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一、取费依据及标准

表1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依据汇总表

二、计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1、取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计费基数为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

2、取费方法

一般项目根据表2按内插法计算

表2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

(二)设计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系数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

费之和。根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见表3),计费基数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2)专业调整系数取1。

(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4)附加调整系数: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改扩建工程考虑~的改造系数,一般情况下取,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

(5)下浮系数:若设备费大于建安费用的20%,下浮系数取。

表3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竣工图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8%。

(四)勘察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30%。

(五)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10%。

(六)施工图技术审查费

1、取费依据:湘价服〔2008〕94号

2、取费方法:分段计算。

(七)监理费

1、取费依据:湘价服[2007]76,(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2、取费方法:

①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②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500-1000000万元)的,计算公式为:

Y=Y1+[(Y2-Y1)÷(X2-X1)]×(X-X1),其中X1、X2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例] 计算计费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

根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该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万元)之间,则计算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为

Y=+[(-)÷(1000-600)]×(600-500)=(万元)

③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八)工程保险费

1、取费依据:建标[2007]164号。

2、取费方法:(建安费用+设备费)×(~%。)

(九)招投标管理费

1、取费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2、取费方法:差额定率累进法。

表6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 万元

( 500- 100)万元×%= 万元

(1000- 500)万元×%= 万元

(5000-1000)万元×%=14万元

(6000-5000)万元×%= 2万元

合计收费=1+++14+2=(万元)

(十)环境影响咨询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取费方法:环境影响咨询费=基价×行业调整系数×敏感程度调整系数×下浮系数。以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为计费基数,采用内插法确定基价,收费标准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表8)确定;行业调整系数取1;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取1;下浮系数取。

表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分档收费标准

(十一)前期工作咨询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2、取费方法:仅计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费用。前期工作咨询费=基价×行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以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为计费基数,采用内插法确定基价,收费标准由《前期工作咨询费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9)确定;行业调整系数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

表9 前期工作咨询费分档收费标准

(十二)联合试运转费

1、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2、取费方法:设备购置费×1%。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1、取费依据:劳动部令第10号。

2、取费方法: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及组成部分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及组成部分 工程监理费是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建立工作所需的费用,不同工程,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不同。计算公式如下:监理费=(监理费计算基价万元×取费系数)万元×高原系数×专业系数×专业工程复杂系数×(1-n%下浮比例)建设工程监理费主要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四部分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附加工资等。 (2)用于监理工作的常规检测工器具、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的购置费和其他仪器、机械的租赁费。 (3)用于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书报费、文印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保险费、休假探亲费等。 (4)其他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是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其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

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合同的公证费等;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及上下班交通费; (4)公用设施使用费。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5)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6)附加费。报刊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7)其他费用。 3.税金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令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监理单位属科技服务类,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4.利润 是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由于监理单位是高智能群体,监理服务是高技能的技术服务,因此监理单位的利润应当高于社会平均利润。 工程监理费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因此,在工程概、预算中要单独列出。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信息系统监理收费标准

关于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 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外作为行业指导价格,供业主通过招评标,聘用监理单位时参照,起到市场导向的作用;对内约束监理企业,避免在价格上出现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的特殊性,国家没有颁布相应的取费标准,过去常常简单地套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参见附录),或仅仅附加很小的上浮比例,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都面临收支平衡的困难,更不要说为了长远发展必要的预先投入。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质量。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显着地高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聘用的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需要监理的工程阶段也比建设工程宽,再加上在监理过程中同时可能也会包含一些咨询性的工作。简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提出合理的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是十分重要与紧迫的任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强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相关,提出我们的建议; 按照附录中(1)项计费方法,即建设经费的百分比来计,对于一个全过程 作量,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协商决定。 对于某些软件开发所占比重大于20%的项目,软件可先单独地按软件经费8—10%的计算费率,其余部分仍按以上表格栏的费率计算,加起来为总的费率。 按附录中(2),即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建设监理工程人员按照3.5万元—5万元/人年计算监理费用,这个标准在建设监理也是比较低的,基本上只够支付工资,对于信息技术领域,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既然在信息技术领域属于技术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一群高素质的人才,其工资加上一定比例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至少是上述规定金额的2倍,既:7万元—10万元/人年。 本标准将在征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业主和承建单位代表意见后试行。试行期为半年。 附录:参考以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1)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下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精编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 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部分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排放污水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2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

(四)排污费收费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 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 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部分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 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 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 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 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监理服务费取费一览表(新标准)

