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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羊城通卡发行应用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是广州市城市公

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下称:羊城通系统)的运营主体。

为保证羊城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向羊城通持卡人提供良

好的服务,同时为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

务,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规定了本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发行、充值、消费、

增值应用及其它向持卡人提供的服务及相应的权利义

务,持卡人享受的服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持卡人

使用羊城通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

规定,受章程条款约束。

三、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部分特定服务则

适用于针对性的定制规范。定制规范是本章程的有效补

充,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定制规范为准。

四、本公司营运羊城通系统,并最大程度确保该系统正常营

运,持卡人在使用羊城通服务时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的,

应尽快与本公司联络。

五、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合同条

款等确定羊城通卡相关收费政策或标准,并保留对提供

特定的羊城通服务项目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六、本章程所使用的一些用语说明如下:

(一)羊城通系统——指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羊城通系统向公众提供“羊城通”电子支付服务,

让公众使用本系统可以方便、有效地乘搭地铁、公共

汽车、电车、轮渡、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接

受今后继续扩展的其它服务。

(二)羊城通卡——指由本公司或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合作商向公众发行的可反复充值、多次付费的羊城通系

统专用的非接触式IC卡。

(三)持卡人——持有羊城通卡、并在接受加入羊城通系统的羊城通服务合作商提供的各项服务时,使用羊城通

卡作为支付媒介的人士。

(四)增值应用提供商——指经本公司授权认可,提供羊城通卡除羊城通功能外,其它行业应用业务功能服务的

合作单位。

第二章羊城通卡的发行

七、羊城通卡包括:押金卡、优惠卡、纪念卡、企业卡、联

名卡等类别的羊城通卡。

(一)押金卡:指依据有关物价政策以押金方式租用给持卡人的羊城通卡。

(二)优惠卡:指依据政府优惠政策、经政府授权向特定人

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羊城通卡。(三)纪念卡:指本公司或合作单位以销售形式发行、具特别版面形象或收藏价值的羊城通卡。

(四)企业卡:指合作单位按需订制版面图案且向特定对象免费发行的羊城通卡。

(五)联名卡:指合作单位面向特定持卡人群体发行、除羊城通功能外,具备其它行业应用功能的羊城通卡。(六)其它:根据特定群体的需求,由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发行的、制定有定制规范的羊城通卡。八、每张羊城通卡均设臵对应的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下称:

羊城通账户)。羊城通账户不可透支,不可提现,可反

复充值使用。

九、羊城通卡的发行价格:

(一)押金卡以押金方式发行,押金标准为本公司经物价部门审批后公布的标准。

(二)除押金卡外的其他各类型羊城通卡,以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合作单位所公布的价格或方式发行。持卡人

为获得该类羊城通卡所支付的费用,本公司或经授权

认可的合作单位不予退还。

(三)联名卡有关收费标准由负责发行的合作单位制定并通知持卡人;本公司保留收取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的权

利,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十、羊城通卡的权利归属:

(一)押金卡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持卡人缴付押金后获得该卡的使用权;本公司保留管理卡内数据、根据特

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等权利。

(二)除押金卡外的其他各类型羊城通卡,持卡人一经购买或获取可获得该卡的所有权,但本公司保留管理卡内

数据、根据特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的权利。

十一、持卡人必须从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羊城通卡。客户若通过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渠

道获取羊城通卡,则本公司不保证其可享受正常的羊

城通服务。

十二、羊城通卡的正规发行渠道:

(一)经授权认可的发行网点,客户有权要求查看其“授权业务代理网点”证书;

(二)实施有关政策优惠卡政策的政府部门;

(三)经授权认可的企事业单位、银行、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

十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羊城通卡为有效羊城通卡:(一)按经授权认可并施行的发行条款、规则、章程、规定等合法发行的;

(二)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

(三)未遭损坏,未遭改变卡内结构,未经擅改卡内数据;

