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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一审辩护词

何XX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一审辩护词
何XX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一审辩护词

何XX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何xx的委托,xx合融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掌握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起诉书提出的指控和向法院举出的证据,无法证明何xx犯有徇私枉法罪。指控何xx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一、根据当时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康xx有犯罪事实,因此何xx并不明知康志宏就是有罪的人1995年11月24日,xx市石柱县七星桥处发生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致一方参与者马xx伤势过重死亡。案发后,时任xx市石柱县公安局刑警队指导员的何xx及队长江x接警后迅速带领在家民警前往现场会同先期到达现场的石柱县南宾派出所民警一同开展调查走访、现勘等工作,并于当天将刘xx、唐xx抓获,经审讯,刘xx与唐xx交代康宏志用“铲铲”样凶器刺伤马xx太阳穴致其死亡的经过。但是,侦查过程中,除了刘xx、唐xx的口供外,还有证人刘xx、曾xx的证言,以及康xx本人的供述。而以上各证据间不仅不能相互印证,反而还相互矛盾。根据曾xx的证言,嫌疑人是用刀子刺伤马xx的,拿刀子的人穿的是带黄色的西装(见1995年11月24日曾xx的证言第3页),这与刘xx、唐xx称康xx是用“铲铲”样凶器刺伤马xx的供述有矛盾。另外根据康xx本人的供述,打架当天他穿的是灰蓝色拉链衣服(见1999年4月12日康xx的供述第5页),所以这又与曾xx说刺人者是穿带黄色西服男子的证言产生矛盾。由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何xx更是清楚,实践中同案犯在逃,其他参与人多将主要责任推到在逃人员身上,所以更不敢轻易定案。因此,马xx被害案在当时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疑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罪疑从无的基本原则,何书祥综合当时掌握的各方面证据称现有证据不

能确定康xx系杀人凶手是完全正确的。而何xx也因此在主观上不可能明知康xx就是有罪的人。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掌握的证据和业已形成的思维来推断当时的何书祥就明知康xx是有罪的人。二、何xx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故意包庇康xx1.何xx通过罗xx等人敦促康xx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合情合理合法根据何xx、罗xx、秦xx等人的陈述,1999年初,罗xx、秦xx、谭xx先后找到何xx为康xx说情,何xx跟罗xx说:“康xx必须回来接受审查,接受处理”(见20xx年8月1日何xx供述第4页),又跟谭xx 说:“首先康xx必须要到案,到案后我才会给他创造一个从宽处理的条件”(见20xx 年8月1日何xx供述第6页)。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主动接受侦查机关审查,是我国刑法明文认可的一种行为,如果康xx真能做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1995年11月案发至1999年四年间,康xx一直外逃,为了让康xx尽快归案,何xx通过罗xx等人敦促其主动投案,而康xx 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自然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通过法定方式给康xx一个从宽处罚的机会,既不会驳朋友罗xx、秦xx等人的情面,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何xx通过罗xx等人敦促康xx主动投案的行为完全合情合理合法。2.康xx投案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何xx故意所为首先,何xx 在汇报案情时没有向主管领导隐瞒任何事实。起诉书中称:“何xx在明知同案人刘xx 已指认康xx行凶杀人的情况下,在向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曾xx、政委张xx汇报案情时,称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康志宏系杀人凶手,也未提出对康xx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这句话的言外之意,何xx在向分管领导汇报时隐瞒了案情。事实真的如此吗?难道在康xx投案之前,分管领导不知道刘xx、唐xx的供述内容吗?据江x、何xx,以及分管领导曾xx、张xx本人的陈述,案发第二天,也就是1995年11月25日,江x、何xx 就将先前侦查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刘xx与唐xx的供述)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在听取汇报后,石柱县公安局局长肖xx,副局长曾xx雍便决定制作协查通报对康xx进行抓

