应商处购入产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文件和产品标示,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2、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记录入库。 3、定期对所有产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4、销售并建立客户档案,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做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申请人: 年月日

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 (供申请人参考) 空间布局图: 需标明经营场所出入口,经营场所内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区摆放的位置,标注各区域的用途以及主要设施、设备等。 操作流程: ⑴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⑵计划、采购、索票索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⑶运输(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⑷验收检查—→⑸记入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⑹贮存食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⑺上货架(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区摆放)—→⑻食品质量自检(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⑼销售食品(售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⑽售后服务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主管部门 489 40986-2014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 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1)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 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 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 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 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2 3 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总8页)

1 总则 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漳州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漳州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浅析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重要的意向内容。本文分析了漳州市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提出规划意见。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漳州市 abstract]: the plann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city planning is important in intentional cont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zhangzhou c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planning advice. [ key words]: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land use planning; zhangzhou city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公共服务设施是与市民联系最为密切的规划内容,它是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用地和设施,涉及范围极广,其规划布局必须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的便捷性和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漳州市中心城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很多问题,新一轮规划设计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深人研究,做出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布

局方案。下面就其存在问题及规划设想作出一些探讨。 1现状概况及现状问题 1.1现状概况 截止2011年底,漳州中心城区(主城区加角美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为71.5平方公里,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共5.69平方公里,占全部建设用地的8.0%。按照2011年底中心城区常住人口80.5万人计算,人均拥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约7.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均略低于国家标准。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为51.38平方公里,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17平方公里,占全部建设用地的10.1%,按照常住人口62万计算,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8.34㎡,基本满足国家标准。 角美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为20.11平方公里,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52平方公里,占全部建设用地的2.6%,按照常住人口18.5万计算,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81 ㎡,均大大低于国家标准。 1.2现状问题 用地类型主城区占建设用地比例角美占建设用地比例国 家标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0.10% 2.60% 5.0-8.0% 行政办公用地 1.90% 0.9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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