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案例: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没有黏贴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没有黏贴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没有黏贴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没有黏贴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没有黏贴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一、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种界定与该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亦不冲突。

本案中,xxx超市原审及再审阶段提交了进口商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及进口流程说明等证据,证实涉案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

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举证责任,xxx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涉案红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裁判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民再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沧区xxx批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经营者:张xxx,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曹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沧区xxx批发超市(以下简称xxx超市)因与被申请人x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民申63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xxx超市经营者张xxx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申请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超市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宣判后,申请人以最大限度协商进口商就涉案红酒的合法进口途径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目前,进口商已经为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与生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海关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与进口商之间的采购订单,进口采购合同中明确涉案红酒品名、数量、生产批次、运输目的港口等关键信息,与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发票信息、海关报关单、检疫证明等文件一一对应,足以证实该批红酒系合法进口入境,而申请人亦从进口商处购入涉案红酒,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涉案红酒系来源合法的正规产品,并非不合格的食品。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即举证证明涉案红酒系合法进口、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购入。二审法院仅仅以不能说明系同一批次为由对该事实予以否定,并未能充分予以释明申请人还需要进一步对系同一批次进行进一步证明,这显然与证据规则的运用不符。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条款均为行政法规,系食品卫生行政主管行业对管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要求,并非民事案件中认定食品质量的标准。即便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行政法规定对食品进行了必要的标识,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了食品安全上的损害,经鉴定该食品仍然

可以确认为不合格,反之亦然。二审法院在价值导向上矫枉过正。

xxx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无论从关联性还是真实性上都无法证明涉案红酒来源合法,系经检疫合格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只要是从境外进口到中国的食品,都需要加贴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的中文标签。申请人出售的涉案两箱红酒均未粘贴中文标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xxx超市返还xxx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2、xxx超市向xxx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xxx超市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日、7月5日,xxx在xxx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六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计12瓶,xxx通过刷卡方式向xxx超市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xxx超市给xxx开具了增值税发票。xxx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拍摄的内容显示了xxx进入xxx超市店铺、购买进口红酒、xxx超市取货、xxx结账付款、xxx超市向xxx开具发票、xxx携购买的红酒走出xxx超市店铺、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在录像视频中显示了xxx向xxx超市购买红酒时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查,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录像显示,xxx第一次购买的6瓶红酒,系xxx超市从

店内展示柜中所取,而非xxx超市所称从整箱中所取。第二次的6瓶红酒,系xxx超市整箱(6瓶)出售,视频(1′09″处)显示箱体底部无xxx超市所称粘贴中文标签。庭审中xxx向法庭出示涉案12瓶红酒的实物证据,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xxx超市提交的四份生效判决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查明xxx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xxx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2016)粤040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均驳回xxx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xxx是否属于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xxx 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xxx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xxx在xxx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xxx不属于消费者。争议焦点之二对于涉案红酒是否为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xxx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xxx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xxx 超市。争议焦点之三对于xxx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xxx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xxx超市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xxx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xxx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xxx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xxx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一、李沧区xxx批发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xxx货款20160元。二、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在李沧区xxx批发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 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李沧区xxx批发超市,如未能退还,

按相应单价在判决第一项中李沧区xxx批发超市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三、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xxx负担2103元,李沧区xxx批发超市负担210元。

x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xxx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一、来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xxx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

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xxx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二审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

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xxx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xxx没有饮用本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

性赔偿金的问题。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上面已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xxx超市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但是,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这对于作为个体经营者的xxx超市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时下民营经济经营困难的环境,尤其如此,因而二审期间该院力作调解工作,力促xxx降低索赔数额,xxx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xxx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致使该院调解工作失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二、

李沧区xxx批发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x支付赔偿金201600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共计6939元,由李沧区xxx批发超市承担。

本院再审期间,xxx超市提交涉案红酒的进口商出具的涉案红酒进口流程说明一份,欲证实1.涉案红酒系正常进口通关商品。2.xxx 超市作为下游经销商,无法明知涉案红酒可能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xxx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1.该证据是案外第三人单方制作提供,无法证实涉案红酒为合格的产品。该公司写到其向海关申请备案整箱进口中文标签,并按海关要求贴在外包装木箱后。而xxx超市一审提供的证据记载涉案红酒箱体并未粘贴中文标签。2.该证据中提到对于本次异常,可知粘贴中文标签是进口商品的必要且必备条件。由该证据可知销售者应该明知涉案红酒是必须粘贴中文标签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鉴于xxx 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xxx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种界定与该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亦不冲突。

本案中,xxx超市原审及再审阶段提交了进口商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及进口流程说明等证据,证实涉案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举证责任,xxx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涉案红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xx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且xxx在购买时对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主观上系明知,并即时录像,购买后亦未饮用,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购买或食用误导。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xxx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xxx超市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适用法律

