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裁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中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有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不够准确;有的由于执法不当引发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二)安全监管

关于安全管理培训通知

关于安全管理培训通知 安全管理一直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是的关于安全管理培训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乡镇、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安监站,县级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与市经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协商,我局决定xx年9月13日至15日在县职教中心和县安监局5楼会议室分别举办全县电工及电焊工安全操作技术、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原持有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但已到期或将到有效期,需参加复审或换证的人员。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需从事或已从事电工、电焊工作业,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 (三)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砖瓦粘土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电工及电焊工培训为9月13日至9月15日。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为9月15日。 (二)培训地点:电工及电焊工培训为:开化县职教中心1楼。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为:县安监局5楼会议室。 三、培训费用及其他事项 (一)培训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由市经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由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省安监部门核发全国统一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二)培训费用:按照xx年度衢州市级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的通知(衢价费[xx]26号)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费用:新取证500元/人,复审150元/人,换证150元/人;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砖瓦粘土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用。新培训350元/人,复审150元/人,换证150元/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安监站,县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务必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的通知工作,今年内将不再举办该两类培训班; (二)参加电工及电焊工培训培训人员须在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到开化县职教中心1楼现场报名。 (三)参加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砖瓦粘土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于9月15日上午8点半到县安监局5楼会议室报名培训。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 (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级安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需由县市、区)安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资格考核是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务院23 号、40 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强化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依法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为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促进我省安全培训质量的有效提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 一、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巡视员刘振田同志任组长,成员有:吴孝洪、乔勇、马成荣、张昕、赵宝华、褚福银、严建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工作。 二、基本框架及职责分工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总体分为三个层面: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 省考核审批中心是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市考试

考核中心和考试点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 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资格、考官考核员的培训和管理;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审批及各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的备案受理;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审批,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远程视频巡考等;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省考核审批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由其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安监局成立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具体承担受理考试申请、组织考试、试题组卷、派遣考官考核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验印资料的初审、制发资格证书、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负责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并向省考 核审批中心备案;负责辖区内安全培训数据 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各省辖市安监局根据所辖县(市)地域范围和实际考核工作量,在部分县(市、区)设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除个别距离主城区较远的辖区外,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设考试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受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委托,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和考试考核设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05]4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核销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和核销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第七条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与报告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安监局安全培训考试复习题[1][1]1

12月8日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管理的内容?答: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组织再造、更新:(2)安全管理组织中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的确定;(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4)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6)安全技术的管理;(7)工伤事故的管理;(8)其他方面管理(全面、全员、全过程、全天候)。 2、安全管理的对象?答:(1)人:员工和管理者;(2)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3)物:设备、仪器、材料、能源等;(4)环境。 3、安全管理的方法?答:(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性评价等系统方法。(2)计划管理法、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等管理方法。(3)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具体工作方法。 4、什么是安全生产?答:安全生产是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者参加生产时能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国家财产及人民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活动。 5、安全生产手段?答:安全生产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科学手段。 6、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是减少事故、消灭事故、预防事故。预防事故的三大支柱是技术、教育和管理。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类?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上可分为四大类:(1)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安全教育的作用?答: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安全知识、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加员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1)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和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2)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3)是促进实现全员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4)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9、安全教育的原则?答:(1)依法进行的原则(2)全员教育的原则(3)统一规划的原则(4)分级实施的原则。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如何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答:(1)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牢记安全工作高于一切。(2)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保障安全生产奖金及时到位(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和产业政策和指导。(4)建立生产应急求援体系。(5)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放到首位。(6)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8)当安全管理工作和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管理工作应优先、放到首位。 12、如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答:贯彻这个方针一是要把安全当作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来考核。当安全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和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即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要素的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答:(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1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答:(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

关于举办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班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中心): 按照公司《关于开展2015年“警示三月行”活动的通知》(中煤华昱安【2015】4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公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定“预防为主”和“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理念,经批准,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名额分配 1.培训对象: 各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科级(或区队长)以上干部。 2.名额分配: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2.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解读 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三、组织单位及讲师 1.主办单位: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 2.讲师:王五洲,公司安全监察局质量标准化科科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培训时间、地点 1.时间:2015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2:30—5:30 2.地点:培训楼505教室 五、有关要求 1.培训期间实行签到签退制度,请各学员遵守,如不能参加,请不要报名,否则按缺勤处理。

2.上课时将手机关机或者调成静音,培训期间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吸烟,违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请于3月20日上午10:00前,将报名回执表发人力资源部指定邮箱。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飞鹏 电话: 7056111 电子信箱:1378552009@https://www.sodocs.net/doc/9812606540.html, 附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报名回执表 安监局、人力资源部 2015/3/18 附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报名回执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填报人:联系电话: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裁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中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有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不够准确;有的由于执法不当引发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二)安全监管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冶金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通知

冶金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通知 冶金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20**年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1、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除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首批对矿山从业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第二批对选矿车间及附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3)第三批对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要对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分工种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分公司要密切配合、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县区四级培训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监管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识、水平,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各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 三、培训计划 (一) 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40名左右市、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及省局组织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通知为准。 2、举办两期共120人参加的全市各县区安监局、部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班,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二)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培训800人。 (三)大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3000人。 (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培训,计划培训0人。 四、培训方式和要求 (一)参加国家总局、省局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本系统内(包括乡镇安监站)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由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和复审换证培训,由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考核发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和企业职工、农民工培训由各县区安全生产四级培训机构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法规信息教育科和各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各县区安监局、企业、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学时开展培训。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3〕4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运行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和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省安监局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受省安监局委托,具体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安监规…2013?2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 (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7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执法、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与机械、职业健康、交通消防、民爆与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和综合等8个专业组共100人组成。原省安监局聘任的各类安全生产专家资格同时终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现将专家名单公布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组(共13人) 首席专家:刘必芳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组长:吴祥林湖北省石油化工监测中心 副组长:许开荣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成员:刘一鸣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于华贵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李安文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伍学龙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官兰军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 余卫东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总厂 余少洲荆门石化安全环保处 詹学贵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易金华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徐佐清中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 二、矿山组(共15人) 首席专家:吴国珉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组长:赵云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副组长:王先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成员:周焕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程慧高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任贤锋武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谢茂辉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陈梅森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