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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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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

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

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

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案情简介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

分析:

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

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

案例3 利用资信调查防范出口风险

案情介绍

1997年初,H公司与香港G公司签订了一批50万美元的羽绒出口合同,并注明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

随后G公司通知美国买主K派质检员进场验货,一切合格后,按要求发放了质量合格证。但一直拖到7月初,G公司还未开出信用证。7月下旬,G公司通知说,美国K公司早将证开出,但已过期,现正要求K公司修改,但修改还未受到。8月初,G公司又说,因装运期迫近,再等修改证已来不及了,希望同意以D/P付款方式出运,凭货物承运收据向H公司

付款。一次次的出尔反尔,使H公司十分为难,如果不出运,近450万元人民币的服装已全部生产完毕,且规格为美国尺码,转为国内销售也不适合,况且外销是有季节性的,一旦过了季节,客人就不会要货。但要是出运的话,没有任何付款保证,连货带提单一起交给客人,将来一切都会被客人牵着鼻子走,后果不堪设想。

事关重大,部门经理立刻找到总经理,将此情况作了汇报,H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协商,决定先迈出第一步:要求G公司总裁出面,签保证付款的担保书;同时,公司自行配船,提单交H公司驻美公司,由美国买主K带汇票去领取提单,此招的唯一退路是,万一客人不付款,H公司可将提单转给其他客商,若实在无销路,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

传真发出后,对方两天没有回音,万般无奈下,H公司又电话催促对方表态。G表态如下:A.不同意自行配船B.以传真方式保证出运后10天内付款。对此,H公司不满意,一天多次与G电话讨论出运付款条件,力图劝说其接受条件,以便保证货物按时运出。可是G公司不但不动心,反而处处显示出不着急的样子。几天拖下来,毫无进展,而交货期却一天天逼近。怎么办?

H公司领导为了决策的正确性,决定通过某国际集团调查G公司在港的信誉。同时,又分别向几家与G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省级公司调查其业务信誉,省级公司的结果很快出来了,G 公司原是个不错的公司,但因经营不当,近年来资金上很困难,他们靠在国内多年经营、人头熟、业务摊子铺的很大,采取同样的手段(合同上签L/C,发运时改D/P)胁迫多家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保证的情况下向其发货,靠套用国营外贸企业的资金做生意,因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只好在其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开展这业务,几天以后,国际集团的调查也下来了,G 公司香港总部近几年来官司不断。

情况十分明了,发货要面临着拖欠货款的风险,但不发货又不能解决服装的销路?总经理决定跳过G公司,直接找K公司去联系,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联系上了K公司分管服装的业务主管,告知情况后,业务主管很生气,说信用证早就发出去了,后来G公司反映过期,但很快就做了修改,他们不但不知道G公司没有转开信用证给H公司,相反却从G公司那里得到消息,说H公司愿意用D/P完成交易(后查实G公司用该笔信用证去做了另一笔交易)通过与K公司的直接接触,H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客人是需要这批货的,但改变运输

方式是不可能的,开证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大公司的程序严谨,尤其是信用证已经开出来了,香港G公司不退回,肯定无法再开一次。

情况又绕回了原地,所不同的是对手由香港公司换成了美国公司,几经考虑,老总决定,相信信誉、资金状况更好的K公司,在不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但是要求对方公司的总裁做出担保,很快K公司的担保书就到了,H公司再次动用力量调查,发现这只是一个业务员的签名。于是,H公司再一次向对方声明:必须是总裁级的负责人签名担保,对方在强烈要求下再一次发出了担保书,这次是由对方的总裁名义担保的。

9月初,H公司按要求发出了货物,9月15日,担保承诺的付款日,对方及时付清了货款,接着,K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发来传真,对H公司业务配合表示满意,已经考虑下次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分析:

1、请你谈谈资信调查对于外贸企业的重要性?

2、总裁担保书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3、G公司的业务中有何启示?