捕。所以,何xx在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时不仅没有隐瞒事实,反而是以一种对事实负责的态度指出案件的症结所在。因为,之前刘xx、唐xx的供述,分管领导已经知晓,现在主要是指出现有证据的矛盾之处。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何xx心中清楚,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一个坏人的性质要更为恶劣,所以,才在汇报案情时特别提醒现有证据的不足之处。其次,何xx并没有对康xx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先由办案人员写拟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经刑警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审批,才能决定。可见,何xx是没有权力对康xx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至于何xx没有向分管领导提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那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何xx。因为,第一,在当时的何xx看来,康xx就是一个无罪的人,对一个无罪的人自然不能随意地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办案人员提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分管领导已经基本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直接决定对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第三,根据当时的办案环境,石柱县公安局还没有法制部门,所有的办案手续都不正规,所以,何xx没有给康xx 办理正式的取保候审手续,而让其写了份配合办案的保证书,这只是办案不规范的问题,并不是何xx要故意包庇康xx。所以,何xx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对康xx 采取法定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当时不正规的办案环境所造成的,何xx本人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故意为之。三、在康xx被放后,对马xx案的侦查并没有完全中断康xx在保证书写到:“保证自己在案情没查清之前不会离开石柱,保证随传随到,保证不想与本案无关的人透漏案情”。这实际上反映何xx虽然认为康xx杀人的证据不足,但还是对康xx不放心。而为了进一步查证案件事实,就在康xx被放的第二天,即1999年4月13日,何xx还安排民警去寻找刘xx、康xx和死者家属进行调查,因刘xx、唐xx和死者家属均外出打工,无法进行调查,案件侦查工作才被迫搁浅。1999年10月,何xx又从刑警支队调走,并于20xx年1月1日担任经侦队长工作,由于

工作调动的客观原因,何xx更没有精力去侦破此案。虽然2005年刑侦大队再次组织警力对马xx死亡案开展侦查,但仍确定不了具体的行为人,案件再次搁浅。20xx年市局刑警总队政委罗x临时在石柱县公安局主持工作期间又组织对该案进一步侦查,仍然确定不了具体行为人,案件无法定性。20xx年7月,何xx调回刑侦大队人教导员,由于此次加大对康xx的审查力度,康xx才如实供述了致死马xx的犯罪事实,并与刘xx、谭xx的供述一致,康xx被最终确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综上所述,何xx既不明知康xx是有罪的人,也没有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康xx,在康xx写下保证书被放后更没有完全中断对马xx案件的侦查。所以,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辩护人:xx合融律师事务所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较低,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本打算不继续犯罪,后因受到王阔的鼓动才导致本案被告人犯下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只是打推销电话推销产品,后续的产品、发货、汇款等都是由王阔负责的。因此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犯罪情节也是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

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法制意识淡薄,也希望给家庭较好的生活,才导致本次的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其认罪的态度端正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希望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被告人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独身子女,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现母亲已老,又有疾病在身,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另外被告人在2017年娶妻,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上有年老母亲,下有年幼女儿,妻子身体又不太好,现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王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张新亮案一审辩护词

此文作于2010年6月。该案件系2010年广西律师协会对2009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最后阶段模拟法庭援引的经典案例,笔者当时还在司法考试的紧张备考复习过程中,但有幸能得到该案件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遂于当晚凌晨对此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提笔形成此文。 【作者】林铁城 【原文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9a15302030.html,/ken2668658 张新亮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新亮亲属X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XXX律师、XXX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新亮的第一审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参考并希望能采纳。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张新亮恼羞成怒故意杀死其妻,并企图伪造家中被他人盗抢和其妻被他人杀害的现场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一、作案动机不存在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亮与被害人韩XX“感情长期不合,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即“恼羞成怒”将其妻韩XX杀害的动机与客观实际不符。根据多名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并没有反映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感情不合,且多名证人在笔录中的陈述都是一致的。 2、张新亮的姐姐张某某在 1999年10月17日的询问笔录(控方证据11第32页)中提到:“这段子关系还行”,“那天二人挺高兴的,嘻嘻哈哈的”。 3、张新亮的五婶刘某某在询问笔录(控方证据12第34页)中提到:我去了对着张新亮和孩子就问:“这阵子生气没有”,小亮说“没有”,孩子也说“没生气过”。 4、张新亮的邻居张某某在1999年10月19日的调查笔录(辩方证据1第54页)中提到:“我觉得他是一个挺实在、挺老实的人。从表面看,他们夫妻感情应该是可以的,没有听过他们有大吵大闹的事”。 5、张新亮本人在1999年10月16日的询问笔录(控方证据1第8页)中提到:“结婚后约六七年时间经常生气,最近几年很少生气,生气都是闲事、家务事”。 二、作案时间不在场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亮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张新亮独自返回家中,以他人托其帮购买车灯灯泡为由,将正在北屋西里间睡觉的妻子韩XX叫醒,并让韩XX到东屋库房去灯泡。当被告人张新亮尾随其妻韩XX进入库房时,将其妻韩XX杀害的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要写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二、指控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明显不足。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它

