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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2015-08-06长航国际海运

1. 伦敦国际仲裁院历史及现状

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 年。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从事商事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目前在世界上共设有三个国际办公室:LCIA India、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 和DIFC-LCIA Arbitration Centre。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同时,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的服务。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2013年报告(2014年报告暂未发布),当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了290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以及11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

2.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根据伦敦仲裁规则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伦敦国际仲裁院主要由仲裁院(ArbitrationCourt)和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其机构职能分别为:

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6位委员组成,其中英国人不超过6位。这36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通常情况下仲裁院的职能是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第3.1条);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第5.7条)、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做出裁定(第10.1条)。

秘书处由书记员(Registrar,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秘书长)、副书记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称为Legal Counsel)组成,由书记员领导。秘书处人员在加入伦敦国际仲裁院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第13.1-13.3条)。

3.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特点–“Lighter Touch” (不干预主义)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仲裁院除了在仲裁庭的组成、控制仲裁成本、保证仲裁程序迅速有效地进行以及其他关系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之外,对仲裁庭的工作不进行干预。这一点和世界其他一些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一定区别。

4. 现行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发布了新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上一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仲裁规则。

5. 示范仲裁条款

争议尚未出现时:

“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应视为已经并入本条款之内。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应为[ ]实体法。”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clause.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

当争议已经发生时:

"当事双方之间就[ ]产生了争议,在此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予以最

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为/应为[ ]实体法。"

"A dispute having arisen between the partiesconcerning [ ],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is/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6. 如何启动仲裁?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人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书记员提交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连同其他文件)(第1.1条)。因此申请人需要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而不是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

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起仲裁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第1.1条)。申请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1.2条)。书记员收到申请之日为仲裁的“启动日”(第1.4条)。

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第1.1条):

·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 书面的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副本,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与请求有关的合同文件副本

· 对争议事项的简要描述

·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 向仲裁院缴纳仲裁费用的证明(无此证明仲裁不启动)· 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

·

被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答复

被申请人自启动日起的28日内,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第2.1条)。答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2.2条)。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则被申请人将被视为不可撤回地放弃了提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的答复不影响其在之后的仲裁中否认申请人主张的任何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权利(第2.4条)。

答复的主要内容(第2.1条):

·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 对申请人所提请求及相关仲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承认或拒绝

· 当被申请人对请求未予以全部承认时,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简要描述

· 是否提出反请求

·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 将答复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

7. 仲裁庭如何组成

谁有权任命仲裁员

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第5.7条),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第5.1条)。

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其只能提名仲裁员(第5.7条)。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院会指定由各方所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但是这并不是规则中规定的,如

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时,其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应提供一份本人履历、同意按仲裁收费表费率收费的确认书,以及一份确认其被指定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并且尽职尽责的声明(第5.4 条)。

完成任命的时间

一般情况中,仲裁院应当在书记员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后尽快完成仲裁员的任命;如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当在仲裁启动日后的35天之内做出任命(第5.6条)。

仲裁庭成员数量

仲裁庭的组成以独任仲裁员为一般原则,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第5.8条)。

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时,仲裁员的提名

当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约定各方有权提名仲裁员时,而各方当事人无法分成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而提名两个仲裁员,则仲裁院可以不经过当事人提名而径自做出任命(第8.1条)。

快速组庭

快速组庭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条)。

紧急仲裁员(第9B条)

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第9.4条)。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第9.6条)。

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第9.7条)。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9.8条)。

紧急仲裁员规则并不适用于:(1)仲裁协议签订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

(2)仲裁协议签订方明确约定排除本规则的适用(第9.14条)。

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第9C条)

当仲裁院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

8. 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

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那么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第6条)。

9. 对仲裁员的指定的异议

仲裁院可以自己主动,或者依据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一致书面要求,或者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撤销其做出的仲裁员任命。撤销任命的三种理由为:(1)仲裁员主动做出书面辞职申请;(2)仲裁员重病、拒绝或者不适合履行职责;(3)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第10.1条)

