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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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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二、基本要求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下述内容:

(一)研究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研究资料需增加涉及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内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价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组织类型的不同也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工艺过程控制两方面着手,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工艺过程控制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质量体系中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动物源性风险因素的控制和追溯体系。在动物源性材料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中需考虑设臵病毒灭活/去除的相关步骤。这些步骤可以借用生产过程中已有的工艺步骤。如果已有的生产工艺不能满足病毒灭活/去除的要求,则需额外增加适宜的病毒灭活/去除步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该步骤对医疗器械

产品性能的影响。

为降低动物源性材料的免疫原性风险,一般需在生产工艺中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降低其免疫原性,如脱细胞处理、提纯,以及采用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对具有潜在免疫原性的物质(如核酸、蛋白、多糖、脂质和其他小分子物质等)进行去除或对其抗原表位进行消除/隐藏。生产企业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然而,这些处理措施以及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因此,研究资料至少需增加以下内容:

1.动物的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于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宜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信息)、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2.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灭活和去除病毒验证的原则见附录1);

3.对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见附录2)。

(二)风险分析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对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残余

风险的分析。

鉴于使用动物源性材料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具体说明在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中使用动物源性材料同使用非动物源性材料相比具有哪些优势,以便充分评价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风险/受益比。

对于不同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其免疫原性风险也会因取材动物的种类、取材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在充分分析免疫原性风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需包括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动物源性材料的取材、加工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在人体的使用等各个环节。

因此,产品风险分析报告需至少增加以下内容:

1.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依据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未使用其他材料进行替代的风险/受益分析;

2.对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包括饲养方式、饲养条件、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的使用情况、防疫情况、运输等方面)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3.对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4.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5.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注:该项内容可按照YY/T 0771/ISO 22442提供。

(三)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出终产品免疫原性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一般是通过体外试验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得到有效控制的终产品的性能指标,例如残留DNA含量、残留抗原含量、残留杂蛋白含量等(基于风险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指标)。若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主要取决于生产过程控制,且用于控制免疫原性的性能指标所涉及的体外试验无法针对终产品进行操作,则需在研究资料中提供中间品的相关控制资料。

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需提供制定上述控制指标具体限值及检测方法的科学依据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可以依据相关标准、文献数据、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和/或免疫毒理学试验结果进行提供)。

(四)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需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由动物组织的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需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注册申请人需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2.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需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措施,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

3.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需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4.对于YY/T 0771.1 / ISO 22442-1《动物源医疗器械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 / ISO 22442-1 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则可不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研究资料。

四、名词解释

动物:除人类以外的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类、珊瑚虫、鱼类、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等]。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传染性因子:细菌、霉菌、酵母菌、寄生虫、病毒、TSE 因子以及未被分类的病原体。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能力的过程。

五、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

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4. 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15《动物源医疗器械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

5. YY/T 0771.2-2009/ISO 22442-2:2015《动物源医疗器械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臵的控制》

6. YY/T 0771.3-2009/ISO 22442-3: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

7. YY/T 0771.4-2015/ISO 22442-4:2010《动物源医疗器械第4部分: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的去除和/或灭活及其过程确认分析的原则》

8.《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

9. YY/T 0606.25-2014《组织工程医疗产品第25部分:动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

10. ISO/TS 10993-20:2006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20: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immunotoxicology testing of medical devices

11. Stephen F. Badylak and Thomas W. Gilbert. Immune Response to Biologic Scaffold Materials. Semin Immunol. 2008 April;20(2): 109-116.