案例4 运费变动致损案

案情介绍

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

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

1、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

2、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

FOB(Free on Board)术语特点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照规定货物的清洁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装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分析

1.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FOB性质没有改变。

2. 此案例中M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因如在4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

3.注意事项:

(1)船舷为界

(2)船货交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案例5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

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想毁约的话,你就收不到钱,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你的单据作的完美无暇.

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案例 6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争议案

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

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理由:>>1. 本案由买方投保仓至仓保险,fob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交货责任,而货损发生在卖方仓库到码头途中,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买方拒赔有理。>>2. 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被保险公司拒赔。>>3. 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可保

利益。卖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4. fob合同货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越过船舷前的风险,需要另行投保国内陆路运输险或其他相应险别

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案例7 多证一单结汇争议案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某出口公司向同一客户、同一目的港出口三批货物并装用于一个20英尺货柜。这是根据上述客户在同一银行开出的3份信用证发货的。

按照常规,一份信用证必须提供一套单据。发货方要求船公司出具3份提单,但船公司不予办理,理由是整柜货物出具多份提单增加了船公司的风险,只能出具一份提单。询问议付行审单员,3份信用证能否共用一张单据结汇,银行审单员了解了3份信用证系同一申请人通过同一银行开具,提单上的装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描述均相同后答复,3份信用证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结汇银行已经做过多次均无问题。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根

据信用证A、B、C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A、B、C,送议付行审单无任何不符点后即寄开证行议付。不久A单付款了,B、C单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B、C单缺少了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拒绝付款。现实很残酷,买方通过开证行仅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却索走了可提取3份信用证下的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3份信用证共用,只有全部付款才能交付提单给申请人,但开证行回电明确,3份信用证必须提供3份提单,B、C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虽然此时经与买方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收回了货款,但引出的不符点问题却值得思考。

分析:

1、此案例中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点?

2、开证行仅凭A单付款就交给全套提单,是否得当?

3、如果你作为出口商,该怎么做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案例8 D/P改D/A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本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被M. W. internation 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为收回。

分析:

1、为什么这里委托行会强调D/A的风险?

2、银行在此承担责任吗?

案例9 担保提货银行受损案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0日,国内某银行A分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香港某出口商开立了一金额为78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后90天,交单期为21天。同年5月28日,开证申请人持海运提单副本到A分行,声称证下货物已到国内某港口,请求A分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担保证明,担保其凭副本提单先行提货。A分行审核该副本提单后,确认该提单上注明所装运的货物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一致,于是按其申请出具了一份提货担保证书。半个月后,A分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考虑到已经出具了提货担保证明书,所以没有经过查验就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国外寄单行发出了承兑通知。

承兑后的第5天,A分行又收到了国外寄来的一套进口代收单据,付款人为原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经审核,该托收项下单据中的海运单据,正是原信用证项下银行已经办理担保提货的提单,当A分行准备向开证申请人查询时,发现其将货物提出后倒卖早已不知去向。由于A分行已经办理了提单的担保提货,因此,不得不向托收行支付了该托收项下费用;并且,在承兑到期后,又得为开证申请人垫付已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这样,A分行遭到了同一批货物支付了两次货款的损失。

分析:

1、为什么银行会出具提货担保书?

2、提单为什么会两次向A银行交单

3、银行的失误?

案例10 单单不符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7月间土产进出口公司对T.M.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香菇。开来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500 cases of Dried Mushrooms , Packing: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https://www.sodocs.net/doc/8f12686971.html, each . Shipping Mark to be …T.M./KUCHING?”。

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 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XXX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2、发票、保险单和检验证书上对运输标志都表示…T.M./KUCHING?唯独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为…AS PER INVOICE?。因此单单不一致。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如何处理听候你方复电。

7月19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意见认为完全是挑剔,经研究作如下反驳:

“你19日电悉。你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1、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 os net each?。两者根本一样,其中所差别的就是发票上表示?kgs.?;包装单上表示…kilos?。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2、我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也就是说我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和发票上所表示的运输标志是一样的,即发票表示为…T.M./KUCHING?,包装单也是…T.M./KUCHING?。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

