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完整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14)

(完整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14)

(完整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14)
(完整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14)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可以用符号的形式表示,使用的符号或识别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无相关标准,该符号及色彩应于器械附加的说明书中描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信息表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因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识位置或标签大小受限,描述不完整的,需在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明确“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包含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器械。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

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备案号;

(四)说明书的编制或修订日期及版本号;

(五)结构组成、成分;

(六)性能指标;

(七)简要介绍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八)预期用途;

(九)禁忌症和禁止使用;

(十)安装调试、使用说明;

(十一)注意事项及警示;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四)清扫、消毒及灭菌的规定;

(十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六)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说明书应提供产品的禁忌症。禁忌症在说明书中应紧随预期用途,没有的情况应写明“无已知禁忌症”。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控制监测评估手段、特殊人群;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有关器械丢弃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任何特殊、不寻常的危险,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或产品成份中含有的可能引进副作用的成份或辅料,应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对于可再使用的器械应在说明书中明确再使用的适当处理过程, 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再使用的次数限制。

第十八条说明书中应附配件清单,并对配件的规格型号等及附属品、损耗品、配件的更换周期以及更换的方法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包含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基本信息、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信息和必要的警告及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包括器械使用前的处理方法,如灭菌、装配及校准等。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备案号;

(四)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灭菌日期;

(五)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灭菌产品应标注灭菌日期;

(七)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告、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二条用于植入或长期留置人体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包含可溯源的唯一性编码。唯一性编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注明影响环境的物质及其对环境的作用(如使用氟利昂对臭氧层的破坏)。对使用后的废弃物的处理应予明示。

第二十四条带放射或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辐射的性质、种类、强度及分布情形及操作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除第二十条规定内容之外,还应有贮藏条件及运输注意事项,特殊贮存条件、产品用后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带灭菌包装的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包含灭菌包装打开后的标识,防止二次使用;如可重复灭菌的,应标明重复灭菌的方法条件。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办理

备案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二十九条注册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第三十条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注册申请人更改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备案人更改已备案的说明书,不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信息情形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涉及需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二条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注册变更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预期用途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

SYMBOL MEANING CE with number – confirmation of meeting EU requirements manufacturer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steam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ethylene oxide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irradiation sterile product; no information about the type of sterilisation when more than one method can be used non sterile product batch code – the manufacturer’s code use-by-date – indicates the date after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is not to be used do not re-use – product for single use only do not resterilise do not use if package is damaged keep away from sunlight keep dry temperature limits to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can be safely exposed product contains natural rubber latex product is latex-free instructions for use attached to the product range of humidity to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can be safely exposed ,Green dot” means that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roduct contributes to the cost of recovery and recycl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raw material the given packaging is made of throw away your trash non-pyrogenic product hand wash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医疗器械标志、标签要求

医疗器械标志、标签要求 医疗器械处黄荣建 二〇〇六年三月 一、范围 为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给使 用者和其他人员规定了用于提供医疗器械 重要信息的标志、标识,主要由下列人员使 用。 ???? 医疗器械制造商 ???? 医疗器械使用者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督的人员 ???? 主管部门、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 二、依据 ???? 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用标准 专用标准 产品标准 ???? 企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附录A安全要求中“外部标记”。(医用电气产 品) 通用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0466-2003《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YY91099-1999《医用X线设备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专用标准 ?YY0089-1992《病人监护系统专用安全要求》 ?YY0319-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9706.X-XXXX《医用电气设备第X部分:XX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0290.4-1997《人工晶体第4部分:标签和资料》 ?YY/T0486-2004《激光手术专用气管插管标志和提供信息的要求》 产品标准 ?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GB10152《B型超声诊断设备》 ?YY0460-2003《超声洁牙设备》 医用高分子制品标志 ?单包装或初包装宜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生产批号或日期。 ?无菌产品的单包装或初包装还宜有下列标志:

最新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最新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xx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 * 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 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 * 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 * ;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 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最新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2015年03月31日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以及包装标识详解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以及包装标识详解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以及包装标识都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出现了很多医疗器械厂家的产品标识不够明确,产品使用说明书不易读懂,给经销商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出现法律纠纷。 针对于以上诸多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6月18日颁布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消费者应该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这就要求医疗器械厂商应该对说明书有个详细的介绍。 二、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以及包装标识的定义,说明书主要是伴随产品提供给客户,提供客户产品有效信息,并对其使用产品起到指导作用的文件。标签即用于识别产品特性的文字,也可以是图形、符号。包装标识及反应产品的技术特征,同样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 三、规定要求,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必须包括中文字体,而且数据应该真实、有效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四、规定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都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包括对产品的一些技术参数、使用说明等有着详细的说明,此外还规定了内容中不得包含的词语,例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 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以及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