六、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录:1.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2.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

附录1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

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存在特定的灭活/去除病毒工艺步骤。为确认这些工艺步骤对于灭活/去除病毒的有效性,需进行相应的验证工作。

注:关于进行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有效性验证的验证机构的资质要求需遵循相应的法规。考虑到某些病毒可能会对从事验证研究的人员造成健康危害,宜考虑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对这些工艺的灭活/去除病毒有效性的验证,需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一、验证研究的设计

1.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量的指示用活病毒,加入到待验证的工艺步骤处理前的模拟原材料或中间品中,然后定量测定经工艺步骤处理后指示病毒数量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生产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可能或预期具有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

为达到有效地去除/灭活效果,生产工艺中通常会联合使用灭活与去除步骤,甚至多个从机制上能够互补的去除和/或灭活步骤。如果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采用不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这里指不同机制的方法)的灭活/去除工艺步骤,需对这些步骤分别进行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每一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病毒降低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降低系数R = log10 [(V1×T1)/(V2×T2)] 其中,V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的体积,V2为步骤完成后的材料的体积,T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T2为步骤完成后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

注意:降低系数计算时要基于样品中可检测的指示病毒量,而不是基于所加入的指示病毒量。

2.为避免将任何病毒人为的引入实际生产设施,验证工作应在单独的实验室中进行,因此通常采用缩小规模的生产工艺来模拟实际生产工艺。采用缩小规模生产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

3.病毒灭活/去除的有效性同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在研究设计中宜对此予以考虑。当验证样品为固体材料时,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指示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若此法不可行,则需尽可能采用对于去除/灭活效果更为不利的指示病毒

负载方式。

4.要获得对每个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准确评价,必须保证每个步骤在起始时加入了足够多的指示病毒负载量。然而,所加入的指示病毒悬液的体积不宜超过试验样品总体积的10%,以使试验样品在成分方面与生产材料保持相近。

5.如果可能,含有指示病毒的试验样品除所验证的病毒灭活/去除步骤之外不宜再经过进一步的处理(如超速离心、透析)或储存而直接进行检测。在进一步处理或储存无法避免时,宜采用适当的对照,以确定这些处理和储存过程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需详细说明样本制备及验证试验的过程并论证其合理性。

6.所采用的病毒定量检测分析方法需具有充分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需设计适宜的重复样本试验和对照,以确保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足够的精确性(同一检测方法内样本组内和组间差异的95%可信限宜达到±0.5log以内,否则需对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需考虑研究材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可能会对检测的准确度造成干扰,尽量设计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干扰。若无法避免,必要时需对干扰进行定量评估。若采用感染性病毒检测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病毒测定,需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和理由。

7.灭活研究宜设计为在不同的时间点(包括零时)采样,从而建立灭活动力学曲线。

8.在进行去除研究时,如生产工艺中去除病毒的原理是通过将病毒分离为沉淀物或去除某些组分来降低病毒的感染性,则需

对被除去的样品也进行研究。宜尽可能给出病毒在不同部分间的对比分布。

二、指示病毒的选择

首先,需要选择与实际生产用的动物源性材料中可能含有的病毒种类相关的指示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理化性质需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需包括一种对生产工艺所涉及的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初始滴度需要尽可能高(一般需≥106/mL)。

表1列举了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表1 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举例

三、效果的判定

对于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判断,应考虑同时达到以下两个要求:

(一)去除/灭活降低系数的要求

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为各步骤降低系数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系数≤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在分析试验结果时需

注意,如果将多步骤的去除/灭活病毒降低系数相加(特别是将去除/灭活效果不明显的步骤相加)或者将工艺过程中重复采用的同样或者类似去除/灭活机制形成的去除/灭活效果累加,可能会高估工艺实际能达到的效能。需考虑有效步骤对指示病毒的去除/灭活效果可能与实际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效果有一定偏差。

一般来说,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 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去除/灭活前数量的百万分之一以下),并且原则上需至少有一个病毒去除/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达到4 logs以上(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系数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地去除/灭活病毒步骤)。如果采用总降低系数达6 logs的病毒灭活/去除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采集及处理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的降低系数仍需达到4 logs以上。

即使验证研究证明了去除/灭活病毒工艺的有效性,这仅说明动物源性材料中残留病毒的感染性大幅度降低,但其数值永远不可能降至零。

(二)病毒灭活动力学要求

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

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

四、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致病性朊蛋白(如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去除/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附录第一、二、三条阐述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附录2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

