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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

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乱倒粪便、乱扔污物、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公共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

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1至3倍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

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1—3倍罚款。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根据《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据根《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对设置在城镇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镇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三)擅自在城镇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十七条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据根《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的;(五)擅自在城镇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六)未按照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七)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八)未在城镇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镇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十八条擅自占用或毁坏城镇公用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镇排水沟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占用城镇道路,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区域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

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100立方米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吉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高声喊

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镇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镇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镇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城镇区域内规定地点以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

十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镇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向城街道、排水沟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流动商贩,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由城管执法部门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

车。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立即移走,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处1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将该车所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违章车辆审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路口处越线停车、闯信号灯、不走人行横道线。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镇建成区域内鸣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给予200元和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恢复原状,可依法予以罚款;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其它

第四十四条城镇基础设施、道路交通、镇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妨碍城镇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勘验、调查、取证、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增盛镇城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镇委、镇政府各部门,2012年10月9日印发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实现优质服务~着力解决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三化同步”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严管重罚、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统筹兼顾、示范引领、城乡带动,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民生、体察民情、服务民众, 三、组织领导 为强力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城市面貌~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成立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 名誉主任:xxx,xxxx, Xxx,xxx, Xxx,xxx, 主任:xxx,xxx, 专职副主任:xxx,xxxx, 副主任: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 Xxx,xxxx, Xxx,xxxxxx, 成员:xxx,市政府办主任, Xxx,市委宣传部部长, Xxx,市法制办主任, Xxx,市城管局局长, Xxx,市工商局局长, Xxx,市规划局局长, Xxx,市住建局局长, Xxx,市环保局局长, Xxx,市交通局局长, Xxx,市人防办主任, 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管委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协作。 四、工作责任 ,一,市容市貌管理 1、占道经营管理 规范店外、场外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经营流动摊点~全面治理店外延伸和临时商业占道经营和商业促销行为~加强百货夜市和小吃夜市管理~打造和培育特色夜市和精品市场~确保主街道的可视线范围内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协管单位:市工商局、办事处

城市管理思路和建议工作报告与城建副县长人大审议述职报告汇编

城市管理思路和建议工作报告 随着“城乡同建同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县城市面貌进一步改观,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城区人口数量剧增,城市实现经济发展、商贸繁荣的同时,城市交通秩序混乱、非法客运、违章建筑、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等各类“城市病”日益显现。为此,在20**年我局先后开展“打非治违”整治、拆除违章建筑、整顿交通秩序等多项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新期待新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提升我局城市管理工作况,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部署工作提供参谋服务,现将我局20**年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相对滞后。 今年我县虽然建设了几个大型的公共社会停车场,但有的位置较偏,难以满足停车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部分车辆占用城区道路现象发生。城区主要商业路段停车位不足,无法满足私家车快速攀升,而目前城区公共交通的发展暂时还不能满足人们出行需要,行车难、停车更难的状况日益凸显。城区有两座较大规模的集贸市场,改造前存在卫生状况较差、管理不够规范、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等现象,难以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目前正在改造当中,暂时不能投入使用,从而导致城区占道摆摊设点现象较为严重。 (二)城市管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工作压力大。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群众对此高度关注。从全国各地新闻报道来看,有些媒体对城管报道不客观,大量城管负面报道见诸报端,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城管几乎成为负面形象代言人。尤其是少数媒体借助网络大肆炒作,片面舆论报道,极大的伤害城管工作人员自尊心,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城市管理的主要对象大多是失业人员、失地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 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 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 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 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在行政机关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组合行政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 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面貌的组建方针,以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坚持统一领导,顾全大局,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部署,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决定》的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经过前一阶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经划转到区县城管监察组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处罚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对违法占路的处罚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等五个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扩大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个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园林、环保、建委、水利、国土房管等6个部门执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政管委执行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管理等);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市和区、县建委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 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 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 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 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 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当夹角大于3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5 倍,且不应小于12m 。 (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

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健全

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健全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优质服务”的 要求,强化管理手段,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第一,完善日常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城市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市、区、街道三个层面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区、街与城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 管理合力。 第二,构建数字城管新模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网络互联、信息互通、管理资源共享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系统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后置管理向超前管理转变,通过整合利用现有的视频监控、语音传输资源和电子政务网络、开发管理应用软件,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市、区两级监督指挥中心,完善两级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责任体系,适度分离监督、指挥、执行环节,形成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监督有力、责任到位、分工明确、

