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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特驻华使馆照会亚非司(附加资料一),希在馆舍内使用

近日,沙特驻华使馆照会亚非司(附加资料一),希在馆舍内使用
近日,沙特驻华使馆照会亚非司(附加资料一),希在馆舍内使用

(2013)部礼字第89号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致意。为进一步便利各机构人员及其家属在华工作和生活,增强身份证件的功能,在参照多国作法基础上,外交部礼宾司对有关身份证件进行了种类调整和重新设计。该变化不影响各机构人员及其家属根据国际法、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而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和有关礼遇。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发放范围:

(一)“外交人员证”发给驻华使馆外交代表及其配偶,不再为大使及其配偶制发专门证件。

(二)“行政技术人员证”发给驻华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际组织人员证”发给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配偶。

(四)“居留许可证”发给上述三类证件持证人的单独持有护照的随任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不再为未成年随任子女制发“居留证”。

(五)已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居留登记”继续有效。

二、请各机构派人凭使馆照会、本照会和本人有效证件,于2013年9月2日至10月25日期间分批前往外交部南楼8层外文收文室领取新版证件。

三、请时间表中安排在9月领取新版证件的各机构于8月15日前、10月领取新版证件的各机构于9月15日前复照外交部礼宾司,提供需领取新版证件的人员及其家属名单(户主在前,家

属在后),并按名单所列顺序提供相应人员现持证件的复印件。名单以家庭为单位,按户主的礼宾顺序排列(户主请注明身份及所在处室),所列姓名需与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将于2013年11月4日前离任的人员及其家属,不需领取新版证件。

四、对各机构复照提供需领取新版证件的人员及其家属名单之后新受理的办证申请,外交部礼宾司在发放证件时将根据申请人在华居留时间视情一并发放新版证件。

五、新版身份证件将于2013年11月4日零时生效,现使用的各类身份证件同时作废。请各机构于11月29日前将旧版身份证件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交部礼宾司制定了《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件的办法》(申办办法和申请表附后),请各机构今后根据上述办法申办新版身份证件。

七、如有疑问,请与外交部礼宾司联系(电话:65963451/62/64)。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附件:

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及其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件的办法

一、身份证件种类及发放范围

(一)根据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使馆”、“机构”)常驻人员的身份,外交部礼宾司向上述人员及其家属分别颁发“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居留许可证”四种证件。

(二)发放范围:

“外交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外交护照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

“行政技术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公务、官员、特别、其他公务类护照的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

“国际组织人员证”发给机构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常驻人员及其配偶;

“居留许可证”发给上述三类证件持证人的单独持有护照的随任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合用一本护照的子女不需办理“居留许可证”)、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

二、“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及

“国际组织人员证”申办程序

(一)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配偶抵京后,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附中文译文,下同)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办理相应证件,照会中应说明该常驻人员岗位系轮换或新增。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驻华外交机构及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业务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

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护照封皮页、签证页(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但须提供入境章页复印件)和资料页复印件及护照原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照会、登记表上的申请人身份须与其护照上的身份(如有)一致。

(二)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身份或职衔变更(如使馆行政技术人员被任命为外交人员)时,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申请为相关人员办理新身份证件。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的护照(如护照对身份有加注,需对护照上的身份作相应更改;如更换护照,需附送新、旧护照)和新护照资料页、身份加注页(如有)复印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

(三)初次办理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和任期,最长为三年。如需延期,有关使馆或机构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延期(如已确定离任或结束随任时间,需一并在照会中说明)。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原身份证件和护照资料页复印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外交部礼宾司将根据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和剩余任期换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新证件。以配偶身份初次办理证件或延期证件的有效期均不能超过其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的证件有效期。

(四)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如换发新护照且身份或职衔未有变更,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随照附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三、“居留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使馆、机构常驻人员的随任子女(需单独持有护照)、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抵京后,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请为其办理“居留许可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其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姓名、身份、身份证件号(如有),申请人与户主的关系,申请人在华居留时间和事由,并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不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护照封皮页、签证页(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和资料页的复印件、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以及申请人护照原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在华出生的子女首次申办“居留许可证”,除上述材料外,需随照附送其出生证明复印件。

(二)“居留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户主证件有效期和申请人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如需延期,有关使馆或机构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延期(如已确定结束随任时间,需一并在照会中说明)。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原“居留许可证”、申请人护照和资料页复印件、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外交部礼宾司将根据户主证件有效期、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和剩余居留期换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新证件。

(三)使馆、机构常驻人员的随任子女(需单独持有护照)、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如换发新护照,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随照附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四、证件的保存、使用、补办和退回

(一)身份证件须妥为保管,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主动出示。

(二)如遗失或损坏身份证件,有关使馆或机构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申请补发或更换证件。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属遗失的,持证人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开具报失证明,并将报失证明原件随照送外交部礼宾司;属损坏的,须将原身份证件随照退回外交部礼宾司注销。

(三)使馆或机构人员离任或结束随任时,应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告知相关情况,随照退回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如户主离任,须同时退回其所有随任家属的身份证件)。如前任常驻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证件未全部退回,外交部礼宾司将不能为其继任者颁发身份证件。

五、证件办理时间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上述各类身份证件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身份证件需一个月。

六、其它

本办法由外交部礼宾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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