评价与控制的原则

关于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的研究、评价与控制是建立在对产品免疫原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动物源性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的研究、评价与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资料、免疫毒理学试验资料、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免疫原性相关不良事件资料等。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流程见图1。

一、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

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主要包括类似产品或材料作用于人体引发免疫应答的途径、发生免疫反应的种类、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已报道的免疫毒理学数据等。引用文献时需注意文献数据的可靠性和与申报产品的相关性,并提供文献文本。

二、免疫毒理学试验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与已在境内上市产品在免疫原性影响因素(包括动物种类、取材组织、处理工艺原理、与人体接触方式等)上的可比性和免疫原性风险评价相关文献数据的充分性决定是否进行免疫毒理学试验。如申报产品免疫原性风险与已上市产品无可比性,且无充分的文献数据评价其免疫原性,则需进行免疫毒理学试验。免疫毒理学试验可按照YY/T 16886.20/ISO 10993-20进行。

注:在按照ISO 10993-20进行动物试验的免疫毒理学评价时宜充分考虑到动物种属对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免疫反应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三、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

即使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免疫原性风险具有可比性或免疫原性评价的文献数据充分,甚至已通过免疫毒理学试验进行了免疫原性的评价,注册申请人也仍需进行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用于保证产品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的稳定性,进而保证产品在批量生产后免疫原性风险持续可控。

建立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首先需建立能够反映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稳定性的产品或中间品的性能指标(因体内试验不易操作且不易建立定量指标,故一般为通过体外试验建立的性能指标,如物理、化学指标),然后通过对这些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和控制来实现对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的稳定性以及批量生产产品免疫原性的控制。

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动物取材组织中所含免疫原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生产工艺中对免疫原性物质的处理方式、材料与人体接触方式等情况具体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例如:对于通过提纯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胶原产品,可通过杂蛋白的含量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脱细胞工艺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产品,可通过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数量和/或残留α-Gal抗原的数量等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交联/固化方式使免疫原性物质失活或使抗原表位隐藏的产品,可通过表征交联/固化程度的指标进行控制。相关试验所涉及方法的国家/行业标准部分已发布(如YY/T 0606.25),部分正在研究和制定中。无论是否有相关标准,申请

人均应按照已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试验。

四、免疫原性相关不良事件

经过了免疫原性的非临床评价及相关的质量控制之后,申请人还需在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或上市后的临床应用中进一步关注与免疫反应相关的不良事件。

图1 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流程图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03-06-14 16:28发布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保证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为原料用作饲料的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鱼粉、血及血制品、乳及乳制品、动物下脚料粉、皮革蛋白粉、水解蛋白粉、动物脂肪、油渣、混合油等。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制度。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1.应制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本文的规定。 2.应制定安全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检查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1. 企业所在地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厂区内禁止饲养畜禽。 2. 厂区内禁止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3. 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需作妥善处理。 4. 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三)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且地面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2. 厂房、厂房的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必须分开,严防交叉污染。上述专用区域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以保护动物性饲料产品免受污染。 (四)原料安全卫生管理 1. 不得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疫区的动物原料。 2. 原料采购和出库需有完整记录。 3. 原料必须分类堆放,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并作明确标识。 4. 原料使用前应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 5. 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和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6.原料使用应保证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1. 生产工艺和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要求。 2. 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 在使用同一工艺设备生产时,应保证哺乳类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污染其它动物性饲料产品。 (六)成品卫生管理 1. 成品应分类存放,严防误装混装,防止污染。 2. 必须具备成品安全卫生检验所需的基本检验设备。 3. 成品需作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安全卫生指标检验,以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4. 成品若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应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形成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七)人员卫生管理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对策和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对策和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917-26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对策和措施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畜产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应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全民的认识提高了,才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只有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才能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二、健全法制,完善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解决畜产品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健全和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要针对当前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少的实际,加快立法步伐。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规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食品中多种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实时荧光PCR法(BJS 201904)

