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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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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教案

正当防卫教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含义、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必备条件以及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辨别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并能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能力,学会用正当防卫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达到学法、用法、守法的目的。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帮助学生进一步增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懂得作为一个公民要能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有效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什么是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2、难点:正当防卫应该具备的条件

三、教学方法:直观演示法、活动探究法、集体讨论法。

四、教学过程

1、关注生活,导入新课

案例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问:甲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生:讨论分析。不需要承担

师:对,不需要,这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需要哪些条件,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有关正当防卫的知识。

正当防卫(板书)

2、体验生活,学习新知

(ppt展示)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师:对这两款我们从五个方面来理解:主观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那么,这五方面分别是什么呢?

生:讨论并回答,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人;、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师总结:对非常好,但其中的时间条件应该是不法侵害已开始尚未结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正当防卫的五条件

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现实的不法侵害。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不法性:正当防卫必须以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不法侵害包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只能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对动物而言是没有“不法”可言的。总结:正当防卫限于人为的侵害,不限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人类行为亦属之;作为和不作为侵害皆属之;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所侵害的利益不限于刑法所承认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法律承认的利益。现实的不法侵害(板书)

(ppt展示)

案例2: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

1、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

2、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

3、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

问:以上三种情况,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生:讨论分析回答

师:总结,以上三种情况分别为事先防卫、正当防卫、事后防卫。只有第二种情况才是正当防卫,其他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已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ppt展示)

案例3:张三跑到李四家盗窃。他把偷窃物放在身上,刚出李四家就被从外面回来的李四发现,张三一见李四,马上就跑,李四就追张三,并说:“还不停下来,等老子抓住你了,揍你”。此时张三在追逐中可以揍李四?

生:讨论分析

师:这就涉及到另外,对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烦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对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板书)

(ppt展示)

案例4:张三抢劫李四的海洛因(违禁品),李四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吗?

生:讨论

师: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求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一般认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而非其他利益。

目的条件(板书)

(ppt展示)

案例5:水泊梁山的军师吴用带着黑旋风李逵到东京汴梁去玩,在路上看到了一个纨绔子弟,吴用指着纨绔子弟对李逵说:“那就是欺负林冲娘子的高衙内,给我打。”于是李逵上去就打。此时遇见张三,张三要见义勇为为实施正当防卫,为保护高衙内的生命安全而以暴抗暴。但是看看黑旋风李逵长得如此之凶,打不过。往旁一边,看到了一个书生叫吴用,是个教唆犯,他就打了吴用。张三对吴用可否实施正当防卫?

生:讨论分析

师:对,不可以的,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板书)

(ppt展示)

案例6:甲意欲盗窃乙的财物,甲刚要离开时被乙发现,乙发现有人盗窃,立即拿起身旁的菜刀扔过去,甲当场死亡。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生:回答

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明显是指能被清楚、容易地认定;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重大损害指出现重伤或死亡结果。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

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

总结: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主观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ppt展示)

案例7:一个男子和女子相遇,男子意欲对此女子实施强暴。打了半天,女子把男子扔到粪坑里。问:此时女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如果男子与女子在打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滑倒了粪坑里,当她要爬上来的时候,此时女子在上面一手拿木棍,一手拿石头打,不让他上来。此男子在粪坑里从A点游到了B点,该女子赶紧跑到B点,还是不让他上来。如此数番,此男子最后淹死在粪坑里。问此女子在行为如何评价?

生:讨论分析

师:对,第一种情况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就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呢?这就涉及到特殊防卫问题。

(ppt展示)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与前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相同是的,也必须满足五个条件。特殊防卫针对的情况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情况不适用。所以,法律对特殊防卫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另外要注意:1、此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线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也不算过当。2、此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行,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算过当。特殊防卫(板书)

3、课堂总结、知识升华

生:总结所学知识

师:点拨其中的遗漏知识和强调重点内容

4、感悟生活,课堂延伸

(ppt展示)

案例8: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如何评价邓玉娇的行为?