(四)未因故被禁止使用的。

第三章羊城通卡的充值

十四、持卡人必须在经授权认可的充值网点(含人工网点及自助设备)为羊城通卡充值,并有权要求查看人工网

点的“授权业务代理网点”证书。如持卡人不确定该

网点是否具备授权,则不应在该网点充值。

十五、持卡人应以现金、刷银行卡或其他经授权认可的形式支付羊城通卡充值款,并以经授权认可的方式将等额

的电子现金储值额充入羊城通卡中。

十六、羊城通卡的每次充值额一般为人民币50元的正整数倍,如因特定客户群体或充值方式需调整每次充值额

的,本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另行公布。本公司及经授权

认可的合作单位保留修改持卡人所设额度的权利。十七、羊城通卡的最高金额上限一般为500元或1000元,具体以该卡发行时的设臵为准,针对特定卡进行个别

设定和另行公布的除外。本公司有权视市场需要对羊

城通卡的最高金额上限进行调整。

十八、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认任何在未经授权认可的网点或以未经授权认可的方式充入羊城通卡的电子现金储

值额,及由此对羊城通卡内数据所作的修改。若因持

卡人或网点的上述行为导致羊城通卡损坏、卡内数据

被破坏或擅改的,本公司对此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

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持卡人及未经授

权认可网点的责任的权利。

十九、如本公司或经授权认可的服务合作单位针对特定充值方式公布了定制规范的,以定制规范为准。持卡人

应在使用上述服务前,仔细阅读此类规范,一旦开通

此业务,表示同意相关规定及服务条款。任何因上述

服务合作单位所公布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

服务合作单位承担。

二十、本公司保留对指定充值方式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持卡人。二十一、除由本公司正式公布的推广活动以外,羊城通卡在充值时不享有任何折扣优惠。

第四章羊城通卡的增值服务

二十二、本公司与增值应用提供商合作提供的服务,持卡人可向增值应用提供商另行申请,或由增值应用

提供商在提供羊城通联名卡时提供有关服务。增

值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由提供商制定并通知持卡

人,本公司保留收取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的权利,

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二十三、增值服务如有独立的有关管理办法及章程,在使用增值服务前,持卡人应细心阅读及确定同意有

关管理办法及章程。任何因增值应用提供商所列

明的管理办法及章程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增

值应用提供商承担。

第五章羊城通卡的使用

二十四、羊城通卡的应用范围包括公共汽(电)车、地铁、BRT、轮渡、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等公共

交通领域及连锁便利店、超市、西饼店、凉茶店

等小额消费领域。

二十五、羊城通卡应用范围可能调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二十六、羊城通卡的使用方式

(一)在公共汽(电)车、地铁、BRT、轮渡、公共自行车使用时,采用“一人一卡”收费模式。

(二)具有特殊外形结构的羊城通卡可在羊城通应用范围内使用,但因其外形结构与一般羊城通卡不同,在部

分机具设备上使用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三)羊城通卡余额不足无法正常扣费时,持卡人需以其他方式支付当次应付费用。

二十七、羊城通卡作为广州市公交地铁票务优惠政策的实施载体,本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内容,

但对政策内容不具有决策、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羊城通的持卡人服务

二十八、故障处理:持卡人须持卡到羊城通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认可的客户服务代理点处理,其它未经

