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解答
1、非农户籍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15年小城镇保险?
答:不能。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
2、从征用地范围内迁出的小城镇户籍,现已迁回,怎样落实保障?
答:根据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规定,原村组征用地后进
入撤销建制的,该村组原农业户籍人员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的小城镇户籍,如确无社会保障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小城镇保险,个人承担30%的费用。在2004年11月30日之后办理小城镇户籍人员,不作为作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缴纳15年小城镇保险。
3、征用地人员中已缴纳农保的是否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已纳入农保的征用地人员可以
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保险。
4、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怎么处理?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人员,不满退休缴费年限的,和其
他征地工一样,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他们在企业所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退休时可折算。
5、征用地人员是否可以由征用地单位缴纳城保?
答:征用地人员办理城保没有政策依据。
6、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中新增长劳动力能否办理小城镇保
险?
答: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现碰到拆迁征用地的16周岁以上新增长农村劳动力可纳入小城镇保险,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件;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政府在调研之中。
7、非农户籍已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校大中专生能否办理镇
保?
答:这类人员的户口性质是非农户籍,按沪府发(2003)66号文件,不在被征用地人员范围内。
8、对要进入撤组但现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何解决?
答:对要进入撤组但还未满16周岁的农业人员可由家长农转非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或者等待正式撤销生产队建制
批文后再办理农转非手续。
9、自理户口人员能否办理镇保?
答:根据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精神,自理户口人员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村组,在征用土地时,按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障。
10、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及正常婚嫁的人员可否办理镇保?
答:现役军人中未提干和未转志愿兵的可以办理镇保。服刑人员
及正常婚嫁人员其户籍是征用地村组农业户籍的可以办理镇保。
11、目前由企业缴纳城保或镇保的征用地人员是否可参加小城镇
社会保险?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目前由企业缴纳城保或镇保的征用地人员,符合退休缴费年限(15年)的,本人可提出申请不参加镇保,一次性给予60个月(2010年为450元*60个月=27000元)最低生活保障。
12、征地人员参加镇保后,他们原缴纳的农保退休金怎么处理?
答:征地人员参加镇保后,如已符合领取镇保养老金的,办理农
保退保手续,如还未达到镇保退休年龄的,农保账户可转入镇保账户
中。
13、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外省市配偶,是否可享受征地镇保待遇?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户口未迁入
的已婚外省市配偶不享受征地镇保待遇。
14、征地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人员落实镇保后,他们的生活费怎样解决?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人员缴纳十五年小城镇保险,再补两年(2010年为450元*24个月=10800元)的生活过渡费后实行劳动力市场化就业。
15、征地人员中大部分丧失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怎样
保障?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经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由征地单位为其缴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
保险,3%的补充门急诊保险及不超过48个月的生活补贴费(2010年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50元/月);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的保障同其他征地劳动力。
16、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征地镇保后,他们原来享受
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可继续享受?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提前养老后,提前享受征地养
老待遇(2010年为570元/月)。他们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停止享受。
17、关于志愿军落实征地养老后,他们原享受的农村退养费,优
抚费怎么处理?
答:继续享受志愿军优抚费,但不再享受农村退养费。
18、关于伤残军人落实征地养老后,他们原享受的农村退养费、
退休费、伤残军人补助费怎么处理?
答:继续享受伤残军人补助费,但不再享受农村退养、退休费。
19、镇机关、事业单位、村两班子成员已经由集体为他们缴纳了
城镇社会保险的,是否继续落实办理镇保?
答: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对已经由集体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镇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
部、职工,各村两班子成员不再安排征地镇保待遇。在解除或终止劳
动(聘用)关系时,应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将其参加城保或
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
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0、因原来做过村两班子以上(包括小乡)干部,退休后所享受
的干令补贴,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答:征地人员享受征地养老后,原来享受的干令补贴不再享受。
参加过农保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部分可继续享受。小乡干部按奉府办
抄(2010)99号抄告单执行。
21、跨区县、跨镇(开发区)的各类“农转非”家属及小城镇户
籍如何申报?
答:由原村组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负责申报。
22、原农业户籍“转”为自理口粮户,再转小城镇的怎样办理?
答:以小城镇户籍人员来申报。
23、“小城镇户籍”人员纳入镇保的认定时间界限是什么?
答: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认定的时间界限是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的“小城镇户籍”。2004年12月1日起办理的“小城镇户籍”人员不再办理原农业户籍所在组的认定,不视作历年
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