7月22日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

1、据你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银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面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单单不符。

2、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运输标志,你所有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唯独包装单所表示的与其不一致。即使你方解释…As per invoice?就是发票所表示的运输标志一样,那么又与哪个发票一样?包装单上并未说明…按照第XXX号发票一样?。所以无法说明问题。

因此单单明显存在不符。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7月25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多次与对方交涉、解释均为效果。又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分析:

请据此分析信用证方式下,单据对出口方的重要性

案例11 两起预期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一)

1998年4月20日,中国的恒通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400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青岛6,380港元/吨,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并到中国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在6月25日前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香港的分支机构得知,香港某贸易公司的资信极差,极可能不履行合同。中方遂于6月20日香港方公司发出传真,以港方将预期违约为由,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港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复电表示,完全有可能按期交货,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中方对此未予理睬,同时又从另一家香港公司已6,250港元/吨的价格购得所需货物。7月15日,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到来,香港某贸易公司电告中方公司,请做好提货准备,但中方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港方公司遂于8月2日向约定的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二)

1998年6月25日,中国某物资公司与巴西的劳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洛斯艾利斯950美元/吨。中方应于7月20日前开出即期保兑信用证。巴西公司应于8月1日前将货物装运。但7月15日,巴西公司向中方发出传真,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中方公司不予理会,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经仲裁庭查证,巴西公司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该国1998年6月份以来,突遇罕见大雨,大雨持续时间长,咖啡作物普遍受损严重,巴西公司无法收取足够的约定货物来完成交货义务。仲裁庭认为,巴西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尚未存在实际违约,只有预期违约,中方公司未接受预期违约并请求支付违约金,巴西公司就有权得到因遭遇了不可抗力事由所致合同落空带来的利益,中方公司应自行承担这种风险,遂裁决中方败诉。

分析:

1、两起类似案例中,中方的作为是否合理?(是否属不可抗力)

2、请你谈谈不可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情形。

案例12 出口代理理赔案

案情简介

某加拿大企业A与我某外贸纺织品公司有着30多年的合作关系。1992年A提出由该外贸公司在国内找一生产毛巾厂家,并由外贸公司长期代理向A出口毛巾。A在加拿大根据国内厂家提供的产品打出广告,印制出商品目录。1992年至1994年春,双方业务进展顺利。但1994年春末,国内毛巾厂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宣告破产。此后我外贸纺织品公司接连收到A公司订单,在未与A公司协商情况下,外贸公司擅自把国内其他厂家的的产品发往加拿大。A公司收到商品经检验发现商品在质量、颜色上均有问题并向外贸公司提出赔偿率为70%的索赔要求,合计金额为90万美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谈判,直到1996年3月份,双方才把索赔率降至15%,由外贸公司在以后的交易中分批给予赔偿了解此案。

分析:

1、我外贸公司在此案例中的错误?

2、外贸代理制的作用。

案例13 反倾销应诉败诉案

案情简介

冻煮淡水小龙虾仁(简称龙虾仁)主销美国市场,其次为欧洲市场,规模不大,金额又小,经营企业却越来越多,仅江苏省1996年就达72家,出口效益每况愈下,1994年前出

口量不足2,000吨,创汇2,000万美元;1996年出口量6,000余吨,创汇只有1,300万美元。无序的竞争,难免招致国外反倾销。1996年9月22日,美国龙虾仁生产厂家联合提交反倾销申请书;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我方61家出口商被诉;接着开始调查取证,至1997年7月2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终裁反倾销税率如下:

北京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156.77%

滨州地区食品进出口公司119.39%

淮阴对外贸易公司91.50%

盐城对外贸易公司108.05%

应诉企业平均税率122.92%

未应诉企业平均税率201.63%

1997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维持美国商务部终裁

分析:

1、起诉主体的合法性

2、仲裁税率为什么不同

3、谈谈如何应对反倾销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1.2003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贸易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比重进一步上升。 3.一般贸易进口快速增长,加工贸易保持平稳发展。 4.中国贸易出口地理方向仍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美日欧为主要出口市场。 5.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加大。 问题2: 1.对外贸易额: 2003年的对外贸易额快速的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28亿美元,增长39.9%。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出口产品结构有所调整,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增长较快。机电产品出口额达22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110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6%。 3.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首先我国产品的主要市场仍旧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主体,2003全年对美出口9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2%;对欧盟出口722亿美元,增长49.7%;对日本出口594亿美元,增长22.7%;其次,邻近或边境国家或地区仍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如2003年我国对东盟出口309亿美元,增长31.1%;对韩国出口201亿美元,增长29.4%;对俄罗斯出口60亿美元,增长71.4%。 4.对外贸易依存度: Z=(X+M)/GDP×100%=8512×8.27/116694=60% 第二章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保护贸易只有在未引起别国的报复行为时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但是很显然意大利的保

护贸易引起了关税大战,法国同样采取了关税保护手段,至使意大利的优势产品难以外销,引起了国内经济的动荡,不仅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使国内经济严重下滑。 问题2: 中国当时的保护主义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工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8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长期的保护,没有竞争的压力,再加上体制等其他因素,致使中国的大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严重低下,影响了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中国一直在努力使自己的法律与WTO的精神相衔接,加入WTO后,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都能符合WTO的规则。自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在2001年经过了修正,年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使得我们反倾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后又于2004年3月31日作了相应修改,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反倾销调查的实体和程序上,规范了我国反倾销的调查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1.目前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有限,一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无法适用。从长远看,应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2. 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反倾销协议来说,显得较为简单,可操作性较弱,有待根据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便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国情,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 3.反倾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当国外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并且给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对国内企业来讲,自身应具备实力,同时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问题2: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 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 [教学目的]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因素分析 [案例资料] 2008年东莞全市宏观经济数据: GDP :3710亿元,增长14%;财政总收入 600.8亿元,增长11.36% ;进出口总额1133亿美元,增长6.3%;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268元,增长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418元,增长7% 。 2009年东莞市宏观经济数据: 2009年东莞GDP 3763.2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9亿元,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1771.77亿元,下降3.7%;第三产业增加值1976.50亿元,增长15.1%。人均生产总值56590元,增长10%。2009年三大产业结构比重调整为0.4:47.1:52.5,第三产业比重比上年提升5.6个百分点。2009年全市进出口总额941.55亿美元,下降17.0%。其中进口总额389.86亿美元,下降18.4%。出口总额551.69亿美元,下降16.0%,降幅比年初收窄16.1个百分点,但自11月份起当月出口同比增幅由负转正,11月同比增长 1.6%,12月增长17.2%。 [案例分析要求] 1.根据资料,计算东莞市2008、2009两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 2.根据上述计算,分析东莞外贸依存度波动(上升、下降)的主要原因,要求结合当时国内外背景; 3.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上述波动,对东莞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1.陈宪、张鸿:《国际贸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南京大学出版社 3.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4.姚曾荫主编:《国际贸易概论》,人民出版社。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一考通第200页。(2001年10月)答案:(1)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2)题中①、③属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02年1月浙江省试卷) 答: A与B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 (1)合同成立必须是一方发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 (2)而B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因A在原发盘中规定的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装船日期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3)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 (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答案参见一考通第217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D/A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在确定其付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某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7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为160%,计算净商业条件和单因素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63.6%.