仲裁院认为仲裁员不适格的情形:(1)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2)未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3)未能合理尽职、勤勉的参与案件处理。(第10.2条)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必须在组庭后的14日内,或在提出异议的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上述撤销理由后的14日内书面向仲裁院提出,并通知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当事人(第10.3条)。

如果其他当事人在收到异议后的14日内一致书面同意其异议,仲裁院应当无理由地撤销对相应仲裁员的任命(第10.5条)。

如果其他当事人未一致同意而被异议的仲裁员也未在14日之内辞职,仲裁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4日之内做出决定(第10.6条)。

10. 仲裁庭可能采用的审理程序

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除非当事方书面同意以书面形式审理(第19.1条)。

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仲裁程序没有做出约定,那么仲裁庭对适用何种仲裁程序拥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如何处理证据问题。仲裁庭在不违背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对庭审如何也享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开庭的时间、形式、内容、程序、地点等事项。开庭形式可以是视频、音频、现场或相结合的形式(第19.2条)。

在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就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确定一份程序时间表。仲裁庭可以在庭审之前要求仲裁各方提供其问题或事项的详细清单(第19.2条)。

11. 仲裁地与开庭地点

当事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地(第16.1条)。没有书面协议的,约定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即被视为仲裁地为伦敦,除非仲裁院基于案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认为选择其他地点为仲裁地更为合适((第16.2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地之外的地点进行庭审,但是做出的仲裁裁决仍然看作是从仲裁地做出的(第16.3条)

12. 仲裁庭是否有权对其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做出决定。仲裁庭也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等问题做出决定(第23.1 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并不享有最终的决定权,针对仲裁庭就其自身管辖权做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第23.4条)。

向仲裁庭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辩书提交之前提出(第23.3条)。

13. 仲裁的保密性

当事人必须对仲裁裁决以及为仲裁目的在仲裁过程中出示的一切不被公众知悉的材料保密(第30.1条)。

仲裁员需对仲裁庭的审议过程和内容保密(第30.2条)。除征得当事方和仲裁庭的书面同意外,仲裁院不会公开发表仲裁裁决(第30.3条)。

14. 仲裁语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语言应与仲裁协议的语言一致(第17.1条)。如果仲裁协议以多种语言写就,仲裁院有权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仲裁的语言(第17.2条)。

仲裁中的相关材料如果没有仲裁语言翻译版本的,仲裁庭(仲裁庭未组成之前由书记员)有权要求提供材料的一方提交翻译件(第17.5条)。

15. 仲裁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有权力协议选择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时候,仲裁庭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法律(第22.3条)。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没有义务适用英国的冲突规范。

16. 仲裁费用

根据2014年10 月生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现行的仲裁收费表,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管理费用

· 登记费(固定金额):1,750英镑

· 秘书处对仲裁进行管理的费用(按工作小时收费):

- 书记员/副书记员:250英镑/小时

- 顾问:225英镑/小时

- 案件管理员:175英镑/小时

- 案件会计人员:150英镑/小时

·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一般开销费用:仲裁庭报酬(支出除外)的5%

· 增值税

仲裁庭费用

仲裁庭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收费,每个案件费用并不一致,费率由书记员在任命仲裁员时与仲裁当事方商定,一般不超过450英镑/小时,特殊情况下根据书记员的建议,并经仲裁各方明确同意以后,可以将仲裁庭的费率提高到450英镑/小时以上。

仲裁费用举例:(此处金额以美元计)

· 争议金额1百万以下: 独任仲裁员: US$25,282; 三人仲裁庭: US$62,146

· 争议金额1百万-1千万之间: 独任仲裁员: US$68,976; 三人仲裁庭: US$164,941

· 争议金额1千万-5千万之间: 独任仲裁员: US$86,261; 三人仲裁庭: US$254,906

· 争议金额5千万以上: 独任仲裁员: US$169,625; 三人仲裁庭: US$575,068

17. 预付款

仲裁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缴纳预付款,用于支付仲裁庭与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费用(第24.1条);在书记员未确认收到预付款之前,仲裁庭不进行仲裁(第24.3条);提出请求或反请求的一方未支付预付款,其请求或反请求将被视为撤回(第24.6条)。