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当然我

二审辩护词(徐xx)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tz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上诉人提供辩护。结合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一审判决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并不卑劣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xxx犯罪动机卑劣,与事实不符。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动机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同案犯s的供述(P51“……”),证明了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仅仅是碍于老乡情面,帮忙在其他洗头房中找小姐,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只有因交友不慎,实施了涉案的预备行为。 二、上诉人xxx的主观恶性不深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xxx主观恶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上诉人xxx的文化水平、法律认识、生活环境及涉案原因。上诉人xxx因经济条件限制,读书至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务农,至2008年3月份到x地帮他人看洗头房,生活圈狭小,可以说在案发前一年的时间里上诉人xxx的生活圈仅仅是x市x街道西4区,而那区洗头房众多,洗头房里的好多小姐都是骗来的或者抢来的,这一现象使xxx陷入一个误区,即小姐或被骗或被抢,只要她能继续从事小姐“工作”赚钱,她就能自愿,就不是犯罪。故,在同案犯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中,上诉人xxx因文化水平低,法律认识缺陷及周遭环境的影响,才碍于老乡情面实施了带路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三、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并不恶劣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涉嫌的罪名与犯罪性质不能等同,各共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应结合犯罪分子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

考量。上诉人xxx虽涉嫌强迫卖淫罪,但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带路,一个在预备阶段实施的辅助行为,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不能以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其他同案犯的恶劣犯罪性质为考量标准。 四、上诉人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但仍有明显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相悖。(一)根据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上诉人x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知,上诉人xxx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期间讯问笔录的差异也是因为记忆偏差导致,情有可原,其基本犯罪事实上诉人xxx并未否认。一审法院所谓的“避重就轻的辩解”系上诉人xxx的理解能力,认知角度,以及庭审时的紧张心理所致,一审法院能认定上诉人xxx“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恰恰证明了上诉人xxx认罪悔罪的这一事实。(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行使辩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一审法院把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权利的规定相悖。 五、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X市公安局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上诉人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形的基础上均对上诉人xxx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表明了对上诉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肯定。在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近18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上

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Ⅹ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ⅩⅩ犯抢劫罪没有异议。现针对ⅩⅩ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Ⅹ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ⅩⅩ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ⅩⅩ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ⅩⅩ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ⅩⅩ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因为急需用钱,知道ⅩⅩ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ⅩⅩ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XX、XX、XX着手实施暴力行为。ⅩⅩ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ⅩⅩ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XX弄钱、XX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ⅩⅩ是受XX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ⅩⅩ系受XX指使的从犯。 二、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ⅩⅩ的供述能够证明,ⅩⅩ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ⅩⅩ从轻、减轻处罚。 三、ⅩⅩ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ⅩⅩ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Ⅹ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法庭考虑到ⅩⅩ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ⅩⅩ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Ⅹ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ⅩⅩ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 20 年月日

某重婚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卫某的委托,指派张强担任本案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参加了庭审活动,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原告指控被告人卫某构成重婚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自诉状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自诉状所描述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实;对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提请法庭予以重视。具体如下: (一)事实方面: 被告人向法庭陈述:在原告与被告人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前,原告已经清楚被告人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一陈述,虽然被告人无法提出直接证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以下事实可以得出。 法庭查明:原告与被告人于2002年结识并恋爱同居,将近两年后的2003年11月份,原告肖蓉与被告人卫某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在原告与被告人恋爱同居期间以及原告怀孕期间的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原告并未向被告人提出过结婚的要求。直到孩子夭折后,原告才向被告人提出结婚要求。 另外,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人又怀了一个孩子,此时原告与被告人仍然没有结婚,直到2005年6月,原告才拿到假的结婚证。众所周知,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需要很长时间,手续也很简单,为何原告迟迟不与被告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希望法庭能对这一事实继续查明。 对以上事实进行客观合理的分析后,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原告在与被告人同居时已经知道原告结婚的事实,所以才迟迟不提出结婚请求,而是希望待男孩出生后,再以此要求被告人与其妻离婚,而与原告结婚。原告在与被告人同居时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卫某签名的剖腹产、引产、人流病历等予以了否认,原告也未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三、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也就是整个事故造成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田文昌精彩辩护词

田文昌精彩辩护词 案情简介 张某,原辽宁省某市轻工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毛纺制品厂厂长。 起诉书指控张某在1988年至1990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笔, 总数额51867元;受贿3笔,总数额20100元及金戒指2枚;并因流氓斗殴构成流氓罪。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贪污总数额为20770元;受贿总数额为6790元;同时构 成流氓罪。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二审判决否定了受贿罪,减少了贪污罪的总数额,以贪污罪和流氓罪二罪并 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 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受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指派,