附件4 食品中多种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实时荧光PCR法 BJS 201904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肉及肉制品中猪、驴、山羊、绵羊、牦牛、鼠源性成分检测的实时荧光PCR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肉及肉制品中猪(Sus scrofa)、驴(Equus asinus)、山羊(Capra hircus)、绵羊(Ovis aries)、牦牛(Bos grunniens)、鼠源性成分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同时定性检测。 注:本方法中鼠源性成分包括海狸鼠(Myocastor coypus)、小鼠(Mus musculus)、大鼠(Rattus norvegicus)、豚鼠(Cavia porcellus)和竹鼠(Rhizomy spruinosus)源性成分。 2原理 提取样品DNA,通过特异性引物探针进行动物源性成分的实时荧光PCR扩增,根据PCR 扩增反应中产物荧光信号及扩增曲线判定,实现对样品动物源性成分的定性分析。 3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本方法所用试剂为分析纯或生化试剂,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的要求。所有试剂均用无DNA酶污染的容器分装。 3.1检测用引物和探针 (a) 猪cytb基因检测用引物探针序列为: 5’端引物:5’-GCACTTTATCCTGCCATTCATCATT-3’ 3’端引物:5’-GTACAAGGATTAGTAGGATTAGT-3’ 探针:5’-FAM-CGCCCTCGCAGCCGTACATCTCCTA-BHQ1-3’ (b) 驴nad5基因检测用引物探针序列为: 5’端引物:5’-GCTAGCCTCATTATCAGTAT-3’ 3’端引物:5’-GTGATGAGGATACGTGCT-3’ 探针:5’-FAM-TCATATCATCAATCCTCAACACCCACA-BHQ1-3’ (c) 山羊cytb基因检测用引物探针序列为: 5’端引物:5’-CTTTATCCTCCCATTCATCATCA-3’ 3’端引物:5’-GAATTCCTGTGGGGTTGTTC-3’ 探针:5’-FAM-GCTCTCGCCATAGTCCACCTGCTTTTC-BHQ1-3’ (d) 绵羊cytb基因检测用引物探针序列为: 5’端引物:5’-CTCATGCTACTAGTACTATTTACG-3’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办法农业部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部长杜青林 ?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CN109868321A】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及试剂盒【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257118.5 (22)申请日 2019.04.01 (71)申请人 陕西科技大学 地址 710021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学园1 号 (72)发明人 徐秦峰 澹台玮 马西亚  (74)专利代理机构 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 61200 代理人 范巍 (51)Int.Cl. C12Q 1/6888(2018.01) C12Q 1/686(2018.01) C12N 15/11(2006.01) (54)发明名称 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及试 剂盒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 重荧光PCR方法及试剂盒:提取样品中的DNA作为 模板,利用设计的多对物种特异性引物,进行多 重PCR扩增,对多重PCR扩增的产物进行高分辨熔 解曲线分析,根据扩增产物熔解峰的位置判别样 品中所含的动物源性成分。本发明操作简单、检 测周期短、特异性强、检测结果可靠,可以避免开 管造成污染问题以及实现大规模样品的检测。 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6页序列表2页 附图2页CN 109868321 A 2019.06.11 C N 109868321 A

