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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附录A 主要物资物理化学性能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参考表

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索引表

附录C 施工资料竣工图组卷参考表

附录 D 竣工图图纸折叠方法

附录E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规范

附录F 交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的工程范围

附录 G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表

附表A 基建文件用表

附表 B 监理资料用表

附表 C 施工资料用表

附表 D 质量验收用表

附表 E 封面目录备考与移交书

附表 F 见证管理用表

附表 G 工程资料登记表

条件说明

1.0.1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

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在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

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微缩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微缩品。

1.0.6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0.1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ata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基建文件(Infrastructure documents)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oject preparation documents)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音等各种形式的历史纪录。

2.0.7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归档(Archive)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管理职责

3.1通用职责

3.1.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工程各参加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

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随工程进步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健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在工程招标及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

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3.2.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资料。

3.2.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以伪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3.2.7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例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上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

3.4.1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例如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

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

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应负责编辑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城建档案馆职责

3.6.1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应负责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俊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工作,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1项目 a 项目建议书编制与批复

2可行性a可信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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