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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请假制度(1)

中学学生请假制度(1)

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即课表上排定的上课及各种活动时间和政治活动等时间)如不能到校,须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单。

二、学生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病假三种:

公假--须带有关部门证明。

事假--须有家长证明。

病假--须有医生或家长证明。

三、学生请假必须事先请。假设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补假,补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四、请假参照学籍管理规定三。请假三天至六天,由年级组长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由教务处主任批准,批准后登记,方算手续完毕。但新生报到期间,考试期间请假一律经教务处主任批准。

五、凡未经请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校或私自冒用家长名义请假,均作旷课论处,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二次作旷课一节处理。

六、一学期旷课时数十课时或累计二十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二十课时至三十课时者,给予危机警告处分;达一周时数者,给予记过处分;达两周以上者,不得参加学期考试;达三分之一上课时数者勒令其退学。

七、请假时数累计达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大凡不得参加学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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