权 利 要 求 书1/2页CN 109868321 A 1.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根据样品中的不同动物源性成分的可能掺入情况,确定需要鉴别的各动物源性成分所对应的动物种类,根据确定的动物种类,设计用于扩增对应动物种类的基因组中某段特异性序列的扩增引物; 2)对步骤1)设计的针对不同动物种类的扩增引物进行多重PCR扩增及扩增产物熔解的特异性检验; 3)以提取自所述样品中的DNA为模板,利用经过检验确定的针对不同动物种类的特异性扩增引物进行多重PCR扩增,对扩增得到的产物进行高分辨熔解并获取高分辨熔解曲线,将该高分辨熔解曲线与以各动物种类基因组DNA为模板并采用所述特异性扩增引物扩增得到的对应产物的高分辨熔解曲线进行比对,根据比对匹配的熔解峰位置确定所述样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构成情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扩增引物扩增的目的片段在200bp以下,扩增的目的片段位于对应动物种类基因组的特异性保守区域,不同动物种类对应的扩增产物在长度和/或GC比值上存在区别。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经过检验确定的特异性扩增引物选自针对山羊的引物对P1、针对绵羊的引物对P2、针对牛的引物对P3、针对水牛的引物对P4中的两对以上引物;其中,引物对P1的序列为:上游引物:5'-GCGGGCAGGGCGGCGGGGGCGGGGCCCACCAAAATTCAACACAATAC CACAT-3' 下游引物:5'-GCGGGCGCCGCCCTGCCCGCAGCGTTATCTTTGTAATAGGTTTTGT-3'引物对P2的序列为: 上游引物:5'-CGTAGATGTAGTATGACTTTTCCT-3' 下游引物:5'-GTGAAGTTAGTTAGGAGAGTAATTATA-3' 引物对P3的序列为: 上游引物:5'-GTTAACAGCTAAACACCCTAGCT-3' 下游引物:5'-AGGTTTGACTCCTCTTTTTACCAA-3' 引物对P4的序列为: 上游引物:5'-CCAAAATTTAACACAATCCCGCAA-3' 下游引物:5'-CATTGGTCGTGGTTGAATTCCA-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重PCR扩增的反应体系包括DNA模板、引物对P1、P2、P3和P4、PCR反应试剂、双蒸水以及荧光染料。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辨熔解的程序为:将多重PCR扩增的产物在闭管条件下从65℃开始逐渐升温至95℃,同时连续检测荧光强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样品采集自乳制品或生乳。 7.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针对不同动物种类的特异性扩增引物、PCR反应试剂、荧光染料、双蒸水以及对照品对应的高分辨熔解曲线。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鉴别动物源性成分的多重荧光PCR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 2

2014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附件3:2014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 分 例行监测计划 为打击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牛羊源性成分的违法行为,切断“疯牛病”通过饲料的传播途径,确保反刍动物生产安全,根据农业部的统一安排,2014年我省继续组织对牛羊养殖和反刍动物饲料生产比较集中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牛羊养殖场(户)进行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省各市、县(市、区)。 二、监测对象 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 三、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检查内容 ⒈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 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和虾粉。 ⒊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牛羊养殖场(户)储存、销售、使用的商品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进行检查。

四、监测项目 标签、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 五、标签检查 承担下半年监测任务的大同市、忻州市、阳泉市、长治市、吕梁市,除提供与样品一致的标签外,每个市须采集2个(每个企业只限抽1个标签)饲料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及对应的标准复印件(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用提供)。 六、抽检依据 ⒈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有证据证明在牛羊饲料中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不予抽样。 ⒉检测方法 由质检机构根据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由质检机构根据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八、监测任务分配(见表3) 表3: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成分例行监测任务分配表

注:1、该样品可从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及牛羊养殖场(户)抽样。 2、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料。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虾粉。

DB12T 653-2016 鲜冻畜、禽肉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定量检测 实时荧光PCR法

ICS 67.050 B 45 DB12 鲜冻畜、禽肉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定量检测 实时荧光PCR 法 Quantitative PCR method for animal derived materials in meat and meat products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东丽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易萌、刘娜、兰青阔、刘雪岩、陈锐、朱珠、王成、徐石勇。 本标准2016年9月首次发布。