18. 仲裁费用和法律费用的分配

仲裁庭在裁决中会对仲裁费用的承担进行分配(第28.2条)。

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法律费用的部分或全部是

否由对方承担,判断的标准由仲裁庭自行掌控,不受任何国家法院标准的限制(第28.3条)。

仲裁庭关于仲裁费和法律费用的裁决应当反映当事人胜诉和败诉的情况,但仲裁庭认为案件情况特殊,使用该方法裁决不妥当的情况除外,仲裁庭做出分配决定的时候会考虑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及配合程度(第28.4条)。

当事人可以事先达成费用分配协议,但是该协议需在仲裁“启动日”之后由其书面进行确认(第28.5条)。

19. 仲裁院是否对裁决进行审阅

伦敦国际仲裁院不会对裁决草案进行核阅。但是,判决做出后的28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书记员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仲裁庭,或者由仲裁庭主动,对判决中的计算错误、排版错误、印刷错误、歧义或类似的错误进行改正(第27.1条)。

20. 做出裁决的时限

伦敦仲裁规则中未对仲裁裁决的做出期限设定时间限制。

21.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7条及地68条的规定,在如下情

形下法院可以撤销裁决:

1.仲裁庭对案件没有实体管辖权,包括: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及按照仲裁协议该等事项不可以提交仲裁。

2.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例如:违反仲裁庭的一般义务、仲裁庭越权、仲裁庭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庭漏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裁决因欺诈获取或违背公共秩序、裁决形式不符合要求等)。

22. 裁决的上诉

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9条,针对仲裁进行的上诉理由仅限于法律问题。当法庭做出许可或者经当事各方一致同意时,才可以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法庭可以针对仲裁裁决的部分或者全部选择维持、更改、发回仲裁庭重新考虑、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各方可协议约定排除对法律问题上诉的权利。

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82(1)条中,“法律问题”被定义为“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而言,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问题;对北爱尔兰法院而言,指北爱尔兰的法律问题”。因此,当仲裁裁决依据外国法律做出时,当事人不能享有上述第69条中规定的、就法律问题上诉的权力。

另外,依据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仲裁规则,当事人适用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不可撤回地放弃他们向任何国家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权(第26.8条),除非这种放弃被任何适用法律所禁止。

因此,选择了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英国仲裁法特有的就法律问题向英国法院上诉的权利。

大三_英国文学史(绝对标准中文版)