生:合作探究,积极发言

师总结: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可以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5、布置作业,指导生活

案例:据报道,中学生李某,在放学回家途中,发现两个流氓团伙正在打架,其中有李某要好的哥们王某。于是,李某便拔刀相助。结果在打斗中,李某持刀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然而,在公安人员审问时,他却拒不认罪,声称“我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运用所学知识自拟题目,写一篇300字左右的小论文。

五、板书设计

六、教学反思

本课内容知识内容不多,但理解性非常强,涉及其他的知识内容较多,如共同犯罪、认识事实性错误等,所以不可能在一节中学习所有内容,需要学生课后去学习,为此,本节课只选择讲解了正当防卫基本的内容:正当防卫的含义,构成条件和特殊防卫。通过案例讨论分析,教师总结的形式,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特殊防卫,可以让学生深入理解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和特殊防卫的适用情况,对于正当防卫条件中的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只是讲解最基本的内容,并没有展开讲解与此相关的内容,如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可否正当防卫,对动物的攻击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等。这是基于学生的认知水平、理解能力和课

时限制,对于类似的知识内容还有:如特殊防卫、时间条件等。

本课通过案例,讲解知识,即从具体到抽象再到抽象的形式学习知识,符合了高中学生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学生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和特殊防卫。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思维和能力,提高了学生的法治意识。

但本课的学习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改善:学生对于理论的学习难以掌握,这可能是理论不符合学生的认知能力,与学生的生活有一定的差距;学生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不到位,只能准确分析内容,这可能是学生对理论的学习不扎实。为此,要学好法律知识,必须既要学好理论知识,又要分析案例,要做到分析案例,再学理论知识,最后指导生活实践,这也是学习法律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摘要:时间条件之所以成为正当防卫不可或缺的条件,是由正当防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防卫的时间要求从时间上反映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由于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不能期待国家公权力机关救济与保护,而允许个人采取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法益,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应当以在当时情形下,采取防卫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或者说是否有意义)为根本依据。 关键词: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制止侵害;保护法益

目录 一、引言 (1) 二、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认定 (1) (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 (二)在“法益保护”原则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 (二)在“责任主义”原则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 三、在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 (一)在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3) 四、正当防卫的认定疑难问题 (4) (一)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如何认定 (4) (二)正当防卫我国与德日国家的认定有何不同 (6) 五、总结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不仅在我国刑法中,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自古便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经历了历朝历代不停地继承与发展之后,其内容变得十分丰富并一直沿用至今,根据具体的国情以及社会状况不断做出修改,使得该制度能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模糊与缺失,使得正当防卫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近几年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使得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规定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 二、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认定 (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现代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取自于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正当防卫结束的特殊时间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在向不正当防卫行为转化的一个时间点,这里的防卫过当应包括两种形式的过当:从事后可以明显判断为手段过当或者损害后果过当的;原本正当的防卫行为在越过了某个特殊的时间点之后转化成的防卫过当。由于这个时间点是一个动态的时间点,在其事前和事后都难以确定,所以我们称之为“防卫结束的特殊时间”。同时,《刑法》第20条也对防卫行卫的相对正确性和绝对正确性也划出了明确的界线。除此之外,《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应于何时结束也给出不言而喻的规定。因此,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我们可以给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划出一条清晰、明确的界线:正当防卫的起始时间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力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时;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有两点,其一是“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之时,其二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变成防卫过当之时。 (二)在“法益保护”原则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正当防卫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对法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 评析(一) 一、李洪钧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1999年12月初,因他人与王长钱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李洪钧、王朴(已判刑)帮他人找王长钱要钱时与王长钱产生矛盾。同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王朴等人到济南市经二路120号原康南大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王朴赶到酒店外欲上前拉仗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朴要刀子,王朴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后逃离现场,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水果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钧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钧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洪钧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两个问题,一是防卫与相互斗殴之间的区别,二是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1. 从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双方先前存在某种纠纷的案件,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是因为认定双方都是抱着加害对方的目的,故属于相互斗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防卫权。但是,事前的纠纷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存在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案件是由双方的争端、纠纷所引起,但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先前存在争端就否定防卫权的存在,更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所预见和准备就一概排除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而应当准确地分析究竟谁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王长钱、王长鲁等7人主动找到李洪钧对其实施围殴,面对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李洪钧当然有权实施防卫。因此,一审判决仅将王长钱等人的殴打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而没有认定被告人李洪钧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明显存在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进行的改判是正确的。 2. 《刑法》第20条对防卫限度的判断设置了两个规定。一是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第3款关于特殊

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913172988.html, 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2018)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不适时防卫。对于因不适时防卫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了的。对