鲜冻畜、禽肉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定量检测 实时荧光PCR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畜、禽肉中动物源性成分(包括牛、羊、猪、鸡、鸭等)的定量PCR检测方法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方法、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生鲜、冷冻畜禽肉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定量PCR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时荧光PCR real time PCR 实时荧光PCR是指PCR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检测整个PCR过程,对未知模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3.2 Ct值cycle time 每个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达到设定的阈值时所经历的循环数。 3.3 内参基因reference gene 能够同时检测出多种动物源性成分的基因(包括牛、羊、猪、鸡、鸭等)。 3.4 牛源性成分bovine-derived materials 牛种属特异性DNA片段。 3.5 羊源性成分ovine-derived materials 羊种属特异性DNA片段。 3.6 猪源性成分porcine-derived materials 猪种属特异性DNA片段。 3.7 鸡源性成分chicken-derived materials 鸡种属特异性DNA片段。 3.8 鸭源性成分duck-derived materials 鸭种属特异性DNA片段。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部长杜青林 ?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摘要: 饲料安全与动物生产、环境污染和人类健康密切相关。动物废弃物进入饲料行业曾经弥补了蛋白质饲料不足的缺口,但却带来了新的问题。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检测技术已成为国内外的研究热点,适用于各种样品、基于各种原理的方法和技术被开发出来。本文以组织学特征为基础的显微镜分析方法、以蛋白质和DNA为基础的免疫学和PCR分析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近红外光谱法在动物源性饲料组分中的研究应用进展等方面做了综述,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饲料安全已与动物生产、环境污染和人类健康 密切相关。动物源性副产品因富含蛋白质、钙、磷等 营养成分而被应用于畜禽饲料中, 但现有的证据表 明, 在动物饲料中添加未经加热处理牛源性饲料或 感染过痒病因子的牛( 羊) 肉/ 肉骨粉( MBM) 后能够 引发和传播疯牛病( BSE)。 我国于1999、2001和2004年先后 下发了关于对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和管理的相关条例, 主要对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组分、MBM、肉粉、骨 粉、血粉、动物内脏干粉和动物废弃物等使用做了严 格的规定。目前关于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检测主要 以样品的组织学特性和品种特异性的生物标记物 ( 如蛋白质、DNA和其他生物大分子等) 为对象, 其 中PCR技术发展迅速, 已逐步被世界各国采用。但 由于动物源性饲料组成上的复杂性, 单一的PCR技 术仍不能克服耗时、效率低和假阳性等问题。因此, 研究并建立一种( 套) 快速、灵敏、可靠的动物源性饲 料检测技术, 对于提高饲料质量、防止饲料掺假、控 制进口饲料安全和制订相关饲料法规等均具有重要 意义。 本文中动物源性成分 是指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 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检测技术是指上述成分中蛋 白质和DNA等具有种间特异性物质的物种鉴定和含量分 析技术。该技术已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技 术手段。 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技术通常建立在对样品蛋白质、 DNA、脂肪酸等分子结构、序列或组成特异性分析的 基础上。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酶联免疫、聚合酶链式

DB21T 2742-2017 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貂源性组织成分定性检测方法PCR 方法

ICS65.120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742—2017 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貂源性组织成分定 性检测方法PCR方法 Animal derived ingredients in Feed - qualitative detection of mink tissue derived ingredients with PCR method 2017-02-23发布2017-03-23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GB/T 20001.4-2015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欣南、韩镌竹、许彬、李洪伟、高红倩、韩春晓、高铎、武凤娇、董娜。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貂源性组织成分定性检测方法PCR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饲料中貂源组织成分的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中貂源性成分的检测。 本方法的貂源性成分检测限为0.5 %(w/w)。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19495转基因产品检测 GB/T 20195 动物饲料 试样的制备 SN/T1193基因检验实验室技术要求 3 原理 利用氯仿抽提法或使用等效的基因组DNA提取试剂盒提取DNA,以提取的DNA为模板进行PCR扩增,琼脂糖凝胶电泳检测PCR扩增产物;PCR产物用限制性内切酶酶切后电泳和测序进行确证。 4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试剂为分析纯或生化试剂;实验用水为灭菌双重蒸馏水;所有实验室使用的试剂等级应为不含DNA和DNA酶的分析纯试剂,试剂的选购、验收、储存应符合规定。 4.1 引物 根据Primer 6软件设计,貂源性成分扩增产物为622bp,检测用引物(对)序列为: F:5’- TTAGTAGCTCATAACGCCTTG -3’ R:5’- CGTGAGTATGTTCTTGGTTAG -3’ 根据合成引物的标示浓度,用双重蒸馏水配制成10μM。 4.2 BstXⅠ限制性内切酶。 4.3 PCR Master mix(或DNA聚合酶、dNTP等PCR用试剂)。 4.4 基因组DNA提取试剂盒或其他替代试剂。 4.5 裂解缓冲液:250mmol/L SDS,使用前加入蛋白酶K至100mg/mL。