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新芳

审判员崔志芹

审判员李召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潘圣男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标签清晰醒目,通俗易懂易于持久辨认,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违背常识等。那么进口食品标签要求有哪些呢? 食品进口中文标签设计制作要求: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例如:净含量750mL,这几个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4MM,其他所有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1.8MM,背标中的.中文主标题字样不能小于英文主标题字样。 2.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食品精度必须标明,如:13%VOL字样;原料要注明:“葡萄汁”(原料不能只写成100%葡萄汁),需注明罐装日期(具体的年、月、日)。 3.其他需注明生产厂商、地址、进口经销商、地址及进口经销商的电话号码。 申请中文标签审核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 1.填制标签备案表格; 2.食品英文标签样张(1套)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3张), 按照现行要求,保留的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必须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5.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 只需要简单的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通过口岸商检局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发放“中文注册商标批准书”,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一款食品对应一个商标,一款食品申请一个商标,食品的中文名称不得相同。而如果申报的中文名称已有重复的,需要另外起名。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98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一)食品进口的一般流程 1、国内国外收发货人备案 2、准备单证 3、装船 4、海上运输 5、制作中文标签 6、发货到上海港 7、食品中文标签预审核 8、换单 9、报检 10、报关(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11、交税 12、海关放行 13、商检 14、标签审核、整改、印标、贴标 15、商检查验,放行 16、安排送货 17、出卫生证书 (二)提供产品相关资料 1、进口食品需要提供合同、INVOICE、箱单、提单、卫生证、产的证等 2、预包装食品要求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有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4、某些产品监管条件为7的需要

(三)关于进口食品时中国商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要求: ①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 ②标签所列成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GB); ③中文标签必须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⑤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⑥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标签中强调了某一内容如'获得奖章'或"法定产区”等即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标签样张制作规定: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⑧国外标签中英文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一一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

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

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

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近年来,受商品流通的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影响,预包装食品进口呈现种类繁多、进口量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很多进口商对食品标签要求一知半解,标签检验不合格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食品标签的检验把关就愈显重要。本文总结了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并对日常检验工作中的常见不符合项进行了归纳。 一、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依据概述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同食品的一个窗口,消费者通过标签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具有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等作用。 目前,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主要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它是GB7718-1994的修订版,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准系列还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分别用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制定和检验。 二、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原产国、经销者的名称及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营养标签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 1.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2.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香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如何制作备案

食品进口报关(经验篇) 目录 1.食品进口要具备的几大要素 (2) 2.食品进口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2.1 3.食品进口要办理哪些手续........................................................3. 4.食品进口的口岸选择.................................................................3.1 5.食品进口的关税税率算法 (4) 6.选择进出口公司的标准 (5) 7.国内销售食品要哪些资质 (6) 8.食品进口中文标签设计与备案标准 (7) 9.食品进口商检的流程 (8) 10.食品进口注意事项及对应策略...............................................8.1 11.进口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应对方法 (9) 12.食品进口操作流程..................................................................9.1

一.食品进口要具备的几大要素: 1.国内收货公司应该具备进出口权。 2.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进口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进口商业invoice。(Commercial Invoice) 2详细装箱单。(Packing list). 3进口购销合同。(Contract). 4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5原产地卫生证。(Certificate of hygiene). 6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7成分分析报告。(Report of analysis). 8生产国日期证明。(Certificate of wine canned). 9生产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Letter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10生产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Certificate of No Wood). 11如果包装有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志。如无标志必须提供生产国熏蒸证明书。(Original FumigationCertificate). 12生产商出具的对包装物(食品瓶,纸箱)的健康无害证明。(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for foodcontact). 13原标签样张及清晰电子版。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 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 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 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 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 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进口食品进入国内销售的具体流程

进口食品进入国内销售的具体流程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 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食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等。 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进口食品清关前资料准备: (一) 中文标签备案 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 后, 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 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 1、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

2、原外文标签样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5、食品、饮料的原产地证明; 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 7、外国生产商公司名称; 8、食品、饮料的样品 9、国家商检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进口食品、饮料报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 1,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式三份。 2,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 3,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 4,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 5,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 6,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 7,海运/空运提单

8, 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 食品、饮料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 进口食品、饮料类程序比较烦琐。 主要流程: 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 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 (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

购买进口食品须带中文标签

购买进口食品须带中文标签 4月13日食品资讯:进口食品越来越受欢迎,消费者须谨记,购买进口食品必须带有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大多来源不明,质量没有保障。 近年来,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热捧,看着美剧、喝着咖啡、抱着零食成为很多消费者休闲的常态。不过目前市面上涌现出许多无中文标签的所谓的进口食品,加之,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认识又知之甚少。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大多为不正规渠道来源,抑或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看清外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要谨慎购买。 李女士近日在一家零食店内购买了一袋泰国零食,但食品包装袋上没有中文标签,英文勉强能看懂,可包装上的泰文是什么意思呢?真的是花花绿绿的泰文,我也看不懂,生产日期、保质期,这些都没有中文说明。我当时买的时候只是看了货架上的中文标签,上面注明了产品名称和产地,当时并没有注意包装上有没有中文标签。 无独有偶,还有一名消费者吴先生也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我是在网上买的这些饼干,当时只是简单看了看网页上对于这款