单因素商业条件=(Px/Py)×Zx=70%÷110%×160%=101.8% 2002年,某国对外商业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800亿美元,出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计算该国当年GDP以及商业升水 答:GDP的进出口总数/0.8=(1000+800)÷0.8=2250(亿美元)进出口总数=进口总数+出口总数,进口总数=1800-1200=600(亿美元)商业贸易顺差额=1200-600=600(亿美元) 某国2003年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2000亿美元,此中办事出口总数为6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数为8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商业升水和对外商业依存度 答:商业升水=(600-400)+(800-1200)=- 200(亿美元),贸易差额对外商业依存度=1000+20003600=83.3% :假定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为8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数目指数为140%,计算该年的净商业条件和收益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80%÷110%×100%=72.7%收益商业条件=(Px/Py)×Qx=80%÷110%×140%=101.8%诠释:该国净商业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场合排场,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假定某国净商业条件以1995年为基期,1980年出口价格指数降落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那末这个国家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多少?说明了啥子问题? 答: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95%/110%*100%=86.36%, 由于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N<1,这说明在以1950年价格为基期的条件下,出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相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处于不利职位地方,即该项国出口商品价格上升幅度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幅度或出口价格降落幅度大于进口商品价格降落幅度,以是我们称该国商业条件恶化了. 合约划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车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累计为5000美元,投保钱数为发票钱数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役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役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益多少美元(FOB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作业 课本81-83页案例分析: 1、何谓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允许进行反倾销? 答:(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美国政府所做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的裁决,存在着哪些不公正的内容? 答:(1)在初裁结束后,2名投反对票的委员任期届满,离开了美国贸易委员会,没有保证在裁决过程中人员的固定性,使得中国在终裁中胜诉的可能性大为减少。 (2)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正常价值不是依据中国实际的生产成本,而是将中国生产的投入量—“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印度的价格作为成本推定出的正常价值。 (3)裁决缺乏实际调查的可信度,在实际数据上没有真正体现出中国的定尺中厚钢板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的损害。 3、中国政府为何要通过中美两国政府的中止协议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答:(1)中国政府意识到,此案进行到终裁已无胜诉的希望。 (2)利用美国政府急于与中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同时美国钢铁业对中国可能在终裁时获得较低的倾销率的顾虑的机会,为维护自身利益做出正确的决定。 (3)当时中国还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中止协议,有利于中国贸易保护。 4、中国的钢铁企业应该从该案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1)在应对该类反倾销案件中,要取得有利的结果需要工贸联合、上下团结、统一应诉。 (2)提高和完善产品规格和质量,确定质量取胜、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是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并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关键。 (3)加强自律的同事应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及时制定相应对策。(4)应诉的结果,仍需要出口企业认真保持,只有全面完成了中止协议争取的数量,才能真正保持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份额,为企业出口创造更高的效益。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 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6.1)、失误在于该类农产品交货时,样品与实物肯定有差异,既然已经规定水分、杂质等含量,样品已经不具参考价值,而且更加不应该电告对方“成品与样品相似的”; 2)、合同中已经规定产品具体规格、成分,且未约定凭样品交货,可以不予以赔偿; 3)、理论上是这样说,但实际业务中,不太会因为600英镑的钱,跟客户弄个闹翻天;一般也会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偿。 7.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 8.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9.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计算题复习资料汇总

案例计算题复习资料 一、案例分析题 1、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5天内回复有效,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4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A商当日收到答复,但A商发现所售商品市场行情趋涨,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加价。B商不同意。A商将货物高价卖给其它人。 请问:合同成立吗?B商怎么办? 答:合同成立,A商发出的是实盘,B商在有效期内答复,答复构成接受,合同成立。 B商可通过各种途径要求A商赔偿损失,包括法律途径。 2、我某进口公司从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此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⑴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开证行在单据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⑵根据UCP6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必须付款,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因此我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⑶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单据交易,与货物品质无关,有关品质不符,我方应该直接向进口方提出索赔。 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我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了全套合格的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但货物在途中遇到风暴,产生了部分货物损失,而风暴延误了到货期。国外买方认为,在CIF贸易术语条件下,是由卖方投的保险,所以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希望你运用所学的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的分析。 答:CIF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它是指卖方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装货上船。此外,卖方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国际贸易案例题(DOC)

案例分析题 1.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 (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所以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 (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 答: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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