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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样本

新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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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 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 场因此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 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 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 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 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 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 运行) 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的施工工序, 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土建工程质量, 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 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 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 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 洞) 等, 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 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 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 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 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 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 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 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一般规定

第2.1.1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 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 且不得低于500伏, 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 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第2.l.3条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均应用隔爆型;

二、 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 Q-3级、 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 Q-1级、 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 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 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引入Q-1级、 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 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 铜芯电缆( 绝缘导线) 可与铝芯电缆( 绝缘导线) 连接, 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 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 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 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条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 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第2.1.7条变电所或配电所( 室) 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 严禁经过电气线路; 与Q-2级、 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 可经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 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条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 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 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 Q-1级和G-1级场所, 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 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 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条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 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Ⅱ电缆线路

第2.l.12条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一、 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

二、 Q-2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

三、 Q-3级、 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 四、 Q-3级、 G-1级、 G-2级场所, 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 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 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 必须留有余量; 电缆的型号和主

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

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电缆经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 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 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

二、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 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 密封

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 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 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 其引入

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 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

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 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

三、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 适用于铠装电缆;

四、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 应按电缆外径切割, 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 且不得小于4毫米;

五、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 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 且不得小于10

毫米;

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 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 填塞

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 且不得小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

第2.1.17条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Q-1级、 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

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 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 敷设于混凝

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

第2.1.18条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 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

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螺纹应无滑扣, 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 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 不

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

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 指粗牙型法管螺纹) , 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

三、 Q-1级场所, 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

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 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 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

款的规定。

第2.l.l9条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 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 Q-2级、 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 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

式的隔离密封盒, 做好隔离密封:

一、电气设备的进线口( 无密封装置时) 。

二、管路经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 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

三、管路经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 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 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

五、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 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

六、本条二、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 且此段管路中不

得有接头。

第2.1.21条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 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 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

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

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严密, 否则严禁使用; 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的规定, 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

五、填充密封胶泥( 或与水配好的粉剂密封填料) 时, 应将盒内充实, 填满至浇灌口的下端为止, 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 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的表面应光滑, 并有自行排水的坡度。

第2.1.22条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一、电机的进线口;

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

三、管路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Q-1级、 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 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 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

二、 Q-1级、 Q-2级场所使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

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

第2.l.24条钢管配线的电气设备, 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的线孔, 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的导线堵塞密封。

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线路

第2.l.25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 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 尚应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2.1.26条一般电路( 见附录七注3) 的配线工程, 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的规定。

第2.1.27条本安电路( 见附表七注l) 、关连电路( 见附录七注2) 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安电路的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 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 第2.l.22条二、三款的规定;

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三、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 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 或钢管( 用屏蔽导线除外) ;

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它电路的端子, 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 或接地的金属隔板) 或有不小于50毫米的间距; 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端子排应有绝缘的防护罩; 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盘内配线, 应与其它电路分开束扎、固定; 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 一般不应接地( 指电路本身, 井非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

六、本安电路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的标志;

七、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的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

八、本安电路的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

第二节防爆电气设备安装

Ⅰ一般规定

第2.2.1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隔爆型电气设备观察窗上的透明板, 应无损伤和裂纹; 防电气设备的接线盒( 包括电气线路中用端子连接的接线盒) , 其内壁应涂耐弧漆, 如内壁锈蚀漆层脱落应予除锈补刷。

第2.2.2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标明在铭牌中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应清晰齐全。

第2.2.3条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文架上, 支架应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及焊接法固定; 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第2.2.4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 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不应小于表2.2.4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

与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表2.2.4

注: 1、分母为电流不大于5安, 额定容量不大于250瓦的电气设备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

2、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Ⅰ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 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Ⅱ级为聚四氯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 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玻璃布板。Ⅳ级为酞醛塑料、层压制品。

第2.2.5条防爆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 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 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第2.2.6条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 外壳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 防爆安全型包括设备内部) , 不应超过表2.2.6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表2.2.6

第2.2.7条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且应有特殊标志。

Ⅱ隔爆型电气设备

第2.2.8条凡经检查必须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 在拆卸、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妥善保护隔爆面, 不得损伤;

二、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 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或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 严禁涂刷其它油漆;

三、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如有轻微锈蚀经清洗后, 应无麻面现象;

四、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 弹簧垫圈应齐全;

五、静止隔爆面上的砂眼、 , 不应超过表2.2.8-1、表2.2.8-2的规定;

隔爆面上的砂眼检查标准表2.2.8-1

隔爆面上的机械伤痕检查标准表2.2.8-2

注: 1、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2、 L1为有螺孔隔爆面, 螺孔边缘至隔爆面的内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