英国文学源远流长,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学本体以外的各种现实的、历史的、政治的、文化的力量对文学发生着影响,文学内部遵循自身规律,历经盎格鲁-撒克逊、文艺复兴、新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现代主义等不同历史阶段。下面对英国文学的发展过程作一概述。 一、中世纪文学(约5世纪-1485) 英国最初的文学同其他国家最初的文学一样,不是书面的,而是口头的。故事与传说口头流传,并在讲述中不断得到加工、扩展,最后才有写本。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三个日耳曼部落开始从丹麦以及现在的荷兰一带地区迁入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给我们留下的古英语文学作品中,最重要的一部是《贝奥武甫》(Beowulf),它被认为是英国的民族史诗。《贝奥武甫》讲述主人公贝尔武甫斩妖除魔、与火龙搏斗的故事,具有神话传奇色彩。这部作品取材于日耳曼民间传说,随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传入今天的英国,现在我们所看到的诗是8世纪初由英格兰诗人写定的,当时,不列颠正处于从中世纪异教社会向以基督教文化为主导的新型社会过渡的时期。因此,《贝奥武甫》也反映了7、8世纪不列颠的生活风貌,呈现出新旧生活方式的混合,兼有氏族时期的英雄主义和封建时期的理想,体现了非基督教日耳曼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两种不同的传统。 公元1066年,居住在法国北部的诺曼底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越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诺曼底人占领英格兰后,封建等级制度得以加强和完备,法国文化占据主导地位,法语成为宫廷和上层贵族社会的语言。这一时期风行一时的文学形式是浪漫传奇,流传最广的是关于亚瑟王和圆桌骑士的故事。《高文爵士和绿衣骑士》(Sir Gawain and the Green Knight,1375-1400)以亚瑟王和他的骑士为题材,歌颂勇敢、忠贞、美德,是中古英语传奇最精美的作品之一。传奇文学专门描写高贵的骑士所经历的冒险生活和浪漫爱情,是英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一种社会理想的体现。 14世纪以后,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较快,市民阶级兴起,英语逐渐恢复了它的声誉,社会各阶层普遍使用英语,为优秀英语文学作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杰弗利·乔叟(Geoffrey Chaucer, 1343-1400)的出现标志着以本土文学为主流的英国书面文学历史的开始。《坎特伯雷故事》(The Canterbury Tales)以一群香客从伦敦出发去坎特伯雷朝圣为线索,通过对香客的生动描绘和他们沿途讲述的故事,勾勒出一幅中世纪英国社会千姿百态生活风貌的图画。乔叟首创英雄诗行,即五步抑扬格双韵体,对英诗韵律作出了很大贡献,被誉为"英国诗歌之父".乔叟的文笔精练优美,流畅自然,他的创作实践将英语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文学水平,推动了英语作为英国统一的民族语言的进程。 二、文艺复兴时期文学(15世纪后期-17世纪初) 相对于欧洲其他国家来说,英国的文艺复兴起始较晚,通常认为是在15世纪末。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被称为人文主义,它主张以人为本,反对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提倡积极进取、享受现世欢乐的生活理想。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 1478-1535)是英国最主要的早期人文主义者,他的《乌托邦》(Utopia)批评了当时的英国和欧洲社会,设计了一个社会平等、财产公有、人们和谐相处的理想国。Utopia现已成为空想主义的代名词,但乌托邦是作者对当时社会状况进行严肃思考的结果。《乌托邦》开创了英国哲理幻想小说传统的先河,这一传统从培根的《新大西岛》(The New Atlantis)、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Gulliver's Travels)、勃特勒的《埃瑞璜》(Erewhon)一直延续到20世纪

英国政体总介绍(中英文)