担任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有贪污、受贿和流氓等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张某辩护。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特别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本案部分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之后,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和侦查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许多疑点。现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贪污罪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问题,大部分属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政策界线上的失误和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由于承包、租赁企业的特殊性质,被告人管理经验不足,造成财务制度混乱。为了救活企业,他又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变通做法,因而导致了一系列违反财政纪律的错误。但是, 这些错误与故意侵吞公共财务的贪污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必须划清这些错误与犯罪的界限。其次,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许多是在帐目没有结算或结清的情况下提出的。然而,众所周知,一般来说在没有结帐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事实的。其三,被告人在公款开支上比较随便,甚至有挥霍之嫌。 但是,这些行为也不能与贪污罪混为一谈。本案起诉中失误的要害之一,正是将上述错误与贪污罪的界限相混淆。 下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具体事实: 1. 关于从宋X >手提取现金16507. 24元占为已有的问题

陈有西: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一审辩护词(完整版)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争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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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凤一审辩护词

关于刘凤集资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凤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凤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检诉刑诉【2011】17号起诉书和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此案有了深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凤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要》),按照《纪要》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

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纪要的7种情形已经包括了解释的4种情形,我们将刘凤的行为和以上7种情形相对照可以得出刘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刘凤显然没有第5、第6种情形的行为。我们重点分析刘凤有无其他五种情形的行为。 (一)刘凤没有“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起诉书称刘凤“明知自身无资金应会”和“明知无偿还能力”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客观归罪,二是主观臆断。刘凤现在确实没有归还能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如果不出事也一定没有归还能力,更不能表明当初“明知”后来没有归还能力。因为“明知”是一个人对事物发展结果的确定性的评价,根据当时的情况,在黄桥炒会的人很多,所谓炒会就是通过得标子小的会去应标子大的会,从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营利。如果不是有的会员得会后逃跑,导致刘凤代垫了大量的会钱,以及借刘凤高利贷的人逃的逃、抓的抓,刘凤将会正常运行下去,将放出去的钱按期收回,刘凤完全可以归还会员的会钱以及借款。因此说开始时刘凤是确信自己能够偿还这些债务的,而不是明知无偿还能力。 (二)被告人刘凤没有携带集资款逃跑 刘凤作为会头请会,如果她想非法占有会员资金,完全可以在首会后即携款潜逃,这样她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占有集资款。在首会之后,她如果将会继续运行下去,按照打会的规则,她作为会头在得了首会之后,在下次行会时她是要全额缴纳会钱的,而且有许多会员在得会后就逃跑掉了,而刘凤作为会头,她必须替这些得了会就逃跑的会员按时缴纳每一期的会钱,并且都是全额缴纳,没有任何利息,刘凤替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刑事案件当中具体的审判阶段包括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而在任何一个阶段当中,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都是可以向法庭提出辩护词的。那么你知道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带来相关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可以说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因为案件不同案情肯定就不一样。而刑辩律师肯定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手上掌握的证据来写辩护词的。如果你需要专业的

律师来为您进行辩护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来委托你所在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 :

一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被告人需要提交辩护词,那么一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一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1、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之亲

属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刑事辩护词,刑事辩护词怎么写问题的简单解答。事实上,刑事辩护词的形式问题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刑事辩护词正文的内容以及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因

优秀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Y的委托,指派华晏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情况有了详尽了解,现就被告人王Y 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Y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因此,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Y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1、被告人并非主动加入诈骗活动。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王Y 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本案的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积极实施者均系王X等人,被告人王Y系在其父王X的授意下参与诈骗活动的,并非主动要求加入。 2、王Y既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是犯罪活动的指挥者。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可知,王Y只是听从王X、乔X的安排负责诈骗活动的特定环节,在犯罪过程中明显处于辅助地位。 3、非积极实施者。被告人王Y系迫于父亲王X的威严而参与诈骗活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犯罪实施过程亦没有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此王Y并不是积极的犯罪实施者。

4、被告人王Y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晚、参与的环节少,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小。本案中的诈骗活动包含制定诈骗计划、联络诈骗对象、组织犯罪成员、准备诈骗工具、确定诈骗场所,催讨诈骗款等诸多的环节,被告人王Y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较晚,且只参与了后期一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工作即操作地磅遥控器。 5、王Y未约定参与分成。被告人王Y只是出于对父亲王X的支持而参与犯罪活动,其在事先并未与王X、乔X等人约定犯罪得逞后参与分成。 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王Y被动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是在后期的实施阶段,且王Y唯一的作用就是操作地磅遥控器,至于犯罪活动的其他诸如策划与联络等环节均没有参与,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仅仅是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王Y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王Y系从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未遂犯,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因受害人至案发前未结算煤款,犯罪状态属未遂。

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江石焰、陈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周勇,了解有关案情。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及家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被害人**的各项医药费,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想在女孩子面前表现一下,临时约被害人见面,双方见面发生了语言冲突,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所为,且所使用的匕首也不是被告人预先携带的,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月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三、制作参考范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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