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认识/防卫意思/相互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 内容提要: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正当防卫是针对紧急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典型事由之一。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为了防卫”的意义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亦即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就够了,还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足够,在国外刑法学理论上,自古以来就有争议。①长期以来,在违法性的判断上,由于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绝对的影响,所以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防卫意思必要说”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崛起,“防卫意思不要说”逐渐走俏。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在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采用了与国外的行为无价值论类似的判断方法,主张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另外,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明确地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防卫认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②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贯彻了这种学说,将一些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效果,但防卫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③但是近年来,随着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主张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要素的“纯粹客观说”的兴起,④在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的问题上,开始出现了“防卫意思不要说”的呼声。如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只要求其“知道有加害之事实”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认识便可,“认识到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⑤同时,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正当防卫的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但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⑥这种观点虽然认可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志,但将其内容淡化,强调只要具有防卫认识就够了显然不妥。那么,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该如何认定?换言之,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到底是否需要有防卫意识呢?如果说在《刑法》规定之下,防卫意识是成立正当防卫所必不可少的要件,那么,对防卫意识的内容该如何理解就成为目前的刑法理论所需要迫切探讨的问题。以下,笔者拟从《刑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打架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防卫意识的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前者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后者指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认定正当防卫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要是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思。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将防卫的意图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予以考虑。不符合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如互殴行为、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⑦确实,从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立法历史来看,除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⑧使用了“因防卫……”这种纯粹强调客观事实的用语之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二人发生争吵。潘某右手持随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阮能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应该以“着手说”为主,而兼顾其他;限度条件中应坚持“必要说”,权益衡量原则,是衡量的重要依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呈现交叉关系,仅二者同时具备时才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对于正当防卫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不存任何异议,但是在正当防卫成立要件该当性上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各方争论不休,仁智互见,迄今还没有较统一说法。笔者无意窥一斑而盖全豹,只希望在这问题上的简单思考能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同样存在众多不同见解,笔者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着手说”认为,应该以不法行为人实际着手的时间作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时间。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法行为人手持菜刀对受害人开始实施砍杀的时间即可以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临近说”认为,对于某些危险性较大

尤其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时的不法侵害,其已经开始的时间应该提前到预备行为转入着手的时间;“现场说”认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不法行为人进入实际发生侵害的地点也就是进入现场的时间。 仔细分析上述各种学说,暂且不对它们作优位评判和价值取舍,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由于观察问题的视角不一,且不够开阔,以致于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局限性。“着手说”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发现有不少的不法行为的实施常常就是在那一刹那,依据“着手说”,对这些危险性特别严重且具有突发性的不法行为,如果要在已经着手时方可实施正当防卫,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临近说”观察的视角过于狭小,在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问题上,仅仅具有殊别性,而不具备普适性,因此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对于“现场说”,能对“着手说”的缺陷作某种程度上的补正,但是该学说最根本的缺陷在于,某些情况下是不容易确定的,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引起道德危险。 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及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笔者以为,认定不法行为开始应该坚持如下标准:在一般的情势下,以不法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不法侵害的时间作为开始的时间,在某些危险性大、程度强烈、具有突发性的暴力性不法侵害,为了能有效保护法益,即使不法行为人尚未着手,或者不法行为人尚未进入作案现场,只要根据当时之具体情势,即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常常进入现场是判断不法行为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一个重要标志。

案例(正当防卫)

案例:一位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为琐事和邻居吵起来,对方用铁锹打他,他掏出匕首反击,问构成正当防卫吗?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不是正当防卫(如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斗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不是所有人口中的“斗殴”都一律定为非正当防卫的。得严格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本例,被告因为琐事和邻居吵起来,若被告一直是一般性在陈述自己的理由,没有挑衅词语及情节。在此情况下,若对方这位理屈辞穷,恼羞成怒,顺手拿起铁锹向被告砍去,而被告若此时置身于墙角,无躲避回旋的余地,只能正面制止对方的疯狂举动,不得以掏出匕首反击,那这时的被告就是正当防卫;若被告此时置身开阔之地,有空间有时间可以转身逃跑躲避,但他却不躲避,而是勇敢地持匕首迎面而上,给予对方一有力地回击,那此时的被告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双方之间若有轻伤以下的伤害,双方之间就是一种治安处罚法上的斗殴了;或者,若被告与邻居因琐事吵嘴时,故意用些挑衅性的语言与行为,引起对方的挥锹之举,他再趁机用匕首加以痛击,那被告也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挑拨,根据对对方造成的伤害轻重来定夺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以及相随的民事责任)。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完整地、准确地还原整个争吵到演变成打架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言语、行为及不同重要转折点各自的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最好有目击证人。实务操作中,双方先是争吵到最后演变成互相动