英国指南.英国的内政.英国的政体 (1)君主政制 女王拥有什么权力? 王国政府代表英王(即宪法赋予其统治王国权力的人)及政府,也是最高行政机构的象征。英女王拥有王国政府的统治权,但行使有关权力的,一般都是向国会负责的部长级官员,因此英国实际上是由英国政府代替女王管治的。然而,大部分重要的政府议案仍须得到女王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国会 女王有权召开、解散或下令国会休会。新一年度国会在召开第一次会议前,女王均会发表一篇由政府官员撰写的演辞,内容主要简述政府新一年的工作大纲。每项议案均须得到女王在国会两院宣布正式批准方能成为法律。 女王在部长的建议下有权特赦囚犯或宣布减刑。根据法律规定,女王个人是不会犯法的——因为她获民事及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庭也不能起诉她。然而,其他王室成员却不能享有该项豁免权。 勋衔及委任女王有权册封贵族、颁授爵位及其他勋衔。受勋人士名单通常由首相提名,但某些勋衔则由女王自己决定。许多重要的国家职位均由女王委任,人选则由首相或有关内阁大臣提名。 外交政策 各国派驻伦敦的外交人员均须得到女王的同意,她有权缔结条约、发动战争或议和、确认海外国家及政府、吞并及割让领土。 枢密院 女王负责主持枢密院的会议。按君主特权所订立的枢密令,以及其他法令均是由枢密院通过的。君主特权包括组织行政机关,而政府的权力则受制于宪法习惯(这些规则本身并非法律,但对政府的运作却异常重要)。 所有涉及君主特权的行为,均须由有关部长负责执行,他们须向国会负责,并就各项政策接受国会议员的质询。国会有权撤消或限制有关特权的行使。 除了听取各项报告外,女王也可随时就国民生活情况向其官员发表意见。 为什么英女王有两个生日呢? 女王的出生日期是在4月21日。但传统以来,英国人都习惯于夏天庆祝君王的寿辰。由1805年起,英国人开始以举行军旗礼来庆祝君王的官方寿辰,日期通常是定于6月的第二个周末。 这个仪式的本来目的是让士兵熟识其所属兵团的旗帜式样,以便日后行军打仗时易于识别。五个步兵团,包括近卫步兵第一团、Coldsteam步兵团、苏格兰、爱尔兰及威尔士步兵团,每年按编制负责于仪式上展示其军旗。 仪式开始时,女王会在王室骑兵军官的陪同下骑马离开白金汉宫,沿着林荫大道步往骑兵卫队的阅兵场,检阅五百名卫兵。军旗礼展示的军旗依照卫兵的官阶高低排列,每队卫兵随着军旗带领,在步兵团的陪同下,分列式步操经过女王面前。至于女王正式生日当天,并无特别仪式举行,只是各政府大楼会有升国旗及播放国歌,以示庆祝。 王位继承人的排列次序如下: 1.威尔斯王储(1948年生)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 日期:2006-12-18 点击:作者:杨志斌来源:《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70 年代中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量刑指南制度: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对这三种不同特点的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无疑对中国的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辗刑工作。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较具特色的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美国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完整)英国文学史知识点,推荐文档

一、The Anglo-Saxon period (449-1066) 1、这个时期的文学作品分类:pagan(异教徒) Christian(基督徒) 2、代表作:The Song of Beowulf 《贝奥武甫》( national epic 民族史诗) 采用了隐喻手法 3、Alliteration 押头韵(写作手法) 例子:of man was the mildest and most beloved, To his kin the kindest, keenest for praise. 二、The Anglo-Norman period (1066-1350) Canto 诗章 1、romance 传奇文学 2、代表作:Sir Gawain and the Green Knight (高文爵士和绿衣骑士) 是一首押头韵的长诗 三、Geoffrey Chaucer (1340-1400) 杰弗里.乔叟时期 1、the father of English poetry 英国诗歌之父 2、heroic couplet 英雄双韵体:a verse unit consisting of two rhymed(押韵) lines in iambic pentameter(五步抑扬格) 3、代表作:the Canterbury Tales 坎特伯雷的故事(英国文学史的开端) 大致内容:the pilgrims are people from various parts of England, representatives of various walks of life and social groups. 朝圣者都是来自英国的各地的人,代表着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和社会团体 小说特点:each of the narrators tells his tale in a peculiar manner, thus revealing his own views and character. 这些叙述者以自己特色的方式讲述自己的故事,无形中表明了各自的观点,展示了各自的性格。 小说观点:he believes in the right of man to earthly happiness. He is anxious to see man freed from superstitions(迷信) and a blind belief in fate(盲目地相信命运). 他希望人们能从迷信和对命运的盲从中解脱出来。 4、Popular Ballads 大众民谣:a story hold in 4-line stanzas with second and fourth line rhymed(笔记) Ballads are anonymous narrative songs that have been preserved by oral transmission(书上). 歌谣是匿名叙事歌曲,一直保存着口头传播的方式