监理服务费取费一览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 号)文件,按直线内插法计算的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序号 投资额收费基价 序号 投资额收费基价 序号 投资额收费基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50016.531350088.775616500150.9 260019.2232360090.91626600152.9067 370021.9433370093.0456********.9133 480024.6634380095.186********.92 590027.3835390097.315656900158.9267 6100030.136400099.45667000160.9333 7110032.5374100101.585677100162.94 8120034.9384200103.72687200164.9467 9130037.3394300105.855697300166.9533 10140039.7404400107.99707400168.96 11150042.1414500110.125717500170.9667 12160044.5424600112.26727600172.9733 13170046.9434700114.395737700174.98 14180049.3444800116.53747800176.9867 15190051.7454900118.665757900178.9933 16200054.1465000120.8768000181 17210056.5475100122.8067778100182.88 18220058.9485200124.8133788200184.76 19230061.3495300126.82798300186.64 20240063.7505400128.8267808400188.52 21250066.1515500130.8333818500190.4 22260068.5525600132.84828600192.28 23270070.9535700134.8467838700194.16 24280073.3545800136.8533848800196.04 25290075.7555900138.86858900197.92 26300078.1566000140.8667869000199.8 27310080.235576100142.8733879100201.68 28320082.37586200144.88889200203.56 29330084.505596300146.8867899300205.44 30340086.64606400148.8933909400207.32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文号:建市监函[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附: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2007)84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

监理费取费标准

监理费: 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广泛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属于监理费的一种。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立,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费: 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业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 内容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 (1)直接成本。指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2)间接成本。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

(3)利润。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 (4)税金。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计算方法: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所委托的监理工作的繁简,以建设工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均容易接受,也是国家制定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形式。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确定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和监理费用百分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较大型的技术改造工程所编制的工程的概(预)算就是初始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工程结算时,再按实际工程投资进行调整。当然,作为计算监理费基数的工程概(预)算仅限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部分。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这个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和税金、利润等。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直接费用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一般情况下,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核定监理人员数量和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方面,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难以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附件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 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排污费计算方法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

监理费标准

监理费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服务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根据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服务费用。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3.施工监理服务费用计取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在0~20之间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表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3)×高程调整系数(常州地区均为1)。 (3)单份监理合同涉及多个不同复杂程度的单位工程时,如难度大的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达总工程量40%以上,则整个建设项目复杂调整系数可按相应系数中最高值取定。 (4)计费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均按3.3%的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即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收费基价=计费额×3.3%。

(5)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计费额按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其它工程的计费额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 4.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费用计取,一般按实际工作所需工日,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见附表4)计取。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承发包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及相应程序办理公开或邀请招标手续。 2.可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 (1)估算监理费18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2)估算监理费18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工程监理人员审核及基价收费核定单》,经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直接发包手续。 三、其它 1.发包人、监理人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委托范围、内容,合理、准确计算、取定服务费用,并在合同中载明。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由于监理人的努力,建设项目在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获得相关奖项的,发包人应给予奖励,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办法。 3.监理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现行有关规定及《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另行发布)开展监理工作、提供相关服务,若监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工作质量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未能响应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依据合

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及征收标准.doc1112

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征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6月1日起第二次修改施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

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执行。 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的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及组成部分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及组成部分费是指委托单位对工程实施建立工作所需的费用,不同工程,取费标准不同。计算公式如下:监理费=(监理费计算基价万元×取费系数)万元×高原系数×专业系数×专业工程复杂系数×(1-n%下浮比例)费主要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四部分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附加工资等。 (2)用于监理工作的常规检测工器具、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的购置费和其他仪器、机械的租赁费。 (3)用于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书报费、文印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保险费、休假探亲费等。 (4)其他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是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其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合同的公证费等;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及上下班交通费; (4)公用设施使用费。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5)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6)附加费。报刊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7)其他费用。 3.税金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令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监理单位属科技服务类,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4.利润 是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由于监理单位是高智能群体,监理服务是高技能的技术服务,因此监理单位的利润应当高于社会平均利润。 工程监理费是构成工程概、的一部分,因此,在工程概、预算中要单独列出。

(2014版)排污费内容及计算

排污费(废水、废气、噪声) 目录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水排污费类概念 (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三)排污费的计算 三、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一)废气排污费类的概念 (二)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四、噪声排污费的计算 (一)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 (二)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内容共有六章。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法则; 第六章附则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和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技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用水排水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医院按床位数和污水排放量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按照其中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后面有例子。) 6、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