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实用版

YF-ED-J875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合同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 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 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设施、写字楼、 娱乐场所、饭店、酒楼、商场、车船、飞机等 非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环境艺术装 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应依照中标文件要求执行,但中标书内容、工程图纸、招投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承诺书,有与《合同法》相悖之处的,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发包人(甲方):(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部、监理部下达的各项管理、施工计划,必须切实服从项目部、监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指令,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目标按计划落实。监理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全方面管理,对于质量低劣、进度迟缓、安全文明施工较差、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不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一、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严格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逐层管理且责任落实到人。 2、严格执行监理审批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三检”制度。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如果必须离岗,应提前向甲方和监理书面请假,如果因工作需要调离,应提前十天向甲方、监理书面报告。 4、工程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 1、钢材、水泥、防水等各种工程用材料,钢材焊接或连接接头须由监理现场见证随机取样后进行复试。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必须先送样品,需要复试及必要的功能性检测的,尚应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材料大批进场,监理部根据样品分批进行验收。进场材料发现以次充好必须退场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2、施工单位要建立书面技术交底记录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应有项目部技术人员依照施工操作规范、验收规范向专业工长进行详细技术交底,并有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办法)。 二、管理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主体结构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目标: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确保本工程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工期目标:按合同工期。 三、管理依据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5、国家、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四、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制定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监理、工程部确认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的保证措施能够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5、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监理单位检查后备案。 6、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对质量验收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情况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敦促整改,视情节扣除施工单位质量处罚金500~1000元,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清退出场。 7、施工单位的质检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避免因自检不合格就报验收的现象。 8、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人员要求,恪守监理职业道德,杜绝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扣除监理费用200~1000元,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出场。 9、监理单位应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在验收以前对施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敦促改正,争取做到施工单位报验时一次通过。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0、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包括混凝土局部缺陷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扣除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 11、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监理单位应书面提交监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2011-06-13 16:40:47)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提高企业声誉,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对施工现场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均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标准。有关人员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检验自己的工作。 (二)、细则 一、现场施工人员行为规范 1、维护企业的声誉,树立企业的形象,创建企业品牌。 2、严禁衣着不整,穿拖鞋作业。 3、文明施工,工作中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打架。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 5、私人物品要收拾整齐,集中放置。 6、施工人员不得留宿在施工现场(除业主要求现场保留值班人员或项目具备独立的生活区并业主同意外)。 7、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问题,施工责任人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反映给公司,由上级进行解决。 8、施工现场每天下班以前,必须进行清洁、整理,物料码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保证现场卫生整洁,作业面宽敞。提倡落手清,杜绝隔夜垃圾预留现场。 9、施工现场的卫生间、厨房间不得有残渣、剩菜以及其他生活垃圾,严禁将残渣剩菜级杂物倒入坐便器及下水管道。 10、未经现场管理或业主驻场监理许可,不得变更施工内容及施工工序。 11、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与业主签字确认的合同文本一致(含预算清单表),如有变更应不低于同等材料的 品质,并由业主签字确认。 二、安全工作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或设立独立吸烟区)。 2、易燃物品如油漆类、胶类、稀释剂类等溶剂类,容器要盖严。设专门存放区域,并由专人管理。 3、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严禁一闸多机,严格强化配套插头插座意识。 4、电动机具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5、任何电动机具使用中严禁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 6、木工作业时留下锯沫等易燃物要随时清理,严禁现场无序堆放,强化垃圾袋装化管理。对临时堆放点材料或垃圾,要做到随走随清,防止随风飘散。 7、责任专人管理房间钥匙,负责对无人和风雪的门窗关闭检查。 8、严禁电工在通电情况下单人作业。 9、脚手架搭设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杜绝安全隐患。 10、对装饰装修中需要施工的拆除、砼体、水电改造、瓦工铺贴、轻钢龙骨吊顶、全家找平、涂料滚刷、油漆喷涂、墙纸黏贴、木制品现场制作等工艺,必须要结合材料特性及气候、季节、结构负载等条件,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及时调整合理的工艺流程,杜绝不合理的违规现象。 三、撤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页脚内容7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页脚内容7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 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 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 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 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完整版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 __ ______ 承包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名称:_ 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地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 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__ 承包范围:_ ___________ __ 承包方式: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__

¥: _______________ _____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 __ _年__ __月____日开工;于___ 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 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 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裕兴花园一期工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HONGYE MANAGEMENT 裕兴花园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二00六年八月一日

裕兴花园一期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现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安 全文明施工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联合发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参 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结合本工程的实际而订。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管理奖罚,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第二章管理办法 一、项目部进驻工地,要及时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与相关规章制度,递交相关资料报监理部审批。逾期不报或敷衍者,罚款1000元。 二、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要基本稳定确需更换人员或队伍时, 要征得业主和监理部同意,否则罚款500~3000元。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申请报告,要报监理部审批, 并经业主认可,逾期不报或敷衍者,罚款500元。施工过程中,私自更改施工方案,除不予认可此工程量外,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四、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等)生产厂 家,要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并要“三证齐全”(即出厂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有合同约定的按甲方及监理认证的品牌、质量及价格执行,必须先办理签证后方可订货、采购。批号明确,且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并罚款500元。 五、材料未报告监理部见证取样,试验结果视为无效,并处罚款1000 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如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发现查实,罚款3000元,并追究责任。未经复试和实验的材料,用于工程罚款3000元,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六、工程设计变更,材料的代换未经设计、业主和监理部同意不得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发布日期】 -05-07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 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 2001 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 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 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 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 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 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 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 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 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 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1)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汇编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组长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组长请示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超三天要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报总公司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周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周例会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召集,各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主管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周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公司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质量检查结果和施工进度情况。 三、劳务作业人员审查教育制度 1、项目组对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特殊岗位要求持证上岗, 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和操作机械设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培训,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订立劳务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劳动保险等相关手续。并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3、拒不执行项目组决定的施工单位,项目组有权停止其施工并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处理。 四、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各项目小组做好施工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六、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设备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组长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施工单位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设备外购件帐册必须有详细名称、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设备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设备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组长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设备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

3 (京建发〔2018〕5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 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12月26日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浏览次数:3737 京建发〔2018〕57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张雷 收到 张晓达 收到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