The United Kingdom 英国介绍_中英文

The United Kingdom, including Great Britain (England, Wales and Scotland "and Northern Ireland, is a member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12. Its full name is the United Kingdom. Britain is the British Isles by the majority of islands, of which the largest islands are Great Britain, the second largest isl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Irish Republic. The west coast of Scotland there is a large islands called the Hebrides. Native north-east coast of Scotland Orkney Islands, Shetland Islands, and Samoa. Of these islands with the mainland have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 but the Irish Sea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e Isle of Man and the Channel Islands between France is largely autonomous and not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The United Kingdom area of approximately 242.5 thousand square kilometers (93600 square miles), from the south coast to Scotland is almost the most northern part of nearly 1,000 kilometers (about 600 miles), nearly horizontal at its widest point about 500 kilometers (about 300 miles). "Britain" the term originated in the Greek and Latin words, which may eventually be traced back to Celtic. Although the use of "Prehistoric" This yardstick to measure, the Celtics went to the British Isles is also a later (and before that had created those civilizations such as the Avebury stone circle Stonehenge construction sites and Such well-known historical monuments), but the history of written records relating to England, after all, about the Celtics from the start. "Celtic" This phrase is very common and regularly used to distinguish the early inhabitants of the British Isles and later the Anglo - Saxon invaders. The Romans ruled from AD 43 onwards lasted 300 years. The Romans in 408 before the final withdrawal of the island were from Northern Europe began to Angles, Saxons and Jutes intrusion, has undergone a period of growing chaos. "England" is the word from the "Angles" came. Over the next two centuries, and gradually became a settler harass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umber of small kingdom. British people in today's Wales and Cornwall Regional Independent survive. These small kingdom there was relatively strong to dominate the country's kingdom, first in the North (Northumbria Kingdom), and then in the central (the Kingdom of Mercia), and finally in the south (Wessex kingdoms). However, from the Scandinavian Vikings then invaded England and settled down, although in the 10th century Wessex dynasty, beat off the invading Danes and for a time to dominate the vast region of England. In 1066 took place on the last successful invasion of England. Duke William of Normandy in the Battle of Hastings defeated the British, the Normans from France and others come here to settle. In the ensuing three centuries, the French became the language of nobility, the legal structure has been the English Channel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passage of that set of consequences, and social structure, to some extent been affected. Wales, though often in England within the sphere of influence, but has been a bastion of Boston. However, in the Prince Llewellyn was killed in 1282, after Edward I waged a battle and victory to put England under the rule of Wales. Welsh nationalist sentiment continues to rise, the beginning of the 15th century rebellion led by Owen

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英国律师服务简介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 摘要 ●英国法律界 ●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 ●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 ●法律服务法规改革 ●当前法律界架构 ●2007法律服务法案 英国法律界 ●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 ●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 世界法律体系 事务律师 ●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 ●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 ●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 ●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 ●108000人支付执业费 ●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 ●事务律师 ——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 ——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 ——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 ——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 ●出庭律师 ——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 ——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 ——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 ——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 ——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 法律意见

●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 ——诉讼, ——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 ——起草信托契约, ——制作遗嘱, ——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 ●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 ——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 ——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 ——两年的实习合同 ——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 ●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 ——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 ——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 ——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 事务律师资格Ⅱ ●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 ——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 ——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 ●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 ——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 ——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 事务律师资格Ⅳ ●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 ——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 -所有权 -诉讼 -职业行为 -普通法原则 ——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 ●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工业革命的浪潮使得全世界的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提高,那时的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最大收益者之一,毫无悬念的成为了领导世界的霸主。而随着一战、二战的结束,人类在受到极大的创伤的同时,英国也丢失了自己世界霸主的地位。当然,即使是现在,任何人都无法忽视英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世界的影响力。无数的杰出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法律学者在英国诞生,引领了几个世纪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仅仅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国家,美国给世界政治法律制度史带来的,不仅是一次思想领域的革命,更是一场实践领域的革命。无论是她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实践,还是她对人权内涵的扩大等问题的探讨,都成为近现代各国纷纷称赞、学习与效仿的对象。除去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不谈,她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世界影响力,也是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超越的。 政治制度(Political Regime)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广义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我国现如今正处在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并借鉴英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补充和完善本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能够加深对政治文明的理解,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于借鉴。本着此精神,本文拟就英美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作一比较。 一、英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然而,在近现代宪法史上,许多的关于宪法制度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在不断地宪法实践中才逐步找到答案,英美两国作为宪法制度的集大成之国,在许多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和判例法(Case Law)两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不成文法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是以不成文法为特征的法系,但是在宪法采用何种形式时,英美两国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 殖民地时代的美国对于英国法律的批判的焦点之一就是不成文法形式本身的弊病,因而当时美国许多的法律学家都倾向于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制定一部稳定的、较为明确的宪法,以弥补不成文法本身的缺陷会给宪法制度带来的隐患,以确保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有效限制,经过无数的美国宪法制度的开拓者们的争论和衡量,最终近现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诞生了。