手,后到现场看到两人在动手的老百姓,都会说两人打起来了,而后到的警察也会当即说,这两人在斗殴,因为他们是后来者,无法判断事情起因及演变过程,看到的是两人在打架的结果。此时,需要找证人证明,分析、判断。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一般都会按斗殴根据治安处罚法来处理,轻伤以上的,就要按刑事案件来处理了。这大体就是我的粗浅理解。主要要抓住正当防卫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能通过逃跑躲避方式免受自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你偏要勇敢地予以有力地回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了。不是说,后动手的一律是正当防卫。理解这点,可以从【现代公权力主导的社会是不允许公民之间以武力作为可选方式之一进行个人恩怨的了结的----】这个原理推论得出。

论正当防卫的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有效制度,但这种制度不加限制,就会蜕变成为私刑权,从而助长公民滥用暴力、私刑,助长私力报复。故而应当为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勇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将对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制止和预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对法学理论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1而要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设立,因此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作为正当防卫条件的“侵害”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显然这只能是一种积极的攻击性行为;所谓“不法”即非法、违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只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才是“不法侵害”,所以,对那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于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对于公民追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正在被通缉的在逃人犯的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都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2 (二)不法侵害和其它违法行为都可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 ⒈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4页。

程序正义与经典案例分析

.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在立法中的体现。 立法体现在:(1)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等;(2)废止了类推;(3)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则;(4)分则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谈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1)预见程度不同;(2)是否凭借条件不同; 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有:三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有多次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谈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 刑事责任存在与否决定刑罚的存否;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4分)二者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有罪必有责,但有责未必有刑;刑事责任与犯罪同生,而刑罚是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执行。(5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预见程度不同;凭借的条件不同;意志因素不同。 简述缓刑的成立条件有: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何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是,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有何特征,而犯罪构成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犯罪;(6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简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方法有三种:一人犯有数罪,且都被发现的,按照并罚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均受到侵害,而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而对象则不是。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2)一种犯罪一个目的,而可出于多个动机;(3)一种动机可实施不同目的的犯罪;(4)目的是某些罪和成立的要件,而动机只影响量刑。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制度。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1分)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2分)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2分)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1分)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分)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分)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分) (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2分)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2分)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分)

【自编原创法学案例分析】水浒传案例

一、案件介绍 自同村青年妇女潘金莲丈夫武大郎去世后,西门庆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婚,遭到潘金莲拒绝。2003年6月至8月,西门庆先后四次深夜翻墙到潘金莲家将其强奸。同年8月20日下午,西门庆对潘金莲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潘金莲)。”潘金莲做晚饭时想到西门庆晚上可能还会来,就有意将鼠药放在四个包子里。夜晚11时许,西门庆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潘金莲家。潘金莲听到门响就拉灯起床,西门庆立即上前搂住潘金莲。潘金莲先稳住西门庆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西门庆随潘金莲到厨房后又搂住潘金莲,潘金莲说:“别慌,我给你留的包子,吃了有劲”,西门庆吃了三个包子后即倒在地上。潘金莲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西门庆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份。(改编自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 二、本案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1.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什么阶段? 2.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故意杀人? 三、具体分析及结论 (一)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也即西门庆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按照形式解释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就是犯罪着手。本案中,西门庆最初只是表示了强奸的主观故意,夜里翻墙来到潘金莲家中时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西门庆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是西门庆的行为并未对潘金莲的性的自决权造成紧迫、现实且具体的危险,而仅仅是抽象危险,其行为尚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二)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也称防卫不适时的一种(另一种为事后防卫),既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潘金莲投毒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

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① 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5.是否有貌似构成犯罪,而实际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关于乙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步骤同对甲的分析)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摘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研究文献,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章绪论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概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第三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第四章是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的研究,说明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定防卫限度。最后,在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 正当防卫 ; 防卫限度 ; 认定标准 第一章绪论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1、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4、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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