授权的网点不受理故障服务。

(一)押金卡故障的,经检查无人为损坏的,免费更换一张押金卡;经检查属人为损坏的,持卡人需交纳20元/

张成本费以另行更换押金卡;故障卡均需回收;(二)纪念卡或企业卡故障的,自首次使用日起一年保质期内,经检查无人为损坏的,免费更换指定版面的纪念

卡;自首次使用日起一年保质期外或有人为损坏,不

予以免费更换;故障卡均需现场打孔并回收。

(三)联名卡或第三方发行的羊城通卡故障的,持卡人应与发行方联系,并按其相关服务规则处理。

(四)故障卡余额可转至新卡或自带卡内:若故障卡余额可读,则当场把余额转到新卡内;若故障卡余额不可读,

需7个工作日后持登记的新羊城通卡在具备自动充值

功能的网点或设备上充回故障卡余额。故障卡余额以

羊城通系统后台记录为准。

(五)故障卡的当月乘车/地铁次数,根据当日羊城通系统记录当场转至更换后的卡片或持卡人自带羊城通卡。

二十九、退卡

(一)持卡人凭押金卡即可办理退换卡业务,无需提供押金发票;票卡只能作一次性退卡,押金及余额不能分开

退返,已办理退卡手续的押金卡不可继续使用,由本

公司回收。

(二)押金卡且无人为损坏的,将押金及卡内余额退回持卡人。若存在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收取或扣除合理费

用:

1.票卡余额高于一定额度时,按一定比例收取退卡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2.持卡人的羊城通押金卡出现人为损坏,收取押金卡成本费用。

3.任何其他款项,包括羊城通服务的未清偿收费。(三)除押金卡以外的其它类型羊城通卡不予退卡,可将余额转至其他羊城通卡内。转余额业务参照退卡转余额

相关规则。

三十、本公司工作人员视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故障卡免费更换和退卡条件,本公司有权对人为损坏的羊城通卡不

作免费更换或收取相关成本费用。人为损坏的标准:

卡体出现打孔、切割、折断,或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

卡面凹凸、卡面涂写和卡体残缺等情况。

三十一、在核定须退还持卡人的押金及/或余额,或转余羊

城通卡余额时,有关数据以本公司后台系统的记

录为准。

三十二、羊城通联名卡注销

(一)羊城通联名卡或由合作单位发行的加载羊城通功能的票卡,持卡人可根据持卡人与发行方之间的有关协

议以及本规定,申请注销持卡人的羊城通卡。(二)本公司保留收回、注销或中止持卡人的羊城通卡或本公司任何服务的权利。持卡人须按照本公司所通知的

方式提交所持羊城通卡。

三十三、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在充值/购卡/退卡/退款时提供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查核实。

三十四、查询业务

(一)可读的羊城通卡可即时查询卡内余额、最近12笔交易记录及最近30天内的历史交易记录。

(二)交易清单的交易时间或交易地点将不定期更新,信息仅作参考。

(三)本公司保留收取查询业务收费的权利。

三十五、不常用的羊城通卡

羊城通卡是为持卡人提供经常性支付服务而设的支付媒介。若持卡人在本公司公布的有效期间内未为羊城通卡充值的,为保障持卡人利益,本公司将视为持卡人的该羊城通

卡不再使用处理,并将会使持卡人的羊城通卡失效。若持卡人其后要求重新生效,本公司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合理费用。三十六、羊城通挂失服务

(一)羊城通挂失服务仅限于学生卡或部分定制联名卡。受条件所限,羊城通账户余额的挂失服务非实时挂失,

可能在挂失前后卡内余额已有所损失,本公司仅退还

已冻结的余额。具体以本公司或联名卡发行方所公布

的定制规范所述为准。

(二)对于不提供挂失服务的羊城通卡,因遗失卡而造成的充值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

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可保留就所提供的此项挂失羊城通服务向持卡人收取合理费用(费用标准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并在持卡人的羊城通余额(如有)的退款中扣除或由

持卡人缴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三十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入侵羊城通系统软件或擅自改动或干扰羊城通数据,不得破坏羊

城通运行系统、设备及设施,因相关行为造成本

公司损失或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

偿有关费用及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羊城通卡(含数据)及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羊城通卡,凡经

查证属实的,本公司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九、羊城通卡被擅自改动的, 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认该羊城通卡所产生的交易,有权拒绝退还该卡的任

何余额。

四十、若本公司停止或终止羊城通卡有关发行业务的,将及时对外发布,使持卡人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

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及身份信息,持卡人可按公司发布的内容或者方

式处臵羊城通卡及卡内金额。

四十一、持卡人资料信息

(一)持卡人资料信息是指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和羊城通卡相关信息

(包括羊城通卡号、交易记录)等。

(二)若持卡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信息,本公司可能无法向持卡人提供特定的羊城通服务。