英国主要城市简介

英国 (UK) 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英国的国土总面积约为24.5 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约为 6100 万。 英格兰(England) 土地总面积:13,041 万平方公里 首都:伦敦 人口:5070 万 苏格兰(Scotland) 土地总面积:7,8772 万平方公里 首都:爱丁堡 人口:510 万 威尔士(Wales) 土地总面积:2,0758 万平方公里 首都:加的夫 人口:298 万 北爱尔兰(North Ireland) 土地总面积:1,416 万平方公里 首都:贝尔法斯特 人口:170 万 伦敦LONDON 总人口:690.5万 学生数量:188,000人 伦敦是英国的首都也是国际上主要的大都市之一。在伦敦使用的语言种类之多是世界上其它任何一座城市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其影响力也早已突破英国的国境而深入欧洲大陆。大伦敦大体呈四个圈层的同心圆式,包括伦敦城、内伦敦(伦敦城外的12个市区)、外伦敦(内伦敦以外的20个市区)。总面积1580平方千米。依据城市特点,大伦敦又可分为伦敦城、西伦敦、东伦敦、南区、港口区和郊区等几部分。伦敦城面积仅为1.6平方千米,是英国历史中心和古王宫所在地,现为金融资本和贸易中心。西伦敦为全市最繁华的商业、文化区、王宫白金汉宫、首相宫邸唐宁街10号、会议大厦、政府机关白厅所在地,东伦敦和南区为工商业区和住宅区。郊区多公寓和别墅,是英国航空工业和汽车制造中心。伦敦是有2000年悠久历史的世界著名城市。其名胜古迹和现代化建筑多姿多彩,美不胜收。白金汉宫始建于16世纪,收藏大量珍贵家具、绘画和工艺品。威斯敏斯特宫庄严典雅,为伦敦最壮丽的哥特式建筑。圣保罗大教堂高110多米,以悠久的历史和壮观的圆形屋顶著名。此外,伦敦塔、伦敦塔桥、大英博物馆、图索德夫人馆、皇家植物园等亦为著名游览地。 伦敦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几乎占了英国全国的五分之一,换句话说,其与俄罗斯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差无几。伦敦的特别之处在于其超过百分之四十的GDP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就业机会是以商业和金融服务业为依托的。这两个行业在伦敦的发达程度超过在英国其它任何一个地方。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 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 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 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英国文学史分时期总结作家作品