动物源性细菌

第十九章动物源性细菌 一、名词解释 1、人畜共患菌 2、有菌免疫 3、波浪热 4、鼠毒素 5、F1抗原 6、水肿因子 7、串珠试验 二、填空题 1、布氏杆菌是一类革兰染色——的短小杆菌,我国流行的主要是——布氏杆菌。 2、布氏杆菌感染动物主要引起——,感染人类引起——。 3、布氏杆菌是专性需氧菌,初次分离还需——气体。培养基内加入——浸液可促其生长。 4、布氏杆菌的侵袭力主要与——酶和——的抗吞噬作用有关。 5、布氏菌为——菌,所致布菌病较难根治,易转为——且——。 6、鼠疫杆菌属于——菌属,引起的鼠疫是——烈性传染病。 7、鼠疫杆菌的抗原种类较多,与其毒力有关的主要有——、——和——。 8、鼠疫杆菌革兰染色——,菌体两端浓染称为——,在陈旧培养物中形态常呈——。 9、鼠疫杆菌在肉汤培养液中生长48h后可形成——,稍加摇动可出现——状下沉。 10、鼠疫杆菌的荚膜抗原又称为——;与毒力有关,可制备类毒素的抗原是——。 1l、鼠疫杆菌的典型菌落是——型,其S型菌株的毒性——。 12、鼠疫杆菌产生的毒素有——和——。 13、杀死炭疽杆菌的芽胞除高压灭菌法外,还可采用1:2500 ——浸泡或干烤——℃,3h。 14、Ascoli沉淀反应检测的抗原是——杆菌的——抗原。 15、炭疽杆菌主要的致病物质是——和——。 16、人类炭疽因侵入途径的不同分为——、——和——三种临床类型。 17、对炭疽疫区的牧民、屠宰工、兽医等人员应接种——,其免疫力维持时间为——左右。 18、炭疽杆菌的抗原有——、——、——三种。 三、最佳选择题 l、感染动物后引起母畜流产的病原是( ) A.布氏杆菌B.炭疽杆菌C.鼠疫杆菌D.钩端螺旋体E.空肠弯曲菌 2、布氏杆菌的致病物质是( ) A.芽胞B.荚膜C.鞭毛D.血浆凝固酶E.链激酶 3、食人未经消毒的羊奶,最有可能患的病是( ) A.波浪热B.结核C.伤寒D.破伤风E.肉毒中毒 4、慢性波浪热患者分离布氏杆菌阳性率最高的标本是( ) A.血液B.粪便C.尿液D.痰E.骨髓 5、培养布氏杆菌应接种于( ) A.血平板B.巧克力平板C.罗氏培养基D.肝浸液培养基E.吕氏血清斜面 6、可以寄生在巨噬细胞内的细菌是( ) A.布氏杆菌B.金黄色葡萄球菌C.肺炎链球菌D.破伤风梭菌E.炭疽杆菌 7、布氏杆菌与结核分枝杆菌的区别是( ) A.可以在巨噬细胞内生长B.致病性与超敏反应有关