反应快速、及时处置、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今年5月开始试运行,年底达到全市600余处视频监控点,基本实现主要街路、重点区域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考评制度。建立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目标考评体系。实行城市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区、县(市)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责任履行情况和绩效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方案,加强市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综合考评;各区城管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区域管理机构、驻区单位和辖区公共设施管护单位管理和城管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考评体系,将任务细化分解,实行干部问责制,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完善城市管理监管机制。全面调整细化城市管理管护作业工作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护作业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合同监管,标化监管。按照“阳光政务”的要求,进一步向社会详细公开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真正做到事务公开,政务公开,阳光审批,透明处罚,强化行业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完善城市管理激励机制。发现、树立、培养典型,

2017年城管局城市管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思路

2017年城管局城市管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 工作思路 一、2017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来,全局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市民群众新期待,在管理中找准定位、在改革中坚持创新,为"135"创造了有力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日常管理成效显著。环境卫生方面,继续做到管理细、行动快、“效果”净,实行了“两班制+”作业新模式和“快速保洁法”,规范调整了环卫作业流程,并实施了河湖沿岸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市容秩序方面,开展了乱停乱靠、夜市经营、出店(占道)经营、马路游摊、城区禁炮、广告招牌等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城管秩序保持持续稳定;绿化美化方面,南湖广场、金鹗公园、王家河公园、南湖公园等单位保持了卫生洁净、秩序良好、生态优美的窗口形象,加强了绿化的养护工作,保持了城区良好的绿化景观;市政维护方面,采取了“清、抽、投、吸”等治标措施开展蛇皮套调蓄池整治,推进了泵站提质改造工作,实行了定置化管理;路灯亮化方面,路灯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继续保持在98%

以上,全市90处亮化设施保持了常态化的亮化效果,有效提升了节日气氛营造的标准,赢得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渣土运输方面,强化了调配运输的日常管理,购置了20台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为渣土运输水平的提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户外广告方面,有效的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成功依法拆除3000余块广告牌,切实有效、依法顺利的解决了户外广告历史遗留问题,成功依法处置了4块广告牌,其拍卖收入创下历史新记录;监督指挥方面,充分发挥了“数字城管”对城市管理的作用,有效推进了“数字城管”二期建设;沿湖管理方面,切实做到了辖区内沿湖路、广场和景区周边等地经常化的有效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在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执法成果,打响了综合执法的形象品牌;燃气安全方面,继续保持了安全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为市场供气提供了优质服务;停车管理方面,通过完成主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督促新建(改)社会停车场、开展“僵尸车”占道专项整治、协调道路停车收费等工作,多渠道治堵保畅。 (二)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城建计划项目中,公共自行车二期、“数字城管”二期、火车东站应急通道、烈士陵园绿化建设、年度公厕垃圾站建设等5个项目完成建设任务。蛇皮套和三大湖综合治理、垃圾焚烧发电建设、花果畈垃圾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稿

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郭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海青县公安局局长 安永发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成员:方得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祥县目标办主任 张永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田源县财政局局长 靳生元县交通局局长 邹永生县住建局负责人 李永宏县环保局局长 马生辉县林业局局长

田文禄县教育局局长 罗万福县水务局局长 杨发科县旅游局局长 王浩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珍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卓才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辉全县广电局局长 范云青县工商局局长 芦彬县商务局副局长 米世银县创卫办主任 陈生财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善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世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柏山大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祁增林申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纪文魁巴燕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守成寺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发忠日月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生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芦宝林波航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荣珍东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参考Word)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完整版

编号:TQC/K268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ime period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lan i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cos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hoice of appropriate way, in order to achieve low cost and achieve good results.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计划资料适合用于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特点,推出各项具体执行方案。主要特点是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和不乏灵活性,同时考虑费用支出事项,根据自身力量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实现较低费用取得良好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城市管理工作计划(一) 拟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争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资金支持,尽快启动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一)20XX年春节美化、亮化工作 做到早安排、早布置,进一步做好20XX年春节美化亮化方案,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二)做好协调工作,强化城市八大秩序整治工作 以创建平安**为契机,在区委政法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多层应控制在32%以;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