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都不符合规定。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7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该规定共有19条,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标识管理规定》。包装商标,已被废除。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和标签,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本规定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均应当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说明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规范,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申报人提供给用户的产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涵盖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于指导正确的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和维护。医疗设备标签是指粘贴在医疗设备或其包装上的书面说明,图形和符号,用于识别产品功能并标记安全警告。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的有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标签上的内容应与说明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五条医疗器械手册,标签中的疾病名称,专业术语,诊治过程和结果的说明,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行或标准化的专用词汇,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标识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应在手册中说明符号和标识颜色。 第七条最低销售单位应附有说明。医疗设备的用户应按照说明使用医疗设备。 第八条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符合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在手册和标签中的醒目位置明显标记。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为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可以用其他语言粘贴,但以中文表达为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和图形应准确,清晰,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编写说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按以下内容和要求依顺序进行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第10号令的基本要求,作此格式仅供参考。

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 注意事项: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 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

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 “完全无毒副作用”等; 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 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 重病情的表述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应书面告知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培训试题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0号)网上培训试题 (各企业将试卷存入本企业培训档案中)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卷人: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 一、填空题: 1、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二、多项选择题: 1、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A、B、C): A、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B、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C、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2、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B、C、D、E、F、G、H、I、十、一):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C、《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D、产品标准编号; E、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F、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G、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H、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I、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三、判断题: ()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 特性相一致。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不可以附加其他文种。()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14)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可以用符号的形式表示,使用的符号或识别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无相关标准,该符号及色彩应于器械附加的说明书中描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信息表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 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 )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 .最大容积为0.1m 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装; 4. 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 )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 )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 pm ;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 (MDPE , HDPE ),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 p m ; 5. 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 字样; 6. 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 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1包装袋外观标准 2.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3. 包装袋规格 (1 )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折径x长乂厚(mm ):

LDPE+LLDPE ) 450mm x500mm x0.08mm ( HDPE ;MDPE ) ( 2 )当包装袋容积在0.1m 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m 3 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第三条利器盒标准 1. 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 .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 .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 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 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 利器盒易于焚烧,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 PVC )塑料作 为制造原材料; 5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 物”;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管理 制度 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 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 3

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能够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能够附加其它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标签和包装标识”到“标签” 1.与国际接轨。 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 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两个一致,一个符合 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 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符合,包括要求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 §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等等。 §虽然有上述原则要求,但实际操作,肯定还存在各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间用法不一,如何认定权威性等问题。趋势应该是随着审查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统一规范。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针对产品 §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共识,那就无需再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如果没规定,则应该明确。 如: 系统内的:GB 10149-88 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 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磁兼容标准等 系统外的:其他部门的标准中有关符号的规定、压力容器相关要求,如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等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1.最小销售单元 谁来定?原则上是注册人/备案人 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所以作此规定,并且这条包括两款,有相应的联系。如,生产企业每箱放了一个说明书,那经营企业如果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去卖单独的产品就不符合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培训试题 答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 定》 培训试题 姓名 日期 一、填空题: 1、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 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 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 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 产品特性相一致。 4、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5、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 准确、清晰、规范。 7、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简答题: 1、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 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 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标签和包装标识”到“标签” 1.与国际接轨。 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 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

图形。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两个一致,一个符合 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 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符合,包括要求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 §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等等。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

P a g e 1 | 2 SYMBOL MEANING CE with number – confirmation of meeting EU requirements manufacturer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steam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ethylene oxide sterile product; sterilised using irradiation sterile product; no information about the type of sterilisation when more than one method can be used non sterile product batch code – the manufacturer’s code use-by-date – indicates the date after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is not to be used do not re-use – product for single use only do not resterilise do not use if package is damaged keep away from sunlight keep dry temperature limits to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can be safely exposed product contains natural rubber latex product is latex-free instructions for use attached to the product range of humidity to which the medical device can be safely exposed …Green dot” means that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roduct contributes to the cost of recovery and recycl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raw material the given packaging is made of throw away your trash non-pyrogenic product hand wash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培训试题 考试日期:2016年月日姓名:部门: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各 8分,共 40 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5、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各 10分,共 30 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BCDEF ):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C、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D、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E、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F、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2、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BCDEFG ):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 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 1.产品标识概念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 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 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 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 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

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02号令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 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ν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ν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ν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ν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 ν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ν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ν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ν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ν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ν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