英语文学史分时期总结作家作品 贝奥武夫:the national epic of the Anglo-Saxons Epic:long narrative poems that record the adventures or heroic deeds of a hero enacted in vast landscapes. The style of epic is grand and elevated. e.g. Homer?s Iliad and Odyssey Artistic features: 1. Using alliteration Definition of alliteration: a rhetorical device, meaning some words in a sentence begin with the same consonant sound(头韵) Some examples on P5 2. Using metaphor and understatement Definition of understatement: expressing something in a controlled way Understatement is a typical way for Englishmen to express their ideas Geoffery Chaucer 杰弗里?乔叟1340(?)~1400 (首创“双韵体”,英国文学史上首先用伦敦方言写作。约翰·德莱顿(John Dryden)称其为“英国诗歌之父”。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 The father of English poetry. writing style: wisdom, humor, humanity. ①坎特伯雷故事集: first time to use …heroic couplet?(双韵体) by middle English ②特罗伊拉斯和克莱希德 ③声誉之宫 Medieval Ages’ popular Literary form: Romance(传奇故事) Famous three:King Arthur Sir Gawain and the Green Knight Beowulf The Renaissance Period A period of drama and poetry. The Elizabethan drama is the real mainstream of the English Renaissance. Renaissance: the activity, spirit, or time of the great revival of art, literature, and learning in Europe beginning in the 14th century and extending to the 17th century, marking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medieval to the modern world. Three historical events of the Renaissance – rebirth or revival: 1. new discoveries in geography and astrology 2. the religious reformation and economic expansion 3. rediscovery of ancient Roman and Greek culture The most famous dramatists: Christopher Marlowe William Shakespeare Ben Johnson. 1. Edmund Spenser埃德蒙?斯宾塞1552~1599 (后人称之为“诗人的诗人”。)The poets?poet.Th e first to be buried in the Poet?s corner of Westerminster Abbey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英国司法制度史,pdf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英国文学史作家及作品(重要表格)

英美文学选读(英国文学部分) Period Life Time Name CN Nane Writings CN Writings Renaissance1500-1660Edmund Spenser 埃德蒙.斯 宾赛 The Faerie Queen仙后 Blank verse University wit Christopher Marlowe 克里斯扥 夫.马洛 Tamburlaine Dr Fauctus The Jew of Malta 帖木耳大帝 弗士德博士的悲剧 马耳他的犹太人 William Shakespeare 威廉.莎士 比亚 The Merchant of Venice Hamlet The Tempest 威尼斯商人 哈姆雷特 暴风雨 叙事诗 十四行诗 Francis Bacon 弗兰西斯. 培根 Essays Of Studies 论说文 论学习 John Donne约翰.邓恩 The Sun Rising Death Be Not Proud John Milton 约翰.弥尔 顿 Lycidas Paradise Lost Paradise Regained Samson Agonistes 利西达斯 失乐园 复乐园 力士参孙 Neoclassical Period 1660-1798John Bunyan约翰.班杨The Pilgrim’s Progress 天路历程Alexander Pope 亚历山大. 蒲伯 An Essay on Criticism论批评 1660-1731Daniel Defoe 丹尼尔.笛 弗 Robinson Crusoe鲁滨逊漂流记Jonathan Swift 乔纳森.斯 威特 Gulliver’s Travels格列佛游记Henry Fielding 亨利.菲尔 丁 The History of The Adventures of Joseph Andrew The History of Jonathan Wild the Great The History of Tom Jons 约瑟夫.安德鲁 伟大的乔纳森.怀尔 德 汤姆.琼斯Samuel Johnson 赛缪尔.约 翰逊 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To the Right Honorable The Earl of Chesterfield 英语大词典 致切斯特菲尔德勋 爵的信 Richard Brinsley Sheridan 理查德德. 比.谢立丹 The School of Scandal造谣学校Thomas Gray 扥马斯.格 雷 Elegy Written in a Country Churchyard 写在教堂墓地的挽 歌 Romantic1798-1870William Blake 威廉.布莱 克 Songs of Innocence Songs of Experience Marriage of Heaven and Hell 天真之歌 经验之歌 天堂与地狱联姻 先知书 William Wordsworth 威廉.华兹 华斯 Lyrical Ballads Tintern Abbey Prelude 抒情歌谣集 丁登寺旁 序曲 Samuel Taylor Coleridge 塞缪尔.特 勒.科勒律 治 The Rime of The Ancient Mariner Kubla Khan Christalbel Biographia Literaria 老水手之行 忽必烈汉 克丽斯塔贝尔 文学传记 George Gordon Byron 乔治.戈登. 拜伦 Childe Harold Don Juan 洽尔德.哈罗德游记 唐璜 该隐 Percy Bysshe Shelley 铂.比.雪莱 Ode to the West Wind To a Skylark 西风颂 云雀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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