浅谈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随着全力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曹县县委委政府对城市的功能、作用定位越来越清晰,建设的力度越来越大,城市作为人才、资金、信息的重要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受政策、资金、传统等因素的影响,重建轻管的问题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城市管理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如何破解这些困难,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部门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政策的缺乏 1.综合性法规不健全。一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城市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亮化、市政、环保、工商、卫生、公安交通等领域,共涉及几十部法规,几百款罚则。在具体工作中,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导致城市管理存在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城管执法执的是别人的法。如前所述,城管工作包罗万象,涉及多个部门、多部法规,如未授权,城管人员无从下手。 2.部门职能的分割。一是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在国家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到省里是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而在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城乡建设、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还有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等其它部门。职责交叉不清,职能重迭,相互扯皮屡见不鲜。二是城市管理机制不畅。随着城市管理的不断深人,城管部门基本属于兜底的单位。没有绿化指责城管,没有广场指责城管,车辆乱停乱放指责城管,占道经营指责城管等等。而城管部门显然没有这个能力扛住全部责任。三是城市管理效果欠佳。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多,难协调、难统一,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啃的“硬骨头”都不想管,就踢给城管部门管。 (二)投入的缺乏 一是城市管理运行经费投入不足。城市管理是一项新兴的社会工作,起步晚、底子薄,设备简陋、待遇低下的现象极为普遍。。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市政设施和城市功能是否配套完善,孕育着城市管理的好与坏。近年来,曹县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现象仍然存在,极大的影响了城市管理效果。如无停车场地,城区停车难、人车抢道、违章停车现象日益突出;市场布局不合理,造成市民自发占道临时市场多,各类占道摊贩、乱停乱放车辆“无场可进”、“无市可归”,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等。 (三)市民素质的缺乏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 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的其间距不小于0.9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0H。 三、当长高比大于2.0的按条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4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城管所各项规章制度 城镇管理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市容市貌的管理。 二、负责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城镇环境卫生的管理。 四、负责城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相关审查。 五、负责城镇各类占道的管理。 六、负责城镇各类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七、负责城镇绿地的管理。 八、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城镇管理所学习制度 一、城管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法律、法规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二、每月召开2次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知识进行学习。 三、参加学习人员必须准时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缺勤。 四、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缺席一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5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元。

城管所值班制度 一、为方便群众办事,确保城管所安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制度。 二、各班次早8时30分接班,次日8时30分交班,值班人员负责好办公室的卫生、用水、用电。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 三、保护好城管所财产安全,凡值班丢失的公共财物将视其情节,由值班人员全额或差额赔偿。 四、值班人员凡擅离职守,不履行值班职责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值班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值班人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一次,罚款5—10元,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城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严守财经纪律,坚决按财会管理规定办事。 二、厉行节约,城管所实行统一计划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应事先造计划,由主管领导审签后,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开支。 三、城管所资金不准借予私人,收费人员每月15日前和月底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向镇财政所交清,不及时交清或坐支所收款项的将从本人工资中进行处罚并追缴未交清的款项。 四、城管所所有收费票据必须统一在镇财政所领销,不得自制收费票据,否则按贪污论处。贪污公款500元(含500元),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工资,并进行解聘用工关系。

浅谈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知识讲解

浅谈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合作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书记田彪 近几年来,借着西部大开发和藏区中央、国家对区政策的扶持的东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划建设范围不断扩大,城区绿化、美化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是,与之形成反差的是,城市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严重制约了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品位的提升,损害了我市的城市形象。 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建轻管是城市发展的通病,群众形象地称之为“规划是纸上工程,建设是形象工程,管理是虚无工程”。少数领导干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经营城市的理念,轻视城市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强调先建后管,或以建代管。因而城市管理工作摆不上重要位置,舍不得投入,导致城市管理的思维观念和运作模式始终是问题式、突击式、应付式、表面式,治标不治本。 2、市民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合作市从最初的一个镇逐渐发展成一个

市,城区市民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原来就居住在城区的居民;一部分是由于城市区域扩大,城乡结合部的行政村变为城中村的农牧民;另一部分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农牧民。由于市民成分较为混杂,市民素质存在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许多市民的文明素质,他们习惯于马路旁购物、随意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不仅破坏了城市的形象,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发展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合理的规划、建设的质量,致使城市道路、绿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严重滞后,最终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也影响管理的质量。由于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马路破损,沿街店面破旧,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车辆乱停放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民交通安全。 4、城管执法难度较大。城市管理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部分人生活确实困难,以流动经营作为谋生的手段,一些市民尽管强烈要求有一个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但又同情违章经营者,片面指责城管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管理者的抵触情绪。再者就是法律法规赋予城市管理的强制力不够,城管执法部门对一些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章户没有强制手段,尽管执法人员骂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城市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讨论稿) 1、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 2、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发展、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和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 4、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竞赛、联合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5、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全区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协调处理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6、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7、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职责 (讨论稿) 一、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经费,奖罚分明,开展创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等活动,街道办事处把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 3、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成立城管常设机构,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明确职务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用具和取证器材;保证人员的工资来源;提供城管人员办工场所。 4、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开展创建示范路、示范农贸市场、文明村(户)等活动。 5、在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及环卫事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辖区环卫事业详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运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6、负责抓好辖区动迁工作,加强拆迁工地管理,及时清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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