3、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L`, 应以几段无伤痕部分的有效长度相加计算之, 计算方法参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目的: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物内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 责任部门:运营处设备 引用标准:GB50258-96 一、到货验收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技术文件应齐全 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二、安装验收 1、安装环境标准 (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 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2、配管 (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 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4倍 ②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 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接线盒或拉线盒的设置及位置要求 (1)以下情形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宗旨以便于穿线为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

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1992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知条文必会条文 (1)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2)3.3.10 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和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4)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一、电气监理工作如何作好质量控制 1、作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料审查: ①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市电力部门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相适应。 ②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建筑电气安装工人应持证上岗,电气工长(施工员)应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电工合格证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应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0%,必须持证上岗。 ③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含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省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证无照的单位,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一经发现,要严格查处并令其出场。 ④电梯安装工程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需与所核准安装电梯范围一致)。 2、作好设施文件的复核、优化与设计变更、洽商。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电气理和电气安装工程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电气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将图纸中影响施工、质量问题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研究统一意见。①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填写“图纸会审纪要”,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作为施工的依据。 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③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签认,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送交复印件)。 3、作好电气施工方案的审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 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最新)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 xuchengyu555上传于2011-09-29|(45人评价)|3357人阅读|215次下载|暂无简介|举报文档 1总则 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1.0.4 的要求。 1.0.5 专门规定。 1.0.6 1.0.7 1.0.7. 1.0.7. 1.0.7. 1.0.7. 1.0.81.0.9与低压电 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1.0.9.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1.0.11 2一般规定 2.0.1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 2.0.1. 2.0.1. 2.0.1. 2.0.1.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 2.0.22.0.2.1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电气设备安装验收标准

电气设备安装验收标准 序号控制内容验收标准 1 主要设备、材料、 成品和半成品(1)有进场检验记录和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技术文件齐全。 1.1 变压器,箱式变电 所高压电器及电瓷 制品 (1)铭牌、附件、绝缘件有无缺损、裂纹; (2)充油部分不渗漏。 1.2 配电柜,蓄电池 柜,不间断电源 柜,控制柜,动 力、照明配电箱盘 (1)合格证书、铭牌,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 录; (2)有柜内元器件有无损坏、丢失、接线有无脱落; (3)充油充气设备有否泄漏,有无明显碰凹陷。 (4)用螺栓连接固定,既方便拆卸更迭,又避免因焊 接固定而造成柜箱壳体涂层防腐损坏、使用寿命缩 短。 (5)每个接线端子上的电线连接不超过2根.. (6)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长度超过6m时,柜后的通道 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并应布置在 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 还应增加出口。 (7)当高压及低压柜需设在同一室内且二者中只要有 一个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就不应小 于2m。 (8)基础槽钢框架安装前应除锈刷防锈漆。槽钢顶部 应高出地面10㎜. (9)混凝土基础台应高出地面50㎜以上。 (10)所有接线端子与电器设备连接时,均应加垫圈

和防松弹簧垫圈。 (11)柜与柜间螺丝连接牢固,各柜连接紧密无明显 缝隙,垂直误差每米不大于 1.5㎜,水平误差每米不大于1㎜,但总误差不大于5㎜,柜面连接横平竖直。 1.3 照明灯具及附件(1)合格证书,附件齐全、铭牌及安全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涂层完整; (3)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2MΩ 1.4 开关,插座,接线 盒 (1)安全认证标志,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 1.5 电线,电缆(1)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 (2)安装完好,抽检的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 线蕊直径符合要求。 1.6 导管 (1)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无严重锈蚀,油漆完 整,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厂家,管径、壁厚均匀。1.7 电缆桥架,线槽 (1)有合格证,部件齐全,表面光滑无变形; (2)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 1.8 封闭母线、插接母 线,裸母线、裸导 线 (1)合格证和安装文件齐全,标志清晰,附件齐全; (2)外壳不变形,母线搭接面平整,镀层覆盖完整, 无起皮和麻面。 (3)裸母线平直,无明显划痕,厚度和宽度符合标 准; (4)裸导线不松脱,扭折和断脱线径符合标准。 2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 气设备安装(1)坑深不深于设计100mm,不浅于设计50mm; (2)架空线弧垂直为设计值±5%水平排列同档导线 间弧垂直为±50mm。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杆上变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 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安装验收规范3