第八章附则

四十二、本公司不定时向持卡人公布有关羊城通新服务、最新信息,并按公布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四十三、本章程在本公司网站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持卡人可于本公司网站查阅。

四十四、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 (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务卡管理使用方法(草案)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现金支付的“盲点”问题,对于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就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按照兵团财务局总会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兵财总会[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公务卡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院办公室负责按照各部门上报的名单审核确定,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中进行操作,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和银行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我院统一使用农行和建行营业室免费(免开户、年费、免担保、开存款账户、到期换卡等费用)办理的贷记卡。信用额度 2-5万元。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院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以及相关信息变动等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事前必须经院财务领导小组同意。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 三、公务卡的支付 办理公务卡后,持卡人要主动使用公务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于个人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报相关院领导批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规定。 2、凡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备的集团手机卡,并保证每日7:00-22:00联系畅通;如在规定时间(包括节假日)内无法联系本人,即出现关机、停机、无法接通每次罚款2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总经理、销售部门、客服部门等须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 3、若手机出现没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接通的,应于第一时间告知直接上级临时联系方式;手机卡丢失或损坏的,应于24小时内通知公司行政部补办手机卡并开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否则,出现任何无法接通的现象,每次罚款20元; 4、员工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司手机的,需交纳500元做为手机押金,自领用手机之日算起,使用该手机满两年后,持收据和行政部证明到财务部申请退还全额押金,手机归员工所有;手机使用未满两年,员工申请离职时,应交回手机及手机卡,并确保手机功能无损坏,可持续使用。 5、员工因保证手机费充足,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开通。 6、手机使用期间所出现的任何故障,均由手机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7、若公司为员工配备的手机丢失,应于24小时内告知行政部补办手机及手机卡,购置新手机和手机卡的费用由员工自行负担。 8、享受公司话配发手机及手机费补贴的员工,应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形象,使用礼貌用语,积极开展业务,保障对内对外的沟通畅通。 手机使用承诺书 本人承诺: 1、节约使用话费,若超出话费补贴额度的话费,超出部分费用自行承担,本人同意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对话费调查及处理。 2、两年之内,若本人离职或调离本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交还手机及手机卡。 3、妥善保管手机,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手机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本人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按同品牌同规格手机进行补偿。 4、本人领取手机品牌,型号,数量,该手机购机款为,交纳押金为,月度话费消费额为,。手机领用时间年月日。 承诺人: 年月日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

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 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手机、号卡管理制度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目的 本着方便公司员工工作,提升公司形象,使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得以最大化运用,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有效沉淀和积累,公司决定将手机(卡、机)借给有关员工使用且一律纳入公司集团网。 二、使用原则 1、使用公司的手机卡作为统一的对公司内部人员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外部联系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将作为公司名片上的唯一联系手机号码。 2、所有配发手机及手机卡均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员工不得据为已有,所有使用者需爱惜和妥善保管,不得损害手机及手机卡。 3、公司行政部将所有手机及手机卡编号登记,员工领用后,公司将不定期全面检查。 三、申请配置流程 1、符合手机或手机卡使用条件的员工入职后,由行政部统一分配给使用人。 2、申请流程如下:填写手机、手机号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复核→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公司管理人员在任职一周内,其他人员需转正后方可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程序申请手机卡。

4、发放手机卡时,由行政部统一办理,使用人员不得对电话号码进行挑选。 5、员工申请离职时,应交回手机,并确保用手机功能无损坏,可持续使用,否则赔偿。 6、员工离职时必须交回公司配发的手机卡,与本岗位有业务联系的电话号码不得恶意删除,不交者公司将不予结算其工资和提成。 7、使用员工无需使用公司手机号卡时,需在行政部进行使用注销。 四、手机卡号管理规定 1、号卡使用的是中国电信的。 2、使用人作为手机或号卡的唯一保管人,对使用的手机或号卡有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若公司为员工配备的4G手机丢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应于24小时内告知行政部补办手机及手机卡,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手机卡因正常使用导致损坏或失效情况,需重新输的相关补卡费用由公司承担,由使用人提出,行政部负责办理。 4、所有企业手机号卡均强制开通公司的企业彩铃,公司的通讯费补贴中已包含此功能的月使用费。 五、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1、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手机,如员工确有需要公司提供的,行政部与电信公司联系相关业务,并完成与需要配置手机员工签订领取手机合同,统一建档管理。 2、手机的使用与保修事项按照手机保修规定执行,公司不再提供另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定稿版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行政〔2011〕2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发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我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马鞍池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厅、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教职工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公司电话卡管理办法

