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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六0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

第一百0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

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

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条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的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专区、县、市应当设立保护管理文物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内

文物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宣传、搜集、发掘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

查工作,并且应当陆续选择重要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

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根据它们的价值大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为县(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

员会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化部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对于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划

出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且建立科学的纪录

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

报经文化部审核决定。

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

人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

所在地的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团体进行。对于特别重

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博物馆、研究所、保管所等专门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

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第七条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部门,在进行各项工程设计的时候,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

物保护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护办法,列入设计任务书。如果

因建设工程的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发掘

或者迁移,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同各

该级人民委员会协商,并且必须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才

能动工。意见有分歧的时候,由人民委员会报请上级决

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或者迁移,应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的时候,建设部门应当事先会同省、

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的

勘探工作,对于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

保护或者处理办法。遇有特别重要的发现,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文化部处理。

在进行一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如果发现文

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的时候,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

处理。

第九条凡因建设工程关系而进行的文物勘探、发

掘、拆除、迁移等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计划,所需的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分别列入预算和劳动计划。

第十条各文物管理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等,

不是配合建设工程而进行考古发掘的时候,应当提出发

掘计划,报经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后,始得进

行发掘。

第十一条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

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

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应当经文化部

审核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计划,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厅)审核同意,报文化部备案。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应当

经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厅)备案。

上述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拆除的时候,必须报经原公

布机关批准,并且要在拆除以前作好全部实测、摄影、文

字纪录等工作。可以保存的典型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等,

应当交博物馆或者文物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二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

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

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

报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

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

的管理,并且经常注意调查和搜集散存在当地的文物。

废旧物资回收及使用部门应当与各地文化行政部门

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并且注意加以

保护。

第十四条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

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的以外,一律禁止

出口。报运出口的文物,必须由海关会同文化行政部门

进行鉴定。运出地点以指定口岸为限。经鉴定不能出口

的文物,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征购。经查明确系企图

盗运出口的文物,应予没收。

第十五条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

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对

于破坏、损毁、盗窃文物和盗运文物出口的分子,应当按

照情节轻重给予应得的处分。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可以根据本条例

制定各项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

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文物保

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本条例公布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过去

发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规,除其中保护稀有生物

和古生物化石的规定仍继续有效外,一律废止。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注释

〔1〕国务院于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发出《关于发布文物保

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将本条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

科学院。要求遵照执行。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核对估分)

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等务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A.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B.刑法、民法、经济法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D.宪法、刑法、民法 【答案】C 【解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而实现有法可依。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关于裁决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进行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答案】D 【解析】选项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选项B、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间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某施工企业是法人,关于该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正确的 ()O A.该施工企业能够自然产生 B.该施工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该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 D.该施工企业不必有自己的住所、财产 【答案】B 【解析】选项A,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选项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选项D,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浅谈“水晶宫”水体净化保护方案

浅谈“水晶宫”水体净化保护方案 摘要: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的主体部分是保存“南海I号”宋代古沉船的“水晶宫”,“水晶宫”是一个长、宽、高分别为60m×30m×12m的巨大水槽,贮满海水时,水体体积接近2万立方米。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南海I号”古船的长期保护和船载文物的安全,如此巨大体量的海水,水质净化形式和净化装置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期达到最佳的水质净化效果。 关键词:水晶宫水质净化宋代沉船文物保护 1、“水晶宫”水体净化特点 “南海I号”古沉船的保护,采取的是模拟原保存环境及条件状态下进行保护的思路。沉船整体打捞出水后,被整体移入“水晶宫”内,“水晶宫”内的海水取自博物馆外的取水口,海水取水口距离海岸极近,此处的海水水质受到大陆排放影响严重,其水质状况与原古船的沉没地点水质已经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对“水晶宫”水体进行净化处理,模拟原保存环境状态,就成为了保护“南海I号”古沉船的基础性工作。 水质是水和其中所含物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的综合品质。水质指标可以相应地分为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生物性指标三大类。 水质物理性指标包括: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总固体、悬浮固体、溶解固体、可沉降固体、电导率等。 水质化学性指标包括:pH值、硬度、各种阳离子含量、各种阴离子含量、总含盐量、一般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各种重金属含量、氰化物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各种农药含量等有毒化学物质指标;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生物需氧量(BOD)、总需氧量(TOD)等氧平衡指标。 水质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细菌数和病毒数等。对于“水晶宫”来说,水质控制要满足两方面的需求,一个是观众参观“水晶宫”内沉船的视觉需求,另一个是沉船和船载文物保护的技术需求。根据这些需求,“水晶宫”水质控制的主要指标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关键项目:叶绿素、氨氮含量、微生物、金属离子、溶解氧、浊度(透明度)、色度、细菌数等。 色度,是表征水质外观的一项重要指标,水的颜色分为表色和真色。真色是指去除悬浮物后水的颜色,没有去除悬浮物的水具有的颜色称表色。对于清洁的或浊度很低的水,真色和表色相近,对于着色深的污水,真色和表色差别较大。纯水无色透明,天然水中含有泥土、有机质、无机矿物质、浮游生物等,往往呈现一定的颜色,有颜色的水会减弱水的透光性。 透明度(浊度),指水体的澄清程度,是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之一。 悬浮物,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悬浮物是造成水浑浊的主要原因。水体中的有机悬浮物沉积后易厌氧发酵,使水质恶化。 叶绿素,存在于水体浮游藻类中,通过准确测定浮游藻类叶绿素,是合理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现状以及科学预测它的发展趋势的基础。因此,叶绿素也是评价水质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海藻尤其是蓝藻其繁殖速度极其惊人,藻类在繁殖中除了会向水体中释放有害的代谢产物外,还会影响水体的能见度,并可以释放出恶臭气味,给水下考古发掘、船体保护和观众参观带来不利的影响,对蓝藻的控制防止暴发繁殖,是保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的重要技术途径之一。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替代(建质﹝2009﹞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文物局第三次文物普查知识