动物源性饲料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性指标

动物源性饲料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性指标 欧阳雅连1 ,李明凤2 ,侯自花3 (1. 郑州种畜场,河南郑州450008 ; 2. 河南省科技厅,河南郑州450003 ; 3.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 动物源性饲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其营养价值较高,在畜禽养殖业中应用较为普遍。但由于其来源复杂、品质不稳定及易传播疾病等特点,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为此,综述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控制关键安全性指标,以便为养殖业中应用动物源性饲料提供参考。 关键词: 动物源性饲料; 质量控制; 安全性指标 中图分类号: S816. 4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 - 3268 (2007) 12 - 0119 - 02 动物源性饲料主要有鱼粉、肉粉、肉骨粉、骨粉、血粉、蚕蛹、羽毛粉、动物下脚料、油渣粉、动物油脂等,其原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动物源性饲料因其蛋白质、矿物元素及B 族维生素含量高,生物学价值较高,在畜禽养殖业中应用广泛。但是,由于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来源复杂、品质不稳定,易受污染及易传播疾病等特点,加之其加工方法简单和缺乏有效的管理,给畜牧养殖业和人类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控制意义重大。 1 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 1. 1 原料来源控制 为确保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其原料来源控制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提高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源性原料。目前生产肉骨粉的原料很多,有反刍动物(牛、羊) 的下脚料,也有猪、禽屠宰场的下脚料。肉骨粉生产企业应按猪、禽、反刍动物肉骨粉原料分类生产,控制疫病传播;并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肉骨粉的种类,便于使用和监管。 1. 2 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 动物性饲料原料生产工艺的选择对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应确立生产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严格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对所有设备和工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鱼粉生产中质量关键控制点主要包括: (1) 原料。刚捕捞的不能食用的小杂鱼原料由于受贮存条件限制,往往不能马上加工成鱼粉,通常采用在小杂鱼中加盐的方法以延长保存期,这类原料生产的鱼粉新鲜度达不到要求,且盐分含量超标。(2) 加工工艺选择。鱼粉的生产工艺主要有蒸干和脱脂两种,蒸干鱼粉含脂肪量过高,一般在10 %以上,容易氧化,产品不易较长时间保存,影响产品质量,且在夏季高温季节甚至会在运输途中自燃。(3) 温度控制。如温度过低,不能有效杀灭原料中的病原微生物;蒸干加温过度,致使部分鱼粉蛋白质变性。肌胃糜烂素是鱼粉在加热干燥处理时,由鱼粉中的游离组氨酸及其代谢产物组胺与鱼粉中的蛋白质发生反应而形成的。制造鱼粉时加热处理的温度愈高,愈易产生毒素。因此,为防止鱼粉中形成肌胃糜烂素,原料应新鲜、冷藏(加热干燥时温度应不超过130 ℃) ;预先在原料中加入抗氧化剂,可抑制在加热干燥时毒素的形成。 肉骨粉、骨粉关键的质量控制点是不同畜禽原料分类生产,同时由于肉骨粉中蛋白质、脂肪含量都较高,易受微生物污染(尤其是沙门氏菌污染) 。因此,对肉骨粉应进行酸价、挥发性盐基氮及微生物指标的监测与控制,保证原料的新鲜。血粉生产工艺有喷雾干燥、发酵、膨化、滚筒干燥等多种工艺,其中喷雾干燥法、发酵法较为多见。血粉的适口性较差,其消化率及饲养效果因血粉的加工工艺不同而异。血粉容易吸潮、结块、发霉和腐败,因而血粉应低温干燥贮存且不宜久贮。皮革蛋白粉是皮革下脚料,它含有大量的铬,对动物有害;在水解加工时必须进行脱铬处理,控制其铬含量不超过200 mg/ kg。羽毛粉养分含量因混杂物含量不同

农业部令第《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号令完整版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 农业部号令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部长杜青林 ?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办法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方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方法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三章生产治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治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看制度; (七)计量治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储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选择,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完全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专门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储存二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缘故导致品质破坏时,赶忙予以销毁,并追查缘故,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旧,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方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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