验收规范)G1150303(二)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1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1.3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14.1.4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14.2.3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4.2.4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14.2.5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 说明: 14.2.6 暗配管要有一定的埋设深度,太深不利于与盒箱连接,有时剔槽太深会影响墙体等建筑物的质量;太浅同样不利于盒箱连接,还会使建筑物表面有裂纹,在某些潮湿场所(如实验室等),钢导管的锈蚀会印显在墙面上,所以埋设深度恰当,既保护导管又不影响建筑物质量。 明配管要合理设置固定点,是为了穿线缆时不发生管子移位,脱落现象,也是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强弱电 第一章、桥架线管 一、施工规范 1、桥架制安 (1)、桥架接头连接紧密、牢固;每条桥架直角弯不超过两个; 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永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 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采用伸缩板连接。 (2)、桥架的层间距离无设计要求时,应大于桥架高度加100mm 的高度;桥架最上层距楼板距离为350—450mm,最下层距地面或吊顶面距离为100 —150mm。 2、线管敷设 (1)、线管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明配管与支吊架排 列整齐,固定平直牢固,明配管2m段内水平、垂直度误差不超过 3mm ;管子弯曲处无皱折,管子最小弯曲半径大于管子外径的6倍,管子弯曲处的弯扁度小于管外径的1/10;暗配管保护层大于10mm。 (2)、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管子进入盒(箱)处顺直,在盒(箱)内露出的长度小于5mm,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口,管子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为2 —4扣。

3、管路保护 穿过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处加保护套管,套管管口光滑、护口牢固,与管子连接可靠,保护套管在隐蔽工程记录中标示正确。 4、支吊架制安 (1)、支吊架焊接牢固,无明显变形,钢材切口无卷边、毛刺,支吊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含螺孔);钢材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支吊架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固定方式按设计要求进行, 各支吊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大于5mm , 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大于10mm。 (3)、支吊架与桥架线管的固定应牢固,固定螺母应位于桥架的外侧。 二、验收要求 验收应符合以上材料选型和施工规范,另外应附送材质单和隐检 预检表。 ------------------------------------- 第二章、电缆电线敷设 一、施工规范 1、电缆敷设 (1)、电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敷设前应清理桥架及管内杂物;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在支架上敷设时,固定可靠,同一侧支架上的电缆排列顺 序正确,控制电缆应放在电力电缆的下面,1KV 及其以下的电力电 缆应放在1KV以上电力电缆的下面;垂直敷设或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应固定,桥架上电缆每隔2m处应固定。 2、电线敷设 (1)、电线规格、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敷设前应清理桥架及管内杂物;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管子长度超过1m时,管内穿线应用钢丝牵引,护口完整,电线出盒长度不超过200m m,管内电线容量不超过管子内径的3/4。信息线在管内盒(箱)内不能弯折。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管子长

电气安装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另附40个电气基础知识对10kV 变(配)电所的接地有哪些要求?答:变压器、开关设备和互感器(PT、CP)的金属外壳,配电柜、控制保护盘、金属构架、防雷设备、电缆头及金属遮栏等。对接地装置有下列要求: ①室内角钢基础及支架要用截面不小于25×4mm2的扁钢相连接做接地干线,然后引出户外,与户外接地装置连接; ②接地体应距离变(配)电所墙壁三米以外,接地体长度为2.5米,两根接地体间距离以5米为宜; ③接地网形式以闭合环路式为好,如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附加外引式接地体; ④整个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 2怎样连接不同截面,不同金属的电缆芯线? 答:连接不同金属,不同截面的电缆时,应使连接点的电阻小而稳定。相同金属截面的电缆相接,应选用与缆芯导体相同的金属材料,按照相接的两极芯线截面加工专用连接管,然后采用压接方法连接。当不同金属的电缆需要连接时,如铜和铝相连接,由于两种金属标准电极位相差较大(铜为+0.345伏,铝为-1.67伏)会产生接触电势差。当有电解质存在时,将形成以铝为负极,铜为正极的原电池,使铝产生电化腐蚀,从而增大接触电阻,所以连接两种不同金属电缆时,除应满足接触电阻要求外,还应采

取一定的防腐措施。一般方法是在铜质压接管内壁上刷一层锡后再进行压接。 3防爆电气设备竣工验收时,应详细验收什么项目? 答:防爆电气设备竣工验收时,必须注重以下几点: ①验明“防爆合格证号”; ②防爆电气设备应在类型、组别,符合设计; ③防爆电气设备在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接线盒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和防松装置应齐全; ④防爆充油电气设备,油箱等不应渗漏油,油面高度符合要求; ⑤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应按规定做好密封; ⑥电气线路的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⑦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标高应符合设计,线路应有天蓝色标志; ⑧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规定,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成套手车柜的安装应符合什么规定? 答: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3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5 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2.7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漏,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3.2.8 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发电机及其控制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机身无缺件,涂层完整。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

(完整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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