扎实搞好文物普查 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 垣曲县文物局贾俊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为了使大家对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更深的认识,下面就由我对垣曲县几年来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做以简要汇报。由于到任时间不长,错误和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包涵。 一、“三普”背景 文物普查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开展过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每一次普查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推上了一个新台阶。1956年的第一次普查后,我国公布了首批全国文保单位,建立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机制。1986年的第二次普查是在第一部《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普查手段和方法都较前一次有了较大提高,普查对促进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延缓我国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保持多民族文化特质和文化独立性、维系我国文化生态、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自信心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文物普查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和推进了文化产业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培育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文物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近年来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乡土建

筑、商业老字号等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得到了重视并纳入了保护范围,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开展新一轮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对这些新的文物类别进行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探索更为有效的保护和展示途径,继而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一五”期间自上而下开展的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项文物工作。 二、“三普”起止时间及三个阶段工作重点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式启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第一阶段是从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三普”工作概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首次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文物保护基础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海洋管理的定义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其管辖海域的海域空间、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保护和利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海洋秩序,规范在这些海域内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全部调查、研究、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海洋管理的含义或者说涉及的范畴是比较广的。 海洋管理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主要是渔业、航运、盐业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应用时期。西方国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推动海岸带管理,此后,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海洋领域的标志性事件是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从此,在海洋管理中树立起两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海洋管理理念。如今,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方式的海洋管理,成为世界上未来或者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管理的主流。 中国的海岸管理和海洋开发历程是紧密相关的,也与海洋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机构的发展密切相关。上世纪80年代初,很多管理是基于行业、部门和产业的。到90年代中期,中国的海洋管理已经逐步认识到,要对这种原有的部门和行业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国家海洋局被明确赋予了调查、科研、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进程,行政体制的改革不断加

快,政企的分开政策使得一些行业部门如盐业、油气等变成了国有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到1996年,中国政府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根据联合国环发大会制定了海洋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海洋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此开创了海洋综合协调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衔接的新体制。 关于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古罗马法就提到了海洋问题,但实际上,古代的海权是没有严格概念的,海洋像空气和水一样是大家的共有之物。随着航海大时代和近代资本主义对领海扩张的主张,国家已把海洋管辖的主权问题提到议事日程。近代公海自由和国家对领海的主张,把全球海洋划分为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扩大了沿海国的海洋权益,明确了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和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理念。目前,在全球区域层面,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制定了450多个涉海条约和协定,内容涉及国际海事规则、保护海洋环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水下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等。 中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从适用的地理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中国管辖海域(内水、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海岛,从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来看,主要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相关义务。从规范和调整的活动来看,包括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及海岛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 海洋法律制度和陆地相比,不同的空间有不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 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 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 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

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

1.+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附件1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目录 一、前言.......................................................................................................................................- 3 - 二、基本知识...............................................................................................................................- 4 - (一)法律依据...................................................................................................................- 4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 4 -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4 - 三、申报程序...............................................................................................................................- 6 - 四、部署开展申报工作...............................................................................................................- 7 - 五、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8 - (一)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8 - (二)申报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8 - (三)申报对象现有信息...................................................................................................- 9 - (四)组建申报团队...........................................................................................................- 9 - (五)当地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9 - (六)筹划相关申报工作进度和重要节点.......................................................................- 9 - 六、确定申报对象.................................................................................................................... - 10 - (一)价值评估................................................................................................................ - 10 -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 - 11 - (三)文物构成................................................................................................................ - 11 - (四)文物边界................................................................................................................ - 12 - 七、申报材料编撰与提交........................................................................................................ - 13 - (一)申报材料内容........................................................................................................ - 13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14 - (三)申报材料格式........................................................................................................ - 15 - (四)编撰总体要求........................................................................................................ - 16 - (五)编撰主体................................................................................................................ - 16 - (六)提交申报材料.........................................................................................................- 17 - 八、申报材料初核.................................................................................................................... - 18 - (一)接收材料................................................................................................................ - 18 - (二)审核材料................................................................................................................ - 18 - (三)不予受理情况........................................................................................................ - 18 - 九、申报对象遴选.....................................................................................................................- 20 - (一)遴选评估过程.........................................................................................................- 20 - (二)遴选参考意见........................................................................................................ - 21 -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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