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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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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公仪器设备、教学家具、

办公家具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物资采购行为。

第三条学校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设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特定的某些其它情况。

第二章计划

第五条学校所有的设备物资采购活动,不论资金渠道,都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10 月下旬前,根据实际

需要,分别按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教学、办公家具三大类别,申报次年的设备采购计划。凡无计划、缺预算的项目,设备管理部门不予采购,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设备采购计划实行“二上二下”的经费预算方式,即:各使用部门按实际需求填报申购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汇总,由学校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根据市财政局审批下达的经费额度,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购计划再次进行调整,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同意,下达《成都大学年度设备购置经费项目计划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学校教学、教辅、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查;行政部门办公设备、教学及办公家具的申购计划,由国资处负责汇总审查;采购用款计划由计财处负责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和备案。《成都大学年度设备购置经费项目计划书》一经发文,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采购内容。

第八条设备采购项目实行“计划在先、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节俭办学”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办公桌椅等通用设备,除有特殊要求之外,尽量统一标准配置,以便平衡资金和争取批量优惠采购,切忌“贪大求全”和“攀比求洋”。对于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20万(含20 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项目,还应该通过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后列入采购计划。

第三章采购

第九条学校设备采购, 由设备采购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和计划财务处批准下达的经费额度和《成都大学年度设备经费购置项目计划书》内容, 并按设

备使用性质,分类分批填报《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审定采购方式,分批次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我校设备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凡是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明确规定的采购项目, 必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应当优先考虑本国货物,无特殊需要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确因需要指定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预算总额超过20 万元(含20 万元)的,也必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不及20 万元的项目,可由学校设备采购部门汇同使用单位和监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5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应报校领导批准,并取得法人代表授权后开展工作。公开招标信息应在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网, 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评标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调3 人以上组成专家委员会,中标结果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 到学校设备采购主管部门签定设备购销合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和政府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应签定政府采购规定格式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程序包括:编制设备购置分类目录、采集设备项目技术参数、填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编印设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

信息、组织或参与评标、签定设备订货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办理合同付款财务手续、组织设备安装验收、设备资产入帐等环节。进口设备还需开办信用证、外贸合同、免税申报、报关、商检等手续。

第十四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原则上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第十五条设备采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政府采购,计划在先,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监督管理。”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部门要以政府采购财政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已经批复的《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实施采购;在进行采购时,应与设备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年度供货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验收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在新设备运到之前准备好安装场地,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设备供应厂商做好现场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使用人,应严格按《设备购置合同》

进行设备数量和质量的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设备到货后按照《设备购销合同清单》内容进行的实物验收。各使用部门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到货3 天内,根据合同附件清单,装箱单或产品说明书等资料载明的内容,开箱核对到货设备的设备名

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出厂唯一机身号、以及附件情况和设备金额进行实物验收,核对无误并填写《成都大学设备资产信息登记卡片》,办理入库手续。

(二)质量验收:指设备到货后安装调试完成,经试运行期间进行的技术验收。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到货20 天内进行开机安装调试;对小型设备,有技术力量的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调试;大、中型设备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间,使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到安装现场配合供应商并参与验收,熟悉设备操作方法。要如实填写《成都大学设备验收报告》,并由设备管理责任人详细纪录设备主、附件情况、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开机验收和试机验收情况文字记录,《验收合格报告》原件交学校设备部门存档。质量验收一般应在20 天内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设备资产出库领用手续;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报告设备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超过期限报告造成损失,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设备验收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学校财务部门按合同金额将资金划入“成都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按规定划入协议供货商帐户。单次采购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自

行付款。

第五章机构

第二十条为加强对学校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学校成立“成都大学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监督全校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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