公司手机电话卡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员工有效开展工作,合理降低通讯费用,使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得以最大化运用,并能够更好的对外宣传企业形象,公司统一办理一批手机卡给员工使用。 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原则 1、凡规定配置手机卡的人员,须使用公司手机卡作为统一的对外联系手机号码,该号码将作为公司名片上的唯一联系手机号码; 2、公司手机卡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员工只有使用权及保管权。 二、配置、申领流程 1、符合公司手机卡配置人员入职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并分配给使用人; 2、申领流程 填写手机卡申领表→大区总监(负责人)拟办→总部行政部复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3、员工申领的手机卡在申请批复后,在公司履行登记申领手续; 4、因调岗、离职等无需继续使用公司手机卡时,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将手机卡上交回公司。 三、使用管理要求 1、公司每月对电话费用试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具体另行制订),补贴随工资发放,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使用者本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套餐变更等业务,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2、使用人作为电话卡的唯一保管人,对使用的电话卡有保管和合理的使用义务,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和无法使用的情况,需及时向公司申报,进行补卡,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3、员工离职时需将号卡上交回大区负责人(公司)进行注销,若不上交,公司有权进行挂失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挂失及补卡费用,将在该员工的应发工资中扣除; 4、对于印制名片的员工,名片中所列示的联系手机号只允许印制公司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有印制其他个人手机号码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当月电话费报销额度,并限期整改,再犯的,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话费补贴: (1)凡公司给予报销话费的员工应保持24小时开机,在公司要求开机时间内无故关机或停机者,取消当月话费补贴,特殊情况除外; 以下属于特属情况: ①因欠费停机,停机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月不超过1次) ②电池没电关机,关机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次) ③在盲区无信号,无法接通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④手机遗失(需及时向公司反应,尽快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2)在呼叫畅通情况下,一个小时内3次不接听电话或看到公司未接来电而不回呼公司者,取消当月话费补贴; (3)接打电话未使用礼貌用语,未维护公司和个人形象,对公司形象造成损害者,取消话费补贴,并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方便学校公务支出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财库【2012】8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学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编内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在册工作人员名单,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处负责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项目合作协议,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制公务卡申办人员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上交发卡行。 3、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4、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为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5、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市商业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6、公务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56天的透支免息期。 7、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志的贷记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5 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邮电费等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2、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1-5万元,具体额度一般职工限额1万元,科级限额2万元,处级限额3万余,校领导5万元。 3、因出差和购买商品、劳务、接待等公务消费,持卡人应在消费前凭相关领导签批的文件和采购、公务接待等申请材料,填写《学校公务卡使用审批、报销单》按照我校既定财务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开支用途、审批额度内刷卡支付。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号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

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20〕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 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 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 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 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 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 1、公务卡支付范围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 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 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 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 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 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 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 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 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 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 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 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 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 2020年3月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2016年1月4日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

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方式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治理,操纵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升公务支出透亮度,按照《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治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修理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名目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治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治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托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治理。单位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市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直文体系统财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规定 公务卡制度按照“银行授信额度,个人刷卡消费,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机制进行操作。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办理。 公务卡办理由****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经确认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2.基础信息维护。 ****因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离职、退休时,财务室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大队财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公务卡信用额度设定。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5.公务卡的密码保管及补办事宜。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中,变更公务卡卡号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大队财务人员维护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 6.公务卡对账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款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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