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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物业管理企业版)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 (3)

1.1 登录系统 (3)

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4)

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 (5)

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 (7)

2.1小区管理处管理 (7)

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 (7)

2.2.1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 (15)

2.3.1小区管理处信息打印 (26)

2.2物业公司管理 (32)

2.2.1物业公司变更 (32)

3系统查询 (39)

3.1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

3.1.1选择小区管理处信息查询 (39)

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0)

3.1.3选择小区管理处 (41)

3.1.4打印小区管理处信息 (42)

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 (43)

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 (43)

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43)

3.2.3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44)

4退出本系统 (45)

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

1.1 登录系统

图 1-1-1 登录画面

在登录画面,物业管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

图 1-1-2 系统主画面

1.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a)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

图 1-2-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b)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画面输入项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

*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

*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联系人: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联系电话:必输项,最长输入20位的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

*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c)注册物业管理企业

正确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

图 1-2-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成功画面

(d)打印注册信息

在图1-2-2上点击“此处”超链接,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1.3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

(a)选择打印,输入申请编号

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打印”超链接,系统显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如图1-3-1所示

图 1-3-1 申请编号画面

在图1-3-1中输入由注册物业管理企业生成的申请编号,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如图1-3-2所示

图 1-3-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画面

(b)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

在图1-3-2 上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效果如图1-3-3所示

图 1-3-3打印效果画面

2系统服务对象管理

2.1小区管理处管理

2.1.1小区管理处信息录入

操作员可以通过本功能对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注册信息录入、维护(1)录入注册信息

(a)选择“录入新信息”

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管理处管理-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显示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

图2.1.1-1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

①“返回”按钮

点击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1.1-2所示,在图2.1.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图 2.1-2系统提示信息

②选择“录入新信息”单选按钮,再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显示注册信息录入

画面,如下图2.1.1-3所示

图2.1.1-3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b)录入注册信息

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1.1-3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

②画面输入项说明

*小区管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

*小区管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联系人: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移动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8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

*固定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6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

*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

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③“保存”按钮:正确输入注册信息后,点击图2.1.1-3画面上“保存”按钮,系统将提示确认信息,如图2.1.1-4所示:

图2.1.1-4 提示保存画面

点击图2.1.1-4中“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成功画面,如图2.1.1-5所示

图2.1.1-5 保存成功画面

(c)打印预览信息

保存成功画面

①“返回”按钮:点击图2.1.1-5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1.1-1所示

②“这里”超链接:

点击图2.1.1-5画面上“此处”超链接,系统将显示注册信息打印预览

画面,如图2.1.1-6所示:

图 2.1.1-6 注册信息打印预览画面

(d) 打印信息

①“上一步”按钮:

点击图2.1.1-6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保存成功画面,如图2.1.1-5所示

②“打印”按钮:

点击图2.1.1-6画面上“打印”按钮,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效果如图2.1.1-7所示

图 2.1.1-7 注册信息打印画面

(2) 维护注册信息

(a) 选择维护功能,输入申请编号

在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上选择“输入申请编号”单选按钮,并在输入框中输入14位的申请编号,如图2.1.1-8所示:

图2.1.1-8申请编号输入画面

①在图2.1.1-8上点击“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②“下一步”按钮

如果忘记了申请编号,可以点击图2.1.1-8上“我忘记了申请编号“超链接

查询申请编号,如图2.1.1-9所示,输入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显示符合条件的申请编号,选择申请编号,再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所选申请编号填入输入申请编号画面输入框中。

图 2.1.1-9 申请编号查询

正确输入申请编号后,点击图2.1-8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维护画面,如图2.1.1-10所示:

图 2.1.1-10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维护画面

(b)维护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维护画面

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1.1-10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

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图2.1.1-8)

②画面输入项说明

*小区管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

*小区管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联系人: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移动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8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

*固定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6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

*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

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③“重置”按钮:

点击图2.1.1-10画面上“重置”按钮,系统将取消操作员在画面上做的修改

④“保存”按钮:正确修改注册信息后,点击图2.1.1-10画面上“保存”按钮,系统将提示修改,如图2.1.1-11所示:

图2.1.1-11 提示修改画面

在图2.1.1-11中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

维护成功画面,如图2.1.1-12所示。

图2.1.1-12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维护成功画面

(c) 返回

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维护成功画面

①“返回”按钮

点击图2.1.1-12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理处注册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1.1-1)

2.2.1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

操作员可以通过本功能对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变更信息录入、维护

(1)录入变更信息

(a)选择“录入变更信息”

操作员点击主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小区管理处管理-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显示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2.1-1所示:

图2.2.1-1 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

①“返回”按钮

点击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2.1-1)上“返回”按钮,系统提示是否返回主画面,如图2.2.1-2所示,在图2.2.1-2上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返回到主画面,如图1-2所示。

图 2.2.1-2系统提示信息

②选择“录入变更信息”单选按钮,再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显示小区管理处查询画面,如下图2.2.1-3所示

图2.2.1-3小区管理处查询画面

(b)选择查询条件

小区管理处查询画面

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3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图2.2.1-1)

②画面输入项说明

小区管理处名称:最长输入80位字符

小区管理处代码:最长输入3位字符

③“下一步”按钮:

正确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图2.2.1-3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查询到的小区管理处列表画面,如图2.2.1-4所示:

图2.2.1-4 小区管理处列表画面

(c)选择小区管理处

小区管理处列表画面

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4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理处查询画面(图2.2.1-3)

②“下一步”按钮:

点击行前单选按钮选择小区管理处后,再点击图2.2.1-4画面上“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显示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如图2.2.1-5所示:

图2.2.1-5 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

(d)录入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

小区管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画面

①“上一步”按钮:点击图2.2.1-5画面上“上一步”按钮,系统将返回到

小区管理处列表画面(图2.2.1-4)

②画面输入项(变更后信息)

*小区管理处代码:必填项,系统自动生成

*小区管理处名称:必填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联系人: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经理姓名: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填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区域总面积: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区域总户数:必填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移动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8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固定电话:必填项,最少输入6位电话号码,最长输入40位

*邮政编码:必填项,输入6位数字

Email地址:必不填,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填,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③“保存”按钮:

正确输入变更信息后,点击图2.2.1-5画面上“保存”按钮,系统将提示保存,如图2.2.1-6所示:

图2.2.1-6 提示保存画面

点击图2.2.1-6中“确定”按钮,系统将显示成功画面,如图2.2-7所示

图2.2.1-7 保存成功画面

(e)打印预览信息

保存成功画面

①“返回”按钮:点击图2.2.1-7画面上“返回”按钮,系统将返回到小区管

理处变更信息录入/维护选择画面,如下图2.2-1所示

②“这里”超链接:

点击图2.2.1-7画面上“此处”超链接,系统将显示变更信息打印预览画面,如图2.2.1-8所示: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81109 建住房[1998]2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代管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特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般操作程序 1、出具委托书(附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把小区内需要维修的物业项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应手续的书面文件。 2、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3、公告(附二)。 在小区内以公告的形式把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告知全体业主,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方式的,要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征询意见方式的,告知征询业主意见的时间计划。 4、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业主意见时,要求业主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附三),业主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中明确对维修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同意,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或盖章。 5、汇总意见。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征求意见后回收汇总,计算出各个维修项目的同意率和不同意率,并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附四)、《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附五)。公示(附六)。 将以下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天:①委托书;②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③《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公示时将公示上墙资料拍照归档。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 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 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 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区_____路的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 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 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 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 [2003]848 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 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 2003] 130 号),结 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5 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 5 个。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一、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⒀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维修资金申报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 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 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成立,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 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 管理企业 北京市商品住宅修理基金 治理系统操作手册 (物业治理企业版) 北京泰利特科技进展有限公司

目录 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3 1.1 登录系统3 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3 1.3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4 2系统服务对象治理4 2.1小区治理处治理4 2.1.1小区治理处信息录入4 2.2.1 小区治理处信息变更8 2.3.1 小区治理处信息打印13 2.2物业公司治理 15 2.2.1物业公司变更15 3系统查询18 3.1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 18 3.1.1选择小区治理处信息查询18 3.1.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18 3.1.3选择小区治理处19 3.1.4打印小区治理处信息19 3.2物业公司信息查询20 3.2.1选择物业公司查询20 3.2.2选择不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20 3.2.3选择物业治理企业21 4退出本系统21

1物业治理企业登录 1.1 登录系统 图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治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修理基金治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 图1-1-2 系统主画面 1.2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 (a)选择物业治理企业注册 在图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治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 图1-2-1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b)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 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画面输入项讲明 *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 *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 *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 *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c)注册物业治理企业 正确录入物业治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整版)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____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 区______ 路的 _____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

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 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场所 a.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 公设备。 b .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 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c.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d. 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2. 人员 a.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b.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c.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d.项目负责人具有3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3.制度 a.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b.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c.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d.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4.档案 a.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b.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c.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5.标志: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6.客户服务 a.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b.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c.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d.水、电急修20 分钟内、其他报修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30 分钟内告知。报修回访率应不少于30%。 e.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2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回访率100%。 f.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 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80%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g.设置公共信息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h.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i.每月组织1 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j.每年组织业主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k.每年至少组织2 次社区文化活动。 l.有条件的提供室内清洁、洗衣、做饭、洗车、财物保管、票务代理等特约服务。 m.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7.专项委托服务管理 a.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b.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c. 专项服务企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d.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493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或续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业范围及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________。 第六条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_______。 第七条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 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 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物业管理企业版)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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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企业登录 登录系统 图 1-1-1 登录画面在登录画面,物业管理企业操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主画面,如下图1-1-2所示: 图 1-1-2 系统主画面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a)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注册 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超链接,系统弹出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如图1-2-1所示 图 1-2-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b)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录入画面 画面输入项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必输项,输入10位字符 *资质证书编号:必输项,输入30位字符 *企业名称:必输项,最长输入80位字符 *联系人: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法人代表:必输项,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办公地址:必输项,最长输入100位字符 *联系电话:必输项,最长输入20位的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必输项,输入6位字符 *Email地址:必不输,最长输入40位字符 备注:可不输,最长输入400位字符 (c)注册物业管理企业 正确录入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后,点击图1-2-1中“注册”按钮,系统将显示注册成功画面,如图2-2所示 图 1-2-2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成功画面 (d)打印注册信息 在图1-2-2上点击“此处”超链接,系统将调用打印功能打印注册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信息打印 (a)选择打印,输入申请编号 在图 1-1-1 登录画面上点击下侧物业管理企业“打印”超链接,系统显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编号输入画面,如图1-3-1所示 图 1-3-1 申请编号画面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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