饼干的介绍,但是没有认真仔细查看一下包装。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才发现原来饼干的外包装上一个中文字都没有,全都是韩文,想上网查都不知道怎么查。而且家里人也不敢吃了,一点儿中文都没有,吃着这种食物也挺不放心的。吴先生说。 在杭州一些大型超市的进口食品专区,记者调查发现这些食品都贴有中文标签,标注有品名、产地、成分及在中国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记者询问了超市内的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这些都是硬性规定,必须贴上中文标签才能卖。几乎没有人会来问我们有关进口食品的问题,因为中文标签上都写得很明白了,他们完全可以自行挑选。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上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如果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大多不是正规渠道来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监管,其质量难以保障,也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尽量不要购买。特别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上必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尽量选择信誉好、经营规范的大型商场、超市,一旦发现食品的包装袋没有中文标签,最好谨慎购买。

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受到了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青睐,但是市场上进口食品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工商部门查处了许多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在查处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二个问题值得办案人员注意:一是进口食品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一、进口食品的认定标准 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在食品流通领域,认定是否进口食品至少需要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看食品包装标识:①看原产地是否在境外。原产地可以通过查询条形码获得,条形码前三位对应的是商品产地,如“690-695”开头的是在中国大陆生产,“471”、“489”、“958”分别对应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00-13”对应的是美国等;②看食品面向的销售地区。有的食品明确标注了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销售,有的标注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都是表明该种食品仅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销售,进入境内市场需要进口;③看包装标识上是否标注了境内代理商等相关进口信息;④看进口日期。有的进口食品明确标注了进口日期。二是食品溯源:一级级向上追溯食品进货渠道,查验是否有海关通关证明,以此确定是否是从境外进口的食品,这种方式虽然比较繁琐,但相对而言更为可靠。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包装标识全是外文的食品不一定是进口食品。如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这些食品上包装可能仅印刷外文,但如果在出口前就流入境内市场,并不能算作是进口食品。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48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电子教案

应重视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近年来,受商品流通的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影响,预包装食品进口呈现种类繁多、 进口量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很多进口商对食品标签要求一知半解,标签检验不合格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食品标签的检验把关就愈显重要。本文总结了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并对日常检验工作中的常见不符合项进行了归纳。 一、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依据概述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同食品的一个窗口,消费者通过标签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具有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等作用。 目前,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主要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它是GB7718-1994的修订版,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准系列还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分别用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和预包装特殊 膳食用食品标签制定和检验。 二、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原产国、经销者的名称及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营养标签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 1.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2. 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3.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升/ 毫升,克/ 千克)标示食品的净含量。 4. 原产国与经销者的名称及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

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须有中文标签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谢韵通讯员吴平)时下,梧州市内一些商铺销售的进口食品,受到不少市民的青睐。但要分辨这些进口食品是否有质量保证,却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清楚明白。对此,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市民购买进口食品,需要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如若没有,则该商品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包装标识不够规范 采访中,一些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认为,进口食品比起国产同种类食品,在品质和口感上或许更胜一筹。因此,不仅进口食品小商店越开越多,就连一些大型超市也开始经营进口食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3月10日,记者走访了市内部分销售进口食品的小商铺和大型超市,发现超市内的进口食品基本都有中文标签,而部分小商店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有的粘贴了中文标签,有的却没有。 记者在市区中山路的一家大型超市内看到,某品牌的饼干外包装上,都标注了“菲律宾原装进口”。虽然该品牌的不同口味的饼干外观有所区别,但都用加贴方式将中文标签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 而在国泰商场里一家销售进口食品的商铺内,店内有部分食品的外包装全部为外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而即便是同一品牌的食品,也是只有部分产品有中文标签。据店员介绍,中文标签都是厂家进行制作粘贴的。至于为什么有些有,有些没有,她也不清楚。 中文标签是“合格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任何人不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口食品的销售,境外的生产商首先要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而贮备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销售商,也需要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备案后,要对每一批销售产品建立流向销售表。 其次,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标签审核。所有进口食品都需要标注中文标签,而中文标签的内容需要涵盖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食用有效期、配料表已经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七项。 该负责人表示,中文标签多数是厂家生产时已经标注好的,或者准备进口时加贴的。但中文标签无论是加贴的还是原包装上有的,只要中文标签内包含了品名、规格等七项内容,都可以算为合格产品。 如果进口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则该食品并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或者是来源不明确的食品。希望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时,留意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

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吉雅美容制造)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该送审稿强调,将对进口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内容作出规范。 在送审稿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析了目前进口化妆品加贴标准中文标签的问题所在:1. 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2. 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此,该送审稿明确指出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此外,送审稿还规定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而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以下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原文: (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修订的必要性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 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 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 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 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 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 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 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 定的,不得进口。”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