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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量安全部分)的通知》厦建工(2013)122号附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量安全部分)的通知》厦建工(2013)122号附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量安全部分)的通知》厦建工(2013)122号附件

备注:

1、编号38“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条款所述情形的;

2、编号16、35“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在项目时间少于80%工作时间,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安全管理文件存在代签行为的;

3、编号40“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4、编号55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评定条件时形成验收结论。

5、编号34、57“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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